1948年9月,任上海光华大学法律系兼职副教授时的潘汉典。
9月7日,著名法学家潘汉典的《潘汉典法学文集》出版。“潘汉典法学之路”恳谈会同时在法律出版社举行。现年92岁高龄的潘汉典先生来到现场。他说:“我仅仅是一个勤奋的学者,希望通过我的努力能够让域外更多的知识和制度为我们所用,最终建立起一个法治的中国。”
潘汉典,号宗洵,1920年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他的祖父潘文铎获翻译进士(翻译科为清朝科举科目之一),官至五品。他的父亲潘澄修,清末毕业于广东法政学堂,后成为当地有名的律师,曾被选为汕头市律师公会的会长。家世背景影响了潘汉典一生的法学之路。
潘汉典从1948年开始任上海光华大学副教授,先后辗转上海光华大学、东吴大学、北京大学、北京政法学院、中国政治法律学会、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及中国政法大学,迄今已从事法学教育与研究工作达64年之久。如果从潘汉典1943年的获奖论文“中国古代法学思想初探”算起,潘汉典的学术活动已经持续了近70年。
潘汉典为人低调,极少谈论自己。但他一生的法学之路却极为丰富:他的诸多作品,见证了法学在现代中国的足迹;他的曲折经历,以个案的方式折射了现代中国法学的历程。
东吴法缘:奠基法律人生
潘汉典从小学到高中,大部分时间就读于广州名校——培正学校。它创立于1889年,是由中国本地的基督教浸信会募捐兴建的。培正学校的西学内容,如数理化等,几乎都是用英文教授。潘汉典的英语训练就是在培正学校完成的。毕业时,他获全校个人社会科(历史、地理)单科奖、国文特别奖,并以总成绩第一获成绩优良特别奖。
1940年6月,潘汉典高中毕业,面临着前途选择。以他的学习成绩,本可以保送到燕京大学,但当时北京被日寇占领,无法进入燕京大学。另外一种可能是父亲曾任中国银行汕头分行法律顾问,他凭学习成绩可往印度加尔各答的中国银行工作,此种选择可以避开日寇,经济收入可观。但潘汉典的母亲明确表示:祖国沦陷选择逃避不是男儿所为,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应该学父亲求学上进,为祖国富强出力。是年7月,在父亲故友潘君勉承诺予以经济资助的前提下,潘汉典考入上海东吴大学法学院法律系,离别母亲前往上海求学。
东吴大学法学院(以下简称东吴法学院)是美国的律师和传教士、当时在东吴大学教授政治学的查尔斯?兰金(Charles W. Rankin)于1915年在上海创立的,时称“东吴法律专科”。1927年该学院更名为“东吴大学法律学院”,1935年又更名为“东吴大学法学院”。
根据东吴先贤盛振为教授的概括,东吴法学院的教育方针是:“原以英美法与中国法为依据,而旁参以大陆法,继应时势之需求,改以中国法为主体,以英美与大陆法为比较之研究。俾学生对于世界各大法系之要理,皆有相当认识。”为此,东吴法学院坚持施教重质不重量,训育以校训“养天地之正气,法古今完人”为宗旨,学校行政居超然地位,课程以切于实用为标准,教授选任以专门学识为要件。正是这种高标准,东吴法学院被誉为培养近代法律家的摇篮,民国法学界也素有“南东吴北朝阳”之称。
20世纪40年代,潘汉典求学时的东吴法学院不但课程多,而且大部分用英文讲授,教材也用英文原版。不仅如此,东吴法学院还运用英美法的“判例法”教学方法,通过这样的训练,可以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判断的能力,这是东吴法学院学生的一个特点。也因此东吴法学院学生的学习压力相当大。据东吴先贤倪征 回忆,他们那一届学生入学时40多人,毕业时仅剩13人,主要原因是备课压力太大。与潘汉典同一届入东吴法学院的有71名同学,1944年毕业时获得学士学位的25人。即使将内迁重庆的部分学生计算在内,1944届学生毕业时获得学位的学生人数与入学时的人数之比,也不会超过百分之五十。正是这种高标准、严要求,保证了东吴法学院学位的高质量。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不久的1942年年初,学校遭遇不幸,部分师生在盛振为院长率领下前往重庆,留沪师生面临失业失学的困境。费青教授临危受命,带领留沪师生暂避租界以“董法记”名义(“董法记”貌似商号名,以此避开了日伪的注意和迫害,但“董法”又是东吴法学院的谐音,表明东吴人数典没有忘祖)恢复上课。其间因战乱四迁校址,直到1942年秋校址才稳定。费青、鄂森等13人成立院务委员会,根据东吴法学院英文校名(The Comparative Law School of China,以前一直译为“东吴法律专科”)改称“中国比较法学院”,使得东吴弦歌不辍。
