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不能在词汇中旋转成现实。只有我们的实践才能决定我们问题的意义。
——B·威廉斯
一,维特根斯坦剃刀
上文对文本Ⅰ的诊断书已经开出来了。
导致文本Ⅰ对话死亡的病因是:对话中的核心词语“人民”患上了三种语言流行并发症,即“意义模糊症”,“意义空缺症”,以及“票面价值膨胀症”。那么,“人民”这个词是可以被救治的吗?
维特根斯坦和索绪尔对这个问题应该会拒绝回答。他们的方法,特别是晚期维特根斯坦方法的特征是,诊断就是治疗。英国哲学教授兼电视谈话节目主持人布莱恩?麦基(Bryan Magee)正确地看到了这一点:“维特根斯坦说过,我们对现实的看法会由于语言错误、概念错误而被歪曲。在这种情况下,找出问题的症结并解决它,就成了哲学的任务。这无疑是把哲学活动看作相当于治疗方法似的东西。而这又很像那种弗洛伊德所说的心理分析家在解决某些感情难题时应当做的事情。”
精神分析医生要做的,就是用诸如催眠等方法让精神障碍患者进入潜意识状态,从而把病人带回到过去某个对他造成伤害的情景,一旦问题的症结显露出来,并被患者意识到,心理疾病就慢慢自动痊愈。维特根斯坦要做的,也就是把那些有问题的“词从形而上学的使用带回到它们的日常使用中”,如果这个词不能“自我痊愈”,也就是说,它的意义不能自我绽放,对待这个词,就应该像对待一颗病牙一样,将其拔除,由此产生的问题也就消失了。维特根斯坦对自己的这种方法有一个说明:“我们的混乱是当我们的语言机器在空转而不是在正常工作时产生的。“我们的目标并不是以闻所未闻的方式来精心加工和完善我们使用词的规则系统。
“因为我们所努力达到的清晰真的是完全的清晰。但是,这只意味着:哲学问题应当完全消失。”(文中黑体字在原文中被加了着重点)显然,“人民”这个词,就是使那部在文本Ⅰ里运转的语言机器发生空转或打滑的词。要消除混乱,自然要消除这个词。但是,假如要问,我们在文本Ⅰ中的语言机器里放进什么词来代替“人民”,才可以让它不空转,从而使对话获得成功?这显然不是维特根斯坦想回答的问题。他不是来解决问题,而是来消除问题的。哲学问题对于他,差不多就是他下巴上乱糟糟的胡子,他要做的,不是把它们一根根理顺,而是把它们全部剃掉。他的这把剃刀比著名的奥卡姆剃刀还要锋利,奥卡姆要剃掉的是形而上学概念,维特根斯坦则想剃掉全部哲学问题,准确地说,是全部形而上学哲学问题。
不过,剃不掉的,是人们在现实生活中遇到的伪装成语言问题的政治问题。文本Ⅰ里的提问者遇到的问题,不是一个简单的个人措词问题,决定这种措词方式的,是一整套政治法律制度。马克思曾经正确地指出,“批判的武器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同样,语言的清晰也不能消除现实世界的混乱。有理由认为,维特根斯坦本人很清楚自己面对着这种尴尬。他为《哲学研究》写前言时,正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的1945年1月,所谓黎明前的黑暗时期,德国军队还在欧洲作最后挣扎,他像当年的马克思,也侨居英国,一个躲避祖国暴虐不能到达的地方。读着他在前言中写下的下面这段话,会感受到一个伟大哲学家通常不愿显露的悲悯与无奈:“我把这些东西发表出来是心存疑虑的。尽管本书是如此贫乏,这个时代又是如此黑暗,给这个或那个人的头脑中带来光明也未尝就不可能是本书的命运——但当然,多半是没有可能的。”
二,母鸡变鸭
