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团制度既有优点也有缺点,因此有人喜欢也有人不喜欢,这是很正常的。譬如我们在网上搞的虚拟陪审团审判,有人说好,有人说不好,这就很正常。在具体案件中,有的当事人喜欢陪审团,有的不喜欢,这也正常,因此建立了陪审团制度的国家一般都允许当事人自己选择是否采用陪审团审判。我不是在这种个体意义上讨论人们对陪审团的态度,而是在群体意义上探讨某一类人对陪审团制度的态度。由于中国人的情况比较复杂,比较不容易说清楚,所以我在这里主要说外国人。
我在上一篇博文中提到俄罗斯和西班牙晚近的陪审制度改革。我发现,两国在建立陪审团审判制度的过程中都遇到不小阻力,其中颇为引人关注的是一些法律人的反对。法律人反对陪审团,其实不无道理。专业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大趋势之一,因此,业余人才让位给专业人才,“通才”让位给“专才”,这是必须的。但是陪审团制度似乎是对这种大趋势的反动,是在让专业人才让位给业余人才。司法是最高层次的法律实务,法官是最高层次的法律专业人才。参审制还是法律人可以接受的,因为那只是找两个帮工,打打下手或者凑凑数而已。陪审团就不一样了,那可是来分割司法权力的!于是,一些要捍卫法律实务专业化乃至精英化的法律人就要坚决反对。有些法律人喜欢把法律职业与医疗职业相比较,认为二者都需要高度的专业化。医生在看病的时候,能够让普通人组成一个“陪诊团”来确定就诊者是否有病吗?顺便再说一句,医生在看病的时候,能够让医院党委来拍板就诊者是否有病吗?对不起,我说走嘴了,这是咱中国人的事儿,这句话说了不算。我以为,某些法律人确实会反对陪审团制度。不过,这些法律人并不是最不喜欢陪审团的人。
我在研究欧洲大陆国家陪审制度的历史沿革时还发现了一个更值得关注的现象,即独裁者和专制者一般都很不喜欢陪审团。例如,法国在18世纪的大革命之后曾移植了英国的陪审团制度,但是在拿破仑掌权之后便逐渐废弃了。德国在19世纪也曾经引进了陪审团制度,但是在20世纪20年代中期兴登堡上台期间便寿终正寝了。葡萄牙从1830年开始采用陪审团制度,但是在1927年的独裁统治时期废止了。希腊在1834年确立了陪审团制度,并于1844年写进宪法,但是在1967年独裁统治期间宣告终止。意大利在1860年建立了陪审团制度,但是在1931年法西斯墨索里尼上台之后就废除了。其实,西班牙也早就建立过陪审团制度,但是在独裁者佛朗哥统治期间被废止了,直到其1975年死后,西班牙民主转型启动,1978年新宪法才重新规定民众有通过陪审团参与司法审判的权利,然后又经过反复争论,《陪审团法》终于在1995年问世。虽然陪审团制度在欧洲大陆国家难以推行的主要原因是“水土不服”,但是上述情况也说明那些独裁者是不喜欢陪审团的。需要说明,由于一些资料不在手边,我无法核实,所以上面的表述中可能有不准确之处,请博友原谅并欢迎指正。
独裁者和专制者才是最不喜欢陪审团的人。早在1835年,阿莱克西斯·德·拖奎维拉就在《美国的陪审团审判应视为一种政治制度》一书中指出:“在我看来,陪审制度在美国就像普遍的选举权一样是人民掌握主权的直接且最大程度上的结果。”20世纪50年代,帕特里克·德弗林伯爵在《陪审团审判》一书中说道:“每个陪审团都是一个小的国会。陪审团的观念就是国会的观念。我无法看到其中一个在灭亡而另一个在生长。白宫(Whitehall)里任何暴君的第一个目标都会是让国会绝对听从他的意愿;其次就是抛弃或消除陪审团审判制度,因为没有一个暴君能够容忍把一个国民的自由权利掌握在其12个同胞的手中。因此,陪审团审判不仅是司法的工具,也不仅是宪法之车的一轮,它是照耀着自由生命的灯塔。”
我以为,司法活动需要专业化,但是也需要民主化。司法的专业化发展不能成为排斥司法民主的理由。过分强调司法的专业化需要,甚至将其神秘化,不符合人类社会的发展需要。陪审团制度可以说是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司法专业化与司法民主化相折衷的产物。正如内尔·威德玛先生在《世界陪审制度》一书中介绍英国陪审制度的历史时所指出的:“……陪审团把社区人民的价值观念注入到正式的司法程序之中,他们可以用公正和公平等一般理念来对抗冷冰冰的、机械的法律规则的适用。在国家法院的审判和地方普通法院的刑事民事审判中,陪审团都是唯一可以用来对抗国家权力以及那些任命的法官或者腐败的官员的社会阶级偏见或其他偏见的力量。正因为这些原因,陪审团可以使公平和公正人性化,而陪审团审判也就被视为‘英国人的权利’。诚然,陪审团不是也不可能真正成为一种完美的制度,但是它被视为比其他可替代制度都更好的制度……现代学者和法律职业人员仍然把陪审制度视为一种把民主价值观念注入司法程序的载体,一种凝聚民众智慧的胶囊,一种制约司法权力的卫士,一种向民众进行法律教育的机构,一种提高法律权威的制度。”
我再次声明,不喜欢陪审团的人并不都是独裁者和专制者或者支持独裁和专制的人。我想说的是……是什么来的?忘了,想起来再说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