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历史的暗道中徘徊的人们,看到历史的万千变化,常常禁不住地感慨万端,尤其是象吾辈心中缠着个中国情结装着个中国问题者,心底里更不免生出若干个假如来,虽然明明知道历史是不能假设的,而且我也记得顾准先生的教诲,历史没有什么好后悔的。虽则如此,我毕竟没有顾先生那样的硬心肠,总还是自觉不自觉地在历史的辉煌与废墟前感叹与遐思。近来因为一边在法学院给本科生教宪法课,一边在为哲学的研究生们讲康德,因此有一个年号,1787,经常在眼前晃动,起初还没有觉得这年号有什么特别的意义,可是它稍稍晃得有些久了,我也觉得其中有些异样来,今日仔细读去,恍然大悟,自己感到就象当年陶渊明所描述的捕鱼的武陵人穿过狭窄的洞口进入桃花园后真有一种土地平旷的豁然开朗之感!1787,我忽然发现这可不是平凡的年号啊,这是值得大书特书的年号啊,因为这一年,诞生了两部至今依然对人类有着重大影响力的宪章,我甚至于惊讶我的这一发现,正是这一发现逼迫我写下这篇小文,并以此小文来纪念1787,纪念两部宪章的诞生。
且问这两部宪章为何?原来,1787,这一年的4月,康德的巨著《纯粹理性批判》(第二版)在哥尼斯堡问世,而这一年的9月17日,美国宪法在费城召开的制宪会议通过。我将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称之“人类思维的宪章”,相应地,将美国宪法称之为“人类行为的宪章”。我忽然感到,即使在今天,我们对这两部宪章还缺乏深度的解读,更谈不上将这两部宪章结合起来审视我们人类的生活。
有人可能会对我将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视之为一部“宪章”而感到有些惊诧,我最初也是这样感觉的呢。为什么将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视之为一部“宪章”,这完全取决于这部巨著的内容。简明扼要地说,这部巨著就是为人类理性(知识)确定其边界,理性能够认识什么,不能认识什么,这表明理性并不是无所不能的,而是有所不能的。很长一个时期以来,我国哲学界有这样一种看法,即,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的根本是要确立“人为自然立法”的观念,从而弘扬人的主体性。一般地说,这是不错的,但是这种看法忘记了人在为自然立法的同时也必然为自身的理性立法,其结果就是确立理性的有所能与有所不能。这看起来好象是对人类理性的亵渎,其实不然,甚至恰恰相反,正是人类理性成熟的表现。因为僭越的理性恰恰是理性幼稚的表现。而成熟又是有其年龄的时段的,好比年青人喜欢绝对,只有到了不再年青的时候才知道相对的意义。这里可以用当代著名德国法学家考夫曼(1923-2001)的例子来加以说明。`他在《法律哲学》一书中回想起自己青年时代曾经写过一篇“克服法律哲学上的相对论”的文章,他就此评论道:“当时我还年轻,这一点足以说明写这篇文章的原因。对于年轻人而言,相对论较不具吸引力。年轻人要的是毫无条件、绝对的东西,他们不要懒惰的妥协。他们要完整、尽可能立即的东西,因为年轻人是没有耐性的。他们缺乏相对性的宽容,也就是缺乏理性处理不确定性、不可能解决的问题以及生活风险的能力。人们多半必须长期生活之后,才能体会出相对论是一件无法克服的事情,而是要以睿智与节度予以实践的事情。在这个世间,没有一件事情是毫无条件的、绝对的。”(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页415-416。)由考夫曼先生的例子我们可以反观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是人类理性史上第一部成熟的著作,它本身也标志着人类的一种成熟,也正是因为这种成熟,康德有气魄有勇气对人类理性所内在地具有的一种僭越倾向断然加以喝止!“我因此就得扬弃知识,以便替信念留有余地。”(康德:《纯粹理性批判》,韦卓民译,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页25。)所以,我将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理解为一部“人类思维的宪章”,其意思就是它从知识论的视野使人类理性的思维能力(也可以读为权力)加以限制,使感性、知性与理性各归其位,避免其僭越,也就是防止其滥用。这不正是我们一般意义上所理解的“宪章”(constitution)一语的意思吗?宪章者,限权(力)之文本者也,防止僭越之文本者也。
至于说到美国宪法是一部宪章则无人有疑义,有疑义的仅仅停留在这部人类行为的宪章所具有的意义是具有普遍性的呢还是仅仅只具有特殊性,如果这部宪法只不过是一部特殊性的宪章,那么它就仅仅属于美国而已。这的确是一个复杂的问题。直接地看,美国宪法当然是美国的宪法,但美国宪法仅仅只是美国的宪法吗?这却是值得进一步讨论的。如果我们将美国宪法放到人类争取自由与平等反对封建专制的历史进程中来看,那么作为人类进步结晶的美国宪法就不是美国的宪法,而是全人类共同的财富。这一点应该是没有疑义的。更进一步,我们从美国宪法所体现出来的分权与制衡的制度设计以及以人权为核心的保障体系,又有谁能够说这仅仅只是美国的宪法?尤其是后者,它们几乎成为了当代所有制宪国家的宪法的基本内容。有哪一个国家的宪法不是号称是保护人权的?但真正做到了保障人权的国家又有几个?所以光喊保障人权是不够的,因为人权能否得到保障,关键在于权力能否得到限制。我们几乎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没有权力的限制就不可能有人权的保障。封建社会的统治者哪一个没有口口声声以人民的利益为核心?