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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论具体的方法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分为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知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罪犯构成范围的情形(因而也被称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具体的事实错误包括对象错误、方法错误与因果关系的错误。对于具体的事实错误,主要存在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争论。前者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具体地相一致时,才成立故意的既遂犯;后者主张,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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