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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林:废除死刑的共识如何形成

  

  当下有些法律界人士极力推动死刑废除,遭到人们普遍的强烈抵制,某些法律界人士被人们蔑称为“法学叫兽”、“弱智法学家”、“脑残法官”,深为人们所厌恶和痛恨。其实,废除死刑这一目标并没有错,关键是这些法律界人士忽视了如何找到达致目标的正确方法。所以,社会上就出现了这种状况:这些法律界人士废除死刑的呼吁声越高,遭到的反弹和抵制也就越大。

  要使人们形成废除死刑的法律共识,方法至关重要,方法错误就会使废除死刑的努力适得其反。比如,最近几年云南省高级法院把数起非常恶劣的故意杀人案件改判成死缓,结果引发众怒,使得一些本来认同废除死刑的人又回到反对废除死刑的阵营中去,强化了反对废除死刑阵营的力量,延缓了废除死刑的进程。笔者认为,要使人们形成废除死刑的法律共识,法律界应在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首先,法律界应当积极推动合理的死刑替代刑的建立。当下,死缓是死刑的主要替代刑,但死缓作为死刑替代性的合理性严重不足,被普遍质疑。按照刑法第八次修正案规定,非限制性死缓最低只需服刑15年;限制性死缓最低要服刑20年或25年,但是否限制由法官来决定。死缓与死刑的差距由此可见。死缓虽然与死刑只有一字之差,但却有本质区别,一个只需服刑20年左右就可以获得自由,一个却是永远地失去生命。所以,死缓作为死刑的替代刑无法获得人们的认同,而法律的正当性基础正在于人们的普遍认可,因而其正当性与合理性严重不足。如果不对死缓加以修改就妄谈废除死刑,必然会遭致人们强烈的反对。

  纵观呼吁废除死刑最起劲的几位法律界人士,他们的著作、文章、评论、博客、演讲中极少提到死缓制度的不合理,也几乎从未呼吁过修改现行的死缓制度。这正是他们废除死刑的主张不但不为人们所接受反而为人们所抵制的原因。想要废除死刑却又不去推动合理的死刑替代刑的建立,这是他们最大的问题所在。所以,劝告那些呼吁废除死刑的法律界人士,你们现在最重要的事情不是去空喊什么废除死刑,而是要利用自己的影响力去推动死缓制度的修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主任李适时讲,此次刑法修正案广泛征求法律界意见,包括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公安部以及著名的法学专家,但最终的修改结果表明,法律界对于死缓制度的不合理缺乏应有的重视。因此,要想推动死刑废除,法律界的人士应当大力呼吁修改死缓制度,大大提高死缓的实际服刑时间或者废除死缓改设终身监禁。试想,如果李昌奎等人被判处终身监禁或至少服刑50年以上,还会有那么多的反对声音吗?

  其次,法律界应当尊重民意。法律正当性的基础是人们的认同,如果普遍缺乏人们认同,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都是不正当的。在刑罚上,民意的最基本要求就是公正。只有建立在公正基础之上的刑罚才能得到人们的认同,也才有其正当性的基础。但一些法律界人士却以人道、文明和与国际接轨自居,将人们对于公正的要求斥为“同态复仇”、“野蛮复仇”、“低级报复”、“公众狂欢”,这严重伤害了人们的正义情感,因而遭到人们的普遍反感。所以,当他们以人道的名义、以与国际接轨的名义、以文明的名义要求废除死刑时,自然会遭到人们的普遍抵制。所以,要想推动死刑废除,法律界人士应当改变原有的思维方式,不要总是从人道和文明的角度论述废除死刑的合理性,而应当从公正角度论述废除死刑的合理性。他们可以告诉人们,终身监禁或者5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同样可以还受害者以公道,还受害者家属以慰藉。

  法律界人士还应当祛除自以为是的以精英自居的心态,这种心态也是他们的废除死刑的主张遭致广泛抵制的原因。有些法律界人士以精英自居,自以为是逻辑、理性和文明的化身,对于民意持一种轻蔑的态度。他们将民意称之为“飘忽不定的”、“狂热的”、“非理性的”,刻意强调法律人与普通人的区别,高谈什么“法律人应当是逆向思维,民众这样看,我们就那样看;民众那样看,我们就这样看”、“是否和民众不一致是判断你是不是法律人的标准”,这自然遭致民众的厌恶和反感。这些人实在是缺乏自知之明,竟然忘记自己也是个普通人,不知道自己的逻辑很荒谬,所以,这些人有时弱智的很,连普通人的智识都没有。因此,人们在厌恶他们的同时也鄙视他们,所以当他们呼吁废除死刑时,自然是没有多少人相应,反而是加重了人们对于废除死刑的抵制。

  最后,司法中应当慎重选择停止死刑执行的案例。慎重适用死刑废除死刑的第一步,第一步是否走好对于废除死刑的进程是否顺利至关重要。法院在司法判决中一定要选择好停止死刑适用的案件。停止死刑适用的案件应当是犯罪程度相对较轻、情节不太恶劣、民愤不是特别大的案件。如果选择了这样的案件,就会增加人们对于废除死刑的认同。比如,张三长期遭受李四和王五的欺辱,一怒之下把他们杀了,这时法院判处张三死缓就是合理的,也会在潜移默化中改变人们的死刑观念。但是,如果选择那些恶性的故意杀人案,把那些强奸杀人案(如云南李昌奎案)、抢劫杀人案(如云南代贤峰)、灭门案(如云南施福生案)、残忍杀人案(如云南赛锐案)、暴力罪累犯故意杀人案(如云南崔海宁案)、杀人碎尸案(如云南冯紊胤案)的罪犯都免除死刑,必然会遭致人们的强烈反对,因为它使人们的正义感和安全感受到严重侵犯。在这种情况之下,人们对于法律界废除死刑的呼吁自然是强烈抵制,对于那些呼吁废除死刑的人也充满厌恶。所以,如果选择错停止适用死刑的案件,不但不能推动死刑废除的进程,反而使死刑废除的进程滞后。

  综上所述,那些主张废除死刑的法律界人士不能自以为是,见人们反对废除死刑就给人们套上观念落后和不理性的帽子,而应当自我反思。法律界只有在尊重民意的基础上积极推动合理的死刑替代性的建立,慎重选择停止死刑适用的案例,才能使人们逐渐形成废除死刑的法律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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