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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光斌:早发达国家的政治发展次序问题

  

  【内容提要】今天看来相似性的西方政治体制是经历不同的政治发展秩序漫漫演变而来的,英国和美国沿着共和-经济发展-民主政治的秩序,法国则是民主-动荡-法治的秩序,德国和日本则是人格化权威结构-经济发展-国家失败-宪政民主的秩序。因此,在政治发展的道路上,不但发展中国家面临着“艰难的抉择”,早发达国家同样经历了不易的选择和演化。

  【关 键 词】共和/法治/民主/经济发展

  

  巴林顿?摩尔把从传统社会转向现代社会划分为以英、美、法为代表的自由民主道路,以德、日为代表的法西斯主义道路,以俄国、中国为代表的共产主义道路,他实在模糊了英、美、法之间的内在差异,或者说他刻意把历史道路的巨大差异作高度抽象化处理。在我们看来,英-美走的是一条先共和(即法治)后民主的道路,而法国走的是先民主后法治的道路。不同的道路使得它们之间的政治发展、进程和政治稳定状况完全不一样。亨廷顿以权威的合理化、结构的专门化和大众参与为标准,把早发达的英、美和欧洲大陆又区分为现代化的三种类型时,我们又认为亨廷顿又过分夸大了三者之间的不同。如果说有什么不同,那是法国不同于英、美,以及后来的德国不同于法国。而当亨廷顿明确地指出发展中国家的政治精英在经济发展、社会平等和大众参与之间面临“艰难选择”时,①“难以抉择”的何止发展中国家的政治精英,早发达国家的政治精英面临同样的困境,要知道他们的“选择”要么曾经给国家带来富强的荣耀,要么曾经给国家带来失败的灾难,只不过他们的“选择”似乎已经是那么遥远的事,似乎只有今天的发展中国家才面临“艰难选择”。

  为了理解民族国家成长中的共性问题或从传统社会转向现代社会的共性问题,对早发达国家做一粗线条的梳理,以让人明白发展中国家的很多问题、甚至包括政治发展道路这样的根本问题不为发展中国家所独有,早发达国家也同样存在。这里选择民族-国家成长中的几个根本性指标,即法治、经济和民主,作为比较研究出发点。在当下,民主与法治是一对老生常谈的概念。我认为,“法治”在某种程度上相当于古典主义的“共和”,因此今天的民主与法治在古典主义那里其实就是民主与共和的关系。无论是过去的共和还是今天的法治,说到底是规制和约束权力的制度问题,关乎的是权力\权威的类型,是法治化权力\权威的还是人治化的权力\权威?而民主则是一个产生权力(即谁当官)的过程和制度问题。有共和\法治而无民主,是一个大众权利得不到保障的不平等的社会,而有民主无共和\法治,政治的稳定性则可能得不到保障。这样,我们看到,法治、民主与经济,虽然就是政治与经济的关系与次序问题,但是政治中的法治与民主在现代化历程中又难以作简约化处理,因为一个是关于权力\权威的合理化问题,一个是关于权力的大众性问题。据此,法治、民主与经济,就成为我们的比较政治发展次序的基本变量。

  按照法治\共和、民主与经济的基本标准,可以把早发达国家的政治发展次序分为三种“理想类型”,即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共和——经济——民主型”,以法国为代表的“民主——经济——法治型”和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威权——经济——宪政民主型”。

  

  共和-经济发展-民主政治的发展次序

  

  英国1688年的“光荣革命”所实现的,既是如洛克所说的“议会主权”,甚至如卢梭的“人民主权”,也是古希腊、古罗马所追求的共和国。“共和”乃众人之事,是民众之国,而非君主一人之国。因此,洛克-卢梭的“主权”思想在某种意义上只不过是古希腊-古罗马跨越千年中世纪后的思想再现,只不过“人民”从少数人扩展到多数人,从集体概念逐步演变为具有人的解放旗帜下的个体色彩。

  “光荣革命”本身并没有改变英国的传统,只不过将“主权”从君主转移到议会,并经过此后一百多年的王权与议会的较量,直至形成了“王在法下”的几个世纪来的追求。无论是“议会主权”还是“王在法下”,体现的既有古典意义上的共和,也有当今意义上的法治。无论是国王还是当选官员,其权力和行为都受到法律的规制,而法律是由议会颁发的,议会则由选民选举的代表构成。因此。“光荣革命”后的英国政治既可以说是共和国,也可以说是法治政体,即我们常说的君主立宪政体。只有在这种法治政体下,封建时代那种常见的“君主债务”现象(即君主可以借钱不还,从而压制经济发展,是一种无效产权)才一去不复返,产权在法治政体下得到有效保护。

