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意义上的国家,是在文艺复兴之后随着西方社会的理性化和现代化逐步发展而形成的。一方面,近代国家作为西方理性化和现代化的一个必然伴生物,其产生和发展具有一定的演进性特征;但另一方面,它作为西方现代化进一步展开的一个必要前提,也是新生的市民阶层按照自身的要求和面貌所塑造出来的,具有一定的历史建构性。民族主义是西方现代国家建构的基本动力。西方民族国家建构的历史,是“政治的和民族的单位应该是一致的”[1]这一民族主义理念的反映,它要求“族裔的疆界不得跨越政治的疆界”[2]。早期形成的西方民族国家,也大体体现了这一理念。虽然在这些国家也存在着不同的族群,但在早期民族国家建构的历史中,这一点被简化了或者忽略了。随着现代化的不断发展,一系列多族群、多文化的后发展国家被卷入到现代化过程的国家建构序列中来,这就提出了一个西方国家在早期国家建构实践中不曾遇到的问题,即多族群社会如何进行国家建构?进行一种什么样的国家建构?本文试图从理论上对这一问题进行尝试性回答。?
一、民族国家建构及其动力
近代以来,伴随着人类社会的现代化进程,民族国家相继诞生。民族国家已经成为当代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的基本主体,成为与现代化进程相适应的人类获得归属感和认同意识的典型的政治架构,成为当代世界的一种基本国家形态。正如史密斯所说:“到目前为止,民族国家仍然是唯一得到国际承认的政治组织结构。”[3]国家建构实际上就是指民族国家的建构过程,有两个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的主题:国家主权和民主制度。国家主权虽然是自绝对主义国家沿袭而来的,但也是现代国家必不可少的特征。由于“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民族主义原则,决定了民族自决原则,民族自决原则表现在民族国家层面就是要求民族国家要获得对内对外的最高权力,而不受其他意志和力量的干涉和影响。因此,国家主权的获得,既是民族国家建立的标志,也是民族国家赖以存在的原则。现代民族国家的核心是主权。主权的对内属性是统治国家的最高权力。那么,这一统治权归属于谁,由谁来行使,按照什么法则来行使,进而才能保证国家的持续运转呢?这是现代国家建构必然会产生的权力归属、权力配置和权力行使的制度性问题。正是在“主权在民”的民主主义思想导引下,资产阶级和人民大众以各种方式,甚至以暴力革命推翻了专制统治,建立起“主权在民”的制度国家,建成了民主国家。显然,以公民权的保护为主要指向的民主制度的发展,是国家建构的主要内容之一。?
(一)民族国家的基本特征?
民族国家的特征“可以说是从法国大革命时代形成的,其中虽有不少是沿袭自16世纪到17世纪欧洲的君主政权,但许多部分仍可以说是前所未有的新现象”[4]。霍布斯鲍姆从近代国家的统辖范围、疆界、国家的统治方式、国家与公民之间的相互关系等方面论述了近代国家与传统国家的区别。吉登斯认为民族国家的特征主要有:(1)民族国家行政控制能力大大提高,传统国家有边陲( frontiers)而无边界(borders),而近代国家则将其行政控制范围扩展至整个疆界范围内;(2)与非个人的行政权力观念相联系的主权观念以及一系列与之相关的政治理念,成了现代国家的组成部分;(3)与国界相联系的行政等级体系的诞生;(4)民族国家本质上是多元政治;(5)民族国家本质上是世界体系的一部分,国际关系与民族国家同时起源;(6)大多数民族国家内部实现了绥靖,以至于垄断暴力工具通常仅仅是统治者用以维持其统治的“间接”资源;(7)军事工业化是一个与资本主义相伴随的关键过程,也正是它型构了民族国家体系的轮廓;(8)全球化不应视为对民族国家主权的削弱,恰恰相反,它本质上正是民族国家体系在全球范围得以扩张的主要条件。