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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0年,英国哲学家洛克出版了一本书,叫《政府二论》,而第二论的副题是“论公民政府的真正起源、权限与目的”。在这本书中,洛克做了一些重要宣称。他说,人生而自由平等独立,并拥有一些自然权利,包括生命、自由、健康和财产权。未经个体同意,没有任何组织可以强迫人们离开这种完全自由的自然状态。这就是有名的社会契约论:国家存在的唯一的正当理由,是得到人民的同意。国家并非自有永有,而是人民为了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利益而自愿订立契约的结果。1776年,杰佛逊起草的《美国独立宣言》几乎沿用了洛克的思路,认为政府的首要职责,是保障人民天赋的自然权利,而政府权力必须源于人民的同意。如果政府违反契约,人民便有权起来反抗。
洛克的论证其实有两部份。第一,人拥有自然权利,这些权利保障了人的根本利益,而没有任何法律规范的自然状态最后会导致战争状态,我们因此有理由进入国家,因为国家能更有效保障我们的自然权利,并令我们和平安全地活在一起。第二,作为自由理性的个体,我们清楚知道前面所说的道理,因此有意识地选择一致同意离开自然状态,组成国家,并接受国家的统治权威。
洛克认为,在这两个论证中,(二)才是根本的,因为(一)只是帮助解释人们为什么会同意,而“同意”这一行动本身,才是构成政治义务的必要和充份条件。个人同意如此重要,因为它体现和尊重人是独立自主的道德主体。如果政治权威是人们在平等自由的条件下自愿同意的结果,政治义务遂是自己加给自己的,而不是别人强迫我们接受的,因此具有最高的道德正当性。
洛克的观点,受到不少质疑。其中最有名的批评,是认为社会契约只是一个虚构,因为历史上国家的存在从来没有得到人民的真实同意。相反,更多的时候是枪杆子出政权。也就是说,社会契约并没有任何道德约束力。洛克不是没意识到这个困难,因此在书中作出了“明示同意”和“默示同意”的区分,并认为只要人们在国家中享受到某些好处,例如拥有财产或使用道路,也就等于作出了某种默示同意,因此有义务服从国家。很少人会认为洛克这个辩护站得住脚,毕竟我们一出生便已不得不活在国家之中,就算我们不喜欢也别无选择。而即使我们享有国家提供的一些好处,也不表示我们已作出某种实质承诺,并因此而要承担相应的政治义务。
这于是带出一个问题:即使社会契约并未在历史中出现过,国家的存在也不是我们同意的结果,作为自由平等理性的道德主体,我们经过反思后,是否有理由接受国家本身存在的合理性,同时追求一个自由民主制的国家?我认为是可以的。这个论证过程,我称为“反思性的认可”(Reflective Endors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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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从当下想起。我们已活在国家当中。我们具有自由意志和反思能力。现在让我们问自己这样一个问题:我有理由继续留在国家中生活吗?国家存在的基础是什么?有人或会马上质疑说,这样问没意思,因为我们别无选择。不是的。首先,如果我们的答案是否定的,我们可以努力想办法离开国家。即使没有办法离开,我们仍然可以选择做个精神上的无政府主义者。这样我们虽然活在国家之中,甚至迫不得已要服从法律,但我可以对这个国家毫无认同感,甚至会做出各种消极抵抗,又或努力联合其他人改变目前的状态。
更重要的是,我们身在国家之中而提出这样的问题,不管答案是什么,都有非比寻常的意义,因为这意味着国家的存在不是自有永有且不可质疑的。相反,我们总是可以对国家进行理性反思和道德评价。这个反思过程,表达出一种政治态度,即国家加诸我们身上的种种约束是需要理由的,且这些理由必须得到我们的合理接受。这实际上是一种公共证成的正当性要求:政治权力的正当性行使,必须在公共领域得到公开的合理的辩护。所以,思考国家正当性问题,我们并不需要总是从自然状态开始,而是可以直接站在当下,以一种独立的批判的姿态作出提问。
国家是什么呢?国家是在特定领土之内,唯一拥有制定及强制执行法律的正当权力,且有权要求在其治下的每个人无条件服从这些法律的政治组织。我认为,国家存在的理由,最重要的是它使得公正稳定的社会合作成为可能。人与人的合作,会带来许多好处。例如联合起来以抵抗自然灾害和外敌侵略,分工合作以生产更多物品,互相学习以创造知识,彼此关顾以建立社会关系,代代相继以丰厚历史语言道德文化。我们甚至可以说,我们自我的建立,人生意义的追寻,以至伦理宗教生活的安顿,都离不开政治社群。但与此同时,我们也知道,人与人生活在一起,会有许多冲突的可能,因为资源有限,因为价值和信仰的差异,也因为人性中自利和恶念的一面。
我们因此意识到,要有稳定的合作,便必须要有一套合理的制度,并且要有能力确保所有人服从这套制度。这套制度将规定我们以什么方式合作,包括政治权力的正当性从何而来,个人享有什么权利和义务,社会资源以什么方式分配,并在出现冲突时提供公平裁决的程序和准则等。没有这样的制度,我们将很难避免理性选择理论中所谈的囚犯两难和坐顺风车的情况,甚至会陷入霍布斯和洛克所描述的战争状态。故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从社会合作的观点看,有国家(即有规则且能得到有效执行)的状态较没有国家(即没有规则或有规则却难以有效执行)的状态要好。
