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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福营:转型时期的中国农村社会成员结构变迁

  

  从一定意义上说,社会发展是社会结构的转型过程。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社会进入了前所未有的社会转型期,伴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和现代化的高速发展,农村社会成员开始急剧分化和多向重组,促使中国农村社会成员结构由简单向复杂转变。农村社会成员结构的变迁既是中国社会向现代化转型的结果,又是我国社会结构转型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这一变化势必会对中国农村乃至整个社会的发展形成深刻影响,因此,全面地考察转型时期的农村社会成员结构及其变迁,是科学认识当代中国社会和我国现代化发展规律的重要前提。

  

  一、改革以来农村社会成员的分化及其结构变迁

  

  所谓结构是指事物的构成部分之间相互关联的方式。社会结构主要是指各种社会关系在时空坐标上的分布状态。它包括各种经济关系、政治关系、阶级关系、阶层关系、群体关系、社区关系、组织关系等的分布状态。本文考察和研究的农村社会成员结构,从理论上讲,包括三个内容:阶级、阶层、利益群体。是一个比社会阶级结构更为广泛的概念。

  

  农村社会成员结构的变迁是与社会的发展紧密相联的,它既是社会发展的结果,同时本身又是社会发展的表现。在历史的发展进程中,农村社会成员结构处在不断的变迁之中。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中国农村社会成员结构的演变过程,大致可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为界线,分为改革前和改革后二个阶段。在改革前的30年里,随着对土地等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的改变和社会经济、政治关系的调整,农村社会成员及其结构也相应地发生着变化和重组。经过土地改革运动——农业合作化运动——人民公社化运动,我国农村逐步确立了政社合一、高度集权的人民公社体制。这种体制一直延续20年未曾改变。在人民公社体制下,广大农村实行单一的集体所有制,农村社会成员的生活消费品按工分配,收入差别很小;农村社会成员的社会身份不是由经济条件所决定,而是由政治条件及其表现所决定;传统的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尚存在,但每个人的社会地位不再由先赋性条件所确立,血缘和地缘关系特别是地缘关系在社会结构中的重要性大大下降;组织上政社合一,人民公社及其下辖的生产大队和生产小队既是农村的经济组织,又是农村基层政权组织,统摄其辖区内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军事活动,直接影响到农村社会成员的身份和权利。如此,农村社会结构的多元化趋势遭到扼止,农村社会成员结构由原来的地主、富农、中农、贫农、雇农等变为只有干部与社员二个层次,变得相当简单。除极少数的农村干部之外,数亿公社社员之间已不再具有明显的社会等级差异,彼此在身份上都是均质性的。而且全国各地农村社会关系模式也几乎没有什么区别,彼此在社会成员结构上都是同构性的。这种均质同构的农村社会成员结构格局,尽管有利于计划体制的单一管理要求,有利于实现强大的社会动员,但过分地遏制了农村在多方面的社会差别,隐藏着许多社会问题。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地区率先开始改革,逐步实行以家庭承包为核心的农业经营制度,实现了农业生产微观组织的重构,农户取代生产队成为农业经济的细胞。相应地,承包农民取代公社社员成为农业生产和农村社会发展的基本力量,成为新时期农村社会成员的具体表现形式。这一切促使农村组织系统的基础和运行方式随之发生根本变化,导致了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

  

  20世纪80年代启动的农村改革,其一个突出的特点是下放权力,以此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正如邓小平所说:“调动积极性,权力下放是主要的内容。我们农村改革之所以见效,就是因为给农民更多的自主权,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⑴在自主性和多样性原则指导下的农村改革,使得农户有了生产经营的自主权,农村社会成员有了自由流动的可能,村社区有了自主选择发展道路的权利,从而为农村社会成员的分化提供了体制前提。而普遍推行家庭承包制所带来的农村劳动力的再解放,使长久隐匿于集体劳动之中的农业劳动力剩余问题日益显化,形成一股强大的势能,推动农业剩余劳动力向外转移。于是,随着限制农村人口流动的政策及城乡关系的逐步放开和松动,以及市场机制被引入农村,致使农村人口的社会流动受利益驱动在不同经济单位之间、产业之间、社区之间全面展开。

  

  

