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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雪明:与其为“辅警”立法,不如给他们“转正”

  

   深圳正在制定“辅警条例”,说是要解决辅警待遇与执法权的问题。

   辅警作为现实存在,却连法律依据都没有,那么过去这些辅警一直执行警察的职务,这个状态是不是合法?如果合法,那就继续干,着急立法干什么?如果非法,首先要纠正,而不是仓促搞一个法规,把非法状态洗白。

   增加辅警的目的,说是为了加强执法。而执法的前提,首先是依法。辅警如果真的只是抄抄写写的辅助人员,没有必要立法;如果他能和民警一起值班出勤,那就是在行使警察权,这个立法就与法律发生了冲突。

   人民警察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都明确规定,只有人民警察才能行使检查、盘问、传唤、讯问、搜查、逮捕等权力,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明确要求,检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明确规定,车辆行人都要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这里,协警、辅警统统没有地位,他们都不能行使警察权。一个“辅警”站在十字路口指挥交通,与一个精神病人在路中间吹哨子,在法律资格的意义上,性质是一样的。所不同的,只是辅警得到了公安机关的授权。

   公安机关有没有权力,把警察权授予非警务人员?当然没有。否则就直接授权,还立什么法。而特区立法能否为辅警执法提供合法性?答案也是否定的。经济特区虽然有所谓变通立法权,但变通立法不等于可以违反宪法与法律,只能是依据具体情况,对上位法的规定作非原则性的变动和调整。不抵触宪法与法律,是变通立法的基础与前提,否则法制统一原则将不复存在。所以,认为变通立法就可以任意突破法律,那是连宪法都不放在眼里了。如果一个地方的立法者都不把宪法和法律当回事,那凭什么要求老百姓遵守你那些破玩艺儿?

   警察权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人权,关系到社会的治安秩序,甚至关系到政权的稳定,所以警察权必须由警察行使,任何单位与个人都不得分享。现实中,一个乡村,一个企业胆敢设立治安办之类,绝对是私设公堂,而公安局自己招一帮人穿上警服,就堂而皇之地做起警察,这就合法了吗?同样不合法。

   许多人认为,只要是政府干的,就是合法的,这正是人治社会的观念。而法治的要求是,政府的一切行为都要经过法律的检验,法律不是为了治民,而主要是为了限制政府权力。因为,违法的行政机关,更容易对公民造成侵害。

   公安机关使用民间力量管理治安,始自八十年代,那时文革刚结束,公安机关刚恢复,新人未进,旧人已老,青黄不接,警力严重不足。于是派出所纷纷从驻地企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组成联防队,工资福利还在原单位,但在派出所上班,不发警服,不配警械,给值勤的警察充当帮手。这在当时,虽然广为社会诟病,但那时法制基本空白,也就马马虎虎过来了。没想到30多年后,法制已经十分完善的情况下,“联防队”不但没有成为昨日黄花,反而改头换面、登堂入室,成了治安管理的主力,这是说明法治进步了还是退步了?

   公安局大量使用辅警,据说是由于警力不足。警力究竟如何不足,目前的警力是多少,机构有多少,是否存在冗官冗员,需要的岗位有多少,缺编是多少,这些难道不是立法前需要做的基本调查?难道不是应当告知市民的基本信息?这些信息一概没有,谈何公开立法?

   有评论指出,警力不足的主要原因是滥用警力,这个观点发人深思。正常社会秩序的管理,不需要多少警力,瞎折腾才是最耗费警力的。举个不恰当的例子,正常放羊,一个人可以管上千头,而要杀一头羊,就得两三个人。雷洋案就是一个社会模型,一个东小口派出所能有多少警力?出动五个人(其中有三名辅警)去抓一个雷洋,结果惹出的大麻烦,耗费百倍的警力都摆不平。警察总干这些事,再多的警力也不够。

   媒体报道,深圳市公安机关的“辅警”近四万人,超过在编警察,这个数字触目惊心,且极不正常。如果这四万人是深圳治安管理必须的,那就应该都转成警察编制,这样待遇、执法权、教育管理、专业化,不就都迎刃而解了?

   据说困难在于没有编制。什么是编制?编制难道不是应当根据实际来确定吗?既然深圳的实际管理人口已经达到2000万,那就应当按2000万人的城市来编制警察员额才对。香港有700多万人,警察近三万人,还有文职人员四五千,照此比例,深圳至少按香港的两倍来编制才合理。脱离实际的所谓编制,为什么成了金科玉律,绝不能动,而法律却是随时可以突破的?

   在网上看到一篇“深圳宝安分局刑警大队刑侦辅警”写给市委书记的公开信,诉说他们的年龄在25多岁到40多岁之间,在公安机关工作了十几年甚至二三十年,已经成为刑侦工作骨干,“如果宝安区刑侦辅警集体罢工三天,全区公安系统将全部瘫痪!”这样一群人,他们的底薪才1600元(2014年),比最低工资标准1808元还低。这个状况,令人吃惊,应当不是个别现象。

   我们不了解刑侦辅警都做什么,但在马路上看得很清楚,最辛苦的是那些协警,很少看到交通警察。但毫无疑问,不干活的警察比辛勤的协警,工资福利肯定高出若干倍。这不是歧视、剥削吗?辅警条例草案规定,“辅警的薪酬标准,应当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标准核定”,为什么不是按照同警种、同岗位的警务人员薪酬?条例草案规定的辅警录用标准,比人民警察法规定的警察录用标准还高,为什么待遇上反而低一大截,这个道理在哪里?立法上就公然不公平,执行层面就更会大打折扣。

   总之,深圳现在需要的不是一部抵触法律的特区法规,也不是几万名低收入而承担高强度工作的辅警,需要的是受过良好训练、专业敬业的警察。客观务实地确定深圳的警察员额,一视同仁地选拔、任用警察,像香港那样培养出一支高素质的警察队伍,才是根本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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