潘汉典在遭逢家庭和学业多重变故的情况下,不仅顺利完成各门功课,还于1943年以“中国古代法学思想初探”一文参加悬赏学术论文,获上海等地大学组第一名。除此之外,潘汉典看到东吴许多书都是日文的,而日本法律是引用德国的,由此萌生直接阅读德国人著作的想法。怀着做学问要通晓中外的强烈求知欲,他选修了法、德、日等外国语课程。正是语言上的优势,使得他于1944年发现了日本法学家江家义男翻译、日本早稻田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苏维埃刑法和劳动改造法典》,随后将其译为中文,并以毕业论文《汉译世界最新刑事法典——苏维埃刑法和劳动改造法》获学士学位。
大学毕业后在鄂森老师的推荐下,潘汉典开始在上海中南银行(鄂森任该行法律顾问)信托部和地产部工作。虽然在银行工作收入比较可观,但由于此项工作是为了生计而且有违潘汉典从事学术研究的心愿,潘汉典在此工作期间一直用自己的别名——潘宗洵,离开银行后才恢复了本名。
1946年,东吴法学院研究所在上海恢复招收硕士研究生,潘汉典和其大学同学程筱鹤、俞伟奕等都成功考取。在学期间,潘汉典以国际私法成绩最优获著名国际私法专家郭云观教授的赏识。1948年,潘汉典以“中国有限公司法论——比较法的研究”为题撰写了学位论文,顺利毕业,成为东吴大学法学院为数不多的法学硕士之一(东吴大学法学院共颁发了31个法学硕士学位,包括1928年至1937年10年间的14个和1944年颁发的1个)。
潘汉典于1948年6月硕士研究生毕业。郭云观老师时任上海高等法院院长、上海私立光华大学法律系主任。他先是推荐潘汉典进入上海高等法院,许以科长职务并送去一纸委任状。其时潘汉典已对国民党政府的腐败十分痛恨,不愿参与政治,于是婉言谢绝并告之志愿从事学术研究且正在考虑别人推荐的江西某国立大学的教职。郭云观闻之改荐上海私立光华大学兼职教授。是年9月,潘汉典就任上海私立光华大学法律系兼职教授(后因有老教授认为他学历尚浅,于1949年改定为兼职副教授),开始了自己喜欢的教学研究工作。
1950年春季,东吴法学院依照新的课程表要开设“马列主义(国家与法)法律理论”,因找不到教员,请潘汉典回母校兼课,潘汉典应约返校已是教师身份。潘汉典三入东吴法学院,与东吴法学院结下了一生的情缘,也由此奠定了他的法律人生:四年本科教育,为他打下了坚实的英美法和比较法基础;两年研究生教育,使得他站在了法学和比较法的研究前沿;走上讲坛,已是当时国内为数不多的新法学研究人员。潘汉典谈起东吴法学院,总是十分动情,他说自己的法学教育是在东吴法学院完成的,要感谢的东吴法学院师生很多、很多,他也以东吴法学院的校友而自豪。
一九五二年潘汉典与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校部分同班学员合影。
夹缝求生:存中国比较法学余脉于不绝
1950年,潘汉典开始利用业余时间在“苏联侨民协会”设立的“俄文专修学校”补习俄文,坚持一年多时间,于1951年夏获得中级班结业证书。至此,他所学外语已达5种。这些语言优势,为他从事学术活动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1951年春,潘汉典不再在光华大学和东吴法学院兼课,集中时间阅读和学习。从30余种马恩经典著作如《资本论》、《反杜林论》等(中译本)中摘编“马克思、恩格斯论国家与法律”部分进行翻译。同时,在和费青的通信时得知北京大学法律系正需要青年教师,费青建议他考虑加入北京大学法律系。已在北京大学法律系工作的同窗程筱鹤也欢迎他加入北大。
北京大学法律系拟聘潘汉典为讲师,这比他在光华大学和东吴法学院的职称和待遇要低,收入只有原来收入的40%。但面对全国最高学府和梦寐以求的学术研究工作,潘汉典毫不迟疑地决定前往。是年12月,潘汉典收到北京大学马寅初校长签发的聘书后即刻到任。
1952年1月,刚调入北京大学法律系的潘汉典与楼邦彦教授和李由义(时任北京大学法律系助教)被推荐参加了刚成立的中央政法干部学校(1952年1月8日中央政法干部学校正式开学。彭真任首任校长)第一期轮训班的学习。1953年2月,学习期满在中南海举行结业典礼,毛泽东、刘少奇等国家领导人参加典礼并合影留念。
