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本专栏上篇《章莹颖事件应该纳入“美国研究”教材》里的观点,引起海内外一些读者的非议,焦点是文章里“美国的个人自由太高了”的评价。其实这观点并不是扎根于某一“理论”或意识形态,而是来源于经验观察和常识判断。
靠逻辑推理搭成的光滑建筑
笔者很多年来都被一个现象所困扰:尽管过去将近40年里有几百万学生和访问学者从中国大陆赴西方留学进修,也就是说他们并非走马看花的观光客,而是至少在西方社会里呆了半年的实际体验者;他们其中拿到学位回国工作的也有一、两百万。可是在很多场合,笔者常被内地同胞有关西方的某些言论和评价震得几乎要弹跳起来!它们虽然不能被归纳进任何单一色彩的立场或派别,但基本上都属于单维度和直线观;也就是说,它们是从某个基本观点一路推演下来的,逻辑上简明,推论过程中不转弯也不走向岔道,听起来于是头头是道。然而,它们却在有些点上或面上与经验事实不符。如果你曾经在一个西方国家里呆过足够长的时间,把你的观察实例端出来一对照,那些言论和评价搭成的光滑建筑就会被捅出个漏洞,变得不整齐了。
为什么会是这样?笔者的反省——此处用这个字眼是经过考量的,因为笔者在出国之前也曾不知不觉地发表过类似的言论和评价——是:很多国内同胞是从“理论”或意识形态出发来理解某个西方国家乃至整个西方世界的,这种理解其实是一种抽象的“投射”,也即把自己的价值标准当成一架望远镜,隔着万水千山去勾勒对象国家的单色线条图。这与其说是描述(即写实),不如说是描红(即照既定的模板,一笔一画搭成字)。这种对西方国家的理解,往往令内地同胞一踏进西方的具体国家,就吃亏连连。
美国的法治和你想象的未必一样
笔者提议内地应该把章莹颖事件纳入“美国研究”教材,其中需要层层剥离的第二大要点,是美国的法治。毫无疑问,美国是一个法治国家,只要我们略微回顾一些重要新闻,便一目了然。比如2000年在小布什和高尔竞选总统的计票问题上发生争议,高尔赢了民众的多数票,但小布什赢了选举团的多数票。高尔不服气,只能由最高法院裁决最关键的弗罗里达州选举团票应该归属于谁,判决结果归于小布什。虽然高尔痛心疾首,却不再继续争议。(RachaelRevesz,“FivePresidential Nominees Who Won Popular Vote but Lost the Elections”,The Independent,16 Nov 2016)又比如最近一年里,新上任的总统特朗普要做的几件事,经常被地方法院和上诉法庭亮出红灯,他也无法推翻法庭的判决,只好再想其它办法重新尝试通过新政策。最生猛的案例,便是眼前正在进行式的“通俄案”。特朗普竞选期间的几员核心助手,或是被调查,或是被起诉,或是被拘禁,或是认了罪,现任的特总统眼睁睁地看着,却不敢撤销特别检察官团队,尽管特总统本人及其家属的政治生涯与此息息相关。
但是,如果我们从上述重大案例出发作逻辑推论,一路推下去,极有可能推出很不符合美国实际状况的某些(注意:是部分而非全部)结论。我们不能推论说,因为美国是一个法治国家,所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坏人总归要被绳之以法,好人必定得到适当保护。这样的推论下面有一个隐性的深深的黑洞——落实法治的资源和成本。实际生活中“法治之光”常常被扭曲,乃是肇因于这个黑洞的旋转。在上述的重大案例中,有一个共同的要素,就是争议(法律纠纷)的涉及方的资源是充足的,付得起法律程序任何环节所需要耗费的成本。而像本文讨论的章莹颖案件,就不属于这种状况。章家人不得不离开美国返华,主要就是财源受限,在美国长驻下去难以支撑。
法治能否落实到你身上,资源是关键
