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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一些国家关于特赦、大赦的法律规定和做法

   国外一些国家通常都在宪法刑法和其他单行法律中规定了特赦制度。 

   一、美国

   美国实行联邦和州二元制的赦免制度。联邦总统根据联邦宪法行使联邦层面的赦免权,各州的宪法和具体法律则对本州的赦免作了规定。美国的赦免制度包括特赦、大赦、减刑等。目前,大赦在美国几乎没有运用。美国联邦总统可以行使的赦免主要包括特赦、减刑、免除罚金等。各州运用的赦免方式相对更为多样,除特赦、减刑、免除罚金外,还有延期执行、复权等。

   美国赦免权力行使的主体在联邦层面专属于总统。美国联邦宪法第2条第2款第1项明确规定,总统除了弹劾案件外,对美国联邦犯罪有权执行延期和赦免。各州宪法对于赦免的规定多有不同,赦免权归属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州长行使,大部分州采取这种模式。二是,特别委员会行使,例如阿拉巴马州、佐治亚州等五个州。三是,州长与特别委员共同行使,如佛罗里达州、俄克拉荷马州等。

   此外,大部分州宪法对赦免权作了一些明确限制,例如25个州对叛乱罪予以限制;39个州对弹劾案件加以限制;加利福尼亚州对于因重罪案件被判刑2次以上的人,有程序性限制。

   二、英国

   英国现代赦免制度已经废止了大赦,只保留了特赦。英国的赦免权集中在中央,分别可以由英王和议会行使。英王的赦免权行使根据王位继承法受到一定限制。一是,需要通过内务大臣或者苏格兰事务大臣行使,英王需要根据内务大臣或者苏格兰事务大臣的建议颁布赦免令。二是,在赦免的罪行上有一定限制。例如,因为违反《人身保护法》从事非法羁押、监禁、拘留而被判处剥夺担任公职权利终身和其他相关罪行的,一律不得赦免。此外,国会也可以通过颁布专门的赦免法来对特定对象予以赦免

   三、德国

   德国作为联邦制国家,其赦免制度与美国一样,也采用二元制结构,赦免权由联邦和州分别行使。德国的赦免制度包括大赦和特赦。大赦必须由议会以立法形式实施,除免除或者减轻刑罚外,同时也赦免刑事程序中的案件以及尚未被追诉的案件。特赦权在联邦层面由总统行使,在州层面大部分由州长行使,但是具体工作一些州也由州长委托给州司法部长行使。联邦总统对于由州高等法院和联邦法院为第一审法院的案件,以及因刑事有罪判决而丧失公务员资格、军人资格的案件有赦免权。各州对于地方法院和州法院的刑事案件具有赦免权。

   四、法国

   法国现行宪法对赦免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例如,第17条规定,共和国总统具有行使赦免的权限。第19条规定,共和国总统的赦免,应当由总理副署,如果情况需要,应当由负责的部长副署。第34条规定,赦免的具体规定应当由法律规定,并由议会投票通过。

   法国的赦免也包括大赦和特赦。在实践中,总统的赦免权仅限于特赦,大赦权属于议会。法国特赦适用的范围很广,不论是普通刑罚还是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不论是初犯还是累犯,不论是法国人还是外国人,都可以给予特赦。甚至对于法人犯罪也可以给予特赦。法国的特赦制度比较有特色的是有条件特赦,要求特赦者须向受害人支付损害赔偿或者承担一些其他的附加义务,例如接受戒毒治疗、接受社会部门监护、不进零售酒店等。

   五、意大利

   意大利的宪法和刑法典对赦免制度作出了规定。意大利的赦免分为免罪性大赦和免刑性大赦以及特赦。免罪性大赦和免刑性大赦必须以法律的形式颁布,并经过参、众两院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同时,惯犯、累犯、职业性犯罪等不得被大赦。免罪性大赦免除犯罪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包括免除罪名和刑罚,范围及于已经服刑人员、正在刑事审判过程中的人员和尚未受到公诉的人员。免刑性大赦只针对已经服刑的人员,免除刑罚而不免除其罪名。特赦则是意大利总统的权限,总统可以总统令的形式颁布特赦,免除或者改变全部或者部分刑罚。

   六、日本

   日本的赦免制度被称为“恩赦”制度,包括大赦、特赦、减刑、恢复权利等多种形式。日本的恩赦权曾经是天皇的权力,但在二战后根据现行宪法规定,恩赦的决定权在内阁,天皇在过程中有形式上的认证权。此外,日本还制定了恩赦法,对于各种赦免类型和相关执行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日本的恩赦按照其执行方式分为一般恩赦和个别恩赦。一般恩赦是针对某一类刑罚或者罪名的不特定多数人,通过内阁政令的形式对罪名、刑罚或者基准日等事项作出规定,并统一执行的制度。个别恩赦是对已经被判刑的个别罪犯,根据当事人的性格、表现、再犯可能性、对社会有无不满情绪等进行综合考量而执行的恩赦制度。根据日本恩赦法的规定,特赦可以由监狱、检察官等向法务大臣申报,也可以由当事人在具备一定条件时提出请求,有关方面要对当事人的性格、品行、有无实行违法行为的可能、社会对当事人的感情以及其他方面进行调查,考虑释放后对社会的危害性。法务大臣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后,提交给内阁决定。

   七、韩国

   韩国现行宪法和专门的赦免法对赦免制度作了明确规定。韩国宪法第79条规定,总统根据法律规定可命令赦免、减刑或者恢复权利;欲命令一般赦免,须经国会同意;关于赦免、减刑及恢复权利的事项由法律规定。第89条规定,赦免、减刑和恢复权利,须经国务会议审议。

   根据宪法规定,韩国于1948年颁布了专门的赦免法。根据赦免法规定,一般赦免也就是大赦,是指通过指定犯罪种类,以犯有该罪的所有罪犯为对象,予以赦免。一般赦免必须经过国会同意。特赦是对特定的服刑罪犯免除其是刑法执行的制度,需要由法务部长受理特赦申请,经过国务会议审议,并由总统最终决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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