  受到有效保护的产权所焕发的能力是惊人的。保护了产权的法治政体不但有效地促进了经济的增长,也提升了国家的竞争力。在“光荣革命”之前,由于斯图亚特王朝信贷不足,债务很少有超过200万英镑的时候。而在“光荣革命”后的9年里,政府债务剧增到1700万英镑,而此时正逢9年战争(1689-1697),是政府坚实的财政基础使英国赢得了这场战争。而在“光荣革命”30年以后的1720年,政府债务达到5400万英镑,几乎是该年岁人的9倍。之前发生过西班牙王位继承战(1701-1714),又是政府的信贷能力使英国赢得这场战争。在18世纪每一场连续性的战争期间,收入、支出和债务都有很大增长。到1790年,在英国与法国为争霸而开战的前夕,英国的债务是2.44亿英镑,相当于该年岁人的15倍。② 第二届皮特政府在下院宣布:这个民族的生机乃至独立建立在国债基础之上。在法国著名历史学家布罗代尔看来,布罗代尔英国的财富是一种“人为财富”。③“人为财富”其实就是“制度财富”。

  政府所以能大量举债,不但是政府信誉的提高,还因为民间的富有,否则债从何来?英国坚实的公共财政是打败当时更为强大的大陆竞争者法国的重要基础。要知道,与英国相比,法国因其幅员辽阔和人口众多而居优势地位。更为重要的是,当时法国实实在在的财富即国民生产总值比英国高一倍多(法国为16000万英镑,英国为6800万英镑)。④

  但是,法国实实在在的物质财富却败于英国的“制度财富”。正是这种制度财富所带来的开支的巨大增长能力,才使英国在一系列的战争中脱颖而出,成为难于撼动的霸权国家。

  所有这一切,都因为“光荣革命”而产生的主权在议会体制,形成了对本国产权、经济活动、信仰自由以及个人自由的政治保护。这种新的政治安排产生了一个强国,使英国以一种前所未有的有效方式获取资源,并且促进了英格兰在国际关系中的强势地位、一个世界性大帝国的产生以及最终形成无人匹敌的格局。

  但是,法治政体下的市场经济的主体即资产阶级却依然被传统的选邑制度所约束,他们没有选举权。“光荣革命”所形成的法治政体催生了一个新的阶级即自由市场制度下的资产阶级,而资产阶级的贸易活动和生产活动又必然带来另一个新阶级即工人阶级。就这样,自由市场制度催生了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而他们进而又借助于市场制度拉开了第一次工业革命的序幕。但是,到工业革命80年后,即“光荣革命”150年后,已成为经济主导力量的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却依然是政治游戏中的局外人。就这样,争取政治权利的、以工人阶级为主体的19世纪30-40年代的“宪章运动”爆发了。有意思的是,工人阶级运动换来的不是自己的权利,而是资产阶级的权利,即1832年宪政改革所确定资产阶级的选举权。1867年的宪政改革使工人阶级中的一小部分获得选举权。但是,实现了民主权利的国家并不能从根本上摆脱危机,二战以后福利国家的建成可以看做危机的应对之道。

  从上面的简单勾画可以知道,英国的现代化走了一条典型的共和\法治—经济增长—民主政治的政治发展次序,而这种次序先后形成了公民的财产权、公民的政治权利以及公民的社会权利。

  作为英国移民的新大陆美国,在政治发展的次序上选择了与其母国几乎完全相似的道路,尽管美国这个新国家是在反抗其母国统治中诞生的,尽管在革命中诞生的新国家被亨廷顿称为更具传统政治结构的“都铎政体”。⑤ 其实,美国的政体何止是都铎王朝的特征,简直就是古罗马共和国的翻版。

  我们知道,“希腊化的罗马人”所建立的共和国就是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最好的政体即混合政体,即将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的优势结合在一起来的政体。在罗马共和国,执政官相当于君主,推举执政官的元老院相当于贵族制机关,还有相当于民主制的平民代表大会。这样一个政体将上、中、下各阶层的人纳入体制之中,其利益都得到适当表达。因此,罗马共和国兴盛几百年,与优良的政体密不可分。

