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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昕:司法决斗

  

  开篇的话:司法决斗在中世纪欧洲存在一千多年,是以武力方式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司法程序。尽管被视为迷信,但司法决斗绝非背离理性而存在,其产生和运作植根于特定的历史背景和社会状况,具有独特功能。司法决斗可视为对抗制诉讼的渊源之一,现代诉讼制度的许多基本要素皆可从中找到对应特征。本栏将推出司法决斗系列,愿这一有历史厚重感和诗性正义风格的文化随笔,能够雅俗共赏。——《检察日报》

  

  司法决斗之一:从武力到决斗

  

  中世纪欧洲,司法决斗普遍存在。司法决斗并不等同于私人的武力争斗,而是由法庭命令或认可,依预定的法律规则,具有固定的仪式,以武力方式证明案件事实和诉讼请求,旨在避免或结束暴力冲突的司法程序。司法决斗带有祈求神灵昭示正义之意,属神判的一种。“日耳曼人在一些特殊案件中把决斗看成是一种天意,并经常以此来惩罚罪犯和篡权者”,孟德斯鸠如是说。

  但与其他神判相比,司法决斗较特殊,存续时间也更长。就性质而言,司法决斗是特定社会历史背景下克服事实真伪不明的重要手段和证据制度,是人们为满足复仇心理而创造的一种解纷方式,是代替性纠纷解决机制最古老的形式之一,典型地体现了暴力型私力救济(私人的武斗)向公力救济(司法框架下依法定规则的武力争斗)的过渡,体现了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的交错。

  决斗是印欧语系各民族的古老风俗。古希腊已有决斗习尚,《荷马史诗》记载的美女海伦及其荣誉之争,便涉及大量以宙斯和众神为裁判的决斗。特洛伊战争是以决斗方式开始的,先由墨涅拉俄斯与帕里斯决斗决斗不分胜负时希腊人和特洛伊人才正式开战。《伊利亚特》还描述了阿勒珊德罗斯与墨涅拉俄斯、阿喀琉斯与赫克托尔的决斗。莎士比亚的戏剧《两个高贵的亲戚》叙述了古希腊巴拉蒙于阿赛特通过决斗争取美女爱蜜丽娅的爱情。随基督教的兴起,决斗的裁判者由诸神逐渐变为上帝,如《圣经》之《撒母耳记》就描述了大卫和歌利亚的决斗

  古罗马以角斗闻名。这种角斗从伊达拉里亚传入。罗马第一次有记载的角斗表演,是公元前264年布鲁图兄弟在罗马广场为父亲的葬仪而组织的三对角斗士的格斗。罗马征服地中海世界后,角斗之风在长达两三个世纪中盛行。当然,这种公开表演的竞技格斗还不是司法决斗。不过,伏尔泰在《风俗论》中谈到了罗马的决斗。恺撒在《演讲集》中曾叙述他的百人队长中有两人一直互相忌妒和敌对,最后用挑战解决争端,以显示谁在作战时行为最高尚。他们中若有一人把众多敌人打翻在地,然后自己也受伤摔倒,这时他的对手便来救他。这便是罗马人的决斗司法决斗对罗马法而言虽然陌生,但古罗马也并非完全没有司法决斗,且当事人不服判决时,甚至可与法官决斗

  文化人类学研究表明,决斗在人类社会的早期阶段相当普遍。但一般认为,决斗首先出现于日尔曼民族。几乎所有古日尔曼法都提到作为一种法定试罪法的司法决斗,许多日耳曼人的早期法典皆有决斗规则,如勃艮第人、伦巴底人、阿拉曼尼人、巴伐利亚人、图林根人、弗里斯兰人、萨克逊人、哥特人的法律。决斗亦为古耶阿特人和瑞典人采用。但西哥特王国早期没有承认决斗作为合法的证明,大概是受罗马文化和基督教影响较深的结果。

  决斗与日耳曼人好斗、崇尚武力的民族习性相契合。从未被征服的日耳曼人享有极端自主独立的生活,对凶杀、盗窃、侮辱、伤害等种种纠纷,往往彼此争斗,直至兵戎相见。古罗马历史学者凯撒和塔西佗都曾说过,日耳曼部落用单独剑斗来解决争端。按照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的记载,巴特尔库露斯甚至说:“日耳曼人的一切事情,都用决斗来解决”。后来,人们之间争斗的习惯逐渐变得温和起来,出现了有关争斗的某些规则和程式。随心所欲的互相攻击最终得以约束,也许这便可视为司法决斗产生的渊源。

  在基督教时代,允许司法决斗最古老的法律,据目前所知是501年勃艮第国王贡德鲍颁布的法律。他煞有介事地宣称,上帝会保证说真话者在决斗中取胜。

  15世纪前后,司法决斗受到较大限制,但又发展出荣誉决斗、政治决斗的形式。直至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决斗在欧洲才逐渐绝迹。

  以现时的眼光来看,司法决斗似乎是一种迷信、幼稚、粗俗、不成熟、不理性、不通情达理、藐视文明和法制、依赖运气和偶然性、甚至荒谬、怪诞、病态、愚不可及的纠纷解决机制。作为克服事实真伪不明的重要手段,决斗本身不仅不能真正发现事实真相,不能证明谁有罪谁无罪谁有过错谁无过错,反而可能使杀人犯再次合法地杀人。但尽管如此,这一制度却延续了一千多年,在中世纪欧洲的社会生活中发挥了化解纠纷、实现正义、维护荣誉、保障秩序的重要作用。

