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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步军:新西兰合作社:灵活的资本结构和分配方式

  

  新西兰(New Zealand),位于太平洋西南部,海岸线长6900公里。属温带海洋性气候。面积27.0534万平方公里。人口384.28万(2000年12月)。新西兰是英联邦成员国。全国分为12个大区,设有74个地区行政机构(其中包括15个市政厅、58个区议会和查塔姆群岛议会)。首都惠灵顿是地球上最靠南的都城,人口34.6万(1999年6月人口普查)。货币:新西兰元。汇率(2000年12月底):1新西兰元=0.4284美元。新西兰是经济发达国家,以牧业为主,农牧产品出口占出口总量的60%以上。羊肉和奶制品出口量居世界第一位,羊毛出口量居世界第二位。国内生产总值1999/2000年度1016.49亿新元(约合435.46亿美元),人均26335新元(约合9712.68美元),增长率4.4%。1999/2000年度国民可支配收入992.49亿新元,人均22672新元,通货膨胀率4%,失业率5.6%。中新1972年12月22日建交,两国在各领域的友好合作关系发展顺利。据中国海关总署统计,2000年,中新双边贸易额为10.54亿美元,比1999年增长27.9%。其中中方出口额4.16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1.4%,进口额6.38亿美元,增长32.6%。1996年8月,中信公司投资5亿多美元购买新西兰森林采伐权,是中国在国外最大的投资项目之一。目前,中国在新投资约10.3亿美元,新西兰已成为中国在海外最大的投资目的地之一。

  

  一、发展概况

  

  新西兰发展较早的合作社是奶制品合作社,已有100多年的发展历史。目前,新西兰共有100多个合作社,分为农业合作社、保险合作社、金融合作社、消费合作社、供应合作社等几个门类,在国家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2000年,仅新西兰合作社协会会员社的年生产总值就达到了190亿新元,占新西兰GDP(1000亿新元)的19%。特别是在农村,由于家庭农场是新西兰主要的农业生产单位,生产规模小,劳动力缺乏,非常需要合作经济,这为农村合作社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农村合作社规模大,业务涉及面广,是为农服务的主力军。

  

  新西兰的农村合作社,形式多样,种类繁多。按照服务领域和生产对象的不同,分为农村保险合作社、奶制品合作社、肉类合作社、果品合作社、农资供应合作社、农村贸易合作社、超级市场合作社、管道商合作社等。农村保险合作社,由农场主共同组建,从事农村的保险业务,在新西兰农村保险业中占有30%的市场份额;奶制品合作社,主要从事牛奶的收购、加工、包装、销售等业务,新西兰的奶制品业100%由合作社控制,其中的95%供应出口;肉类合作社,主要从事收购、屠宰、分割、包装、销售等业务,全国50%的肉类由合作社经营,大部分产品供应出口;果品合作社,主要从事果品的收购、分级分类、包装、销售等业务,全国50%的果品由合作社经营,产品的绝大部分供应出口;农资供应合作社,主要从事化肥原料的进口、生产加工、混配、销售等业务,国内的市场的60%由农资供应合作社的控制;农村贸易合作社,由农村的贸易商店共同组建,主要从事商品采购、分装、配送等业务,新西兰50%的农村贸易商店、销售点由合作社控制;超级市场合作社,由超级市场、零售商店、连锁公司共同组建而成,主要从事商品的批量采购、分装、配送等业务,超市合作社新西兰国内的市场占有率为55%;管道商合作社,由排水管道零售商、批发商共同组建,主要从事排水管道的采购、销售等业务,在新西兰国内的市场占有率为40%。此外,还有谷物合作社、鲜花合作社、汽车零部件供应合作社、灌溉合作社、蜜蜂合作社、电力线路合作社、飞机播撒合作社、毛利人社区合作社、橄榄加工合作社、蚯蚓养殖合作社、保健服务合作社、特种羊毛合作社等多种不同类型的合作社合作社发展到农村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可谓无处不在。

  