  美国开国之父们所设计的是罗马政体,并坚信人类社会能够“通过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来建立一个良好的政府,而不只是靠机遇和强力来决定他们的政治组织”。⑥ 汉密尔顿等人以“普布利乌斯”(Publius)为笔名而形成的《联邦党人文集》,其实就是要复兴罗马政体。事实上他们做到了这一点,即设计和建立了一个和罗马共和国一样的混合政体:总统相当于君主,参议院相当于贵族制机关,而按人口比例组成的众议院则是一种典型的民主制体现。但是,美国的开国之父们反对单纯的民主制,设计和建立的实际上是一种贵族共和国,也可以认为是一种典型的法治政体。“普布利乌斯”明确将民主政体与党争、动荡等同起来。“一种纯粹的民主政体——这里我指的是由少数公民亲自组织和管理政府的社会不能制止派别的危害。几乎在每一种情况下,整体中的大多数人会感到有共同的情感或利益。联络和结合是政府形式本身的产物;没有任何东西可以阻止牺牲小党派或可憎的个人的动机。因此,这种民主政体就成了动乱和争论的图景,同个人安全或财产权是不相容的,往往因为暴亡而夭折。”⑦

  “普布利乌斯”寻求的是一种代议制性质的共和国。民主政体与共和政体的两大区别是:第一,共和国下的政府委托给其余公民选举出来的少数公民,“由人民代表发出的公众呼声,要比人民自己为此集会,和亲自提出意见更能符合公众利益。”第二,共和政体所能管辖的公民人数较多,国土范围较大,从而能包容更多的党派和利益集团,全体中的少数有侵犯其他公民权利的共同动机的可能性减少。⑧ 总之,“在民主政体下,人民会合在一起,亲自管理政府;在共和政体下,他们通过代表和代理人组织和管理政府。所以,民主政体将限于一个小小的地区,共和政体能扩展到一个大的地区。”⑨

  但是,代表和代理人也有可能背叛公共利益。“一百七十三个专制君主一定会像一个君主一样暴虐无道。”也就是说,选举也会产生专制政体,“政府的一切权力——立法、行政和司法,均归于立法机关。把这些权力集中在同一些人的手中,正是专制政体的定义。”⑩ 为此,必须实行分权和制衡,这是新政治学的发现,即“把权利均匀地分配到不同部门;采用立法上的平衡的约束;设立由法官组成的法院,法官在忠实履行职责的条件下才能胜任;人民自己选举代表参加议会。”(11)

  在“普布利乌斯”看来,代议制、三权分立还只是停留在“单一的共和国”层面,他们面对的是一个比欧洲各国还大、空前广袤的国家,怎么办呢?可以说,“普布利乌斯”最伟大的贡献是设计一个联邦制,即让地方政府与联邦政府一道分享权力和共治,而且在地方政府中也实行三权分立。这就是联邦共和国或“复合共和国”。“在美国的复合共和国里,人民交出的权力首先分给两种不同的政府(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作者注),然后把各政府分得的那部分权力再分给几个分立的部门。因此,人民的权利就有了双重的保障。两种政府互相控制,同时各政府又自己控制自己。”(12)“对共和主义来说可喜的是,通过对联邦原则的合宜修正和混合,可以把实践范围扩充到极大的范围。”而在“普布利乌斯”的导师孟德斯鸠那里,共和国只适宜于小范围的国家。因此,联邦制的设计是美国人在政治上的独特贡献。

  有关政体的基本原则一旦确立,修改起来难上加难。按照宪法第五条,国会有义务“因各州三分之二(目前为九州)之州议会之请求,召集会议提议修正案,经四分之三的议会或经四分之三的各州国民大会之批准,即作为本宪法之实际部分而发生效力。”(13)

  有了限制民众直接管理政府的代议制、权力制衡、联邦制以及修宪的极为苛刻的规定,美国政体事实上就是一个限制简单多数的政体,直接地说,就是一种保护精英而排斥大众的政府,可以称之为贵族制共和国或精英主导式法治政体