  [1]1、农村社会成员在不同经济单位之间流动。产权结构的改变势必带来社会成员结构的变化。改革以来,我国产权结构作了重大调整,随着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等多种所有制经济的迅速发展,从根本上突破了一大二公的经济旧格局,逐步形成了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新格局,并且同种所有制经济允许有不同的经营方式。与此相应,原来被固着在农村集体组织中的农村社会成员开始离开农村集体单位或家庭农业经济单位,在不同所有制经济单位之间发生了明显的流动。在人民公社时期,农村社会基本上是由单一的公社社员构成。20世纪80年代后,随着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公社社员随之消失,代之而起的是家庭承包劳动者、乡镇企业集体劳动者、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主、受雇民工等。农村社会成员正日益从家庭承包经济中转移出来,到其它经济单位从业,由此发生了产权身份的转换。

  

  2、农村社会成员在产业间的流动。改革前,农村社会成员被束缚于农业,产业间的流动极少发生。改革以来,农村社会成员从事非农产业受到鼓励和支持,因此,大批的剩余劳动力开始向非农产业转移。就职业身份而言,这些完全或部分地从农业劳动中转移出来的农村社会成员已经不再是完全意义上的农业劳动者,而成为非农劳动者或兼业型劳动者。

  

  3、农村社会成员在社区间的流动。跨社区的空间流动是改革以来我国农村社会成员流动的最明显的特点之一。首先,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城乡关系的松动,农村社会成员的城乡流动率加大。相当一部分农村社会成员流入城市务工经商,他们在城市工作和生活,城市是他们的主要活动空间,所以,从社区身份定位,他们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农村劳动者,而成为事实上的城市劳动者。其次,随着农村小城镇的迅速崛起,不少农村社会成员流入小城镇,成为城镇劳动者。再次,还有部分的农村劳动力在利益的驱动下,流向异地农村,形成为农村社会成员跨区域流动的新一族。

  

  总之,在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中国农村社会成员实现了多元化的转移和流动,由此导致了农民的身份转换。

  

  在特定意义上说,农村社会成员与其它劳动者一样,总是在一定的社区和一定的单位里从事着一定的劳动,均内在地包含着三种身份:一是产权身份,即人们对生产资料的权力,特别是其所有权和经营权;二是职业身份,即人们所从事的职业;三是社区身份,即人们工作和生活的社区类别。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农村社会成员分化及其结构变迁,说到底就是通过农村社会成员的身份改变而实现的。由于当前中国农村社会成员的流动是多元化的,就流动单位而言,他们可以选择公有单位,也可以选择个私企业、三资企业,以及其它所有制经济单位;就流动职业而言,他们可以选择到二、三产业部门工作,也可以坚持务农或从事兼业劳动;从流动地域而言,他们可以留守本地农村、进入城填、或去异地农村。因此,造成了农村社会成员三种身份转换的异步性和多样化。许多农村社会成员或改变产权身份、或变换职业身份、或转变社区身份,从而导致农村社会成员彼此之间明显的地位差别和利益不同,均质性的农村社会成员分化为若干阶层和群体。相应地,农村社会成员结构呈现出多元化和复杂化状态。所以,今日的中国农村社会成员不再只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不再只是在农村生活和工作,也不再只是与集体生产资料相结合。彼此之间的地位不同和身份差别已显而易见,农村社会成员已经分离为若干阶层。所以,“公社社员”或“农业劳动者”、“农村劳动者”、“集体劳动者”等概念已无法涵盖当今的中国农村社会成员。

  

  然而,已经分化为不同阶层的这些农村社会成员仍然具有一些共同性:(1)户籍在农村,都是现行户籍分类中的“农村户口”;(2)都是户籍所在地社区集体经济的所有者;(3)绝大多数的家庭仍在农村,且拥有一份承包田;(4)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很大程度上与农村相联系。因此,依然是一个或多或少保留着传统农民属性的社会群体。正因为这样,人们常沿用“农民”概念来称呼,本文则统称为农村社会成员。

  

  二、现阶段农村社会成员的多维分层

  

  伴随着农村现代化建设和改革的发展,农村社会成员通过多元化的社会流动实现了新的分化组合。所以,要研究转型时期的复杂的农村社会成员结构,首先必须在社会成员结构分析方法上实现新的突破。通过方法论的创新,以期科学、客观地揭示转型时期的农村社会成员构成状况,协调各种农村社会力量之间的关系,推动社会发展。