但我们须留意,这个结论不是从国家的历史起源来谈,也不是说国家的出现是人们真实签下一纸契约的结果。但它不是虚构的,而是当下真实的我们在公共领域经过认真反思后所作的理性认可。如果这个认可在社会获得广泛接受,国家解体的机会就很小。事实似乎也印证这点。在各种有关国家正当性的争论中,无论是主张改革还是革命,焦点都不在要国家还是要无政府,而是要怎样的国家。也就是说,大家都接受国家存在的必要,争论的只是国家应该根据什么原则组织起来。
因此接着下来,我们必须回答第二个问题:从平等自由人的观点看,怎样的国家制度,才能保证公正的社会合作?这也是当代政治哲学家罗尔斯在他的名著《正义论》中的基本问题。罗尔斯虽然明言他的理论上承洛克、卢梭和康德的社会契约论,但他的基本问题却不是要不要国家,而是国家应该根据怎样的正义原则来建立社会。更重要的是,他一开始便清楚告诉读者,他的契约论是假设性的,因此他提出的正义原则的说服力并非来自立约者真实的同意,而是来自道德反思后的理性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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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如果从自由平等出发,自由主义会主张,一个公正的国家,最少必须满足两个制度要求。一,国家必须通过宪法,保障每个公民享有一系列平等的基本自由,这些自由构成人的基本权利。二,必须实行一人一票普及选举的民主制度。这是今天大部份自由民主制国家的立国基础所在。
如何论证这种制度的合理性?这牵涉复杂的道德论证,但关键之处,系于我们对自由和平等的理解。核心理念是:因为我们理解自身是平等的自由人,所以我们要求国家必须能提供最合理的制度和社会条件,容许每一个体都能实践生命中重要的自由,并全面发展成为自由人。
我在这里,特别用了“理解自身”一词。自由和平等,不是自然之物,而是道德价值。它们不是不证自明的自然权利或先验的普世价值,而是在政治实践中得到我们反思性认可的价值。因此,这些价值能否在我们的国土生根成长并化成制度,相当程度上视乎作为实践主体的我们如何理解这些价值的意义,以及它们对我们每个人的生命乃至对整个政治社群意味着什么。专制之恶之为恶,不是明明白白放在那里,我们便能见到。自由之好之为好,同样不是简简单单一说,我们便能体会。它需要我们整个民族,通过理智和情感,通过对历史的反省疏理,通过公民行动,通过对人的恶人的善人的脆弱人的尊严的认识,通过道德资源的累积,一步一步来理解和实践。
下面我略谈一下我的思路。什么是自由人呢?第一,一个自由的人,首先不是在身体、意志、思想和行动上受到他人任意支配的人。作为一个独立个体,他有自己的人格,有自己对生命的感受和追求。每个人都是自己的主人,而不是别人的财产或工具。第二,一个自由的人,是有理性能力作出判断和选择的人。他有能力自主地选择自己的宗教信仰、政治信念、事业爱情并赋予生命意义,同时在相当程度上对这些选择负责。换言之,他并非仅由本能支配,而是能对自己的欲望和信念本身进行理性反思和评价的人。第三,一个自由的人,还是一个有能力在道德和政治领域实践反思性认可的人。他既可以使用道德语言进行论证和判断,同时有相应的意愿去遵从道德的要求。
为什么我们如此重视自由人这个道德身份?我想主要的理由,是自由关乎人的福祉和尊严。当我们意识到自己是自由人且极为重视这个身份时,我们同时可从一普遍性的观点,意识到社群中其他人同样是自由人,同样有他们对幸福和尊严的追求,因此我们接受和要求在国家中所有公民享有平等的道德地位。在此基础上,平等权利和民主选举的重要,就显得顺理成章,因为这两者正是实现平等的自由人的必要条件。权利的核心理念,是确保每个公民在社会生活的重要领域,享有自主选择的自由。民主的基本理念,是确保每个公民享有平等的政治自由去参与国家的公共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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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讨论旨在说明,国家权威的正当性,并不是像洛克所说的通过一次性的真实契约来完成的。一来这不是历史事实,二来在论证上也不见得可取。我尝试指出,政治正当性的建立,其中很重要的一个面向(但不必是唯一的面向),是立足于当下的我们──自由平等的公民──在公共领域自由运用我们的理性和道德能力,通过持续不断的商谈对话论证,最后达到的反思性认可。国家在人民中间得到的认可程度愈高,它的正当性就愈高。
由此可见,政治权力正当性的建立,是一个持续的无间断的互动的过程,而不是像社会契约论所想象的那样,国家正当性完成于历史的某一个点,然后问题从此得到永久解决。实情远非如此。在真实政治中,正当性问题恒常存在,并会在不同层面以不同形式及在不同程度影响政府的权力行使和有效管治。更为重要的是,在一个开放多元,个人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高扬的时代,统治者不可能再靠传统、宗教、个人魅力和种种迷惑人心的大论述来维持其权威,而是必须在公共领域直面公民,并诉诸合理的道德论证来赢得人民的信任和支持。
以反思的认可来建立正当性,有几个好处。一,它是开放的,容许所有公民共同参与。二,它是反思的,因此确保所有论证都会受到理性检视。三,它是有规范力量的,因为是真实的我们经过真实的道德反思后作出的理性认可,并会通过民主投票和公民行动表现出来。四,它是有进步可能的,因为持续的公共证成的过程,会完善我们的道德判断,培育我们的道德情感,丰富我们的道德资源,拓阔我们的道德想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