  在限制多数人权利的同时,“生而自由”的美国人也不愿意看到其母国“议会主权”之类的“主权”在民。他们这样说,“最高立法权所在之处,可以设想也存在着改变政体的充分权力。甚至在政治自由和公民自由的原则讨论得最多,

  和我们所说宪法权利也最多的大不列颠,仍坚持议会的权力就立法条款的一般对象和宪法来说,都是至高无上和不受管束的。因此他们在某些情况下,通过立法令确实更改了关于政府的某些最基本的条款。”(14) 以今天的眼光看,美国政体存在两个结构性问题,即公民权利和主权,这两个问题一个是通过政治抗争方式解决的,一个是通过战争解决的。

  先简单地说一下主权问题,在美国建国近100年后,发生了南北战争,这不能不说美国宪政和政体面临的最大危机和最大的一次冲击。由于不主张联邦主权或国家主权而保护各州“主权、自由与独立”,也就为南方各州的叛乱提供了宪法上的依据。南北战争以后,重建国会在诸多重建法案中不再强调中央政府是各州民主生活的保障者,宪法第13、尤其是第14修正案。(15)

  宪法中所排斥的公民权利在美国建国后半个世纪得到初步解决、美国建国后近200年才得到根本性解决。1830年代,美国爆发了全国性的民粹主义运动,这一运动使得80%的成年白人获得了全国性或地方性选举权。选举的有限普及才使美国称得上一个“民主的社会”,之前充其量是一个“自由的社会”。自此,才有托克维尔在19世纪30年代遍访美国后写下的《美国的民主》。应该说,美国作为一个民主社会的称呼由此而来。

  “美国的民主”的真正到来是民主运动所推动的1963年出台的《民权法案》,从此,美国黑人才有和白人一样的选举权。从美国开国之父如麦迪逊,到贵族出身的托克维尔,当他们大谈特谈人民的权利,黑人是不在“人民”之列的,因此才有所谓的“麦迪逊式民主”或“美国的民主”之说。如前所述,“人民”是一个不断变化着的概念,从最初的集合概念演变为后来才具有个体权利属性的概念,再从只包括少数人即贵族的范畴扩展到被统治者阶层,“人民”因此变成了一个反对旧秩序的革命性概念。也就是说,随着现代化所推动的大众政治时代的到来,过去作为奴隶的黑人自然进入“人民”的序列。可以肯定地说,当黑人获得了和白人一样选举权的时候,美国才称得上一个民主的社会。

  在美国从贵族式政体演变为民主政治的半个世纪或两个世纪内,美国迅速地从一个西半球的荒蛮之地演变成为经济第一强国,进而成为超级大国。和英国一样,革命后所建立的政体主要出于建国秩序考虑有序地继承了旧秩序下的制度框架,而这样的框架必然保护的是贵族的或精英阶层的利益。但是,这样的制度框架似乎特别有利于资本主义经济的成长,而资本主义的成长又必然催生一个具有自主意识的资产阶级(有产阶级)和工人阶级,他们又必然有自己的政治权利诉求。但是,保护贵族利益的旧政体不会自动赋予新阶层以选举权和其他公民权利,新兴阶层以政治抗争的方式最终实现了自己的正当权利,这就是所谓的大众民主。

  有意思的是,或最为值得研究的是,本着限制大众权利的政体,为何在大众权利实现之时没有受到冲击,或者至少可以说基本完整地保存了旧政体?表面上看,是旧政体做到了适时、渐进地开放制度大门,让大众有序地进行政治参与。从深层上看,虽然英国政体具有罗马共和国特征,但说到底是一种法治政体,或者如韦伯所说的法理型统治。这种政体不但规制和培养着被统治者的政治文化和法律文化,也规制着统治者自身。也就是说,法治政体是所有人的行为准则。当行为规则被确立并深入人心以后,剩下的只不过是参与者(player)进场先后问题。因此,英国-美国走了一条典型的法治\共和——经济增长——民主政治的道路,这样的道路曾经为柏克这样的保守主义鼻祖所大加赞扬,并仍然为今天很多人都推崇。虽如此,不具有模仿性和复制性,但却具有研究和参考的价值。

  

  民主—动荡—法治的发展次序

  

  受美国革命的影响,法国爆发了1789年大革命。但是,二者的革命性质有天壤之别,美国的革命其实是一场独立战争,因而革命后的政体并没有改变最初13个州的政治形态。法国大革命是一场全方位的革命,包括意识形态、政治体制、经济制度和社会制度。如果说美国革命后建立的是一种贵族式共和国,法国则是一个典型的大众权利式共和国,即民主共和国。