  根据组建和经营管理模式的不同,合作社又可分为:(1)完全遵从合作社原则经营管理的传统合作社,(2)社员之间可以进行股份转让交易的新型合作社,(3)有身份股和投资股之分的双重股份合作社。这三种合作社没有第三方参加,都是按照合作社原则运作,受社员控制较好。(4)还有一类叫有限第三方股份合作社,这类合作社都具有社员股份和非社员股份之分,并允许社员以外的第三方投资入股,有的上市融资,成为上市公司,两种股份均有投票权,注重投资价值,农民控制程度不高。

  

  近些年来,新西兰合作社为提高生产经营能力和市场竞争力,通过合并和联合,不断扩大经营规模。如奶制品合作社,1990年全国有35个,到1998年合并减少至14个,到2000年进一步减少至5个。而这5个奶制品合作社又拥有新西兰奶制品局的股份,实际上他们已经联合成为一个合作社新西兰奶制品局原来是政府机构,但现已改制为合作股份制集团公司,是全国最大的奶制品集团公司。

  

  新西兰合作社协会是全国合作社的联合组织,主要职能是指导、协调、咨询。具体说,一是指导合作社的组建和营运;二是向政府游说,提出合作社立法或修订法律的有关建议;三是组织教育和培训工作,培训合作社的理事、员工和社员;四是组织合作社间的信息交流,提供信息服务;五是向社会公众宣传合作社。目前,新西兰合作社协会共有会员单位38个,约占新西兰全国合作社总数的40%。会员单位每年向协会上交会费,交纳会费的数额因合作社的规模大小而异,最大的合作社每年交纳3500新元,最小的合作社每年交纳250新元。协会理事会及理事会主席由成员社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再聘请专家为协会首席执行官。目前,协会的工作人员只有首席执行官1人,并且是兼职的。首席执行官要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协会情况。

  

  新西兰政府对合作社立法非常重视,制定了专门的合作社法。政府主要通过法律来规范合作社运营。新西兰没有专门管理合作社的政府机构,只是有一个注册机构。按合作社注册的企业就得遵守合作社法,按照合作社原则运营。合作社必须每年向政府上交年度报告。政府可以从年度报告中了解合作社的经营情况。

  

  二、合作社发展的特点

  

  (一)坚持合作社基本原则。新西兰合作社始终坚持自由开放的社员制及民有、民管、民享等合作社基本原则。合作社完全由社员自愿入股组建,入社自愿、退社自由,但合作社的集体财产不可分割,社员退社时,只退还其原始股金。为保证合作社坚持为社员服务和谋利益,《新西兰合作社公司法》规定合作社的主要业务活动,一是为社员提供商品和服务;二是加工或销售社员提供的商品;三是与社员进行商业交易;四是可以与非社员进行贸易活动。同时,合作社实行社员民主管理、按交易额分红为主的分配制度,坚持社员参与和利用,使合作社真正成为社员的合作经济组织。

  

  (二)灵活多样的资本结构和分配方式。坚持合作社基本原则,但不排除根据现实需要对合作社进行适时改革。在竞争日趋激烈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合作社发展了多种多样的资金组合方式,有身份股、投资股,有社员股、非社员股,还有上市融资的股份。社员的分配方式也随之有相应的改革,在根据利用程度进行返利、分红的基础上,也可以为投资股按股分红,一些非社员的股金也可以具有管理表决权,但对非社员股金和按股金分红进行一定限制。《新西兰合作社公司法》规定,合作社可以吸收非社员投资,并且可以拥有投票权,但至少要保证60%的投票权必须由与合作社发生交易关系的股东(社员)所拥有。这样既坚持了合作社原则,又发展了合作社的组织和管理模式。

  

