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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道晖:“一厘米主权”与赵作海的生死

  

  近来舆论界、政法界都在热议一桩冤错大案:一个被判“死缓”的“杀人犯”赵作海,经过11年牢狱之灾,弄得妻离子散、无家可归之后,被“杀”的人却忽然活着归来,从而赵作海被宣告无罪释放,原来经手审理此案的公检法人员被分别问责:其中进行严刑逼供的公安干警,已被刑拘;而当事的检察官、法官也被停职检查。但他们私下庆幸当时没有对“杀人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有意“留有余地”,判处“死缓”,否则他们就不只是错判,而是错杀,追究责任就大有不同了。

  社会舆论在追问和反思造成这一冤案的原因时,大都责问检察官和法官明知证据不足(检察官曾因此3次退回公安机关侦查),而不依循“相互制约”和“罪疑从无”的原则,释放赵作海;却顺从“上面”的压力,判处他死缓,良心何在,正义何存?

  这种追问,是有理有据的。作为“维护人权的最后防线”中应当是“公平正义的化身”的司法人员,依法独立和公正地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是他们神圣的职责和使命,也是他们应具的司法伦理。作为错案的经手人,他们责无旁贷,“法无可恕”。

  不过,如果我们再深入思考一下,在当时所处的政治环境下,他们这样判处,却不无“情有可原”之处。据报道,当时正值中央要求司法机关雷厉风行迅速解决“超期羁押”问题的高潮期。按权威部门的统计,1993年至1999年全国政法机关每年超期羁押人数一直维持在5万至8万人之间,成为严重违法侵权、影响党和司法机关形象的老大难问题。2002年5月,全国检察机关经验交流会要求在2002年6月底前全部纠正超期羁押现象,这“一刀切”的决定,成为司法部门“压倒一切”的政治任务。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加上各级党委的政法委员会实际上是公、检、法、司的联合体,主要职能是互相“配合”,而很少或取消了“互相制约”;政法委员会的委员制也变成政法委书记首长负责制(而书记又多是由现职或出身于公安部门的负责人兼任。据悉,商丘市政法委书记还不是学法律的,而是学煤矿和矿山机电的),大案要案都须经检察委员会和审判委员会讨论,最后由书记个人说了算。这成了判案的习惯程序。正如商丘市检察院此案的主诉检察官和助理检察员所说:此前长期关押赵作海“就是政治需要”;此后,上级部门负责人对此案“快审快判”的批示,也是政治需要。“要求我们必须在20天内起诉到法院”,“商丘市委政法委把结论都定好了,检察院、法院只不过是个形式,我们只有服从”。(参见2010年6月3日《中国新闻周刊》专文:《赵作海冤案形成过程》)

  如果不服从呢?按内部纪律就只有被罢官甚至问罪的后果。我国的检察官和法官一般不具备“舍身为法”的节操,就只好服从上级决定。稍有良心的法官、检察官才勉强做出“留有余地”、“网开一面”的判决。因此,如要追究责任,根子还在党的政法制度的固有弊病:党大于法,政法委的专权和错误决策,以及把司法政治化,把判案运动化。

  不过,在那种情境下,当地检察、审判人员采取“留有余地”的对策,判死缓得以“枪下留人”,既保住了无辜者的生命免遭冤杀,使后来平反还有活口;又曲应了上级武断的威权;事后还可减轻自己的罪过。再说,“留有余地”也是给自己的良心存留一点空间,不失为保住做人的道德底线的一种权宜策略。虽然这并非崇高,总比那种视人的生命如草芥,或踏人尸骨以升官的行径要可取得多。

  联系到柏林墙推倒后审判东德警察一案(详见郭道晖:《还原真相是走向正义的第一步》,载《炎黄春秋》2010年第2期),该警察曾奉命开枪杀死越墙奔向自由的青年。其辩护律师认为,开枪是服从和执行东德政府的法令,罪不在己。而法官则指出,“作为警察,不执行上级命令是有罪的,但是打不准是无罪的。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人,此时此刻,你有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主权(即只开枪而故意不打中),这是你应主动承担的良心义务。”任何人都不能以服从命令为借口而超越一定的道德伦理底线。不道德的行为不能借口是奉政府的命令干出来的而求得宽恕。在不得不执行恶法恶令的时候,当事者应坚守自己的道德底线,尽最大智慧,“留有余地”地、打折扣地执行。也就是说,在万不得已的情势下,你有凭良心坚持和运用这“一厘米主权”的道德义务;否则你必须承担罪责。