  集权政治失败后的国家往往呈现无序的大众权力形态或混乱的多党政治。法国是这种“规律”的典型反映。在1789年法国大革命之前,专制君主统治下的法国早已成干柴烈火之势。除大批为期不足一个月的城市起义以及发生在海外领土上的许多分裂活动之外,在整个18世纪(1700-1799),共发生16次革命事件,(16) 1789年的大革命只不过是一次全方位的革命,根本地动摇了法国和欧洲其他国家的封建制。因此,法国大革命的丰功伟绩永载史册。

  民族统一国家成长是一个充满坎坷和血腥的过程。动摇了封建制的大革命把法国的民族国家建设向前推了一大步,其中一个标志是国家集权程度更高了。如托克维尔所说,革命的第一部是摧毁旧的中央集权制,但秩序的混乱使得革命者开始了革命的第二步,即恢复中央集权制。不仅如此,革命者还建立起了第一个在大国中进行直接统治的体系。诚如蒂利的描述:

  我们看一下警察系统的情况。在巴黎大区之外,法国旧政体的政府几乎没有自己专门的警察……革命改变了这一切。至于普通老百姓,他们从反对治安到维护治安并收集信心,而不是简单地坐等叛乱与集体违抗法律的情况的发生,然后残忍而又有选择地进行报复;他们开始配置机关,后者的职责在于预见和避免那些有威胁性的人民的集体行动。在富歇时代(1899年成为公安部长),法国成为世界上最严密的警察国家。(17)法国在大革命后的一个半世纪的时间里,一直陷于革命和反革命的较量中,法国的历史一直在革命与复辟、共和与帝制、民主与威权之间徘徊。用今天的话说,法国大革命以后的民主政治一直未能得到有效巩固,呈现民主失败的特征。共识性的原因是,资产阶级力量不够强大,社会阶层呈现分裂和对抗态势。对此,马克思曾做过深刻分析。

  阶级状况直接影响了法国大革命以后的民主进程。此外,根深蒂固的民族性格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国政治发展的走向。其实,从17世纪到19世纪,欧洲各国,尤其是英国和法国都处于阶级矛盾上升和尖锐时期,为什么英国能以渐进方式实现民主政治,而法国以激进方式最终实现和巩固民主?如蒂利所说,“无论我们如何评价英国人的自我形象,巴黎公社期间英法政治的比较,在抗争的形式、动力和后果上,都显示出深刻的民族性差异。这种比较提出了一个关于民主政体根基的问题。”(18)

  民族性是一个很含糊的概念,英法的民族性差异到底体现在何处?其中一个主要方面是民族国家成长的不同道路,英国走的是社会力量主导下的自治、渐进与宽容,而法国则是战争制造的国家,推崇的是“朕即国家”式的强人政治,而英国一直处于“神法”、进而“王在法下”的约束。这种差异必然体现在革命方式上。也就是说,法国不像英国那样存在一套约束革命者的法制观念。为此,在雅各宾专政时期,作为中派的罗伯斯庇尔先后处死右派的代表人物埃贝尔和右派代表人物丹东,并以“最高主宰”身份强迫国民公会通过了令人毛骨悚然的牧月法会,即简化审判程序,取消了预审和辩护人,将惩罚一律定为死刑;而且可以推理判决,不需要证据。于是,被处死的人数急剧增加。在从牧月法会通过到雾月政变的45天里,仅巴黎城就处死1376人,平均每周达196人,最多时每天达50人。被处死者多为商人、下层百姓、军人和官员,少有贵族特权等级。在这样的恐怖之中,罗伯斯庇尔等22人也被送上断头台。

  处于恐怖和混乱之中的人们盼望秩序,进而期盼拿破仑式的强人。但是,无论是多么强势人物,都无法抹平社会阶级之间的分裂和鸿沟。因此,在大革命以后的150年里,法国政治处于动荡不安之中。按照蒂利的标准,在1800-1949年期间,发生过8次革命。

  从民主巩固的视角看,法国大革命以后的民主化进程可以做如下总结:

  1.1789-1793,激进的民主化;

  2.1793-1814,迅速地(充满斗争地)复辟为非民主政体

  3.拿破仑战败时局部的、暂时的民主化;