  (三)坚持要求社员的参与和利用。新西兰的许多农业合作社规定,必须是目前拥有农场的农场主,才有资格成为社员。如果农场主把农场卖了,或不再经营农场了,他就不会再利用合作社,也就必须退股退社。比如,要加入奶制品合作社,社员一年要向合作社交售牛奶2000公升,要一次交2000新元作为股金。第2年仍要交2000公升牛奶,股份不变;如果多交1000公升,则需要再多交1000新元股金。股份持有量每年核算一次,若交售产品减少则减少股份,相反则增加股份。即社员拥有的股份与交售牛奶的数量是一致的。股金不分红,只是包含在收购价格中,即合作社支付给农民的价格比市场价格高出一部分。

  

  (四)实行科学、规范的管理体制。合作社的治理结构公司化、管理体制科学化,是新西兰合作社通用的管理模式。合作社是企业,就要按照企业来进行管理,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理事会代表所有者,经理层代表经营者,理事会与经理层分开。为了更好地控制和监督管理层,理事会一般要聘请1-2名专家作为理事会成员。理事会的职责主要是制定合作社的宏观大政方针,决定合作社的经营领域、发展方向,关注合作社的长远发展。理事会聘请高素质的经营管理专家任合作社经理即首席执行官。合作社经理作为雇员,不得持有合作社股份,不能是理事会成员。经理要对理事会负责,其职责主要是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决定合作社的营销策略和经营方针,管理、监督部门主管,负责合作社的日常经营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合作社经理聘用部门主管。部门主管要对经理负责,其职责主要是实施经理提出的营销策略和经营方针,雇佣、管理本部门员工。

  

  (五)重视教育和培训,坚持依法治社。新西兰合作社重视合作社的教育和培训。他们认为,对教育和培训再怎么强调也不过分,因为合作社要取得成功,必须要有效率,这就需要提高员工和社员的素质。通过教育和培训,使更多的人了解和支持合作社,在社员中普及合作社知识及专业知识。新西兰合作社不依赖政府,而是在国家规定的法律框架内,守法经营,依法治社,靠提高合作社自身的素质和能力生存发展。新西兰1996年出台的《合作社公司法》是全国性的合作社综合法规。另外,新西兰还有其它的单项合作社法来弥补综合法规的不足。这些单项法规主要是:1908年的《工业合作社法》、1955年的《互助保险法》、1965年的《建筑合作社法》、1982年的《共济、信贷协会法》。有关合作社的各项法律法规为合作社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创造了良好的环境条件。

  

  三、典型事例

  

  (一)新西兰奶制品局。是1961年成立的政府机构,主管全国奶制品业和奶制品合作社。1996年,新西兰政府把奶制品局合作社化、股份化,把奶制品局的股份卖给奶制品合作社,成为农民拥有的奶制品合作社的联合公司,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目前,奶制品局下设有许多子公司,其中,在全球共有80多家海外子公司,在新西兰国内有10家子公司,与115个国家进行贸易。新西兰奶制品局共有员工3000多人,其中总部有员工500人,有2000人分布全国各地的子公司,有500人派驻世界各地的子公司,国外子公司在当地共雇用7000名员工。新西兰奶制品局从事独立的生产经营活动,主要是从5个合作社购买牛奶,进行简单的二次加工,然后运销世界各地。奶制品局共生产经营860类产品,每类产品可以包装成几个牌子的商品,在市场上销售的商品共有1700多种。有95%的产品供应出口,在全球奶制品贸易中所占的市场份额为32%。新西兰奶制品局实际上生产和经营了全国绝大多数的奶制品,是奶制品行业的垄断者,也是新西兰最大的垄断公司,同时也是全国最大的出口贸易商。

  

  (二)新西兰阿希布顿合作社。是一个贸易合作社,固定社员2000名,占当地农场主总数的95%,股金1新元1股,每个社员最低为500股,最高不得超过4000股。其分红方式,一是社员凭社员卡在合作社所属商店购买商品时予以价格折扣,低于市场价;二是年终按交易额的1%返还利润,可以累计5年返还(不付利息),也可以累计10年返还(向社员计付利息)。

  