  

  从新时期中国农村的客观实际出发,笔者主张对农村社会成员结构实行多视角、全方位的分析。在当前,则应以社会阶层结构的研究为突破口来带动整个农村社会成员结构的研究。这是因为,在转型时期的中国农村社会,阶级的存在将日益简单化;相反,阶层则日益多样化、复杂化。无论从社会表层,还是社会的深层看,均存在着众多的阶层,并出现了不少由于各个阶层人员之间互相渗透而产生的边缘阶层等。对于转型期丰富多采的农村社会阶层的状况,有必要进行多视角全方位的分析,特别是要从现阶段农村社会成员分化的原因出发,选取若干坐标,对当今的农村社会成员做多维的阶层分析。为此,笔者提出社会阶层结构多维分析法。

  

  所谓社会阶层结构多维分析法,简单地说,就是依据社会成员的内在特性和利益关系,从不同的角度选取多种坐标,把社会成员分成若干个阶层系列,并进一步对处于不同系列的各个社会阶层的社会地位、社会作用、演变趋势等进行具体分析,从而揭示社会阶层结构的特点和演变规律,把握阶层间的相互关系,以期正确处理它们之间的矛盾,充分发挥全体社会成员的积极性。社会阶层结构多维分析与传统的阶级分析相比较,主要的区别在于:

  

  其一,阶级分析是以经济关系为基础,以生产资料占有关系为标准来划分阶级,阐明社会的阶级结构;社会阶层结构多维分析则从社会关系的不同侧面,多视角、全方位地划分阶层,阐明社会的阶层结构。

  

  其二,阶级分析以揭示社会阶级的利益对立,特别是剥削阶级与被剥削阶级之间矛盾的不可调和为出发点;而社会阶层多维分析则以揭示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阶层利益差别,协调不同阶层之间的人民内部矛盾为目的。

  

  其三,阶级分析为制定革命的路线、方针、政策提供依据;而社会阶层结构多维分析则以合理配置社会力量,促进社会稳定与发展为归宿。

  

  从一定意义上说,在历史唯物主义的指导下,从客观实际和社会发展需要出发,选择一种新的社会分析方法来研究转型时期的中国农村社会成员结构,这是历史提出的新要求。而社会阶层结构多维分析法,正是实现这一历史要求的一种方法论尝试。

  

  阶层是社会结构序列中,具有某方面相同性质的人群团体的统称。由于社会结构的排列次序不是唯一的,所以,划分阶层的标准就具有了多变性。区分阶层常常只是为了某种需要突出某一人群有别于其它人群的特殊性,这样,分层的标准会因研究的目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因此,划分阶层的标准具有不确定性。正是因为这样,使阶层分析区别于阶级分析,可以具体、灵活地对社会结构作多重考察。基于这样的认识,本文试图运用社会阶层结构多维分析法,对转型时期的中国农村社会成员进行多维的阶层划分。

  

  当然,社会分层结构是一种客观的结构,我们强调分层标准的多变性和不确定性,并不是说研究者可以随心所欲地创造一种结构。分层的标准不能依研究者的偏好而任意确定,只能从社会现实中科学抽象出来;分层的关键是从社会现实中发现分层标准的逻辑起点。⑵

  

  我们认为,当前时期中国农村社会成员的分化主要是通过其产权、职业、社区等身份的转换而发生的。具体点说,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产权制度改革及其所带来的所有制形式和资产经营方式的多样化,导致了农村社会成员产权身份的变化和多样化;城乡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农村产业的多样化,引起了相当部分农村社会成员职业身份的多元化转换;社区结构的演变和农村小城镇的出现,以及农村社会成员的跨区域流动,造成了农村社会成员之间的社区身份的差别。正是农村社会成员流动的多元性和各种身份变换的异步性,造成了农村社会成员彼此之间的地位差别和利益不同,产生了阶层化。因此,我们认为,

  从农村社会成员分化的基本原因出发,按阶层结构多维分析的原则,现阶段的中国农村社会成员大致可分为三个阶层系列。

  

  系列之一:根据对生产资料所有权和经营权的不同组合划分的产权阶层系列。

  

