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学界深入研讨、充分论证和强烈呼吁,中央决策层接受了农民产权及其保护的理论。温家宝总理2011年12月28日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代表中央指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是法律赋予农民的合法财产权利,无论他们是否还需要以此来作基本保障,也无论他们是留在农村还是进入城镇,任何人都无权剥夺。”
本文的研究认为,农民产权中除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外,还有一个重要的产权即农民金融运作权,急需尽快确立并还权给农民,使农民拥有充分而有保障的金融运作权。
所谓农民金融运作权,按照我们的理解,指的是农民具有的在国家政策与法律允许下组建金融机构、运作金融产品与服务并从中获取利益,以及从金融机构获得金融服务的权利。
长期来,我国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不可流转、不能抵押,从闸口上切掉农村土地任何“资产化”的可能,只能经由所属城市政府收储、整理之后,才可以远远高出补偿给农民的价格而以“天价”拍出、收益主要归政府相一致,农村实行极严格的金融压制,农民中那些具有一时不用货币的农民,只能将这些货币存入官办的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具有将这些货币经由自己的金融组织使其增值的机会、平台和权利。
农民应得的“货币资本化权”被剥夺后,一方面官办的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极少且其运作不利于农民,另一方面官办的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货币资本化运作后的收益被其股东独吞,农民不能分享,特别是这些官办金融机构在没有有效市场竞争的环境下基本没有服务态度的改善和效率的提高,还经常向政府要补贴要政策优惠,形成了难以走出的恶性循环。
实际上,农民通过自己的金融机构获得“货币资本化权”,是他们在政府没有出现时就已发生的权利。历史史料证明,政府产生后对农民通过自己的金融机构获得“货币资本化权”持尊重、承认与保护态度,社会经济就繁荣,老百姓就富裕,政府赋税相应增加,国家由此强盛;反之,政府对农民通过自己的金融机构获得“货币资本化权”持歧视、压制与打击态度,社会经济就萧条,老百姓陷入穷困,政府赋税随之减少,国家进入虚弱状态。
诺贝尔和平奖获得者、发明出以扶贫为特证的孟加拉国乡村银行小额信贷(GB)模式的穆罕默德.尤努斯教授有句名言,说的是穷人获得贷款用于发展家庭经营而增加收入,是他们应该得到的、“天赋”的发展权力——“人权”。
在长期“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年代,我们曾经大批特批“人权”,错误的认为“人权”是资产阶级的专利品,无产阶级可以蔑视“人权”、可以不要“人权”、可以不讲“人权”。那么,无产阶级要什么呢?按照当时的流行说法,要的是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包括“地、富、反、坏、右”)的“阶级斗争”,而且这种“阶级斗争”要“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要的是无产阶级把资产阶级“打翻在地,再踏上一只脚”!那年头,神州大地一片血腥杀气,人人自危。通过拨乱反正,人们终于认识到这一理论的错误之处,在于完全忘记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只有解放全人类才能解放自己”的真理。在这一错误理论指导下,什么关心穷人的贷款这一“天赋”“人权”,什么扶持贫困,什么改革金融体制,统统忘到了脑后,丢到了“九霄云外”。
粉碎了以江青为头目的、万恶的、祸国殃民的、全国人民恨之入骨的“四人帮”,经历了理论上的拨乱反正,我们终于明白了这样的真理,即无产阶级革命的目的,是解放全人类,是实现社会公平;无产阶级是最大公无私的阶级,也是最讲“人权”的阶级。无产阶级不应该把“人权”恭手让给资产阶级的。无产阶级要解放全人类,要讲“人权”,要实现社会公平,就必须真正地、而不是口头上的关心穷人、爱护穷人、帮助穷人。而要真正的关心穷人、爱护穷人、帮助穷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是把穷人获得贷款而发展家庭经营、增加收入的权利,完完全全地、不折不扣地归还给他们,而不是以任何借口加以扣留、阻挡,更不能加以禁止。
