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英文5·20就职演说以相对模糊的政治修辞将“九二共识”弱化为“九二事实”,这导致马英九时代建立在九二共识基础上的两岸和平发展良好格局被打破,两岸关系进入充满不确定性和变数的“战略缓冲期”。所谓战略缓冲,是指大陆以民进党不承认九二共识为政治理由全面调低两岸关系发展预期,充分评估和应对两岸关系恶化态势,显示出相当程度的战略互疑,而民进党则在全面执政的选举优势下内挟“民意”、外借“友邦”对大陆采取积极守势,对岛内“去中国化”乃至于公投台独采放任纵容立场。这种因台湾政党轮替而导致的两岸关系变局,因大陆的战略实力递增和台湾的综合实力下降而呈现出一定的冲突风险。两岸有共同责任在既有机制与法制基础上有效管控这一风险。
四年前,马英九在就职演说中对两岸关系作出了相对宏阔的政治论述和宪制展望,包括宪法一中、一国两区等新概念,两岸关系法制化情势一度走好。但2014年春的“太阳花学运”打破了这一进程,导致两岸关系原地踏步,变数陡增,而马英九政府亦四面受困,难有作为。蔡英文演讲大幅调低了两岸关系的政治重要性,将其置于“区域的和平稳定发展”议题下谈及,确定了民进党版的两岸关系政治基础:第一,九二会谈事实;第二,中华民国现行宪政体制;第三,两岸系列协议;第四,台湾民主原则及普遍民意。这些基础可称为蔡英文的“四要素说”。与大陆强调的“九二共识”作为最低政治基础相比,蔡英文不仅以“事实论”代替了“共识论”,而且引入了现行宪政体制和民主民意,为“法理台独”悄悄开路。同时,蔡英文演讲中还有意突出“转型正义”和原住民史观,为在政治上对国民党“一剑封喉”及在意识形态上扎牢本土主义藩篱悄然布局。
面对蔡英文不进反退的两岸关系论述,尤其是未能明确承认“九二共识”,大陆方面做出了及时而强烈的政治回应,认为这是一份“未完成的答卷”,并表示回不到九二共识,就没有两岸和平发展机制。短短数日,两岸关系已陷入僵持状态。大陆确信时间在自身这边,台湾社会在内外困顿之下有可能寻求妥协,尤其是台湾经济与国际空间依赖大陆的战略支持。民进党则有“苦撑待变”的隐秘心理,认为自身是民主世界成员,大陆体制脆弱,压力和优势是暂时的,在转机到来前借友邦势力赢得“渐独”所需的宪制与意识形态基础,而在转机到来时浑水作业,厉行“激独”。民进党是典型的台湾本土政党,与大陆缺乏共同的历史与政治经验,对大陆体制及中国历史缺乏认同意识和交往意愿,这是蔡英文采取模糊策略的政治基础。显然,大陆与蔡英文关于两岸关系的宪制定位出现了极大差异和错位。
从宪法理论而言,大陆之“九二共识”并非简单的会谈事实,而是两岸关系宪制的根本法规范,高于两岸各自宪法的具体规范。两岸关系是内战遗产,处于内战法理框架,而内战分歧不在于一国,而在于具体制度和路线。两岸关系本质也并非“和战”,而是“统独”。九二共识是对两岸内战属性的确认和对两岸共同努力走向和平统一的规划,是由“战”转“和”再达“统”的阶段性契约行为。九二共识是一种未完成的政治契约,代表了由两岸人民组成的中国人民整体的政治总决断,只有同等的人民出场才能改变这一决断,而两岸单独一方的政府或人民投票行为均无权加以改变。台湾的法理台独实际上不具有宪制正当性,因为台湾的修宪权、立法权和公民投票权均属于宪定权,有其规范边界,不能对抗真正的制宪权及其根本法决断。九二共识不是两岸系列行政协议的源头性协议,而是两岸关系的根本法。
从蔡英文的“四要素说”来看,却潜藏着对九二共识的法理性破坏。蔡英文将“九二共识”降低为“九二事实”,使得其不具有原初的根本法地位和宪制性作用。现行宪政体制有可能构成对原初宪法框架的突破,以公民投票程序寻求宪制变革,而这一切又似乎在宪政体制的原理和程序之中展开。两岸系列协议固化于经济性的区域行政协议,其宪制意义被消解。台湾民主原则与普遍民意可被解释为选举民意、学运民意和原住民民意,而不是作为制宪权主体的中国人民的民意。这些要素组合显示出蔡英文消极对待九二共识、积极倚靠本土民意、潜在借势友邦干预的政治取向,对两岸和平发展现状与统一前景构成严峻挑战。
当然,就职演说不可能穷尽民进党的两岸关系论述与政策,蔡英文的“四要素说”尽管是一份“未完成的答卷”,但毕竟是一份答卷,如何完善补充乃至于修正,还留有余地。选举只是更换了台湾地区领导人,并未直接改变其宪法体制,也未废弃两岸既有法制基础,更未明确否认九二共识。因此,这只能算是一次两岸关系的预考,两岸关系以及台湾地区宪法体制必然要求蔡英文在适当时刻“重修补考”,以便接续奠定有利于两岸人民的新宪制基础,不仅要确认九二共识,还需要发展九二共识,推进两岸关系宪制化进程。“我依照中华民国宪法当选总统”应成为蔡英文及民进党政府对两岸人民最庄重的宪法承诺和执政约束。舍此,则国民党必将卷土重来,续造两岸关系新局。
(原载《法治周末》2016年5月26日,略有删节,发表时标题改为“台当局需重修补考完成答卷”,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台湾法律问题研究所研究员,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