  家庭承包制的推行,使农村社会成员由人民公社时期的公社社员演变为家庭承包劳动者。这时的农村社会成员仍然是同质的。经过20年的分化组合后,现在有相当部分农村社会成员已从均质性的家庭承包劳动者中分离出来,形成为由特定产权关系联结的新阶层。如此,按生产资料所有权和经营权的不同组合进行分类,现阶段我国农村社会成员已分化为家庭承包劳动者、乡村集体劳动者、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主、受雇民工等阶层。

  

  家庭承包劳动者阶层是由承包了部分集体的生产资料,并与自有的生产资料相混合,实行家庭经营的农村社会成员所组成的社会群体。这一阶层与农村家庭经营形式密切联系,既是家庭经营的生产资料中集体部分的公有者和承包者,又是自己部分的私有者,并且对两部分生产资料都具有经营自主权。这样就形成了一种特殊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经营权的组合,使之成为一个独立的产权阶层。

  

  乡村集体劳动者阶层,这里是指由乡镇、村集体所有或控股的企业中的本地职工和脱产的农村社区管理者所组成的社会群体。乡镇、村集体企业的本地职工通过人格化的集体单位,拥有本企业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权,并且具有企业的生产经营权。他们在取得一份与外地职工相同的甚至更多的劳动报酬之外,还可以从企业经营利润中分得一份以红利、公共福利、社区保障、公共服务等为具体表现形式的利益和好处,相应地,也承担着一定的企业经营风险。而农村社区管理者作为社区的当家人,代表村集体和村民群众管理社区集体经济和公共事务,推动社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是村社区集体财产的共有者,而且其相当部分人员正是集体经济具体经营者。

  

  个体劳动者阶层是指由主要使用自有的生产资料和家庭劳动力,从事某项专业劳动或自主经营小型工商业的农村社会成员所组成的社会群体。他们既是生产资料的小私有者,又是生产资料的自主经营者。具有区别于其它村民的产权身份,是一个有着特殊地位和利益要求的群体,并由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组织代表和表达其利益和意愿。

  

  私营企业主阶层是由兴办和经营私营企业的农村社会成员所组成的社会群体。当今中国的私营企业主拥有一定的生产资料、具有相当的经营管理才能、招雇了一定量的雇工,是兼企业生产资料所有者和经营者双重角色、业主和雇主两种身份于一体的特殊阶层。他们有对企业人、财、物的支配权,承担了企业生产经营决策和管理的职责,并占有雇工的剩余劳动。

  

   受雇民工阶层是指由那些受雇于各类单位或家庭,通过向受雇单位或家庭提供劳动获取报酬的农村社会成员所组成的群体。这一阶层构成相当复杂,有的受雇于公有企业、有的受雇于个体私营企业、有的在事业单位工作、有的受雇于农业大户、甚至于受某些家庭雇用从事家务劳动,等等。但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点,即对受雇单位或家庭的生产资料和财产无直接所有权,很少可能参与单位或家庭的决策和管理。而这一在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新阶层,与过去的雇佣工人又有本质区别,他们作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劳动者,已从根本上改变了 “一无所有”的境遇、摆脱了对资本的依附地位,在人格上、政治上、法律上与雇主处于平等地位。他们不是因为没有生产资料和生活来源而被迫出卖劳动力,而往往是为了能够得到一份比较优厚的经济待遇或看一看外面的世界而受雇,是一个非常特殊的产权阶层。

  

  系列之二:根据所从事的职业类型划分的职业阶层系列。

  

  20世纪80年代以来,农村社会成员的职业流动发展迅速,不少农村社会成员由此改变了职业身份。由于理论界对职业分类尚未取得一致,因而对农村社会成员的职业分层也众说纷纭。本文根据是否从事农业生产,宏观地把当今农村社会成员分为农业劳动者、非农业劳动者、兼业型劳动者等阶层。

  

  农业劳动者阶层是指由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村社会成员所组成的社会群体。包括在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牧业、渔业等部门从事生产和经营的全体农村社会成员。总体而言,这一阶层现在还是我国农村社会的主要构成,在社会成员中占多数。但它是其它职业阶层的母体,因此,从发展趋势看,其人数将随着工业化的推进而逐渐减少。首先是相对规模的缩小,然后是其绝对人数趋于下降,经过一个较长时期发展之后,最终无论是相对量还是绝对量都将成为农村社会成员的少数。