  我们党的历史上,经历过无数次“你整我、我整你”的残酷的政治斗争。在最高领袖专权、一个人说了算的不可抗拒的运动中,仍然有一些明智之士和没有泯灭良知的党员干部,不怕担风险,或冒死“包庇”无辜受害者,或在可能条件下宽容、善待一些受难者。如在急风暴雨的“反右”运动中,专家学者济济一堂的文化部文物局,被上级指定至少要划3个右派;但在局长王冶秋的曲意呵护下,居然没有划一个右派。又如著名历史学家李新在其《反“右派”亲历记》中开篇就说:当年“若没有吴老(即中国人民大学校长吴玉章)的帮助和保护,我必定被打成‘右派’,那么后半生的我将不是现在这个样子了”。再如张闻天主持外交部“反右”运动,反复强调要特别慎重,可划可不划应尽可能不划,实在不行就划成“中右”或“严重右倾”。由于张闻天的努力,外交部这一知识分子成堆的部门相较其他类似机关,右派少得多。也因此,当时外交部的“反右”遭到了非议。两年后,庐山会议上被打成“右倾机会主义分子”的张闻天“罪状”之一,就是所谓“包庇右派”。还有当时的团中央宣传部部长项南、《中国青年报》社长张黎群等都有被打成右派的可能,但却被团中央第一书记胡耀邦保了下来。据当年的“大右派”刘宾雁说,胡耀邦曾经想保护许多人,包括刘宾雁本人,但是多数人没有保成。1977年12月,胡耀邦担任中共中央组织部长,上任伊始,他便开始大力平反历次冤假错案,摘掉了所有右派分子的帽子,几乎所有的右派分子都被确定为错划,予以改正。(以上参阅腾讯网:《他们是如何躲过了“右派”帽子的?》,原载2008年7月1日《新闻午报》)

  以上诸例表明,即使在“不可抗力”的高压下,仍然可以运用这“一厘米主权”,略尽自己的道德义务。

  当然也有些人由于种种原因,在运动中跟风整人,执行恶法恶令,以求自保,伤害了一些人,包括自己老战友、老同学和亲人,事后深自忏悔,登门道歉。他们当时一念之差,弃置这“一厘米”自主权,没有尽这起码的道德义务,以致备受良心谴责,遗憾终身。像《炎黄春秋》2009年第8期赵遐秋在其《跟风整人的懊悔》一文中诚挚的自责那样,或像另一期《炎黄春秋》撰述的另一位老干部临终还念念不忘这个毕生欠下的良心债,死不瞑目。(见2009年第2期文章)应当说,他们毕竟还是良知未泯的好人,这是千古悲剧。

  往者已不可谏,后之来者犹可追。近读《炎黄春秋》今年第6期田纪云同志《我从政的几点体会》一文,其中告诫人们:“当一个错误潮流来临,个人又无力抗拒时,也要尽量避免卷入,不说或少说违心的话,不做违心违纪的事。例如文化大革命,谁也抗拒不了,但你至少可以不去诬陷他人,更不要去打人。”

  善哉斯言!这几个“不”,正是你拥有的“一厘米的自主权”和最低道德义务。

  可是,不少人并没有坚持这样的底线,而是随波逐流,积极卷入,充当打手,助纣为虐,至今仍不见有所反思和忏悔。有些人甚至是“借”纣为虐,即借运动的大旗,打击报复,排除异己,做出灭绝天良的暴行。像“反右”运动中的云南昭通专区党政领导人蓄意将云南地下党、边纵干部610名打成右派(占被划右派总数的99.38%),和在大坪劳教所听任30%~50%的右派囚犯饿死、累死,就是例证。至于“文革”开始时北京师大女附中女学生们毒打校长卞仲耘致死;北京大兴县农村对所谓“地富反坏右”和他们的后代(包括婴儿)的大屠杀;湖南道县大规模的杀人;广西柳州放水淹没防空洞里对立派别的群众,有的地方甚至炒吃人的心肝;辽宁司法机关虐杀张志新烈士还狠毒地割断其咽喉(据悉当地犯人临刑被割咽喉的前后达30多起)……凡此种种打人、杀人甚至吃人的暴行,固然根在“始作俑”的暴君,但他们在具体执行中不是“打折扣”,而是更加码,应了鲁迅先生的一句警世箴言:“暴君治下的臣民,大抵比暴君更暴!”这类人的罪恶是不能全推到暴君一人的。

  每个人每天都在以自己的行为给自己“写”历史。人们,可要珍惜这“一厘米主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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