在章莹颖事件或类似的民间涉及严重犯罪嫌疑的案例中,资源和成本的关键影响力体现在争议的双方,哪一方能够聘用最厉害的强大律师团队,搜集最多最细的相关证据或反证据。由于最后判决依赖于陪审团成员的投票,所以,请得起最厉害的律师、拿得出最有说服力的证据和理由的一方,赢得陪审团更多成员心服口服的机会就大,最终就会让法庭的判决更有利于自己。尤其是在像章莹颖事件之类的谋杀嫌疑诉讼中,按照美国法律“无罪推定”的基本原则,对于被指控杀人的一方,任何一点引起陪审团成员怀疑“他/她是否真的杀了那个人”的证据或理由,都发挥着重量加码的影响力。
有些读者应该还记得美国1994年的那场事关球星兼影星辛普森的“世纪审判”,他被指控谋杀前妻及她的情人。虽然许多迹象显示辛普森是作案人,可是他聘请的超级律师团队加上技术专家(花费高达600万美元),以几个微小的细节说服了大陪审团,推翻了检控方,使辛普森被判无罪。无数的美国人都说,假如辛普森没有那么多钱,请不起全美国最厉害的律师团队,他一定会落到被判“双重谋杀罪”的境地。美国监狱里关押着那么多穷人,其中有不少是吃亏在请不起厉害的辩护律师。假如被指控害死了章莹颖的嫌犯克里斯滕森也能弄到巨款聘请超级辩护律师,其判决结果还不知道会是咋样。
在许多国家尤其是不发达社会里,人们熟知有钱能使鬼推磨的规则。在美国的法治条件下,这条规则也没有完全消失。不过,它的作用之发挥方式,却不是拿着大把钱去贿赂司法和执法官员,也不是用钱去驱使黑道中人威胁这些官员,而是花大钱聘请最厉害的律师“玩法律程序”——以合法的方式,在法律条文里找到最有利于己方的细节,也包括雇佣最能干的技术人员搜罗证据和反证据,以达到“法治尽量落实到我方”的优势结局。谁有足够的资源“用法”,谁就能够最大化地享受法治的好处。这是一个冰冷的事实,喜欢不喜欢,它都是美国生活方式的一部分。
法制的原旨和及其可能非正义的后果
在2018年2月27日正式开庭审理章莹颖案时,即便检控方能够拿出百分之百、无可置疑的证据,说服大陪审团投票确定克里斯滕森犯下绑架罪和谋杀罪,这两条罪行也很难导致对他判决死刑。因为“目前在美国,死刑判决非常罕见。美国每年都有上千起谋杀案件,而2016年的死刑判决将大约在35起以内。几乎不可能预测一名嫌犯是否会被判处死刑”,一位美国死刑法专家就章被害案如此评说(引自北京:《财经》2017年12月12日封面新闻)。即使对克里斯滕森判了死刑,何时会实施死刑更是说不准。所有这些说不准,根子都是源于对被控杀人者的生命之高度尊视。因为在美国近几十年期间,有好几起案件,被控杀人者经过仔细审理,看起来证据齐全且程序正当,于是被判了死刑,等候一段时间后被处决。若干年后,或是新的反证据曝光了,或是新的检验技术出台了,令原来的证据变得不再无可置疑。于是,就导致美国法庭尽可能不判或少判死刑,判了死刑则尽可能拖延执行。
这些考量的起点是合情合理的,然而引发的综合后果却不是那么合情合理的,此后果就是“宁可漏掉一千,不可错杀一个”。那种“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过一个”的严刑峻法是不人道的,但它的反面也是不人道的(虽然程度有区别)——对受害一方包括其亲友的不人道。我们站在本案件的受害方章家的立场看,如果证据确凿,被告方也不被判处死刑,或者即便判处了死刑,也多年拖着不执行,此案的正义又有几何?笔者此前看电视和报刊,美国伊利诺伊州大学校区为无辜受害者游行时呼出“还章莹颖正义!”笔者对此要浇点冷水——至多能够还她家部分正义。
今年11月1日,纽约曼哈顿发生“9-11“之后最严重的恐袭事件,作案人Sayfullo S.开车撞压路人。总统特朗普发推文道:这名恐怖分子问是否能在自己的病房里悬挂"伊斯兰国"的旗帜,一副心满意足的样子。"他杀死了8个人,重伤了12人。他应获死刑。"笔者虽然对特总统的绝大多数推文不以为然,对这一条却特别赞同。特总统也许担心,在美国法律的框架下,这个杀人者未必会获得死刑,或者被判死刑,未必会执行。就像“9-11”恐袭中的几个参与者一样,呆在美国监狱里,“赖活胜过好死”,一拖十几年。
把章莹颖事件纳入“美国研究”教材,令我们对法治的不经意后果及高昂成本有更现实的理解,从而进一步探索帮助穷人获得法治成果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