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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中:当代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法学理论

  

  近年来,阅读国内出版的法学论文与著作,研习学者们苦心孤诣地演绎出来的法律学说,我一直在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当代中国到底需要什么样的法学理论?譬如,一套盛行于西方某个国家或某个地区的法律学说,当我们以“中国表达”的方式把它转述过来之后,它在多大程度上能够真正契合当代中国人的内在需要?某些源自异域的法律学说,即使“看上去很美”、很精致,如果与当代中国没有什么必然的、内在的关联,如果不能满足当代中国社会的内在需要,它的价值和意义肯定是要大打折扣的。一盆由塑料制作的假花,尚有一些装饰的功能;一套不能扎根于当代中国法学理论,除了装饰法学研究的表面上的繁荣,它的功能又在哪里呢?从这个角度上看,有必要重新思考一个尚未引起足够重视的问题:当代中国社会对于法学理论有着什么样的合理期待,以及,中国法学在当代中国的价值与使命是什么。显然,这是一个宏大而复杂的问题,并非三言两语可以说清,但是,以下几个方面的维度,显然值得给予充分的考虑。

  一方面,当代中国法学理论应当优先考虑当代中国社会自身的需求,促使“中国法学”真正成为“根植于当代中国法学”,从而走上一条从真实生活出发的法学之路。从法学的演进史上看,一切有生命力的法学理论从来都不是凭空臆想出来的,更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它与其赖以萌生的土壤具有密切的联系,甚至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大致说来,有什么样的社会形态、社会关系,就有什么样的法学理论。因此,法学学者在创建、表达自己的法学理论的过程中,就有必要充分考虑当代中国的社会现实:这是一个由13亿人构成的大社会,城乡差距、东西差距、贫富差距都比较明显;这又是一个多民族共同生活的社会,各民族都有自己的文化传统,其中就包括了不同的正义准则与纠纷解决方式;这还是一个转型的社会,人们的价值观念、生活方式、交往方式都在发生着前所未有的变迁……,在这样一个多种因素相互交织的社会中,法学学者如何提炼规则、怎样阐释意义才能满足这个社会的需要?这样的追问,是当代中国法学理论所不能回避的。

  另一方面,当代中国法学理论还应当尊重中华民族的历史传统,以避免漂浮的、无根的话语状态。如果按照历史法学派的主张,法律乃是民族精神的体现。如果从知识考古学的立场来看,所有的法学理论其实都有它的历史根源。譬如,西方长期盛行的社会契约论,既与古罗马时期以降大量出现的民商事契约有关,也与基督教教义中的“约”的观念密不可分,概而言之,西方的社会契约理论乃是西方文化传统的产物。在当代中国与古代中国之间,在文化上虽然发生了一个明显的断裂,但是,文化传统的作用和影响是不可能连根祛除的,它就像“蓠蓠原上草”,即使经历野火焚烧,依然会迸发出勃勃生机。从文化的层面上看,一个民族的文化传统(包括生活习惯、思维模式等等),已经内在地规定了这个民族的法律性格。这就要求,当代中国法学理论能够与历史对话,能够回应、反思、革新古代中国、现代中国的法律文化传统,从而实现“传承文明,沟通未来”的使命。

  与此同时,当代中国法学理论还不能无视当代世界法学的发展趋势,不能关起门来,自说自话,相反,它必须对当代世界法学的发展趋势有所省察、有所影响,在“中国法学与世界法学”的关系中找准自己的位置。这就意味着,在这个全球化趋势日渐明显的时代,当代中国法学理论还必须保持世界眼光,能够有效地应对当代世界不断变化的法律实践与法学理论,其中,既要处理好中国法学与欧美法学的关系,更要仔细斟酌中国法学与世界法学的关系。只是,当代中国法学理论在当代世界的法学格局中,不宜“邯郸学步”,更不能“鹦鹉学舌”,而是应当坚持自己的立场、风格、气派。正如“越是民族的,就越是世界的”这句话所表达的卓识一样,当代中国法学理论要屹立于世界法学理论之林,就必须以自己富于个性的法学话语,促进并优化世界法学的多元生态环境,为丰富整个人类的法律文明、法学智慧做出自己独特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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