[5]我国学者宁骚认为:“所谓民族国家就是建立其统一的中央集权制政府的、具有统一的民族阶级利益以及同质的国民文化的、由本国的统治阶级治理并在法律上代表全体国民的主权国家。”[6]它有如下主要特征:(1)它必须是独立的和统一的,亦即完全自主和领土统一;(2)中央集权制;(3)主权人民化;(4)国民文化的同质性;(5)统一的民族市场。[7]由上我们可以看出,中央集权、分离化(包括国家与宗教的分离、国家与君主个人的分离以及国家与其他社会集团的分离)、强制性、合法性、科层制以及明确的疆界等因素被不同的理论家概括为国家的基本特征。这无疑是正确的,但如果将国民文化的同质性概括为民族国家的特征,可能有失偏颇。首先在于这一概括不符合多族群民族国家的实际情况,其次是如果这一观念被接受和推广的话,势必重蹈斯大林推行大俄罗斯民族主义的覆辙。应当看到,民族国家与传统国家的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民族国家的制度性特征和民主性特征,行政、立法、税收以及对暴力的合法垄断被视作国家的制度核心。这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理性化的产物。韦伯实际上就是从理性化的角度观察民族国家的。他将近代国家称为“理性国家”[8],有三重含义:一是国家在与其他政治社会力量的竞争中取得了相对自主的地位,成为能动的主体;二是国家具有了“计算”能力,把“成本—收益”作为其行为的首要原则;三是国家的制度化和程序化。[9]理性的国家有五个基本特征:(1)对暴力工具的合法垄断;(2)理性的法律,即强调程序的法律;(3)政治与行政的分工;(4)议会制度和民主;(5)依靠合法性的统治。[10]这些国家理论虽然存在着差别,但是在两点上具有相似之处:一是强调了国家的制度特征,特别是突出了官僚制的发展;二是强调国家民主制度的发展,把政党制度、监督制度、议会制度等都作为现代国家的特征。可见国家建构有两个方面的主要内容,即有效率的行政组织和民主的政治制度安排。前者体现了国家建构的理性化要求,后者体现了国家建构的民主性特征,二者都是国家建构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在国家建构的历史过程中,民族建构也并行不悖。史密斯区分了民族建构的两种模式,一种是存在于西方的“民族的公民模式”,另一种是存在于亚洲和东欧的“民族的族群模式”。第一种模式实际上体现了民族国家对民族的建构作用,据此史密斯概括了民族的四条标准:(1)历史形成的领土;(2)法律和政治共同体;(3)成员在政治和法律上的平等权利;(4)共同的文化和意识形态。第二个模式强调的是人们生存的共同体、本土文化和血缘关系。因此民族的标准包括:(1)对血统和谱系的重视超过基于领土的认同;(2)在情感上具有强大的感召力和动员效果,对本土文化如语言、价值观、习俗和传统的重视超过了对法律的重视。作为民族国家建构过程中的民族建构,主要意味着形成与主权国家相适应的民族共同体。民族建构与国家建构往往是重叠进行、相互渗透的。国家建构表现为政权的官僚化、渗透性分化以及对下层控制的巩固,民族建构则表现为公民对民族国家的认同、参与、承担义务和忠诚。可见,民族建构也是国家建构的题中应有之义。?
(二)民族国家建构的动力?
传统国家与近代民族国家的社会、文化和法理基础完全不同。欧洲古代历史基本上是城邦的历史,中世纪史是普世世界国家的历史,近代历史是民族国家的历史。[11]中世纪的欧洲国家基本上都是政教合一的政体,文化和社会形态是教会威权式文化。与这种政体和文化相对应的社会结构,其特点是宗教承担了道德、经济、政治、教育等相关的功能。在这种政治结构中,二位一体的权力和威权的合法性有着不可质询的神秘来源。?