1952年5月,北京政法学院成立。潘汉典人事关系随北京大学法律系并入北京政法学院,任讲师。1953年2月,中央政法干部学校学习期满,他被分配至新成立的北京政法学院政法业务教研室司法建设组。潘汉典在北京政法学院工作不到两个月,就于1953年4月被副会长张志让推荐、会长董必武决定指名调入新成立的中国政治法律学会(以下简称中国政法学会),费青教授时任政法学会研究部主任,潘汉典为当时唯一的研究员。
在中国政法学会工作期间,潘汉典先后在研究部、国际联络部工作,还参与了《政法研究》创刊的具体工作。工作之余,他翻译了恩格斯《英吉利宪法》和《英格兰状况》,因当时此类非俄文的政法类译文相当少见,受到时任中国政治法律学会会长董必武的鼓励和赞扬。
1956年,由中国政治法律学会创办的《政法译丛》创刊。该刊是“为了适应从事政法实际工作和政法教学工作的同志更多地学习苏联法学研究工作上的新成就和政法工作先进经验的迫切要求而创办。《政法研究》两个月一期,每期选择一两篇翻译文章,容纳不了更多的翻译文章,因此创办《政法译丛》,作为《政法研究》的姊妹读物,以便更好地完成读者‘学习苏联’的要求。”翻开该创刊号的目录,呈现在眼前的是清一色的苏联法学和法律的译文。
以此背景阅读潘汉典发表于20世纪50年代的译文,别有一番滋味在心头。如1957年第5期《政法译丛》,12篇论文中一篇英国丹尼斯?普里特的“不列颠殖民地的‘公民权’”实际上是从俄文转译的,两篇非俄语译文是“短期监禁刑的存废问题”(译者署名吉蒂,编译自法国《刑法与监狱学季刊》)和法国A?比松的“法国司法制度”,后者正是潘汉典以“勉力”为笔名从法文版《法律为和平服务》杂志中翻译而来,除此之外,其余都是苏联法学家的文章。两篇译文“二十年来美国反动立法措施对公民自由的蹂躏和对美国共产党的破坏”以及“西德司法机关中纳粹法官充任要职”均载于《政法研究资料选译》1960年第1期,这是该期目录中13篇译文里仅有的两篇非苏联法学家的译文。
与此大环境有关,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前身——中国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部法学研究所独立创办的最早刊物——《法学研究资料》与《政法译丛》和《政法研究资料选译》的任务、宗旨基本一致,全部内容可以说是苏联法学(当然是部分法学)的翻版。
十年“文化大革命时期”,中国政法学会停止活动。潘汉典于1969年至1972年赴湖北沙洋最高人民法院五七干校锻炼劳动。之后,于1973年4月调入中国科学院法学所,任研究员。潘汉典回忆,在此期间,“在打着反对封、资、修的旗帜下的大批判中,
1950年代引进的苏联法学连同早被蔑视的西方法学一道被彻底地否定了。曾经在1954年宪法中引进的一些外国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律师辩护等制度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制定的第二部宪法中被取消了”。需要补充的是,在此期间哲学社会科学部法学研究所仍然于1973年起开始编辑出版《外国法学动态》,介绍关于苏联东欧各国和美、英、日本、西德、法国的法律和法学的最新信息,只是明确注明“内部资料,供领导参考”,未公开发行。
潘汉典在《外国法学动态》1975年第3期上发表了“从美国最高法院院长《1975年司法状况》报告看美国司法窘境”的译文。以笔者手头的该期《外国法学动态》(复印件)来看,这与其说是一份刊物不如说是一份文件,其首页格式、纸张大小都与当时的中央文件无异,篇幅也只有区区12页。就该期《外国法学动态》的内容看,除潘汉典的上述译文外,另有一篇“布科夫斯基揭露苏修精神病院情况”,剩下的只有两则简讯,正好反映了当时既反帝(美帝国主义等)又反修(苏联修正主义等)的政治形势。仅有的两篇译文既无译者署名,也无脚注或资料来源,简陋之极。据潘汉典回忆,当时他还译有“当代美国国会政党和议员的构成概览”和“日本犯罪动态”两篇文章。
1957年,在中国政治法律学会举行的座谈会上,倪征 先生曾呼吁“救救比较法”(他发言时提出三条具体建议:抢救人——具体提到戴修瓒和李浩培、抢救书和抢救课)。潘汉典的经历和作品表明他在以实际行动回应倪征 先生的呼吁,同时反映了潘汉典在夹缝中求生存,为保存中国比较法学血脉而做的艰辛努力。
翻译为业:把外国最好的法律制度和先进的思想介绍进来
