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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飞:胡锦涛总书记批示兰成长案非同寻常

  

  《中国贸易报》山西记者站聘用人员兰成长在山西浑源县一手续不全的煤矿被伤害致死案,引起中国高层的重视。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长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国务委员、公安部长周永康,公安部常务副部长白景富相继作出重要批示,要求迅速查明情况,并尽快报告结果。中共山西省委书记张宝顺,省委常委、秘书长申联彬和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厅长杜玉林也先后作出批示,要求大同市公安机关抓紧立案侦查,依法严肃惩处责任人并做好善后工作。

  根据中国新闻社的权威报道,各级领导是“相继作出重要批示”,而不是“分别作出批示”,这意味着,是在胡锦涛总书记首先批示后,其他领导才进行批示的,批示是从上到下进行的。与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不同,公安机关是国家的行政机关,执政党和上级行政机关针对一些影响特别大的案件,指令作为其行政下级的公安机关 “迅速查明情况,并尽快报告结果”,不存在侵害司法独立的问题,这一批示符合现行法律,也符合法理,这是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都允许的。

  值得注意的是,兰成长案件是一起破案比较迅速的刑事案件,案情简单、清楚、指向的结论非常明确,查处过程中也没有遇到什么阻力,日理万机的胡锦涛总书记为什么会对此引起特别关注并作出批示呢?很显然,是因为中央注意到了这个案件一些特别需要提醒有关部门的地方,那么总书记在提醒什么呢?直接的提醒可以从山西省领导的具体批示中看出,即 “要求大同市公安机关抓紧立案侦查,依法严肃惩处责任人并做好善后工作。”但是,侦查案件、追究责任,这是公安机关理所当然的责任,所以,在一个案件没有遇到办案阻力的情况下,这样的批示似显多余。看来,总书记的批示另有深意。

  要理解总书记的深意,就要了解这起伤害致死案发生前后的背景。

  据权威的中新社的报道,兰成长案件的情况是这样的:2007年1月11日上午9时35分,大同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10日中午(曾有媒体误为9日上午),《中国贸易报》山西记者站的兰成长等人到浑源县沙圪坨收费站附近一煤矿采访,被矿上的人打伤,送往大同市第五人民医院后,兰成长因抢救无效于11日9时许死亡。 (胡锦涛等重视记者大同殴毙案要求迅速查明情况, http://www.chinanews.com.cn/gn/news/2007/01-24/859926.shtml, 中国新闻网,2007年01月 24日。)

  尽管大同市公安局的新闻通告说公安局接警时间是 2007年1月11日上午9时35分,但是令人奇怪的是: 就在兰成长被打的当天,大同市打击假报假刊假记者专项工作领导组、大同市公安局、大同市新闻出版局10日联合发出《大同市打击假报假刊假记者专项行动通告》。通告中说,“凡不持有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新闻记者证》,从事采访活动的人员均为假记者。”(记者山西采访煤矿被打死 当地通告打击假记者,http://news.tom.com/2007-01-17/OI27/77838954.html ,2007年01月17日,东方早报 。)

  1月17日的《东方早报》还报道:据大同市此打“ 假”办工作人员称,“中国贸易报山西记者站兰成长并不是记者,只是该站临时雇佣的人,因为他没有正规的记者证件,山西站的站长也向当地政府表示没有派兰到该矿去采访。所以不能说是记者去采访,也不能说是被打死,兰是第二天在医院里死亡的”。

  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在兰成长案件发生后,大同市有关机关有很多重要举措:一是通过临时发布《通告》认定兰成长为“假记者”;然后当然地得出结论认定打死的“并不是记者”;既而又强调兰成长“不能说是被打死,兰是第二天在医院里死亡的”。

  大同当局的荒唐逻辑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国际通行的记者概念是包括采访人员、编辑人员和媒体作品的制作人员的,那个现在已经从其政府网站中撤除的《通告》所定下的“假记者”的概念显然不妥。退一步说,即使兰成长不是大同方面所认可的“记者”,但从兰成长了解非法开采媒体的行为来看,他并没有超出他作为《中国贸易报》“临时聘用人员”的职权,并没有冒充某种身份。兰成长既然没有冒充新闻出版署所认定的那种“记者”,就不存在假记者的问题。就象对一个进行某种民事调查的普通公民,你不能指责他是假记者一样。兰成长的“新闻采访系非法活动”之说,完全没有依据。其次,因为不是被打当时就死的,而是“第二天在医院里死亡的”,就认定兰不是被打死的,这一结论更加可笑,不值一驳。