民族国家是欧洲历史上的理性化和现代性的产物。在对国家构建、尤其是欧洲国家构建的历史考察和理论分析中,马克斯·韦伯提出的“理性化”和“合理性”概念一直居于显性或者隐性的核心地位。[12]现代意义的民族国家出现于17世纪的欧洲,由于宗教革命,教会地位受到严重挑战,作为传统政治基石的普遍性原则动摇乃至崩溃,与此同时,16世纪的远洋航行、军事革命以及资本主义的兴起,扩大了国家活动的空间,增加了国家竞争的频率和强度,从而使国家内部民众动员的需要发生了变化,驱动了各种政治的结构性变化。民族国家的诞生就是这种政治结构变化的主要标志。这一全新的世俗政治建构为经济生活和社会秩序的世俗化铺平了道路,在打破了封建经济制度的同时,也打破了传统社会中权力和权威合法性的神秘来源,全面推动经济活动从宗教生活秩序的关联中分离出来。当国家建构不再是上帝授权的行为,而是人的自然理想的结果的时候,社会秩序才真正摆脱了“此岸”与“彼岸”的关联,民族国家才成为启蒙时代真正的开路先锋。一部欧洲近代史,可归结为民族国家与民族主义发展的历史。作为现代社会标志的商业活动的扩张与技术工业的发展都可视为民族国家这一世俗政治建构的后果。?
民族国家既是启蒙的产物,也是“朝向以征服自然为目标的、对社会、经济诸过程和组织进行理智化”的过程的一部分。[13]民族国家的一个重要特点,是要求在固定的疆域内享有至高无上的主权,建立一个可以把政令有效地贯彻至国境内各个角落和社会各个阶层的行政体系,并且要求国民对国家整体必须有忠贞不渝的认同感。作为一种超越文化和宗教差别的政治性组织,民族国家通过某种程序把所有的公民联合起来,为所有的成员介入“公民政治”(civil politics)提供了有效身份。这种特殊的社会化网络超越了公民的个体特性与自己的权威结构。由于具有其他政治组织方式所不具有的加强国家凝聚力、动员和集中社会资源、提高政治效率的能力,民族国家成了保护确定的共同体抵御有害的全球性影响、特别是抵御国家控制力之外的政治及其他有害的全球性影响的一个主要装置。[14]因此,建立自己的民族国家并使之巩固和成熟,成为传统社会摆脱依附、走向发达的根本前提。在欧洲,不仅近代以后相继出现的法国、英国这样的“现代化挑战者”都是以民族国家的面目出现的,对德国、俄国这样的“被挑战者”而言,建立自己的民族国家更是回应挑战的先决条件。“现代的国家主义、民族国家和现代化都是在英、法两国发生的。英、法两国一旦现代化,建立了官僚制的民族国家,世界的其他国家——如果没有其他的理由——就算是要自卫,也被逼非跟着改变不可。”[15]民族国家也是民族主义意识形态和民族主义运动的产物。马克斯·韦伯说:“在显然是模棱两可的‘民族’一词的背后,都总存在着一个共同的目标,这个目标很清楚地根植于政治的领域中。”[16]“民族这一概念所包含的各种认同并不是同一的,它们可能有不同的来源:经济与社会结构的差异、内部权力结构的差异以及这些差异对习俗的影响等,这些都可能扮演一定的角色。……我们一再看到,‘民族’的概念导向政治权力。政治权力愈受重视,民族与国家的联系似乎愈紧密。”[17]一个民族之所以必然产生建立民族国家的诉求,首先由于在民族社群中,个体成员之间无法通过面对面的直接接触实现资源和义务的有效分配;只要有民族国家存在的地方,就可以建立一整套规范体系和结构(如罗尔斯提出的“社会的基本结构”),以便同时维持权利和责任的有效分配;其次,对于民族文化来说,同样也需要一个集中的权威机构来创立各种机构和制度,以整理、开发、储备这种文化,同时大规模动员资源,以确保这种文化在整个人民中传播;再次,建立民族国家也是维护和实现个人权利的条件。民族主义的兴起过程,也是主权在民的资产阶级民主理念的发展过程。民族主义者往往也是民主主义者,他们认为个人只有结合在一个民族中才有可能获得自由。只有在民族国家中,个人的权利才能得到伸张和保障,有的学者认为,民族主义传统和自由主义传统是相互协调的,民族主义也重视个人自由、自主等权利的价值。实际上,正是由于有了个人权利这一原动力,民族主义才不仅仅是一种排他的力量,而且是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动力。?