虽然政治学家刘军宁没有对“人民”这个名称进行语言哲学分析,但他从政治学上也同样认定,“人民”是不可被救治的。下面就是他对“人民”下的“死亡”宣告书:“在中国,草民是君主专制的牺牲品,人民是新式专政的伪主体,只有公民才是共和国的自由、独立、有尊严的主体。因此,必须把国家与政府还给公民,把人民的国家、人民的政府还给公民。以前的中国只要人民,没有公民,未来的中国应该只有公民,没有人民。”
如果这个死亡宣告书宣告的是某个人的死亡,比如,司马迁的死亡,这种宣告方式没有问题:“汉武帝时的中国有司马迁,那以后的中国没有司马迁。”因为“司马迁”这个词是一个专有名称,它只属于它所指称的主体,说司马迁没有了,就意味着,被称为“司马迁”的那个人停止了在肉体上的存在。
但刘军宁宣告的是“人民”的“死亡”。“人民”是一个共有名称,它指称的是生活在特定区域里的全部人群或部分人群的集合体。持续存在,是这个集合体的典型特征。宣告未来的中国“没有人民”,当然不是宣告未来中国不再有现在被称为“人民”的那个或者那些人群,不是宣告这个或者这些人群将从肉体上停止存在,而是在宣告“人民”这个名称或者这个词的“死亡”。
莫非刘军宁关心的只是一个词的生死?当然不是。他关心的是被“人民”这个词包装起来的政治观念。政治利益、政治体制、政治观念和政治话语,实际上是一个难以被割裂开来的统一体:你选择了某种政治话语,你实际上是选择了与之相统一的政治观念、政治体制和政治利益,这个统一体,就是所谓的政治体系。如果你选择的政治话语出现病灶,生病的就是整个体系。政治话语,不过是整个政治体系的舌头,让它伸出来看看,就知道整个体系的健康状况。
在文本Ⅰ里,询问者向政府工作人员宣示“为人民服务”这个句子,他实际上要求的是自己的政治利益——事务得到妥善办理,自身受到应得礼遇。他这样要求,是因为他相信,与他的政治利益完全一致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载明的政治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以及根据这个观念所作的政治制度安排:“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但是,他没有成功。当政府工作人员有几分得意地追问他“你是人民吗”时,中国的两个成语,“理直气壮”和“理屈词穷”似乎遇到了挑战:问话的人气壮,被问的人气馁又词穷。气馁词穷的人不是因为理屈(他的“理”就是《宪法》的“理”,怎么会“屈”),而是因为他不能回答一个问题:“我是谁,人民又是谁?”
假设文本Ⅰ里那个被政府工作人员诘难的人反过来这样问他:“如果我不能证明自己是人民,人民中的一员,或人民的代表,那么,在你工作期间,你接待过任何人民,人民中的一员,或人民的代表吗?”我相信,语塞的就是他了。
不难想象,首先,“人民”从来没有进过他的接待室,因为“人民”不会作为一个单独主体行动,除非在非常时期,“人民”可以在同一时间采取集体行动,当“人民”这样行动时,接待人民的就不是任何政府办公大楼里的一间房子,甚至不是国家广场;其次,“人民中的一员”也从来没有来过,因为谁也不能证明自己是“人民中的一员”;最后,他能接待到“人民的代表”的可能性也非常小,因为他要求的那个代表必须能“代表中国人民”,能这样自我宣称的人大概永远不会走进他的接待室,除非是来视察,只有中国的最高领导人才可以这样宣称。
一间小小的政府接待室的对外窗口,接待的似乎不是前来办事的任何人,而是我们整个政治体系天天都能遇到的尴尬:理论上说,政府“为人民服务”;实际上看,政府“为‘无人’服务”。
“人民”变成了“无人”,这到底是一个玩笑,一个戏法,还是一个语法错误?其实,政治学的趣味就在这里:眼睛一眨,老母鸡变鸭。但要搞清楚“鸡”是如何变成“鸭”的,还得从“人民”到底是谁说起。