农民要不要金融运作权,这在我国是长期来没有达成共识的一个问题。在国家银监会2006年底同意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并分别试点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金融机构中,农村资金互助社最受冷落,全国至今登记注册的不过数十家。于是有人便据此作为农民不需要自己的金融组织,进而认为农民不需要金融运作权的有力证据。
我和我的同事多次农村调查都发现,农民普遍要求获得金融贷款,普遍要求成立自己的金融组织,普遍要求金融运作权。我曾陪同联合国大学项目官员梁络辉先生、泰国清迈大学Kanok Rerkasem教授组成评估组到我主持的云南省大理州南涧一组自治县沙乐和临沧市云县后箐彝族乡,就全球环境基金(GEF)/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资助的项目点评估,村民当着国际专家的面纷纷要求帮助他们协调贷款。
农民发展家庭经营贷不到款,特别是贫困户贷款“难于上青天”,这是大家都看到的事实。据银监会统计,2007年末,中国约2.3亿农户,有贷款需求的约有1.2亿户,其中,获得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的农户数超过7800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33.2%。这就是说,中国的农民至今仍然有64.8%的农户没有或不能获得贷款。如果剔出农村大户、富裕户们在一年内的重复贷款,这个比例还要下降。另据中国经济时报记者李国鹏、杨明2012年6月10日报道,河南省金融学会秘书长张树忠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资金互助合作社、小贷公司、农信社以及改制后的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加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国开行、农发行、农行等银行的农村金融部已构成了河南农村金融体系的多元化格局。 但是,这些只是形式,但真正发挥作用、效果好的太缺乏了,总的评价是农村金融困局依旧。
那么,为农民设计的农村资金互助社为什么发展几乎处于停滞状态?其真实原因在于,农村资金互助社是农民自己的金融组织,有关部门倡导、鼓励、组织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一般来说得不到好处,说不定还有风险,因此没有积极性,甚至阻挠。而银监会的审慎监管和正规化运营的要求,使其运营成本不堪重负。此外,还与许多人对农村资金互助社在农村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仅仅把农村资金互助社作为农村金融市场的补充,这显然是不对的。如果不能充分认识农民自己金融的功能和作用,农村金融改革就没有抓手,也很难推进,农村金融体系根本建立不起来。
长期来,我国政府、社会各界特别是理论精英们,头脑里对农民搞金融形成了一些约定俗成的错误理论认识。这些错误的理论认识,归结起来主要的有:“农民素质低,不会搞金融”;“农民搞金融风险很大,会引起天下大乱”;“农民愚昧,不适合使用金融”,等等。
只要不抱成见,大家都会承认我国民间屡禁不止的民间借贷,就是老百姓自己运作的,虽然媒体屡有报道还不起、赖账、逼债等典型案件,不过总的看是成功的占大多数,不良率不比官办的金融机构多多少,反证了老百姓有能力运作金融。另据不完全信息,近十几年来,国内曾出现一批农民自己运作金融的案例,从1995年前后贵州省草海试验的农民基金,笔者2001年在云南省大理州南涧县和临沧市云县试验的46个村民社区和发展基金,张德元教授2005年在安徽省小井庄试验社区发展基金,2007年3月9日开业的吉林省梨树县闫家村百信农村资金互助社,2007年3月20日开业的甘肃省景泰县龙湾村石林农村资金互助社,2007年3月23日开业甘肃省定西市岷县洮珠村岷县洮珠村岷鑫农村资金互助社等,这些农民基金之所以能够运作起来、发展下去的实验证明,农民完全有能力自己运作金融,更说明农民们具有一定的金融意识、金融知识、金融才能和金融诚信。这不但应了毛泽东说过的“群众是真正的英雄,而我们自己往往是幼稚可笑的”的名言,也应了舒尔茨的话,即世界上的农民对于自己经营的精打细算,连城市里的专家也自叹不如。