从实际历史进程的角度来看,战争则是民族国家建构的主要动力。15、16世纪的欧洲,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新航路的开通,追逐财富和土地的战争在不同国家和民族之间频繁发生。“进行战争的要求会迫使国家去强化和集中它们的军事行动,因此这些国家开始建立官僚机构来承担与现代民族国家相关的一些任务,包括向民众征税和创建军事组织。”[18]在这一过程中,统治者也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赢得战争的胜利,扩展自己的领土范围,获取更大的财富和权力,“每一位统治者通过自己的统治机器,扩展和确保自己的权力基础,提高自己在管理和动员社会资源方面的有效性”[19]。
这样,统治者就必须建立一套集汲取、动员、管理、认同为一体的高效能的国家制度体系。可见,战争和统治者是民族国家建构的实际推动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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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国家除极少数外,大都是多族群组成的民族国家。由于历史发展过程中各种因素的综合作用,族群之间无论在历史传统、文化特性、经济发展水平甚至遗传特征等方面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异质性。“如何将这种异质性纳入一个制度化的轨道,使之非但不会消解共同体的一致性,而且成为共同体一体化进程的基础和动力?如何在尊重多样性的基础上,建构共同体的一致性,使‘多元’与‘一体’、地域本位与国族认同处于一个创造性的张力结构中?这些正是现代民族共同体在其制度实践中所必须应对的核心命题。”[20]可见,达致“多元”与“一体”的相对均衡,是多族群社会国家建构的基本诉求。?
(一)形成一体化的国家认同?
一定程度上的国家认同,是国家建构的前提,也是维持国家稳定和存续的条件。对多族群社会来讲,由于历史上形成的对共有的血缘、宗教信仰、历史传统、风俗习惯以及居住地域的记忆和想象,加之族群之间在交往和联系中产生的对本族群特色的体认和自觉,使得族群认同往往成为一种先在的客观事实。这种对本族群的认同意识,也是族群之所以存在和发展的前提之一。在一定的条件下,族群意识也可能演化为民族意识,再发展为民族主义,甚至形成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政治诉求。但从当代国际关系的格局来看,族群意识的这一发展路径,应当说是走不通的,多族群共居于一个国家之中,这既是历史发展的一个必然结果,也是一种强制性的现实。而现代国家的建立和运行又必须有一定程度的政治共识。因此,多族群社会国家建构的首要诉求便是在全社会形成一种超越族群认同的一体化的政治认同。一般来说,多族群共居于一个主权国家当中,是与这些族群的历史发展过程相联系的。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各个族群之间密切交往、相互依赖,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历史联系。这为一体化政治认同的形成提供了基本前提。在民族国家建构的过程中,民族主义作为一种强大的动员力量,空前地激发了民族的认同意识,为国家建构提供了精神动力。当国家形成以后,也依靠自身的力量在各族群中进行灌输,以期维系和强化一体化的政治认同意识。这种一体化的政治认同意识,包括对国家政权的认同,也包括对国土和人民的认同,还包括对基本政治价值和一整套象征性的政治符号如国族、国徽等的认同。印度学者巴赫拉根据本国“民族—国家”的发展历程指出,为了使许多族群共同凝聚成为一个民族国家,非常需要从历史的发展和文化的传统中提供一个各族群共享的“共同文化”,其基础是历史中各族长期共享的社会伦理、生活方式和彼此之间的文化认同,它能够把讲不同语言、信仰不同宗教的各族联系到同一个政治实体之中。各族中出现的少数具有分裂主义倾向的团体和个人不过是无碍大局的支流。[21]可见,培植一种“共同文化”,对多族群社会形成一体化的政治认同至关重要。?