在汉语语境里,把“人”与“民”连缀成一个词,应该是从西周向东周过渡阶段上发生的事情。在甲骨文和金文里,就我的阅读范围而言(当然小得可怜),没有发现“人”与“民”连在一起使用的情况。在周代以前,“人”不与“民”组词,可能有语言学原因(汉语还处在单字时代,没有发展到词语时代),也可能与“民”的地位有关,据郭沫若考证,周代彝器上的“民”字,“作一左目形,而有刃物以刺之”,“周人初以敌囚为民时,乃盲其左目以为奴征”。
不知道郭氏的这个考据是否在阶级斗争为纲理论指导下完成的,我们知道的是,中国最早的权威字典《说文解字》没有提到“民”的这个含义,它对“民”的解释是:“民,众萌也。”“众”是“多”的意思;“萌”就是“草芽”。从这个意义上讲,“民”,似乎是个数量词,“民”就是数量众多,多得像春天田野上萌芽的小草。所以后世有“草民”或“草根”之谓。
这样看来,“贱”与“多”就是“民”的原始含义。古汉语中的“人”则没有这两方面含义。《说文解字》对“人”的释义是:“天地之性最贵者也”。朱熹显然是同意“民”与“人”有贵贱之分的,他在注释《诗经》“假乐君子,显显令德。宜民宜人,受禄于天”这几句诗时写道:“民,庶民也。人,在位者也。”按道理讲,“民”是“人”的一部分,为什么“人”贵“民”贱?“人”相对于人以外的自然物为贵;“民”相对于“人”之中的另一部分人为贱。“人”是万物的肚脐眼,“在位者”是其他人(也就是“民”)的肚脐眼。
于是,“民”成为什么字的后缀,就决定了它所指的那群人的分类与含义:类型是大还是小,含义是褒还是贬。“流民”,指的是那些背井离乡的人;“皂民”,和周代彝器上的“民”是同一类人;“臣民”,是指皇权时代最高统治者以外的所有人……相比较而言,“人民”,应该是所有以“民”为后缀的词语中最无褒贬、外延最宽的词,比如《韩非子》所说的:“上古之时,人民少而禽兽众”;还有《管子》所说的:“人民鸟兽草木之生物”。
这种含义上的“人民”可以被看作“人类”的同义词,它是一个德国哲学,尤其是费尔巴哈哲学特别青睐的“类”概念。在德国哲学看来,“类概念”就是最大的整体性概念,在人的类概念之外,就是动物的类概念了。青年马克思接受了这种哲学方法,他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里提出:“人是有意识的类存在物”。上述引文里的汉语“人民”也就是这种“类存在物”。
不过,在许多情况下,古代汉语语境里的“人民”,不是被当作与动物相区别的“类存在物”,而是被当作与官方相区别的“种存在物”,也就是被当作与官方不同种类的人,比如管子所谓的“牛马之牧不相及,人民之俗不相知”里的“人民”,是与前文“良天子”相对提出来的;又如,孟子所说的“诸侯之宝三:土地、人民、政事”里的“人民”,是与诸侯相对提出来的;再如,《周礼》所谓的“掌国中及四郊之人民、六畜之数,以任其力”里的“人民”,是与“掌”管他们的人相对提出来的。这个意义上的“人民”,有时等于“臣民”,当它用来指帝王之外的所有人时;有时等于“庶民”或“草民”,当它用来指官方之外的所有人时。臣民与草民有一个共同之处,都是“被统治者”。
可见,自古以来,中国的“人民”就是无权的:脱离权力语境时,“人民”可以用来指整个人类;进入权力语境时,“人民”只能用来指被统治的人。直到辛亥革命前夕,西风东渐,西方的民权、人权思想和洋火、洋布一起舶来中国,得风气之先者的政治观念开始变化,新的政治观念产生了:国家不是一个人或一家人的国家,而是生活在这块土地上的所有人的国家。1901年6月10日发行的第2期《国民报》上刊载了一篇题为《说国民》的文章,表达的就是这个观念:“故国者民之国,天下之国即为天下之民之国。”