  

  《检察日报》2007年3月16日

  

  司法决斗之二:决斗在欧洲的传播

  

  随着日耳曼势力的扩张、对罗马的征服和日耳曼法的发展,决斗逐渐演变为正式的司法制度,并为中世纪欧洲广泛采用。

  伏尔泰说,决斗的习惯自世纪之初就存在于高卢和德意志。但据孟德斯鸠记载,法兰克人传统上没有采用决斗,后来决斗在部分地区运用。利普里安法兰克人接受决斗取证,撒利克法兰克人不接受。波马诺亚听说,法国从前有一种很坏的习惯,即一个人可在一定期间雇佣一位决斗士为其各种诉讼决斗。可见,当时决斗的习惯流行。但决斗在法国的发展也有障碍:法兰克国王发现贡德鲍法被滥用后加以抨击,教士们也激烈反对。尽管如此,决斗还是一天天广泛传播。

  很早时,教会就反对决斗这种可能使罪犯逃脱惩罚的做法,而支持消极取证即通过宣誓进行证明的制度,期望利用宗教的圣洁震慑罪犯。但恰恰因消极取证导致伪证泛滥,抑制伪证的决斗逐渐得到广泛运用。

  定居意大利的伦巴底人热衷于决斗。如七世纪中叶,阿达鲁夫勾引王后古德波佳遭拒后诬告王后谋反,致使王后被囚三年。古德波佳是法兰克公主,法兰克国王多次派人到伦巴底交涉,最后两国商定以决斗来证明。阿达鲁夫失败,古德波佳得以恢复名誉。依伦巴底法,若向国王控告他人犯有该判死刑之罪,被告可提供适当的宣誓为自己洗刷嫌疑;若被告与控告人一起出庭,可通过决斗反驳指控。若通过决斗证实指控,被告将丧失生命或支付赔偿金;若指控未被证实,控方须支付赎杀金。伦巴底法虽有决斗的规定,但《罗退尔敕令》、《利特勃兰德法》似乎表明,伦巴底人已不太信任决斗

  有趣的是,王后因被诬告不贞而以决斗、火审等神判法证明清白的故事频频出现于文学作品中,如神圣罗马皇帝亨利二世的妻子库尼贡达,英国国王忏悔者爱德华的母亲爱玛王后,挪威传奇《埃达》中艾特礼的王后古德隆恩。又如,887年,加洛林朝国王胖子查理的王后理查蒂丝被控通奸,被要求以决斗或犁尖裁判洗刷嫌疑。

  967年,神圣罗马帝国首任皇帝奥托一世规定在意大利,争议依赖于书面证据真实性的有关地产的抗辩,只能基于决斗而非宣誓来判定。988年,奥托二世规定,遗产继承争议,一方出示遗产证书,他方认为证书为假,可用决斗解决。该法也适用于封地纠纷。教会亦受此法管辖,但可聘任决斗士。贵族之所以请求采用决斗,一是因教会介入导致司法取证产生弊病,二是针对当时盛行的立誓方式之流弊。奥托二世指出:“如果某个继承遗产的证书被认为是假证书,而出示证书的人只要立誓此证书是真的,那么不需要经过任何预备审判,这个人就变成了遗产的主人。这样立伪誓也就产生了。”决斗当时被视为贵族特权。孟德斯鸠说道,“决斗取证是在皇帝强大,教皇弱小,诸奥托皇帝在意大利重建帝国雄风时才得以发展的”。

  盎格鲁-撒克逊王国时期没有决斗,至11世纪诺曼征服后,决斗才被引入。征服者威廉的一项法律规定,“在盗窃或杀人的指控中,如果任何英国人向一位法国人提出决斗……”。但英格兰当事人之间不被强制决斗,两个民族允许保留各自习俗。英国有关决斗断讼最早的案例记载是1077年一宗撒克逊人与诺曼人之间的争执:武夫斯坦诉沃尔特案。按1187年格兰威尔的《论英格兰王国的法律和习惯》,决斗已成为英国当时主要的裁判方式,至少在有权持有武器的贵族之间。但他也主张,“正义很少能通过决斗实现”。

  斯拉夫民族历来有决斗传统。《古史纪年》记载,1022年辖制特姆多罗干的姆斯季斯拉夫进攻卡索吉人,卡索吉人王公列杰佳迎战。两军对峙,列说:“何必让士兵们送死?我们二人单独决斗,若你取胜,可获我财产、妻室儿女及土地;若我取胜,便夺走你的一切。”两人遂徒手相搏,姆渐不能支,于是祷告“圣母,请你助我!若我取胜,将为你建教堂”,接着将列摔倒杀之。后其修圣母大教堂,至今保存。

  在北欧,按维柯记载,丹麦国王弗罗陀曾下令,一切争执皆通过决斗解决。12世纪的丹麦,一宗审判中有这样的记载:因此丹麦人放弃司法决斗的习惯,并宣布各类案件皆应通过热铁审解决;因为他们认定,与打斗相比,上帝的裁断能更好地解决纷争。这表明丹麦先前有决斗风尚。冰岛萨迦展示了一个决斗频繁发生的世界。按冰岛萨迦所述,11世纪早期决斗在斯堪的纳维亚被废除;但实际上,直到13世纪决斗依然存在,甚至盛行。

  

  《检察日报》2007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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