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草案)》第四十九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与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人们普遍关注的焦点是如何界定“公共利益”与“合理补偿”的问题。但问题的根本是:土地对于农民而言,不仅仅是经济收入的来源,而且是最后的社会保障。如果仅仅是经济收入的问题,政府当然可以通过“合理补偿”征收农民土地,但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怎么办?如果只提“补偿”原则,不提“保障”原则,拥有强势话语权的政府就可以“依法”剥夺农民的土地权利而不解决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农民的根本利益得不到切实保障,这样的“物权法”是不能令人满意的。
我国现阶段实行土地公有制,而物权法是保护私权的法,本来就不应该有所谓物权法的土地问题,只有等到土地私有化了,才会有土地的物权问题。硬要在“物权法”中规定土地的私权问题,那就不应该回避土地问题的实质,而去讨论什么枝微末节的所谓“补偿”问题。
中国实行了两千多年的土地私有制,共产党革命成功,引进前苏联集体农庄的“公有制”模式,才有了现在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形式。这种土地制度,消灭了地主,消灭了流民,同时也剥夺了农民的权利,农民不得自由迁徙和改业等,过去由地主剥削去的土地收益转落入国家政权手里,政府转而用于发展工业和建设城市,农民所受的剥削并没有因革命成功而减轻,只是剥削者由地主转为政府而已。这样的土地制度是战时经济或者计划经济的产物。改革开放后,实行土地承包制度,为农民争回一些权利,但也只相当于农奴获得一块份地的权利。以后土地制度怎么改革,关系到中国社会发展的大方向。一个值得借鉴的历史经验是俄国的农奴制改革,中央政府一纸法令,准许农奴购买份地的所有权,农奴获得人生解放,于是俄国的农奴制土崩瓦解。俄国的农奴制改革无疑是成功的,然而农民在获得人生解放的同时被剥夺得一干二净,这样惨重的代价是值得警惕的历史教训。现在数以亿计的中国农民离开自己的份地进城务工,主要是因为份地的微薄收入,不足以使农民生活达到“小康”水平,有的甚至难以解决温饱问题。除留守农村的“种田大户”以外,土地收益在农民家庭收入中的比重下降,土地不再成为大多数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而是成为社会保障的某种象征。
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应该大量离开农村成为城市居民,农村人口应该急剧减少才是正常的,根本不需要政府“合理补偿”农民就会离开土地。这样的情况之所以没有发生,是因为革命成功后,国家给农民套上了“户籍”枷锁。现在的实际情况是,1亿多农民事实上已经进城了,但城市不接纳他们为市民。“农民工”不得享有城市户口,不得象干部、工人那样享有医疗、养老保险,不得享有普通市民的政策、福利待遇等等,当然更不可能享有在城市里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政治权利。总之,农民工仍然是从自己份地上跑出来的农奴,他们的权利以及社会保障无人问进津,人们可以说“你有一块份地,回家种你的田去!”但现在如果有人要以“公共利益”为由,拿掉农民的这块“份地”时,这难道仅仅是一个“补偿”问题吗?
如果国家一纸法令宣布在废除农村户籍的同时,农民享有对自己份地的所有权,问题很好解决。农民以对土地的“物权”与征地者谈判,他们的权益才会得到真正的“合理补偿”。那些已经进城的农民,他们会很快卖掉自己的土地,在城里买房,并登记成为真正的市民,过上扬眉吐气的生活。可以预期土地很快会集中在大资本手里,现代化农业迅速普及。农村和农业人口的大量减少,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也是国家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废除户籍制度、实行土地私有,将会大大推进这一历史进程。遗憾的是,目前还看不到这样的前景。
目前政府大力提倡增加农民收入,积极推进新农村建设,增加农业投入、取消农业税、实行种粮补贴等,农民得到实惠,进城农民有返乡务农的趋势,这与减少农民数量的努力背道而驰,不利于“三农问题”的根本解决,因此只能是权宜之计,不是长久之策。农民问题的核心和根本,是土地问题,不触及这一根本,再怎么建设“新农村”,也不可能解决“三农问题”。农民的土地被征用,是减少农民数量的一种途径,政府应当抓住这一机遇,优先解决这一部分失地农民的医疗、养老、失业等问题,甚至解决他们的进城居住问题,使他们成为市民。
有人会说,这样征地的代价也太高了。事实上并不高,设想政府还地于民,耕者有其田,你从自耕农手中去购买这块地,看看会花多少钱!况且解决国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是政府的义务和职责,是不应该用土地来置换的,用土地来交换房子才是可以用市场价格来计算的。目前政府之所以能用很低的“合理补偿”来征用土地,并不是因为土地的价格很低,而是因为土地不准私有,土地不能进入一级市场自由买卖。土地出让金的绝大部分为政府无偿占有,很多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靠土地出让金,也就是靠卖地、卖祖业,这是不争的事实。如果实行土地私有化,这部分收益本应是属于农民的,政府与民争利,莫此为甚!
在目前的政治制度下,想要彻底杜绝政府与民争利的现象是不现实的,我只是希望政府在从开发商那里得到大笔土地出让金的同时,别忘了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体现出人民政府起码的良心和职责。《物权法》是不应该疏漏这一重要原则问题的,应该规定土地是农民的社会保障这一法律地位,而不应当简单地把征地看做只是一个应当解决“合理补偿”的问题。
2007年2月1日于北京孚王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