  4.19世纪70年代到1939年,渐进且争斗不休的民主化;

  5.1940-1943年,德国控制下的威权政体

  6.1944-1958年,低能力民主政体的建立;

  7.1958年至今,高能力民主政体

  可以说,比较而言,法国的民主巩固周期之长,在民主化进程中的各国是少见的。一方面,可以认为历史具有必然性,即开启了民主之门的法国政治终究会实现一种不那么可怕且有点可爱的民主;另一方面,也可以认为历史的无效性,即人们以理想主义激情而进行的革命,革命之后的复辟与反复又是革命者和很多参与者所不敢想象的,卢梭的浪漫遭遇无情的现实。其实,这就是真实的历史,一个在历史无效性与历史必然性之间徘徊的历史。

  必须指出的是,法国的民主巩固有赖于一个法治型权威政体。赶走法西斯之后的法兰西第四共和国崇尚“政党万能”,陷入“无穷的政治狂热”。因而,巴黎成为了法兰西的自由的炼狱。第四共和国的党派斗士们往往将自由使用至极点,超过了应遵守的法律限制,实际上竞选自由、议会辩论自由与抨击政府的自由经常被滥用。自由的滥用可以导致自由的专横,第四共和国在自由中摇摇欲坠。(19) 其实,何止第四共和国,从大革命一开始,以追求自由而闻名的法兰西人,从此就深受自由之累。虽然1789年颁布的《人权宣言》宣称“自由就是指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动”,同年10月的《戒严法》又告诫人们,“自由远不是为所欲为,它只因服从法律而存在”,但是法兰西依然在自由中走向混乱。1792年,4000名要求增加工资的里昂织工愤怒地打坏了卢梭的胸像并焚烧了自由村。1793年宪法宣布,人的不可动摇的权利是“平等、自由、安全与财产”。但宪法通过不久,罗兰夫人无辜地遭到处决,她临死前指着刑场附近的自由女神像感慨道:“啊,自由女神,以你的名义,犯下了多少罪行!”滥用自由权而滥杀无辜的罗伯斯庇尔本人最终也被送上断头台。一个半世纪后,一个民主政体的第四共和国又葬送于享受自由的政党恶斗之中。

  1958年诞生的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将自由予以管束,将政党得以规制,给政党施展拳脚的议会镶上框架。简单地说,1958年宪法所确定的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原则是“主权在民”,即人民选举总统,由总统任命以总理为首的内阁并有权解散议会。一句话,这样一个混合总统制和议会制双重特征的政体,加强了行政权,削减了立法权,在三权分立中突出了行政权。可见,法国的混合制政体一方面继承了法国历史上的强行政的特点,另一方面又学习和吸收了英-美体制中的议会制和三权分立,使总统有行动能力但又受到法律和其他机构的监督与制约。

  

  人格化权威结构—经济增长—宪政民主的发展次序

  

  如果说法国大革命受美国独立战争的刺激,而德国的民族国家兴起则直接受到法国大革命的影响。我们知道,作为一个后来的民族国家,其国家意识的形成归功于歌德、席勒为代表的知识分子的“狂飙突进”运动,而李斯特的国民政治经济思想把德国的统一向前推进了一大步。受法国大革命的影响,德国知识分子曾热衷于宣扬法国启蒙运动中的光辉思想,但是,大革命导致的混乱、失序很快让德国知识分子保守起来,回归普鲁士传统,寻找自己的民族国家成长之路。

  德国作为一个民族国家而成长的重要转折点,是在宪政危机中出现的俾斯麦及其确立的名为君主立宪政体实为君主专制政体。在1862年5月选举使资产阶级政党即进步党在普鲁士邦议会的议席从109席增加到135席,这个自由派多数否决了威廉一世的军事改军方案,形成了政府于新议会的对峙局面。

  俾斯麦挽救了君主政体。“鼓吹强权就是公理”的俾斯麦,在发动三次王朝战争,即1864年的德丹战争、1866年的普奥战争和1870-1871年的德法战争后,一个新的国家正式诞生,完成了普鲁士帝国到普奥帝国再到德意志帝国的转变,而德意志帝国成立的标志即1871年4月由德意志帝国议会通过的、由俾斯麦亲自制定的帝国宪法,生效直至1918年。