自由主义政治学理论提供了另外一种认同模式。在自由主义者看来,强调民族认同尽管对维系国家的运转具有积极功能,但代价太高。他们认为,在一个多族群、多文化并存的社会中,必然会有文化认同杂然并存的情形。“在文化认同歧异的情形下,政治社会的共同基础不能诉诸这些文化认同,只能以各个族裔都接受的东西为准。这个部分比较可能在政治制度方面寻得,例如宪政共识、基本公民权、经贸体系、福利措施等等。”“自由主义对国家认同的处理基本上是采取强调制度认同,减低文化认同的做法。”[22]应该说,自由主义的认同模式是富有启发性的。?
(二)获得政治合法性?
“民族主义是一种关于政治合法性的理论,它要求族裔的(ethnic)疆界不得跨越政治的疆界,尤其是某一个国家中,族裔的疆界不应该将掌权者与其他人分割开来。”[23]按照民族主义的这一逻辑,世界上所有的国家都应当是单一民族的国家,但当今世界上的多数国家都是多族群的国家。那么就产生了对民族主义的政治合法性理论的背离和解构。因此,对多族群社会来说,其国家建构须重新塑造政治合法性的基础。?
如前所述,政治合法性实际上就是政治统治得以成立和持续的正当性依据。对于多族群社会来说,政治合法性问题的主要焦点在于政治统治体系,包括社会政治制度、政治领袖、政治意识形态、政党等,如何能够得到各个族群人民的共同认可和接受。这一问题是多族群社会中国家建构的现实课题。?
按照马克斯·韦伯关于政治合法性类型的学说,传统型权威不可能解决多族群社会的政治合法性问题,因为一般来说,族群之间不同的历史传统、宗教信仰、文化特性等因素决定了一般不可能存在各族群所共同接受的“自古就流传下来的神圣的法统”,如“君权神授”等,因而多族群社会的合法性基础不能在传统的合法性资源中获得,其政治合法性也不能建立在领导人的个人魅力基础上,因为领导人的个人魅力并不能持久存在,而且多元文化背景对政治领袖人格魅力的评定也存在着很大差距,在某些宗教文化中还存在着反对世俗崇拜的戒律。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的行为的理性化趋向,个人魅力型权威也越来越失去其生存空间。只有法理型权威能够为当代多族群社会的政治合法性提供基础。按照马克斯·韦伯的界定,法理的合法性也就是相信命令、规章必须合乎法律,掌握政治权力的人,只有在法律规则的约束下才有发布命令的权力。在这种政治统治秩序中,人们服从掌权者的命令,是因为其有信守法律的观念,相信法律是良好的命令。实际上,韦伯所说的法理型的合法性,对应的就是当代的民主政体的合法性。所以,多族群社会的政治合法性应当通过民主政治的建设和法治进程的推进来获得。?
李普塞特认为,政治统治的合法性与其有效性密切相关。政治统治的合法性不仅要通过政治统治的正当性依据来获得,还要通过政治统治的有效性来证成。有效性是指实际行动,也就是政府满足不同群体需要的能力和程度。如果政治统治长期不能满足不同群体的利益和需求,政治统治的合法性仍然会受到质疑,合法性的基础仍然会动摇。因此,对于多族群社会来讲,制定并实施何种族群政策对于获得政治统治的合法性也是至关重要的。?
(三)建构适当的国家治理结构?
地域认同和族群认同的重叠,地域本位和族群本位的契合,是多族群国家常见的一种结构性特征,也是多族群社会国家建构中最难应对的问题。美国虽然也是多族群、多文化的国家,但由于美国的各少数族群没有自己世居的土地,因而其族群矛盾和冲突不可能以族群分离为指向,美国式的联邦制之所以运行良好,在很大程度上与此有关。而苏联的民族联邦制之所以没能成为解决苏联族群问题的成功制度,其原因也在于族群意识与地域意识的叠加所造成的分离倾向。可见,多族群社会中国家治理结构的设计,与多族群社会的稳定和统一关系极大。?
