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7.23”东北虎伤人案,在事发一个月后,公布了调查报告。这个效率很值得赞赏。相比之下,雷洋案拖延了四个月,还没有真相。建议北京市检察院向虎案调查组学习,尽快交出一份像虎案调查报告那样,明明白白、清清楚楚的调查结论。
这件虎案,一是事实非常清楚,整个过程有视频记录,时间可以精确到秒;二是法律规定非常具体,侵权责任法设有专条(第八十一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按说,这种情况下判定责任,不应该有太大的争议,岂料仍然众说纷纭,连法学专家的意见都不尽一致。纷争的焦点,在于动物园有没有尽到管理职责。
调查报告根据事实,认定“7·23”东北虎致游客伤亡事件不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但这只是从安全生产角度做的结论,这个结论并不能当然地免除动物园的民事侵权责任。支持老虎的一方,还不能高兴太早。
道理很简单,医院卫生间地上有水,滑倒了来看病的老太太,骨折住院,向医院索赔。这肯定不算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但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院应当承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虎案受害者日后如果向法院提起赔偿之诉,很可能以被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理由。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需要被告来证明的。实务当中,被告的困难往往在于,无论如何证明,原告只抓住一条,反正人在你这儿受伤/死亡了,这就是铁证如山。
我曾办理过一个物业公司被判赔偿的案子。某小区健身俱乐部设有桑拿房,一位年近六旬男子,不顾自己有糖尿病、高血压、心脏病、脑梗,在饭后去蒸桑拿,蒸了20多分钟还不出来,工作人员敲门提醒过一次,他摇手表示不用管,结果发生中暑昏迷,物业立即送院抢救,三天后因器官衰竭死亡。家属索赔百万。桑拿房的警示标志、提示语俱全,设备安全合格,运营十年没有出过任何事故,抢救送医迅速,这些都证明物业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法院判物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判决书实在找不到理由,连桑拿室门外没有放置饮用水,都算一条。类似这样的案例,实务中屡见不鲜。法院只想息事宁人,结果不但损害了企业,还颠倒了是非善恶。
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是合理限度范围内的注意义务。如果将万无一失作为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就会造成凡是有损害,经营者都要承担责任,这就把安全保障义务变成了无限责任。这不但加重了本案被告的责任,而且加重了所有经营者的责任,最终承受后果的,是全体社会成员。
回到虎案上来。认为公园应当承担责任的人认为,公园在安全管理上有明显的瑕疵,游客在危险区域擅自下车是可以预见的,但公园没有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只满足于已经告知危险,自己可以免责,这与造成严重伤害后果有直接关系。而对危险项目经营者从严要求,就是对广大消费者的有力保障,从这个意义上,应当要求经营者承担部分责任,这不但对它是一个惩戒,对其它的经营者也是一个警示。
事后讲这个道理,当然是容易的。然而用这种警惕性来观察,现实中的危险太多了。坐在飞机安全通道的乘客,有没有可能突然打开安全舱门?乘坐长途大巴的乘客,有没有可能突然用安全锤敲碎玻璃,一跃而下?在饭店吃饭的顾客,有没有可能突然行凶?高速公路行驶的车辆,有没有可能突然调头逆行?这些事情不但可能,甚至都有实际的案例,那么,相关的经营者管理者,怎样才能做到万无一失?要防止这种小概率的事故,其代价是不可想象的。
最近江南某城要开一个重要的会,安全要求很高,结果就变成,凡能预见的风险漏洞,都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现在,会还没有开,已经怨声载道。最后,可能参加会的百十个人感觉很爽,但这座城市的几百万居民都很郁闷,因为他们付出的代价实在太大了。
这其实就是一个侵权责任法的社会模型。为了防止百万分之一的纵火可能,就不准几百万市民携带液体,这对纵火者之外的人来说,自由都受到了限制。所以侵权法的精髓,在于平衡个体权利与他人行动自由,既要保护个体的权利,更要保障多数人的自由,绝不是保护弱势群体、让强势一方出点钱那么简单。
借鉴著名的肯尼亚马赛马拉野生动物保护区,它不允许游客自驾游览,这是因为它有1800平方公里,怕游客迷路,所以要乘坐保护区的车辆,由专业的司机驾驶。但从照片上看,这些车辆也很简陋,有的车窗没有玻璃,还是敞篷的,理论上讲,存在狮子等猛兽扑上来伤人的可能,更不用说保护区里那些野象群,在它们面前,这些车辆就是火柴盒。但事实上,只要人在车上,就不会有危险。游客擅自行动被狮子咬死的事也有,保护区不承担责任。马赛马拉保护区是世界级的,游客违反规则,它也不保证安全。
北京虎园惨案,唯一的原因是游客违反管理制度,擅自下车。如果这还要公园承担责任,那岂不成了你的违法行为,要我来替你承担责任?这也太荒唐了。自己犯错自己担责,这是一条天理。自己的不当行为,要求别人买单,与“碰瓷”无异。
如果法院认定动物园的安全措施不力,判定它要赔偿,结果不仅仅是对动物园不公平。这可能导致动物园取消自驾游园,而自驾游园与乘坐动物园的巴士,游客的感受是完全不同的,就如同看笼子里的老虎与看山坡漫步的老虎感受完全不同一样。如果从此大家都只能看关进笼子里的老虎,这是不是对社会公众的自由造成了损害?老虎案归责,自己的错岂能要求别人买单
从这个意义上讲,虎园案不是受害人与动物园两方的事,还有更重要的一方,就是社会公众。我们评判虎案,不能忘了这一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