  (三)新西兰第一生产者合作社。是一个肉牛屠宰合作社合作社规定,1000新元为最低持股量,10000新元为最高持股量。社员加入合作社不需交现金,只要交售产品即可,到年底合作社实行按交易额返利,返利额不足1000新元的留在合作社,作为社员的股份;返利额在1000-10000新元的,则把1000新元以上部分的2/3以现金形式返还给社员,留下1/3在合作社中作为社员股份积累;返利额在10000新元以上的,则把10000新元以上部分全部返还给社员。

  

  四、几点启示

  

  (一)合作社的原则既要坚持,又要灵活应用。新西兰合作社是按照合作社原则来发展的,但是,在发展过程中适应新的形势又作了灵活处理,

  使合作社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得到不断革新和发展。新西兰在修订合作社法时赋予合作社更大的自由度,在社员入社上,既可以现金入股,也可以交售产品入股;既可以吸收社员股金,也可以吸收社员以外的投资,允许非社员股存在;合作社既可以对社员交易,也可以对非社员交易等等。在民主管理上,形式多种多样,并不强求一律。可以实行1人1票制,也可以实行1股1票制(按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决定);社员有投票权,非社员也可以有投票权(但控制一定比例);理事会成员从社员中选出,但同时可以从社会上聘任专家,作为极少数的非社员理事。在分配制度上,分配方式灵活多样,合作社盈余分配比例不作统一规定,可以多,也可以少,可以搞股金分红,也可以按交易额分红,或者二者并举。

  

  (二)合作社是特殊的企业。国际合作社联盟对合作社的定义是?quot;合作社是人们自愿联合起来,通过共同所有和民主管理的企业,来满足共同的经济和社会需求的自治组织。"这也表明了合作社本身就是一个企业。合作社是企业,但又不是一般的企业。合作社与一般企业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合作社的股东与交易对象是同一的,而一般公司的股东则不一定是其交易对象。《新西兰合作社公司法》规定了合作社的6个主要特征:(1)合作社可以按名义价值发行股票;(2)合作社要收回与合作社中止交易或违反交易规则者所持有的股份;(3)合作社必须接受停止与合作社交易者退回的股份;(4)合作社在社员退股时只支付其所持有股份的原始名义价值(发行价值),资产增值部分留在合作社;(5)合作社要按交易水平向社员进行惠顾返还(直接支付或配股);(6)合作社要按交易水平向社员分配年度红利。由此可见,新西兰合作社具有合作社和企业的双重特性,合作社是一种特殊的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作社作为市场竞争主体,与其他企业一样,必须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谋发展。

  

  (三)供销合作社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新西兰合作社在市场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挑战面前,在实践中不断地探索新的发展对策,不断地改革和完善自身,实现体制和机制创新。比如,合作社为获取更多的投资,实行资本多元化,吸收社员以外的资金;为了提高合作社的经营效率,采用公司化的治理结构,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聘选高素质的专家进入理事会,聘用高素质的经营管理人才担任合作社的经理。新西兰合作社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形成了5种合作社的基本模式,即:传统合作社、新生代合作社、双重股份混合合作社、有限第三方股份合作社、公司化合作社。我国供销合作社过去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官办"的为农服务机构,各级联合社是政府部门,社属企业等同于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和新西兰面临着同样的市场竞争,如何将供销社办成真正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合作经济新模式、新框架,是供销合作社面临的紧迫任务。为此,应该大力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大胆实践,积极探索各种各样的合作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既不能因循守旧,也不能生搬硬套,要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合作社模式。

  

  (四)要切实加强供销合作社法制建设。长期以来,我国供销合作社经营管理一直处于无法可依的状况。尤其是目前,社会各界对供销合作社的认识不一,我国现行法律所规定的法人类型又不完全适于供销合作社这一特殊法人,使供销合作社的法律地位难以认定。供销合作社资产被平调、网点被无偿拆迁、政府随意干预社务等现象,屡见不鲜。为此,建议政府加快我国合作社的立法步伐,尽快制定出台《合作社法》。在《合作社法》出台前,可先行制定《供销合作社法》或《供销合作社管理条例》,以此规范供销社的经营管理,保护其合法权益,加速改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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