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摔倒,路人围观,无人伸手,老人死亡。这不是一个偶然案子,而是在我国经常会发生的社会新闻,说起原因,很多人会归咎于南京鼓楼区法院判决的彭宇案。彭宇案的一审判决是,“法院认为本次事故双方均无过错。按照公平的原则,当事人对受害人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判决彭宇给付受害人损失的40%,共45876.6元”。二审判决虽然和解结案,但是彭宇终究还是掏出了真金白银进行赔偿。
这个案子本身不复杂,由于证据不足,开庭三次,实际上,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如果证据不足,就应该直接判决原告(老太太)败诉,无需进行诛心之推论。一审法官推理:“从常理上分析,其(彭宇)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是仅仅好心相扶。如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做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这和上海钓鱼执法时执法人员说,“他胃痛关你什么事?”的推论,完全相同。
心理学家会说这是一种性恶论的推断,社会学家会分析这是社会本身道德水准下降,而笔者认为,最直接的原因,仍是法官的素质和司法和稀泥的传统导致。
理论上,只有判例法的国家才会有这种事情,毕竟人家的判例中总结出来的原则实际上就是法律。而彭宇案不是判例,对其他法院没有约束力,恰恰对民众产生了制约力。中国有句俗话,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何况,现在的医疗费是天价。中国又没有足够的医疗保险,一旦靠上一个麻烦,等于又认了一个妈。养儿防老,演变为撞尔防老。
彭宇案的法官在判决时,肯定是没有注意到所有的判决,都有一个社会政策的考量。当下很多法官都只会注意到解决纠纷,案结事了,而不会考虑在这个传播广泛的时代,一个判决会导致社会上的恐慌情绪。在法治国家,由于法官素质都比较高,不管如德国是考试制度、逐级选拔法官,还是美国,从成功的律师、下级法院选拔法官,都保证一个国家正义的最后一道闸门,由靠谱的法官来掌握。而我国,由于历史原因,1954年司法改革时,就革除了所有旧体制的推事们,补充进去政治可靠的妇联干部,工厂工部,这种传统一直要延续到2001年全国统一司法资格考试出台,才逐渐阻止了没有通过考试的人担任法官职位。然而,历史遗留的不胜任的法官,仍有大把在任。
其次,对法官有强烈影响的领导喜欢和稀泥而不喜欢是非分明。彭宇案二审的掌控权不再在法官手中,而是很高级别的领导对此很重视,要求法院妥善解决此案,因此,才会出现和解结案,双方三缄其口。按法律规定,调解应该在是非分明的基础上进行,而如今的大调解,基本没有按照这个法律执行,现在无论任何案件都要先调解,能多调解结案的,才能当上先进法官,甚至强调法官一定要有多少比例的案件是调解结案的。这种只问结果,不管是非的做法,无疑是会进一步损减法律的规则性和指导性。因此,中国的法官即使是精英,也无法自由地通过判决确定合理规则。
自从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写入我国《宪法》以来,我国全国人大、地方人大等制定了大量的法律,很多法律规定都很不错。但是,徒法不能自行。法官才是活着的法律。当法律碰到南京彭宇案法官这种歪嘴和尚时,不能不说是法律的悲哀。如要改变这种状况,在个案上,应当依法撤销彭宇案,然而,根据《民事诉讼法》,彭宇案很难被撤销。除非彭宇提出,且认为其接受和解非自愿等。因此,只能期待其他法院能判出一个“新彭宇案”,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一个相关的司法解释,改变这个可怕的规则,规定凡是涉及类似案件时,被救一方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救助人就是侵权人,才能让救助人(侵权人)赔钱,而且要严格限制无过错也要赔钱的公平原则的适用。就整体制度而言,不改变法官群体的素质,不赋予精英法官以自由,类似彭宇案这种雷人又累人的案子,将不会断绝。
救人可能赔钱是所有普通人会面临的风险,光靠道德劝解效果极为有限。要提升社会道德,不妨先从提升司法素质做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