有人常常拿1980年代中后期试验的农村合作基金会(据资料,到1996年底,全国已有的2.1万个乡级和2.4万个村级农村合作基金会,融资规模大约为1500亿元),被1999年“一刀切”地取缔的教训说事,论证农民没有能力运作金融。其实,那时的农民合作基金会之所以出现问题,原因在于存在产权不清晰、管理不善、政府过多干预、缺少有效监管、出现大面积的兑付风险,甚至在局部地区出现了挤兑风波,其中最重要的在于县乡政府机关及其官员插手基金会,把基金会办成了“官员的提款机”的缘故。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实事求是、按照实际情况决定工作方针,这是我们党、政府所一贯倡导的原则。我国农村情况千差万别,农村合作基金会也并不是一个情况、一个模式、一样的有问题。恰恰相反,实际情况是有办得差的,也有办得好的。对办得好的,应该帮助它总结经验,使之好上加好,并且把他们的经验推广应用到其它地方;对办得差的,帮助它们总结教训,改正缺点、缺陷和错误,使之由差变好;对问题严重的,该清理的清理,该整顿的整顿,该取缔的取缔。然而,当时却不是采取这样的方针,而是不分好坏、不管“三七二十一”地一起清理整顿,“一刀切”地全部取缔了。
至于有关政府机关对农民办金融采取“管、卡、压、堵、整、打”等行为,虽然可以找出许多借口,但是从出发点、过程和后果来看,确实是很不应该的。第一,这完全不符合政府机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三个代表”等职责的要求;第二,这完全不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关于尊重农民、服务农民、赋予农民自主权等要求;第三,政府机关通过对农民办金融采取“管、卡、压、堵、整、打”等行为,把农村金融乃至农村经济搞死,严重影响国家经济建设;第四,长期打压农民金融,农民们不得不在压抑中生存,总有一天会爆发反抗,最终引起社会不稳定。
把农民应有的金融运作权还给农民,一个基本的前提是农民是我国人群中信用最高最好的人群。
据新华社记者报道,2007年4月20日至22日,温家宝总理在江西省调研时说:“农村小额信贷在农民发展经济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目前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正在扩大规模。要懂得一个道理:农民是最讲信用的。”
好一个“农民是最讲信用的!”我理解,温家宝总理这句称赞话里用的“最”字,就是指的在全国,没有比农民的信用再好的了。那么,农民为什么最讲信用呢?
农民是最讲信用的,这是从大量统计资料分析中得出的结论。最早的数据,要数孟加拉国尤诺斯教授创办的乡村银行小额信贷(GB)模式,农民还款率85%以上。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杜晓山教授等人1994年引入并复制的GB模式,先后共投入贷款资本金1500万元,累计发放贷款1亿多元,到2005年底获贷款支持的贫困户16000户,累计受益农户近4万户,覆盖贫困人口约15万人,农民还款率90%以上。此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援华农村发展与扶贫的项目,大约有300多个,农民还款率也都在85%以上。笔者2001年起主持全球环境基金(GEF)/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资助的行动研究项目《中国云南省山地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保护市范项目(YUEP)》,在云南省的2个贫困县、6个乡、48个村,成立了46个社区村民组织,由村民组织运作46个村民基金,基金按小额信贷的模式放贷,止2005年底,累计对2211户贫困户贷款168万元,农户项目成功率95%,按期还款率100%。由此得出结论:农户特别是贫困农户的民主意识很强、金融意识不比城里人差、诚信度非常高的理论结论。
当然,这里谈的农民的高信用,是在一定的制度的约束条件下。因为,研究任何问题都必须设定约束条件。没有约束条件的研究,不能被称作是科学的研究。那么,都有哪些约束条件保证了农民具有排在第一位的信用呢?一是真正帮助农民的金融活动;二是贷款农户若干户结成联保小组,
一户到期还款不起,另几户帮其代还;三是排除行政干预;四是与农民有关的金融活动及其信息全部公开。正是用这四个标准衡量,参与上述有关金融活动的农民,创造了温家宝总理称赞的“农民是最讲信用的”的奇迹。然而,我们也看到,在现有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等的金融活动中,由于不坚持排除行政干预和金融活动信息全部公开的约束条件,参与其中的农民却没有达到温家宝总理称赞的“农民是最讲信用的”的奇迹水平。