如前所述,多族群社会的国家治理结构主要有单一制下的自治结构和联邦制结构两种主要类型。就单一制条件下的自治模式而言,不同国家由于历史背景、族群构成、文化环境和现实状况各不相同,因而并没有固定的模式,其自治的内容、自治权限、自治区域与国家整体的关系也各不相同,但所追求的目标是基本一致的,都是以有利于国家的统一、族群的团结、社会的发展进步为标准。[24]就联邦制模式而言,瑞士的联邦制在协调族群关系方面应当是最成功的。而苏联、南斯拉夫等国的民族联邦制则存在着较大的制度缺陷。虽然各个国家联邦制的具体模式都与各个国家具体的族群格局、历史发展、现实状况等密切相关,因而也呈现出了不同的特点,但一般而言也有一个普遍的规律:即国家结构形式上的联邦制和国家政体的民主制应当是相互匹配的。如果没有政体上的民主制,联邦制在高度中央集权的作用下势必走样变形,不仅不能促进族群的和谐发展,反而可能滋长族群分离的倾向,苏联的联邦制实践就是一例。?
(四)形成族群之间的利益共同体?
在多族群国家中,由于各族群居住地区生态环境的不同,会形成不同的经济文化类型。如在中国就有采集渔猎型、畜牧型、农耕型等几大类经济文化类型。[25]不同的经济文化类型如果彼此封闭,不能相互融通,就不可能长久地保持政治一体化。事实上,在多族群国家中,由于人文环境、区位以及资源禀赋等在国家不同族群居住地区间的分布结构,存在族群利益的分化是在所难免的。族群之间利益要求的分化和多样化必然成为现代国家建构中所要应对的主要问题之一。将不同的区域利益纳入国民经济体系的主导框架,正是形成和构建利益共同体的关键所在。[26]?
现代市场经济体制是营造族群之间利益共同体的核心力量。由于族群之间经济文化类型以及生活方式等方面的异质性,为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前提。市场经济是一种推毁各种地域壁垒、族群壁垒的有生力量,资本永无止境的逐利本性,将把不同族群、不同地域的人们彼此联系起来,形成一个统一的全国性市场。但市场经济的自发运行也必然会带来更大程度上的区域和族群分化,因为少数族群由于受教育程度、区位劣势等因素的限制而在市场经济中居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因此表面上平等竞争的背后,是事实上的不平等。这样,就容易产生更大程度上的利益分化,从而使少数族群产生受挫折感和相对剥夺感,引起族群冲突。因此,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必须强化针对族群关系的国家宏观调控,一方面,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形成族群之间互相联系、互相依存的利益关系;另一方面,通过国家的宏观调控,促进族群经济的共同发展。只有这样,才能形成族群之间的利益共同体,为其政治一体化打下坚实的基础。?
多族群社会是多元文化社会。“多元文化对民族国家的挑战是全面的,既有政治意识的调适,同时也包括了政治制度的构建。”[27]从实践过程来看,多族群社会国家建构面临着两大挑战。?
一是如何处理好族群认同与国家认同的关系。多族群社会中国家建构面对的第一个主题是培育并形成多个族群对国家的认同。因此就必须处理好族群认同与国家认同之间的关系。族群认同主要是指族群成员对自己所属族群的自我意识,是对族群共同体及其行为规范、价值标准的认同和评价。国家认同则指的是一个国家的公民对自己归属哪个国家的认知以及对这个国家的构成(如政治、文化、族群等要素)的评价和情感。在多元文化主义者看来,族群认同与国家认同大体上是一致的,族群认同是文化认同,国家认同属于政治范畴,二者之间并没有非此即彼的冲突。这种一致性,非但不会导致国家的分裂和不稳定,相反,它既有利于国家的统一,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但在文化多元主义的批判者看来,族群认同与国家认同则存在着不可调和的冲突趋势。一方面,从国家政治整合的视角看,建立在共同民族认同基础上的同一的国家认同是国家的政治统一和稳定的可靠前提,这就要求民族国家中的不同族群弱化甚至放弃自己的族群意识和族群认同,而各族群则要求民族国家承认甚至保护其族群意识和族群认同;另一方面,在一个多族群的国家中,各族群都有自己独特的权利要求,甚至要求国家对各族群实行特殊的制度、法律和优惠政策。这往往会引起族群之间的矛盾和纷争,并最终危及国家的统一和稳定。?