  帝国宪法规定,新帝国由22个邦和3个自由市组成。形式上参加帝国的各邦并未失去各自的原有地位,但是统治权已经转移到以普鲁士为核心的帝国政府。德意志帝国的首脑为“德意志皇帝”,由普鲁士国王担任并家族世袭。皇帝代表帝国,为军队最高统帅,并任免宰相和其他行政官员。皇帝以下设帝国宰相,只对皇帝负责。在皇帝-宰相体制下设由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组成的两院制议会。

  其中联邦议会为各邦代表组成,议员是各邦政府派出的代表贵族、容克利益的高级官员,而宰相兼任联邦议会主席。任何法律未经联邦同意均不得生效。帝国议会由选举产生,是人民代议机构。但是它不能单独制定法律,帝国议会通过的议案,只有经联邦议会同意才得生效。帝国议会的最大权力是拒绝预算。

  这样,德意志帝国的政体实际上是普鲁士的现代版,帝国议会为资产阶级和其他阶级提供了表达意见的场所,联邦议会则充分实现着贵族和容克阶级的利益,皇帝和宰相在阶级利益上更多地代表了贵族和容克阶级。因此,虽然是一个君主立宪政体,实际上还是一个普鲁士模式的君主专制政体,俾斯麦塑造的依然是一个人格化的权威结构。

  在这样一个权威结构中,如果政府视政治民族主义为导向,致力于经济发展,成就是显然的。但是在一个人格化的权威结构,倘若有俾斯麦这样一个理性且能把握大局平衡的强权人物,其固有的结构性紧张关系尚能被掩饰而不至于被推向不可收拾的地步,但是,在人格化的权威结构中,不同的人会给这种结构带来完全不同的结局。1890年3月,俾斯麦在“年高德劭”的嘉奖中下台,威廉二世(1888-1918年在位)完全替代了俾斯麦,威廉二世是个什么人呢?用今天的话说,是一个典型的“病夫治国”。当时,许多医学权威人士警告说,“威廉不是一个正常的人,以后也不会好起来”,“他没有能力作出合理的、不极端的判断”。当时英国的外交大臣和法国外交部长都根据柏林发来的报告得出结论:“德国皇帝患精神病”,且“思维不正常”,总有一天要“闯下大祸”。(20) 德意志帝国为此确实付出代价,那就是第一次世界大战。1918年冬,当德国已经走向失败时,一位德国将军这样描述威廉二世:“我预言的一切都成为现实,我不是在最后几个星期预见到,而是很早很早以前就预见到了。德国现在要为近30年犯下的罪孽付出代价。由于德国盲从一个自命不凡、自吹自擂、趾高气扬的傻子,在政治上德国瘫痪了。”(21)

  在一战后走向失败的德意志民族,实践了魏玛共和国。1919年8月颁布的《魏玛宪法》规定国会议员按比例选举制由公民选举产生。这种制度在存在稳定多数或基本政治共识的环境下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战败后的德国又经历了一场革命,社会呈现分裂状况,因为选举出来的代表既有财产上的资产阶级,又有文化上的自由主义者,还有主张工人参与的社会主义者,以及保护旧官僚体系的威廉主义者。同时,宪法又没有规定禁止滥用反对权的条款,而关于行政权,宪法规定的总统由选举产生,任期7年,是行政首脑和军事统帅,有权任免总理、解散议会、下令举行新的选举要求举行全民公决和宣布《紧急状态法》的权力。拥有“主权”的总统既可能是立宪主义者而维护政治稳定,又可能是独裁者而滥用“主权”从而葬送共和国。1930-1933的政治实践说明了一切,第二任总统兴登堡因国会反对《紧急条令》而解散国会。这样,在政治动荡,民生无保障的条件下(1929—1933年大危机),民众就盼望一个能给他们带来安全感的克里斯玛型领袖。也正是在这样的政治-经济环境下,在这样充满漏洞的宪法安排下,希特勒登上历史舞台,建立了德意志第三帝国,德意志民族因而也遭受更大的灾难。

  《魏玛宪法》是战败后德国进行的西方文明史上一场史无前例的试验和冒险,它的成功取决于稳定多数原则、法治原则和福利国家的实现,但是,这些条件都不具备。(22) 除此之外,德国历史上形成的国家主义传统和强人政治传统,都不利于宪政主义的政治实践。但是饱受第二次世界大战灾难的德国人民在经历被肢解的痛苦后,终于被迫服从命运的安排,接受由美英等战胜国强加给自己的政治制度,即英美式的议会民主制度。