此外,农民之所以愿意“最讲信用”,还在于农民生活在农村熟人社会,大家彼此之间非常熟悉,几乎没有什么秘密可保,如果一个人、一家农户不讲信用,借了钱不还,也就丧失了在村里的信用,就会受到大家的道德与舆论的谴责。而城镇里的居民,生活在公民社会,除了本人所在的单位及其亲朋好友圈子里大家互相熟悉外,多数都处于并不了解的状态,有的住在同一个小区、同一栋楼房,但是却互不认识,“老死不相往来”,叫不起名字,一个人、一家人是否贷了款、贷的款还了没有,诸如此类的信息根本没有人会过问,更没有人会计较,因而不会象农村中那样的评价降低、甚至于遭到道德和舆论监督的问题,因此不用担心信用高不高的问题。
鉴于1980年代中后期的农民合作基金会被“一刀切”取缔,2007年后试点的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被异化,农民运作金融必须另开新路。在此,可以借鉴台湾农协办金融的经验。
借鉴台湾农协办金融的经验,首先必须放开农民协会的闸门。改革开放初期,决策层曾有过成立农协的议题。我曾在一次国际研讨会的内部小型座谈会上,听中国农村改革早期的设计师杜润生老先生说过,1980年代中期为研究成立农会,他曾率团考察日本的农协,回来后向中央领导同志汇报过,但是中央没有就成立农会做出决策。此后,成立农会便被搁置至今。
一些人不赞成农民成立农会、不同意农会办金融的理由之一,是所谓的允许农民成立农会、允许农会办金融,就会搞乱农村。这一命题的错误显然的是三个不明白:一是不明白农民成立农会后,就可以通过自己的组织代表自己的利益、保障自己的权益,而这不正是共产党和人民政府所追求的吗?如果有共产党和人民政府所追求保护农民利益,又有农民自己的组织保护农民自己的利益,不是有双重保障吗?!而现在,只有一个保障,也就不能不造成大量的被地方政府官员侵害利益的农民用象现在这样成效极低地单个上访,上访受阻往往形成群体事件。二是不明白政府可以从过去面对广大的分散农户、转变成面对个别的农民的组织的代表,也就不但信息畅通,而且也好与其进行“一对一”的有效谈判,便于解决问题。有学者曾调侃说:“政府如若收买农民代表,不是更好地达到自己的目标!”三是不明白农民成立了自己的组织,就可以让自己的组织代表自己,从而维权也就能够规范化、理性化、法制化,恰恰是有利于农村稳定。
一些人不赞成农民成立农会、不同意农会办金融的另一个理由,是所谓的允许农民成立农会、允许农会办金融,就不利于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这一命题的荒谬在于,把农会和农会办金融,与共产党和政府的领导,这两个不同的概念混淆了起来。农会是农民自己的自治组织,农会办金融是农会的一项具体业务,当然这项业务很重要。政府是国家机器,是包括农民在内的国家公民授权的执政者。过去,在所谓“一元化”的理论下,党和政府不分,党、政府和群众组织不分,实践证明弊多利少,不是一个好的制度设计。因此,中国改革总设计师邓小平才做出了党政分开的战略部署,但是遗憾的是:时代没有给予邓小平有关党、政府和群众组织分开的机会和舞台。
其实,允许农民成立农会、允许农会办金融,恰恰有利于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特别是,中国共产党在没有夺得政权时,就是靠发动农民、组织农会,通过暴动、造反,走的是“农村包围城市”的道路。夺取政权后,怎么能象国民党那样害怕农民成立农会呢?!在过去的政治高压下,人民群体特别是农民群众没有说话的自由,对党和政府只能是象雷锋实践的那样“驯服工具”。现在进入了信息化、国际化时代,再坚持过去那一套显然是不行了,再也回不到史无前例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状态,也就不能不允许人民讲话,也就不能不允许农民成立自己的组织。
有种观点认为,既然党提出了“三个代表”的理论,也就是说党和政府已经代表了农民,农民也就没有必要再成立自己的组织、也就没有必要由自己的组织来代表自己了。党提出“三个代表”的理论,这是对全党每一个党员的崇高要求、期望与努力方向,并不表示已经完完全全做到了。各地屡屡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恰恰说明我们的基层党组织、政府及其官员不但不代表农民,而且还异化为侵犯农民利益的主体。正如中共云南省委副书记、省长李纪恒在干部会上痛斥侵犯农民利益的孟连事件中的县乡官员,是所谓的“讲话没有听、办事没有人跟,百性用刀砍”,“还不如跳河算了”。