2001年3月,潘汉典在接受中国社科院法学所高旭晨教授的访问时表示,“作为一个中国的法律工作者,我感到自己担负着一种使命。我要尽我的力量把外国最好的法律制度和先进的思想介绍进来”。他在主编《法学译丛》和《比较法研究》期间更是殚精竭虑,全力为外国法学和比较法学鸣锣开道。
1978年,改革开放初始。经过十年的惨痛经历,人们普遍要求实现法治和尊重公民权利。因此在1970年代后期制定的第三部宪法,修改了第二部宪法的一些规定,例如,重新肯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基本原则。在此大背景下,社科院法学所决定于1978年试刊《法学研究》,恢复《法学研究资料》并更名为《法学译丛》。
潘汉典受命负责筹备《法学译丛》并主编该刊,该刊于1979年1月出版创刊号。他除了在《法学译丛》担任8年(1979至1987年)主编外,还于1982年出任社科院法学所编译室主任。就担任《法学译丛》主编的8年工作而言,他不仅承担了主要的组织工作,而且校对了大量稿件。
概括潘汉典主编《法学译丛》和《比较法研究》(潘汉典因时任校领导的党委书记陈卓、常务副校长甘绩华两次到家拜访,于1987年由社科院法学所调入中国政法大学并于1988年出任该校新成立的比较法所第一任所长兼《比较法研究》主编)12年期间的译文,笔者将其大致分为以下三类:第一,外国先进的法律思想介绍,如德沃金的《论规则的模式》、李?温伯格和朱迪思?温伯格的《论美国的法律文化》、耶林的《权利斗争论》和《当代英国的法社会学》等;第二,将比较法学的最新研究成果介绍到国内,比如其对比较法学界两部名著《当代世界主要法系》和《比较法总论》的译介;第三,引介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内容涉及宪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等几乎所有法律部门。
除了这些专业著作,人们对潘汉典译著最熟悉的莫过于商务印书馆1985年出版的意大利政治家、思想家马基雅维里的《君主论》。这本不算厚的著作(中文字数不超过10万字)花费了潘汉典近30年的时间,参阅17种不同版本,涉及意、英、法、德、日五种语言,并且四易其稿,如此行为常人几乎无法理解。正是潘汉典这种对知识的认真、对学术的敬畏,才使得该书位列商务印书馆经典之列。中国翻译工作者协会于2002年以“长期从事翻译工作,成绩卓著”授予潘汉典资深翻译家荣誉证书。
以宪法为重:为中国法的复兴而努力
潘汉典曾说道:“我致力于介绍和翻译有关国外法律和法学理论的最直接的目的,就是使它们能够为建立我们国家的良好的法律制度和法学体系提供有用的帮助。”在加拿大进行学术访问时,他还曾发表了一篇题为“中国法的文艺复兴”的讲演。
宪法始终是潘汉典多年学术活动的一个重点。在上个世纪50年代,为了配合新宪法的制定和颁布,潘汉典翻译了恩格斯的《英吉利宪法》和《英格兰状况》。在1960年代,潘汉典翻译了十余个国家的宪法,其中包括《摩洛哥宪法》、《索马里宪法》和《日本国宪法》等。
上世纪80年代前后,为配合宪法修改,潘汉典先后翻译了《美国宪法最新修正案:平等权利修正案》、《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法国)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日本国宪法》、《法兰西共和国宪法》、《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1982年(加拿大)宪法法》、《意大利共和国宪法》、《瑞典的新宪法》等。其中,罗马尼亚、日本、法国、德国、加拿大和意大利六国的宪法均是潘汉典翻译并发表于1982年现行宪法公布前。六国宪法中绝大多数译注均出自潘汉典之手。
瑞士比较法研究所中国法律专家胜雅律曾说:“日本好像是继承境外法律的世界状元,在继承法律方面打破了世界纪录。”日本法学者对外国宪法的翻译热情而积极,但通常是某一位教授翻译某一国宪法。1984年,潘汉典前往日本东京大学法学部进行学术访问。当日本同行得知潘汉典是上述六国宪法的中文译者时,无不感到惊讶,对潘汉典给予了相当高的礼遇。
潘汉典不仅为我国历次宪法修改提供了大量最新的外国宪法文本和文献,而且对现行宪法(1982年宪法)有直接的贡献。现行宪法第3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现在的“外国人在中国受庇护的权利”的文本是现行宪法通过前才确定下来的。