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多族群国家的族群认同与国家认同并不一致,这就使得多族群国家不得不面对一个关键问题和难题:如何处理族群认同和国家认同的关系问题。加拿大学者威尔·金里卡概括了不同国家处理这一关系的三种策略。第一种选择是国家表达主流民族群体的民族认同,并试图同化其他族群或至少将他们归到私人领域。这一策略实质上意味着将多民族国家变成单一民族国家。第二种选择是国家对所有内部族群的认同(多数的认同和少数的认同)给予平等的公开承认和容纳,它往往以“多民族联邦制”的形式出现。第三种选择是国家试图建构并推进一种新的超越现有族群认同的超族群认同或泛国家认同。[28]从各个国家的实践过程来看,这三种策略都存在着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第一种策略实际上是把主流族群的族群认同等同于国家认同,以此达到民族认同和国家认同重叠的目的。大多数西方国家在历史上都试图通过各种民族建构政策来强行推行多数群体的族群认同,但这种做法在20世纪遭到了强烈的抵制,因而也逐渐失去了其有效性与合法性。第二种策略也称之为“文化多元主义”,这种策略“通过某种多族群联邦制形式而承认业已存在的民族认同的多样性——已成为当今西方民主国家的主要方式”[29]。
但在多族群国家,如果只强调各族群成员对本民族的认同,而不能同时建构起各族群成员都能承认并接受的“超族群认同”,则国家的稳定和统一仍然会受到威胁和挑战。第三种策略实际上是第二种策略的补充:“国家既保护现有族群认同的多样性,同时也推进一种新的超族群认同。”[30]但这种“超族群认同”的基础是什么?它会不会成为推进主流民族认同的一种幌子?这些都是悬而未决的问题。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罗尔斯则另辟蹊径,主张抛开“民族成员”的身份,从“公民个体”的视角来构建一种以“公民权利”为核心的公民认同。哈贝马斯则提出用“宪法爱国主义”来替代传统的“民族主义认同”。可见,如何处理好族群认同与国家认同的关系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是多族群社会国家建构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是如何处理好多元族群与民主政治之间的关系。多族群社会国家建构的另一个主题,是建立并完善民主制度,从而使国家获得主权在民基础上的合法性,形成现代国家的制度体系。任何一个多族群社会在国家建构过程中都不可避免地会遇到民主建设的困境。在传统自由主义者看来,民主政治建立和运行的前提之一是国家内部形成统一的国家认同、共同价值和共同情感。但在多族群社会中则往往不具备这一前提。因而,多族群社会中如何建立起民主政治,就成了多族群社会国家建构的一个突出问题。传统自由主义者往往对多元族群条件下建立民主制度的可能性提出质疑,甚至认为多元族群与民主制度不能相容。如19世纪著名自由主义思想家密尔就曾认为:“在一个有不同族群构成的国家,自由制度简直是不可能的。在一个缺乏共同感情,特别是语言不同的人民中,不可能存在实行代议制政府所必要的统一舆论。”[31]但多元文化主义者则对多元族群与民主制度的关系持积极的评价,如金里卡就曾写道:“更通常的情况是,文化多元主义是进步力量所诉求的内容,这些进步力量支持自由主义的价值,并且他们愿意挑战那样一些社会常规:这些常规常常排斥和侮辱少数群体,从而不让其成员充分享有自由主义的权利公平的资源份额。”[32]詹姆斯·博曼则有条件地承认多元文化主义对民主的积极作用。他指出:“就文化多元主义而言,多样性甚至促进公众利用理性,并使民主生气勃勃。但是,只有在公民能够学会如何处理普遍的道德冲突——卢梭与其他激进民主主义者认为无法减轻——的情况下才是可能的。”[33]学术观点上的对立,充分说明了多元族群与民主制度之间的复杂关系。?