  

  非农业劳动者阶层是在二、三产业部门从业或经营的农村社会成员组合的社会群体。它不仅指在农村二、三产业从业或经营的村民,也包括在城镇二、三产业部门从业或经营的农村社会成员。这一阶层是从农业劳动者中分离出来的,在向工业化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发展迅速。就整体分析,这一阶层在当今中国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十分显要,已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

  

  兼业型劳动者阶层是指那些既从事农业又从事非农业的农村社会成员。其中有的以农业生产为主,同时兼营非农业行业;有的则主要从事非农产业,同时兼顾农业生产劳动。由于受制度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兼业现象在当前我国农村中较为普遍,特别是在江、浙一带农村随处可见。而本文所说的兼业型劳动者主要是指其中那些在农业和非农业上所用的劳动时间、所获得的收入大致相当的农村社会群体。无论如何,兼业的特性说明了这一阶层的人们只是部分地从传统农业劳动者中转移出来,还没有实现职业身份的彻底转换。

  

  系列之三:根据工作和生活所在地的社区性质划分的社区阶层系列。

  

  农民是传统定向的“乡下人”和农村劳动者,在人民公社制下,被死死地固着在户籍所在村,终身不得进行从业型异地流动。改革以来,随着对农民流动特别是进城务工经商的限制的松动,大批农村社会成员开始异地转移。如此,世代以村为主要活动空间的农村社会成员,有史以来第一次被分离为若干社区阶层。它们是:

  

  (1)城市农村劳动者阶层,是指以不同方式在城市工作和生活,但户籍仍在农村老家的社会群体。他们从事的是非农业劳动,有的在生活方式上已经接近乃至相同于城市市民,可是,由于一些制度性因素(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等),使之处于有别于城市市民的地位,无法获得城市市民享受的权益,而且有相当部分的权利和义务都与户籍所在的村相联系。所以,他们既属于城市,又属于农村,是一个处于城乡两种文化之间的边缘性阶层。

  

  (2)小城镇农村劳动者阶层,即由在小城镇中工作和生活的农村社会成员所组成的社会群体。小城镇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区结构演变中兴起的新型中介社区,是农村非农产业的主要聚汇地。小城镇农村劳动者兼含城市市民和乡村村民的双重特点,是我国工业化、城市化的产物和主力军。

  

  (3)乡村劳动者阶层,指由乡村各行各业的农村社会成员所组成的社会群体。他们不只是户籍在农村,而且工作和生活的活动空间也主要在农村,所以是真正意义上的“乡下人”。不过,经过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农村社会成员跨区域流动,在这一阶层中,除“本地人”之外又增添了一个“外地人”群体。从社区身份上看,两部分人都在乡村工作和生活,是农村劳动者,具有区别于其它两个社区阶层的共同的地位特征和利益要求。但是,两个群体彼此之间也存在着明显的地位和利益差别。在这里我们暂且不把它们作为不同的社区阶层加以区分。

  

  三、农村社会成员结构多元成层化变迁的社会影响

  

  如上所述,经过20多年的分化,原来均质性的农村社会成员,今天已经出现了角色和身份的多元化,地位和需求的差别化,从而形成了异常复杂、特殊的农村社会阶层结构。这种社会转型过程中发生的农村社会成员结构的多元成层化变迁,势必对中国社会发展产生深刻影响。

  

  第一,农村社会成员的多元化、分层化,使农村社会成员的利益主体和利益来源多元化、利益关系复杂化、利益矛盾明显化,形成了极其复杂的利益新格局和社会矛盾新体系,从而给社会利益协调和人民内部阶层矛盾的处理提出了新的课题。特别是社会转型中出现的阶层间的利益矛盾,如若处理不当,有可能演变为社会冲突,危及社会稳定与发展。同时,农村社会成员的多元成层化,有可能使一些层次的阶层和群体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居于特殊地位,获得满足其利益的较多机会,使平等的政治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扭曲。

  