对照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相关条款都用了“居留权”的概念。在1982年4月2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第三十一条仍然称之为“居留权”。王叔文(时任社科院法学所国家法室主任)曾给潘汉典打电话,询问其他国家的相关规定。在潘汉典的翻译著作中,宪法中的相关条款都译为“受庇护权”。
正因为他此前已翻译了多国宪法的相关规定,因此他明确表示原“居留权”条款所规定的内容应为“受庇护权”,原“居留权”的规定实为误译所致。从最后公布的宪法文本看,宪法工作小组接受了他的建议。
默默奉献:东吴余韵谱新篇
潘汉典于1991年12月退休,其时已是古稀之年。他一生低调,退休后更是默默无闻。2003年,他被中国政法大学聘为“特聘博士生导师”。从2004年起,潘汉典以84岁高龄在中国政法大学招收博士生。至今年,潘汉典已带了10位博士研究生,其中8位已获得博士学位。
在被聘担任“特聘博士生导师”之前,从1994年至2003年的这一段时间,无权、无钱而且无职的潘汉典与薛波一起联合众多法学学人和东吴学子,编纂出版了《元照英美法词典》(主编薛波、总审订潘汉典),可谓影响甚巨。
2003年,《元照英美法词典》横空出世。媒体于词典出版前夕报道:“这是一本有史以来中国最大的英汉英美法词典,460多万字,所收词条已达到4.5万多个,是日本出版的《英美法词典》的3倍。在没有政府支持,没有经济资助,甚至连正规办公室都没有的情况下,两代学人在默默无闻中历经九载寒暑的呕心沥血之作,终于接近了尾声。”
司法部一位司长评价说:“一部具有国家权威的词典,却由一群无职无权无钱的学人和老人编撰,他们做了我们整个司法行政教育系统想做而做不了的事。”
卢峻教授很清楚编纂法律词典的特殊语境:“中国自清末沈家本以降,以东洋日本为跳板与榜样,在法律制度方面借鉴与学习西洋的基本上是欧陆罗马法系的概念与学理。现代汉语中许多法律用语,在早期曾直接借用日本人的汉字译文,历经百年的沉淀,这套法律词汇已成为我们分析法律概念、进行学理探讨的基本语言工具,我们对它的历史源头已淡忘而浑然不觉。当我们用这一套法律词汇来解释英美普通法系的东西时,它的历史源头就鲜明地显现出来。”
词典编撰期间,潘教授与薛波一起南下上海,向那些生活在被人们遗忘的角落里的东吴老人们寻求帮助。十几位老人都欣然应允,他们把审校词典看成了生命的绝唱。1998年,上海审稿者平均年龄84岁。2003年(词典出版之时),多位老人已经不在人世。据潘汉典回忆,他曾与薛波为词典事三次南下。第一次是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他与薛波前往上海、杭州等地,邀请十多位法学前辈出任审订;第二次是在上个世纪90年代后期,专门参加审订者之一、他的东吴法学院本科和硕士研究生双重同窗俞伟奕的追悼会;第三次已是2003年,携刚出版的词典告慰诸位先贤。
词典开篇列出了长长的致谢名单,词典中出现潘汉典名字的地方只有“缘起”和“总审订”。按照薛波的话说,“当年参加东京审判的5个中国人中,有3个参与了我们的工作”。这些早年毕业于东吴大学法学院的老人,以他们对学术事业的忠诚和渊博的学识令后来人感佩。
初步统计,词典的五篇序言中除美国教授西德尔外,其余四位(倪征 、姚启型、卢峻、杨铁 )清一色地出自东吴法学院。8位学术顾问有4位来自东吴法学院,占了半壁江山。34位审订者中18位有东吴法学院的教育背景,占到总数的一半以上。
由此也理解了潘汉典在“缘起”的特别致谢:“谨向饱经风霜,傲骨依然,不废所学,报效邦国令人怆然有感,肃然起敬的东吴大学法学院(1915年—1952年)的及其他20世纪前半叶播布平等、正义的各位尊宿和贤良表示深深的谢意!”
中国当代罗马法权威黄风在谈到这一批东吴人时曾感叹说:“为什么我们这一代的学问超不过他们?因为我们没有他们的品行。我们中可以出学者,但出不了大家。”身为比较法学家的潘汉典不仅将比较法视为方法而且以比较法作为生活方式(威廉?特文宁语:“严肃的比较法研究更像是一种生活方式,而不是一种方法”),是一位单纯的学人。惟其单纯,在这喧嚣的年代显得弥足珍贵,唯其单纯,才值得后人不仅学习其为学之道,更学习其为人之道。
【作者简介】白晟,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潘汉典教授2008级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