民主制度建设是国家建构的题中应有之义。但多元族群与民主制度之间的内在张力,给多族群社会的民主建设实践提出了一系列挑战。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多元文化主义从政治制度层面上对宪政民主的挑战是全面的。这里包括了对自治的挑战、集体权利的观念、对传统平等的挑战、公民身份的认证、民族国家的建构等一些列内容上。”[34]由于不同族群具有不同的文化传统、权利主张和利益诉求,有时还存在着严重的冲突,要达成共同的决策、形成政治稳定显然存在着很大的困难。特别是在存在多数族群和少数族群的社会中,即便是在民主的制度框架之下,也可能存在多数族群对少数族群进行文化压制甚至政治压制的情形。这与民主的内在精神是相悖的。尽管人们设计了如比例代表制、联邦制、结盟民主、协商民主等制度和方式,思想家们也提出了“重叠共识”宽容、宪政认同等多种思想,试图找到破解这一困境的有效路径,但迄今看来,要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还任重道远。
注释
[1][英]厄内斯特·盖尔纳:《民族与民族主义》,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版第1页。
[2]同上书,第2页。
[3][英]安东尼·史密斯:《全球化时代的民族与民族主义》,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版第122页。
[4][英]霍布斯鲍姆:《民族与民族主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97页。
[5][英]安东尼·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4—6页。
[6]宁骚:《民族与国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69页。
[7]同上书,第271—281页。
[8][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719页。
[9]杨雪冬:《民族国家和国家建构:一个理论综述》,http://cctb.net/zjxz。
[10][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第719—812页。
[11]李宏图:《西欧近代民族主义思潮研究》,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49页。
[12]杨雪冬:《民族国家和国家建构:一个理论综述》,http://cctb.net/zjxz。
[13][美]艾凯:《世界范围内的反现代化思潮——论文化守成主义》,贵州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8页。
[14]George Modelsti,?Long Cycles in World Politics?,Siettle,1987,p.208.
[15][美]艾凯:《世界范围内的反现代化思潮——论文化守成主义》,第29页。?
[16][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第176页。
[17][德]马克斯·韦伯:《经济、诸社会领域及权力》,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24—125页。
[18][美]安东尼·奥罗姆:《政治社会学导论》(第4版),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6年版第262页。
[19][美]贾恩弗朗哥·波齐:《国家:本质、发展与前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01页。
[20]任军锋:《地域本位与国族认同》,天津人民出版社2004版第46页。
[21]转引自马戎:《民族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85页。
[22]王焱主编:《宪政主义与现代国家》,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66、68页。
[23][英]厄内斯特·盖尔纳:《民族与民族主义》,第2页。
[24]王铁志、沙伯力主编:《国际视野中的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出版社2002年版第24页。
[25]林耀华主编:《民族学通论》,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85—97页。
[26]任军锋:《地域本位和国族认同》,第202页。
[27]常士訚主编:《异中求和——当代西方多元文化主义政治思想研究》,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36页。
[28][加]威尔·金里卡:《多民族国家中的认同政治》,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0年第2期。
[29][加]威尔·金里卡:《多民族国家中的认同政治》,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0年第2期。
[30]同上。
[31][英]约翰·密尔著:《代议制政府》,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222页。
[32][加]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660页。
[33][美]詹姆斯·博曼:《公共协商和文化多元主义》,载陈家刚选编:《协商民主》,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70页。
[34]常士訚主编:《异中求和——当代西方多元文化主义政治思想研究》,第139页。
来源:《马克思主义与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