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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毅斌:杨昌奎一案的法理思考

  

  奉劝网民冷静分析法律:看看法院判了死刑缓期2年执行再改死刑立即执行有没有法律依据。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都是同一个级别和刑期的刑法,都是死刑,只是执行先后的问题,不存在孰轻孰重之分,也没有对错之分——要么都对,要么都错。即便云南高院判处杨昌奎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不当,但现在已经终审判决,判决已经生效,那么依据什么法律来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呢?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法理上,任何死刑案件都可以判处缓期2年执行,只要是这样判了,那都是对的;所以反过来说,任何已经判处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死刑案件,就不可以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因为对于对的判决我们都不能改判。

  我们现在讨论的是过去的问题:二审是否应该判决杨昌奎死刑立即执行?答:于情于理应该,依据也更加充足。而现在的问题是:要为已经判处的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决提起再审并改为死刑立即执行判决。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前者没发生前,完全可以判死刑立即执行,但是前者已经成为即成事实和生效判决,要再审改为死刑立即执行,就需要另外的法律依据。死刑缓期执行死刑立即执行之间没有刑期和量刑轻重上的差距,都是极刑,都是死刑和“杀”刑。人家都已经是极刑了,提起再审改为死刑立即执行既不是加刑也不是减刑,既不是从重、加重处罚,也不是从轻、减轻处罚,云南检察院和云南高院这是要再审啥呢?那原二审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又错在哪里呢?至于说,我国死刑缓期执行一般都改判了无期,基本不见死刑缓期执行的人被执行死刑而“保命”,但那是执行的事情和关于缓刑考验期法律规定的问题,与该案二审审判无关。俗称的死缓免死,是执行,不是判决。我们不能混淆了判决和执行之间的关系。我们需要的是死刑缓期执行再审改判死刑立即执行的依据,如果有就能改,如果没有就不能改。我们不能仅仅凭原来可以判死刑立即执行,就想当然、下意识地认为判了死刑缓期执行那就是错误的,非此即彼,非白即黑。在没有程序法依据和规定的情况下,去将杨昌奎再审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更加确切点,我们需要的是死刑缓期2年执行可以提起再审进入再审程序,并改判死刑立即执行的程序上和实体的法律依据。

  提起再审的主体必须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或本院院长。立法设定的法院提起再审的理由:本院的生效裁判,院长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提交审委会处理,最高法院对各级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是“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提起再审的前提条件是“发现确有错误”,问题在于判处杨昌奎死刑缓期2年执行不是错误,只是可以判死刑立即执行而已;因为我国刑法也有规定,什么样的死刑案件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所以云南高院判处杀人死刑犯杨昌奎死刑缓期2年执行就是没有错误的:是判决后马上杀死他,还是2年后再杀的问题,至于说2年后杀与不杀与本判决无关,是判决执行的问题。云南高院或者最高检察院、云南检察院要对杨昌奎一案提起再审或者抗诉,就必须对找出该案判决确有错误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是什么,适用法律错误在哪条哪款。

  题外话:任何非理性集体无意识起哄、鼓噪都是很可怕的,因为文革就是这样的思维导致的。中国人若没有理性和逻辑思维能力,永远都无法真正站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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