  更有意思的是,《中国贸易报》山西记者站站长常旭日在兰成长死后沉默很长一段时间以后声称:兰成长和常汉文系该站聘用的工作人员,发了《新闻工作证》,处于试用期,主要任务是收集新闻线索,没有采访权,他们也未向站里请示报告,他们去那里干什么,站里不知道,纯属个人行为。(山西大同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记者被打死案告破 http://news.hexun.com/2024109.shtml ,2007.01.24,北京晨报。)新闻采访的常识是:收集新闻线索也好,采访也好,都可以要求见当事人,新闻工作人员也不必在每一收集线索行为之前都“请示报告”,相信《中国贸易报》也没有对兰成长的行为有事先的禁止性规定,《中国贸易报》山西记者站站长常旭日的推脱责任的做法,也是非常不负责任的。

  当然,在报道公布胡锦涛总书记等领导的批示之后,《中国贸易报》的正式声明改变了这一看法,称兰成长为山西记者站的“工作人员”, 并要为其维权, “中国贸易报社正在协同相关部门做好事件的善后工作,并将尽最大努力维护新闻工作者的人身安全及合法权益,同时本报还将一如既往地履行新闻监督的责任和权力。”( 关于本报山西记者站兰成长被殴打致死事件的公开说明,http://www.chinatradenews.com.cn/Article.asp?NewsID=1176, 2007年1月23日。)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胡锦涛等中央领导的批示虽然没有明确否定、但也没有认同山西省大同市当局关于兰成长是假记者从事非法采访活动的说法,也否定了《中国贸易报》山西记者站站长常旭日所谓兰成长的采访行为是个人行为的说法。正因为有了胡锦涛总书记等领导的批示,才有此后山西省领导要求“抓紧立案侦查”和《中国贸易报》“尽最大努力维护新闻工作者的人身安全及合法权益”(注意,这里没有使用记者一词,而是用的“新闻工作者”)的正确立场。1月25日,警方已经改变了原来的说法,认为“兰成长已经死亡,‘死无对证’,因此警方还没有认定兰成长是预谋前往敲诈。”(警方未认定兰成长敲诈, http://news.thebeijingnews.com/0567/2007/01-25/014@238431.htm ,2007-1-25, 新京报。)

  这一结果,令人欣慰。兰成长案发生后,媒体和广大民众在遣责犯罪嫌疑人的暴行的同时,也纷纷指责大同当局和《中国贸易报》山西记者站混淆是非、轻视人权的说法。而 胡锦涛总书记在此案发生后的特别批示,显然是肯定了媒体和广大民众的愿望,但在对案件的具体批示上又没有陷入政治评判:既没有暗示这是一起记者(或者新闻工作者)深入虎穴、英勇献身的事件,也没有同意大同当局认为这是假记者涉嫌敲诈而导致的刑事案件的说法,而是把它当做一起恶性的伤害致死案件要求查处。胡锦涛总书记的批示客观公正,大得人心。

  对这样一起普通刑事案件批示,当然不是光从命案的严重性来考虑的,因为这样的命案,在我们这样一个大国,每天都有发生。最高领导领导人的批示显然另有深意,至少反映了以下的意图:

  一是说明中央领导注意到了大同方面转移对非法开采、官煤勾结的视线的动机。大同方面认为死的是假记者,而且不是“打死的”,这一说法,是以一个在证据上并不成立的敲诈事由去激发人们同情打死人的凶手。从证据上来说,只有一个与兰成长一起去的同事常汉文证明兰成长流露过敲诈的想法,在兰成长已死的情况下,没有任何其他证据,以一个人的证言证明另一个人无法对证的证言,则为孤证,是不可能认定的。大同警方当时以孤证为依据宣称兰成长涉嫌敲诈,其用心是以贬低被害人的人格为手段,减轻人们对凶手恶性的评价,其最终目的是转移人们对非法矿主这个特殊利益集团为非作歹的严重现状的视线,从而避免人们注意山西大同非法开采的严峻现状,以逃脱在非法煤矿问题上治理不力的责任。根据中国经济时报著名反黑记者王克勤的调查,2006年5月,太原市安监局腐败案中,有5名局长落马。一年内,山西境内7位安监局长深陷牢狱,其罪名大多为贪污、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围绕煤矿的腐败可谓是触目惊心。对非法煤矿,凡是能有点权能来查的部门都会来查,“随便开个车来查一下就是几万块钱,没有钱摆不平的事,黑煤矿背后都有大大小小的后台,否则根本就无法生存。”近几年山西新闻频出,围绕的焦点主要有两个:一个是“挥霍无度”的煤老板,另一个是持续不断的矿难。记者对媒体公开报道过的山西矿难数据进行了不完全统计,从2006年1月到2006年11月底之间,山西全省共发生矿难26起,死亡468人,伤17人,失踪17人。这只是公开的数字,隐瞒的矿难记者无从知晓。( “侯四”们的黑煤矿http://www.cet.com.cn/20070124/GUONEI/200701241.htm ,中国经济时报,2007.1.24)中央领导批示,旨在警告大同当局不要转移视线,表明中央已经注意到大同市乃至山西省非法开采、官煤勾结的严重性。我估计,这一事件将可能成为中央彻查大同甚至于山西省非法开采和官煤问题的导火线,而这正是大同和山西当局所担心的。但他们没想到的是欲盖弥彰的手法并没有瞒住中央的眼睛,反而可能引火烧身,彻底暴露非法开采的所有问题。

