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来宾市烟草专卖局原局长韩峰的私生活日记被曝光网络,其内容除了涉及与多位女同事或女下属的性事,还有涉嫌受贿的内容。韩因此被停职接受调查。而与日记内容相关的数位女性,其照片、职业等信息也被网络“人肉搜索”曝光。
官员因其掌握公权力,法治国家通常对其隐私权有一定限制。虽各国制度实践不尽相同,但涉嫌滥用公权力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必不属于法律保护的隐私权——例如“日记门”事件中的受贿行为以及韩某是否涉嫌以权谋性等行为。
在正常的法治国家,官员涉嫌渎职腐败的行为,至少受到三项公权力性质和两项社会权力性质的制约。公权力性质的制约包括来自大众民主和精英民主的立法机构,行政权内部的独立监督机构,以及独立的司法权。当人们怀疑一名官员涉嫌违法时,可以直接诉诸于上述渠道,也可以通过媒体直接质疑,或者以公民身份独立发表言论质疑。
通常而言,即使官僚制的本质是怠惰与傲慢的,在正常的法治国家,人们不需要过于担心通过上述渠道质疑官员,会吃闭门羹或遭逆向伤害。
当代中国处于转型过程中,法治环境远未成型,从经验出发,可以发现一些规律性的公权力监督不力问题:很难要求人大发挥监督官员的作用;向检察院举报官员的成功率不高;法院没有独立的司法权,受制于行政当局;媒体缺乏新闻自由,对官员渎职腐败很难在官方介入之前详细报道。
为此,对官员的监督,处于十分困难的境地。往往是在公权力内部本身发生清理需求的时候,或者发生公权力未能控制的社会性“事故”之后,例如贪官家里被盗、日记被曝光、贪官自己的行为过于张狂、贪官的情人反戈一击等情形时,才会启动公权力内部的纪检监察或反贪反渎职机制,从而在事实上产生一定程度的监督效应。
当然,官员也是公民,他们和所有人一样应该得到基本的人权保障。从国际通行的社会行为规范看,“日记门”事件中存在着诸多违法不当现象。
非经良法的正当程序,任何人无权以任何方式获得他人的私人日记(日记主人委托他人拥有除外),也无权未经日记主人许可擅自公开到公共领域。
非经良法的正当程序,任何人也不得将日记中的涉事当事人姓名、身份等私密信息公之于众(除非当事人自愿,但在未征求意见获得同意之前,应当推定为非自愿)。
公布日记以及涉事女当事人姓名、身份等隐私信息的网络载体,若在发现该信息之后,未及时处理消除危害,也有侵害公民隐私权之嫌。
牵涉其中的其他普通公民,如果她们并未通过韩某的权力裙带谋私,她们的行为可能仅仅涉及社会道德范畴,她们被网络如此曝光的损害如何获得救济?
但是,问题在于,若没有上述行为,在对公权力缺乏正常监督机制的现状下,韩某的涉嫌贪渎行为不可能得到最大限度曝光。无曝光,则无监督,对其启动调查程序也就难以期待。
更让人感触不已的是,许多论者甚至认为,现状下韩某不算什么多坏的官员,甚至还是“好官”。从日记内容透露出的他的贪渎行为,与很多“落马”官员相比,简直可算个“清官”,他似乎也没有利用职权之便包养情人。可见当下中国的民众对官员的实际期待无丝毫奢望苛求之处。
于是,正义陷入尴尬,伦理陷入悖论。
任何社会,无论是法治成熟之地,还是法治尚无踪影之所,都存在着一些人们应当引为共识的底线伦理:尊重个体的基本人权、以正义的方式追求正义、在正确的价值序列中追求正义。
“日记门”事件中,查证韩某涉嫌贪渎的价值无疑是一项社会公共利益。然而,如果非法盗取以及曝光他人隐私物品,非法“人肉搜索”事涉隐私的普通公民姓名、身份等信息,允许非法信息长时间滞留各类媒体等行为被忽视,则将陷入“为目的不择手段”的错误伦理之中,流风所及,必将在幼弱的公民权上再添摧残之伤。
公共利益是个体利益叠加的聚合利益,无个体则无公共,损害个体利益无法达到公共利益。更关键的是,如果公权力难监督的现状不改变,却指望监视官员私生活,是正路不走走歪道,长此以往必将制度反常、世风败坏。
古今中外的历史早已表明,任何为了所谓的公共利益而蔑视乃至随意碾灭个体利益,最终都不免沦入暴政——无论它是来自公权力,还是来自私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