  第二,农村社会成员结构的多元成层化变迁,造成了农村家庭成员身份的多样化。在传统社会中个人身份变换主要依赖于家庭地位的变化,家庭对个人的影响至关重要,所以,人们往往以家庭为单位进行阶级、阶层分析。在社会生活中,也比较注重家庭地位和家庭出身。而转型时期中国农村社会成员的分化和分层显然不同,尽管家庭仍然对农村社会成员个人的身份和阶层归属有着一定程度的影响,但个人已是构成阶层的基本单位,农村社会成员的身份变迁日益明显地呈现个体性。然而,不可否认,当下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过程之中,农村社会成员个人身份的变迁常常是与家庭成员的身份变迁彼此依赖的。一个成员进入或退出某一阶层,往往以别的家庭成员进入或退出其它阶层为前提。比如,部分家庭成员外出务工经商,其它家庭成员留在家里耕作承包田地,从事农业生产。由此造成了家庭成员阶层身份的多样化,他们或因为产权关系的不同、或因为从事的职业不同、或因为工作和生活的社区空间不同,而分属于不同的阶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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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成员身份的多样化,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家庭社会分化的表现,它使家庭的功能分化,削弱了家庭对个人的影响。从此,个人的身份变迁和个性发展不再以家庭地位而以个人的能力和素质为基础,影响农村社会成员个人身份转换和垂直流动的他致性因素减少,自致性因素增强。这必然会导致社会生活和社会心理的一系列变化,对农村社会成员的个性发展,进而对整个中国社会的发展造成深刻影响。

  

  此外,家庭成员身份的多样化,一方面引起了家庭内部的结构重构,并使得家庭内部利益主体多元化,一定程度地带来了家庭内部利益矛盾的增多,从而提出了家庭内部关系调适的新课题、新要求。另一方面,家庭成员阶层身份的多样化,使得家庭利益获得途径多元化,而相互依赖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利益又具有一定程度的互补性。这样,通过家庭内部的利益整合,可以减少社会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的发生。而这些都会对社会治理和发展造成不同程度和不同方式的影响。

  

  第三,农村社会成员结构的多元成层化变迁,导致了农村社会成员个人阶层身份的多重性。由农村社会成员分层的多元性所决定,一个农村社会成员既可以进入产权阶层系列,又可以进入职业阶层系列,还可以进入社区阶层系列,使每个农村社会成员都具有多重阶层身份。

  

  个人身份的多重性使个人利益分散于不同的阶层,个人所加入的每一个阶层都涉及其一部分利益。同时,每个阶层对于其成员都有具体和不同的要求。因此,个人不得不在这些不同的利益和要求之间进行权衡,从而弱化了阶层凝聚力,降低了个人对阶层间冲突的参与程度。

  

  然而,农村社会成员的产权地位、职业地位、社区地位之间的相关并非是完全的。通常的情况是,个人的诸种社会地位在社会阶层分层体系中分别属于不同的层次。换言之,农村社会成员个人的各种地位是不一致的。个人地位的不一致,或许可以实现各种地位及其所带来的利益之间的互补,但也必须看到,“某些类型的明显的地位不一致往往是紧张的一个来源”。⑶由于人们不能不偏不倚地以分析的眼光去看问题,使许多地位不一致的人容易觉得在社会互动中自己比别人得到的报偿更少,从而可能引起对社会的不满。另外,人们对自己的社会地位怀有某种程度的不满足,多数人都谋求在保留自己原有地位优越性的同时,获取其它阶层的地位优越性。为此,甚至于有可能以牺牲他人为代价,从而发生阶层间的矛盾和冲突。因此,改革以来出现的农村社会成员个人阶层身份的多重性和地位不一致问题,是正确调适转型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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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⑴《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42页。

  ⑵ 参见陆学艺等:《转型时期农民的阶层分化》,载《中国社会科学》,1992年第4期。

  ⑶ [美]格尔哈斯•伦斯基:《权力与特权:社会分层理论》,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108页。

  主要参考文献:

  1. 陆学艺主编:《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

  2. 李强:《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分层结构》,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

  3. 陈吉元等:《中国农村社会经济变迁(1949—1989)》,山西经济出版社,1993年。

  4. 陆学艺:《改革中的农村与农民》,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2年。

  5. 王春光:《中国农村社会变迁》,云南人民出版社,1996年。

  6. [美]格尔哈斯•伦斯基:《权力与特权:社会分层理论》,浙江人民出版 社,198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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