  二是表明中央在各种利益主体发生矛盾的时候,已经在力戒过去对重大事件处理时非此即彼的简单做法,而是用法治渠道分清是非,处理纠纷。在当今社会,各种特殊利益群体在进行博弈时,用政治判断的做法不能解决新的问题。我们注意到,在非法开采严重的同时,假记者在大同泛滥,真记者中也存在很多问题,2005年1月10日《北京晨报》题为“山西:假记者泛滥成公害 ”的报道称:2004年春节过后,山西省冒出十几家非法期刊社,从事非法新闻采访活动。对此,山西省多次进行专项整治。仅2004年,山西就取缔非法期刊社、工作站、记者站21个,移交和警方抓获的假记者17人,他们以事故为由向煤矿索要“ 封口费”、进行敲诈勒索。在太原、大同等地,驻当地的中央和外埠媒体的记者站为数不少,并且有些媒体的名字非常陌生。一位当地媒体的记者说,在山西设立记者站的媒体有80多家。在大同街头记者看到一些高档轿车上,前挡风玻璃后边放着很显眼的“某某报”“某某周刊”等牌子。(假记者何以泛滥?http://www.cet.com.cn/20070124/GUOJI/200701241.htm ,中国经济时报,2007.1.24)从现有的证据来看,兰成长并非假记者,也不是非法采访,而是一个在进行调查的“新闻工作者”,但即使将来调查出他确有非法行为,也不能掩盖大同非法开采者及其背后的靠山这一特殊利益集团担心被发现的触目惊心的黑幕。假记者和真记者的敲诈勒索行为、非法开采和其背后的贪腐行为都应当受到严厉打击。而在兰成长案件中,非法矿主倚仗金钱撑起的黑恶势力,动辄出手伤人致死,残忍无度,显然是首先应当“依法严肃惩处”的。对这样的严重刑事犯罪,在任何时候都没有估息的理由。所以,胡总书记的批示,也表明中央打击各种特殊利益集团所形成的黑恶势力的警告。

  根据以上分析,从最高公安司法部门对刑事案件的处理惯例来看,单就一个刑事案件,公安部作为一个专管刑事案件的部门,不应当会考虑官煤问题、山西省及大同市对兰成长身份的态度问题,所以,决定对兰成长案进行专门批示,不会是公安部的决策;兰成长案发生后,山西省委宣传部于1月16日也声称:“经核实,死者兰成长为中国贸易报山西记者站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到该单位还不到3个月时间。兰成长不是正式记者,没有采访资格,他到浑源县采访是个人行为,组织上没有委派他前去。死者不是记者,这案子是一般刑事案件。”与大同市所谓假记者之说如出一辙。山西省委宣传部应当代表了山西省领导的立场<热蝗衔煞檬抢汲沙ぁ案鋈诵形保恰耙话愕男淌掳讣保得魃轿魇×斓挤矫嬉膊⒉蝗衔汲沙ぐ赣Φ币鹛乇鹬厥樱虼艘膊换崽乇鹋尽K裕鸷跆巫苁榧嵌哉庖话讣乇鹬厥拥模荒苁浅接谏轿魇〖肮膊恐系娜恕R簿褪撬担呛跆巫苁榧潜救嘶蛘咧苯酉蛩涸鸬闹悄曳⑾至苏庖话讣澈笠氐母丛游侍猓佣系刈鞒隽朔浅J实钡呐尽�

  胡锦涛总书记对兰成长案的批示,表明中央敏锐地观察到了一个刑事案件之后,当地政府、非法矿主、新闻媒体、当地民众等各方利益群体的动向和每一个群体内部的复杂因素。从一个国家的意义上来说,兰成长案本身并非大案要案,但中央领导重视的程度和批示的内容都体现出了中央对和谐社会建设中各种特殊矛盾处理时的政治智慧。观此一例之后的感慨是,如果在其他各种矛盾中,中央都能如此细致地体察民情、深知国情,以人为本,则是中国之幸、人民之幸。

  

  2007.1.29于湘潭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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