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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飞龙:占中“违法达义”的悖谬

   近期的香港法院对黄之锋等占中案进行了改判加刑,尽管刑期仍然偏短,但引起了香港反对派的巨大反弹。反对派一直对于香港司法很有信心,认为与自身的价值观及政治诉求基本一致,是其对抗国家干预的有力武器。然而,占中案改判让他们感觉到这个想象的“武器”反刃相伤,由此莫名恐惧,羞急难安。事实上,这是中央“依法治港”及香港法院之司法理性的“交叠共识”正在生成,反对派所谓的“公民抗命”在中央及香港法治体系中无法取得正当性,也无法取得制度性同情。  

   法院在判词中明确提及反对派之“违法达义”有害香港法治与公共秩序,对青年人之判刑目的不在于惩罚,而在于阻遏同类模仿。法院一改初审判决中对“公民抗命”与青年社运的同情偏袒立场,开始冷静地思考占中运动对香港法治与公共秩序的危害,站在司法保守性的理智立场上重新评估原来过轻的“社会服务令”判决,而改判为短期监禁。反对派随后以“政治迫害论”及大规模游行示威施压,国际媒体与势力也加以声援,甚至有提名诺贝尔和平奖的倡议。    

   在反对派按照传统的内外联动套路对准香港法院及特区政府之司法立场时,香港法律界与香港社会表现较为冷静与坚决:其一,大律师公会和律师会发表联合声明,重申对“公民抗命”危害法治的不认同以及参与者承担刑责的合法性;其二,特首及律政司长开展合理化的危机公关,澄清有关检控行为出于法治动机,不涉及政治打压;其三,香港主流媒体反应相对客观公正,民意并未简单跟随反对派造势立场。香港法治在多方博弈中不是被削弱了,而是被巩固了,香港社会更加理解相对于社会运动的激进化,公共秩序与法治是更为重要的核心价值观。      

   反对派在抗争中颇有援引宗教性情感的倾向,比如戴耀廷、杨岳桥等人的解释显示出对青年人占中行为之崇高神圣性的某种鼓动与肯定,而黄之锋母亲的声明更显示出宗教情感的浓烈。这提出了香港社会的另外一个问题:宗教正确与世俗法治的关系。这在西方被称为政教关系,曾经长期困扰西方社会,最终通过政教分离与世俗立宪加以解决。香港社会的基督教化程度颇深,这是其确立西方价值观与生活方式的精神基础,但是如果在世俗法律秩序中频繁而不加节制地动用宗教动员和宗教情感,有可能产生一种歧视其他宗教信仰以及蔑视世俗法律与生活秩序的不良倾向。因此,此案暴露出的香港社会运动中的宗教政治化问题,值得关注。

   反对派以“违法达义”为荣并将之与“公民抗命”相关联。但是,香港占中运动之公民抗命缺乏符合这一传统的基本要件与真诚性:其一,香港社会宪制完备,普选民主循序渐进,体现保守改良的英式政治精神,占中抗命破坏这一宪制美德传统,缺乏实质正当性;其二,占中参与者本应按照公民抗命传统认罪及服刑,所谓求仁得仁,但获刑者百般狡辩及企图逃脱罪责,显示出并非真诚追求更高道德目标;其三,香港社会不是存在种族不正义或政治专制的缺陷型社会,公民抗命在香港的引入本身就是一种误导和误用;其四,香港法治是优先于其他价值的核心价值,占中参与者对此缺乏基本的尊重与共识,显示出对香港社会与政治性质的误解误读,沦为单纯的政治模仿行为;其五,占中运动造成的道德政治化及其严厉性,尤其是青年本土主义的兴起,变相导致普选闯关失败,损害香港民主发展。  

   总之,占中运动是港式“公民抗命”及其背后的国际运作与宗教动员导致的一场政治对抗事件,加重了香港社会的政治撕裂和青年社运的无序化、激进化、民粹化、暴力化。特区政府依法检控骨干参与者,维护基本法与香港法治权威,而法院秉公司法,批判性调整初审判决对“抗争者权利”的偏袒,发展出香港社会运动类司法判决的“公共秩序法理学”。占中“违法达义”未成,香港法治“拨乱反正”有为。经此考验,一国两制与香港基本法在香港社会的法治权威将得到进一步巩固,香港普通法也将更加理性地平衡保护抗争者权利与公共秩序。因此,不会出现以黄之锋案为由头的“二次占中”,香港民主与法治将经由此案达成新的观念与制度平衡。至于“诺贝尔和平奖”之类,属于国际政治闹剧,于一国两制及香港法治之长期声誉影响甚微。

  

  

   (原载多维新闻网2017年8月28日,作者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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