  综上,在德意志民族国家的成长历程中,是人格化权威结构迅速推动了经济增长和富国强兵,又是人格化权威结构把这个好强、自尊的民族推向灾难的深渊,在失败中最终实现了政治结构的彻底转型,即议会民主制度。

  德国道路充满了血腥和惨烈,结果是悲剧性的。但是,很多后来者自觉不自觉地走上德国道路,而最为自觉地学习和实践德国道路者自然是日本。这是常识,无需赘述。

  结语。作为后来的评论者,我们似乎能不费力气的指点三种发展次序的优与劣、得与失。但是,客观而言,对于民族国家建设的先行者而言,尽管美国的政体是设计的,但每一种发展次序似乎又都不是可选择的,是其民族性和历史文化的一种自然延续和反映。在现代化中,英-美似乎不可能产生专制主义的发展次序,法国既不可能产生一个纯的专制政体,也不可能产生一个纯民主的政体,只能在专制与民主之间徘徊。而后来的德国和日本,国家主义传统又必然催生一个人格化的权威结构。并非武断地说,早发达国家的政治发展次序演化的成分多于选择,其中并不排斥自然演化中的偶然性。但是,在起点上不可选择的国家并不意味着不可学习和模仿。尤其是,那些经历一次又一次灾难的民族更应该善于学习。毕竟,尽管民族性不同,历史文化不同,但国家行为的主体都是人和组织,人和组织的存续说到底涉及管理问题,即人和组织运用什么样的方式去管理国家和管理自己,按照什么样的次序去发展国家。既然是管理问题,就是可以学习和借鉴的。当然,以什么样的方式去管理,以什么样的次序去发展,经历了多次失败的一些早发达国家可以学习和选择,而后发展国家则更应该学习和选择。

  然而,尽管有早发达国家的经验和教训,一些国家刻意学习和模仿他国道路却失败了,而一些国家在自己民族文化传统上的学习和选择却成功了。所以存在巨大的不同,既存在选择是否合适的问题,也存在政治精英在自己利益、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之间的平衡问题。因为已经存在诸多的现代化道路,后发展国家在现代化中似乎更多面临的是选择问题,而不是自然演化问题,这的确是一个“艰难的选择”,尽管后发展国家在选择中所经历的曲折和灾难并不一定比早发达国家多。

  最后想指出的是,本文的目的不但是考察早发达国家的政治发展次序,还将为重新认识流行中的社会科学话语寻求新的经验基础。这将是另一篇文章的任务。

  

  注释:

  ① 亨廷顿、纳尔逊:《难以抉择》,汪晓寿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

  ② 上述有关君主债务理论和数据,参见[美]温格斯特《有限政府的政治基础:17-18世纪英格兰的议会和君主债务》,见[美]德勒巴克、奈主编《新制度经济学前沿》,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253-293页。

  ③④ 布罗代尔:《15至18世纪的物质文明、经济和资本主义》第3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2年,第433、440页。

  ⑤ 亨廷顿:《变迁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等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第98-110页。

  ⑥⑦⑧⑨⑩(11)(12)(13)(14) 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第3、48-49、49-50、65-66、254、40-41、265-266、439、273页。

  (15) 第14修正案规定:所有在合众国出生或入籍,并受制于其管辖权的人,都是合众国和其居住州的公民。任何州不得制定或实施任何法律,来剥夺合众国公民的优惠与豁免权。各州亦不得不经由法律的正当程序,即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或在其管辖区内对任何人拒绝(提供)法律的平等保护的通过,联邦政府可以正当地插手各州的事物,以保证人民在各州能够平等地行使权利。从此,主权问题终于得到解决。参见欧阳景根《宪政挫败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05页。

  (16)(17)(18) 蒂利:《欧洲的抗争与民主(1650-2000)》,陈周旺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93、101、6页。

  (19) 郭华榕:《法国政治制度史》,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528页。

  (20)(21) [英]洛尔:《皇帝和他的宫廷:威廉二世与德意志帝国》,杨杰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22-23、27-28页。

  (22) 李工真:《德意志道路:现代化进程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36-2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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