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年前的湖北京山,一宗杀人案里的被害人居然“死而复生”回到了老家。这个戏剧化的情节揭开了当地一起惊天冤狱。苦主佘祥林借助偶然的被害人归来而洗刷了自身的清白。
有一起案中案,几与佘祥林案一样传奇。现在看来,它甚至比佘祥林案还要复杂。那是9年前的夏天,一名已被法院执行了死刑的“死囚”回到了家乡,他叫“唐建敏”。根据公开的资料,宜昌市中院是在2002年6月6日对“唐建敏”执行的死刑。
佘祥林案中的被害人并非“死而复生”,而是一直活着;唐建敏也是一样,在外打工谋生的他根本没去过宜昌,更谈何“被枪决”。宜昌中院的执行对象实则另有其人,现在我们知道,冒名顶替者叫张文华。
别看错,这并不是一起“顶包案”,而是一起案外案———“侵犯他人姓名权”案,张文华确实是作案人,但他借用了唐建敏之名。从结果上看,张文华的确得到了应有的惩罚,这似乎合乎实体正义。但问题在于,张文华所犯的案,并非法院在死刑判决中所认定的那几项。他还涉嫌一宗故意杀人案,在张被执行死刑后,这宗杀人案如今已成“悬案”。
受此案拖累,另一名被张举报的“同案犯”徐浩至今仍在狱中。徐认为自己是被张文华陷害,多年来他一直在喊冤,却已经失去了与张文华当面对质的机会。而湖北省襄樊市中级法院认定:1997年7月24日晚,张文华与襄樊市传染病医院职工李峻为嫖娼产生矛盾,张文华遂生杀李之心。7月25日上午8时许,张文华邀约徐浩共同杀李。法院还认定了张徐两人共同杀李并抛尸的具体经过。
以旁观的法律人视角来看徐浩案,我无法确认徐浩未参与杀人。但刑事案件的定案标准,并不是被告有可能犯了案,而是要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里的“确实、充分”,具体来说,首先要求据以定案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其次要求每个证据必须和待证的犯罪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具有证明力;再次,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最后,所有证据在总体上已足以对所要证明的犯罪事实得出确实无疑的结论,即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而得出惟一结论。
从报道中看,指控徐浩杀人的证据似乎远未达到“确实、充分”。一是没有直接证据,二是所有间接证据并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三是现有证据存在多处瑕疵。依“疑点归于被告”的原则,疑罪应当从无。
佘祥林案当年也是一样,本应“疑罪从无”,法院却来了个“疑罪从轻”。对故意杀人犯无其他可以减轻的情节,法院本可直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法院基于疑点而故意判处死缓或更轻的刑罚,以便留有余地。佘祥林和徐浩都是这一特殊的境遇中,被“轻判”送入监狱——— 他们本不该被判处任何刑罚。
和佘祥林案一样,张文华案和徐浩案也给中国刑事司法体制留下了一连串的问号。在张文华案中,为何张冒用他人姓名走完了整个刑事诉讼流程也没被发现?张文华并不是“顶包者”,但如果真有顶包者前来冒名受罚,公安司法机关又如何保证在执行死刑之前能够发现顶包的事实?
在徐浩案中,警方并未找到能够证明徐浩作案的直接证据,仅有一把刀鞘但上面并无徐的指纹,其他作案凶器如锤子、绳索等,以及血衣均无一找到。同案犯未抓获,现有证据又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这样的案子缘何能诉得出去还判得下来?根据报道,本案中的证人在辨认程序中,也明显违背了程序正义。
最近北京披露的一起“无尸不起诉案”,恰可作为上述冤狱的一个注脚。一名后妈承认因家庭矛盾,伙同另一男子杀死了继女,并将尸体掩埋。然而时隔9年后,警方仍然没有在嫌疑人指认的埋尸地点发现被害人遗骸。由于缺乏必要的证据,去年10月18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决定对两人做出不起诉决定。这起“无尸不起诉”的个案,尽管也引发了一些争议,但在平面媒体上,却是赞誉多过批评。媒体更愿强调该案的不起诉合乎“以证据为根据”的正当程序。
正当程序不该成为“特供品”,张文华案已然随着他的死而终结,但徐浩案仍在等待司法机关一个说法。这不只关乎徐浩一个人的正义,更关乎社会对司法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