尤其是在中国,民本思想源远流长,可是民本思想的表层是为了人民的利益,而其深层却是在强化统治者的权力,一直到今天,民本思想在一些人的脑子里面还是根深蒂固的,民本思想还没有得到仔细的清理,民本思想的幽灵还在中华大地仰视阔步,但我要说,民本不死,宪政不立!当然,象夏勇教授那样谈民本思想的创造性转化为民权思想也是可以的,但是民从理论上的有权到事实上的有权还需要一个制度的设计。这就是美国宪法的高妙之处。打开美国宪法,我们并没有直接地看到什么人权,而首先是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离与制衡。这种设计显然是人类血的教训的总结。权力必须用权力来对抗。权力容易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通向地狱的路是用鲜花铺就的。这些都是说的权力有一种自然扩张自我的倾向性,如果不对它进行限制,它就必然干坏事。西方人用人性恶来进一步加以解释。在西方人看来,唯恶能制恶。不过咱们中国人虽然有荀子短暂的人性恶的萌芽,但长期流行的是人性善的思想,如果说普通人善不会出什么事,可是说统治者总是善的,那么就会经常出事,因为如果我们假定统治者是善的,就必然少对其加以限制,反而尽量扩张其权力,结果必然是经常造成人灾。我国自古以来可以说几乎没有对权力加以区分的思想,“天下一致而百虑,殊途而同归”(《易大传》),标明先秦诸子百家说的都是如何统治,而不是统治权力如何在内部进行划分。应该说这是一个很大的缺憾。我觉得当代中国思想家对这一点非常缺乏意识,因此也不可能有深度的探索。一个突出的表现是对西方思想浅尝辄止。比如,自由主义在中国还没有完全搞清楚,就有人反对自由主义,就有人宣称所谓自由主义的知识谱系及其不足,同样,我们对人性恶的假定还没有搞明白,就有人开始提倡“以善致善”。这两种思想倾向在当代中国的迅速滋长,只能说明传统的力量是何其强大而有力,不过它们只会导致进一步强化权力而不是约束权力,从而与中国深厚的集权专制传统构成一种共谋关系,是很不利于当代中国的宪政建设的。很长一个时期,中国人对于美国宪法是缺乏研究的,但是近几年来,我们欣喜地看到,关于美国宪法的研究已经成为政法领域的一个经久不衰的热点,就连象易中天先生这样的著名文史专家都加盟进来了,真是令人感慨不已啊!这可能表明,美国宪法不仅仅是美国的宪法,它更是属于全人类的,我们中国人完全可以从美国宪法中吸取宪政的内在精神从而构建适合当代中国的宪政制度体系。
1787,这真是奇妙的一年啊!它生产出两部宪章,一部是人类思维的宪章,一部是人类行为的宪章。而且,我们应该更进一步地看到这两部宪章之间的内在联系,而这种联系好象还没有被人们提到过。我认为,思维的宪章可以看成是行为的宪章的基础,而行为的宪章则是思维的宪章的外在表现。我们甚至于可以说,没有思维的宪章,就不可能有行为的宪章,行为的宪章必须到思想维的宪章那里去寻找自己可能的理据。如果这里的逻辑成立的话,那么,我们完全可以将对美国宪法的研究延展到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这里呢!这样的一个直接的好处是,打破哲学与法学自近代以来构成的壁垒,从而使法学与哲学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融为一体。应该说,这在中国也是非常紧迫的,因为我就看到过有人在翻译《制度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的时候竟将其中胡塞尔的《逻辑研究》翻译成《逻辑的调查研究》!胡塞尔的Logical Investigations在哲学界无人不知,虽然Investigations有调查研究之意,但是将一本哲学著作这样译是太不应该了,而且,翻译者还是一位资深的法学翻译家。我这样说可能有为自己在法学的鱼塘里谋生进行辩护的嫌疑,不说也罢。
回到1787,这在西方产生了两部宪章的年份,在我们中华帝国是一个什么样的情景呢?打开黄仁宇先生的《中国大历史》,没有找到1787这个年份,相近的则是1800。黄仁宇先生这样写道:“公元1800年前后,西方人因为工业革命的成功,促进了文明大跃进,也开启了现代国家的序幕;但同时期的中国,虽然出现实用主义学说,却因改良的科技武力仍然屡战屡败的经验,及往后一连串的文化罹难与退却(文化大革命),致令现代中国迟至20世纪才出现。”(黄仁宇:《中国大历史》,三联书店,2001,页229。)黄仁宇先生仅仅提到了工业革命的伟大,但我认为如果不用思维革命与制度革命加以补充的话,则是相当片面的,考虑到黄仁宇先生只是历史学家,他没有看到后两者,也是很正常的,可以原谅的,但是他看到了现代中国出现的艰难,这就难能可贵了。
黄仁宇先生心中有一个“现代中国梦”,我何尝没有?不过,一个现代中国的出现,不能仅仅靠物质的强大,因为物质之所以强大,是靠精神与制度加以支撑的。没有精神与制度的支撑,物质不过是一个空壳而已。认识到这一点,是我们当代中国人的长进。但是当我读解今天中国的知识界与政法界,我看到的依然是许多仿佛掌握了绝对真理的人们以及大权在握犹如咬紧青山不放松的人们,这就令人不免要皱眉头了。因为按照考夫曼先生的分析,那么我们当代中国人的心智就还处于青年时代,我们的政治生活当然也是如此。我不禁想起了一百年前梁启超先生的“少年中国说”,果真当代中国正处于少年阶段?还是已经过渡到青年时代?而我所望者,则是我中华早日进入成年阶段,而成年阶段的标志则是既有思维的宪章也有行为的宪章。大概也正是在我们当下的社会里还缺少这两样,所以,我虽然是一时心血来潮写下这篇小文,但是它还是有一定的意义的,而且进一步看,也并不是一件无所事事的文字消遣呢。
魏敦友
于广西大学法学院法理教研室
2004/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