适应目前我国已进入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新阶段的实际,政府已经对构建农村金融新体系给予了税收优惠、财政补贴、政策扶持等。将这些优惠政策普惠给农民运作的金融,也就为农民行使金融运作权营造出良好发展的外部环境。
首先,转变长期以来形成的压制农村金融的一整套错误的理论观点和法规。
美国经济学家E.S.肖和R.I.麦金农提出金融压制理论,讲的是发展中国家抑制市场机制和不恰当的金融管理政策对经济成长和发展如何产生阻滞作用。金融压制理论当然也适用于解释我国农村金融。依据这种理论不难发现,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压制农村金融的一整套错误的理论观点和法规。例如“金融不能让个体私人来做”、“民间借贷是剥削农民”、“农民愚昧不会从事金融活动”、 “落后的农村经济不需要多少金融服务”、“农民不讲信用”、“农村金融风险大”等等。实际上,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金融风险,如果指的是不良贷款的话,那么四大国有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不良贷款达到了惊人的规模,如果不是中央财政拿出几万亿元“填窟窿”的话,他们早就破产了。而民间金融也出过一些事,但却无法与国有银行的风险来比。因此,允许并放开农民金融,就必须转变长期以来形成的压制农村金融的一整套错误的理论观点和法规。
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对农业、农村经济和农民实行特殊的、优惠的政府财政扶持政策,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客观过程与规律。遵循这一客观规律,国民经济将得到健康、顺利发展;违背这一客观规律,国民经济的发展将出现大的波动,甚至于产生社会动荡、政局不稳。而对农业、农村经济和农民实行特殊的、优惠的扶持,就包括了对农村民间基层金融组织发展的扶持和优惠政策。
相对于补贴种植业、农业加工业、农用生产资料生产企业、农村流通业来看,补贴农民金融业的效益不但不差,反而可能更大。这是因为,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也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邓小平早在1991年1月28日——2月18日视察上海时就指出:“金融很重要,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搞好了,一着棋活。全盘皆活。”这一经典性的评价深刻地揭示了金融在现代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金融适应经济的发展而产生,为经济服务,又反作用于经济,对经济的成长和运行发挥着举足轻重的影响。金融在农村经济发展中,主要发挥着以下重要功能与作用:一是聚敛功能,有利于迅速筹措“三农”建设所需的资金;二是配置功能,金融放贷的对象都是优质客户,有利于提高社会资金使用效率;三是命脉功能,有利于贷款客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四是反映功能,有利于人们正确认识和应对“三农”发展形势的变化,起着晴雨表的功能;五是调节功能,有利于市场机制功能的发挥;六是信用功能,有助于培养贷款客户乃至整个社会的法制观念和诚信氛围。
为此,政府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立并加大财政支持补贴的力度,确保新增财力向农业倾斜中的一部分补贴给农民金融,通过发挥农业财政支持的导向功能,建立农业投入的激励机制,吸引和带动全社会的农业投入。
其三,政府购买审计。
鼓励一大批会计师事物所、审计师事物所等,通过竞争承担农村金融以及农业补贴等扶持农业资金的审计。实际上,这也就是政府购买审计。在政府购买的审计过程中,实际包含着审计人员对农民运作金融的培训。相对于政府花许多钱举办的花样繁多的培训,这种审计培训是真刀真枪的培训真货,对当事者的帮助提高是货真价实的,最具有实用性。
参考文献
1.车玉明、董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在京举行 温家宝讲话,新华网 2011年12月27日 18:18:03。
2.赵俊臣:中国农村金融新体系构建研究——以云南省为例,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9月北京版。
云南省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