作者把拥有自己国家的“民”称为“国民”,把不拥有自己国家的“民”称为“小民”、“穷民”。他所谓的“国民”,有“参预国政之权利”,有视国事为己事的责任心,有不受“君权”、“外权”压制的“自由之精神”,有人人平等的理念。
当年,这篇文章的影响想必不小,此后,“国民”就成了一个流行语,见于全国大小报刊时论文章的标题中,并最终成为中国政治史上最早的革命党之一的名称:国民党。从政治主体上说,“国民”与“人民”相比有两个优点:第一,“国民”有政治权利诉求,传统意义上的“人民”没有;第二,“国民”可以是单数,“人民”则既不是单数,也不是复数,它是一个集合名词,不能成为任何人称单数的表语。可以说“我是某国的一个国民”,但不可以说“我是某国的一个人民”。对这一点,国民党的创始人之一汪精卫说得比较清楚:
“国民云者,法学上之用语也。自事实论以言,则国民者构成国家之分子也。盖国家者团体也,而国民为其团体之单位,故曰国家之构成分子。自法律论言,则国民者有国法上之人格也。”
有趣的是,
辛亥革命前,以孙中山为代表的革命派基本上是“国民主义”派,而以康有为为代表的改良派则是“公民自治”派,虽然理论思维清晰,政治思维模糊的梁启超一会儿主张“新民”,一会儿认同“国民”。在《国民报》发表《说国民》一文的第二年,即1902年4—5月,康有为在《新民丛报》上发表题为“公民自治篇”的文章,文中,他提出了“公民”概念:“人人有议政之权,人人有忧国之责,故命之曰公民。人人皆视其国为己之家,其得失肥瘠皆有关焉。”
听起来,“国民”与“公民”似乎没有什么不同:都有政治权利诉求,都可以是单数。但细究起来,可以看出它们之间有一个关键的差别:“国民”有,而“公民”没有社群含义;“国民”可以,而“公民”不可以被当作集合名词来使用。“国民”不能脱离具体的国家和民族而存在,公民却可以。离开了具体国家,公民可以是世界公民,但没有世界国民。你不是这个国家的国民,就是那个国家的国民。因此,在“国民”的屏风后面,坐着民族主义。
正因为此,汪精卫才提出“以一民族为一国民”的问题,并且大声疾呼:“呜呼!吾愿我民族,实行民族主义以颠覆二百六十年来之贵族政治。呜呼!吾愿我民族,实行国民主义以颠覆六千年来之君权专制政治。”这正是国民党发动推翻满族统治的辛亥革命的思想根据。
现在清楚了,政治主体的集合程度越高,越具有革命性。“人民”的集合程度最高,如果把它作为政治主体,革命性也最强;“国民”的集合程度次之,革命性也差些;最没有革命性的是“公民”,它没有任何整体含义。这里的道理很简单,集合程度越高的主体,越是一个“分类主体”,而不是一个“行为主体”。比如,说“人民”,强调的是“我们人民”之外的非人民主体的存在;说“国民”,强调的是“我们国民”之外的其他“国民”的存在,这就是分类。要使一个分类主体转变为行为主体,只有一个办法,那就是发动战争与革命。只有在战争与革命条件下,一国国民或人民才会采取一致行动。
因此,绝不可小看政治学上词语的选择。你选择了一个词语,就是选择了一个观念,一种主张,一条行动路线,甚至是一座天堂或者一间地狱。
容易理解的是,当一个政治派别为了革命,对人群进行划分,把自己划分到一类主体(比如“人民”、“无产阶级”、“国民”、“雅利安人”或上帝的“选民”等等)的核心时,反对那种革命的政治派别也必然要进行相反的划分,确定自己的分类主体,以便在对方把分类主体动员为行为主体进行革命时,自己也采取相同行动,进行反革命,或者是进行反过来的革命,也就是对革命的革命。在西方天主教世界,这样做的是天主教徒和无神论者;在辛亥革命后的中国,这样做的是国民党和共产党。
了解了这一点,就了解了德国天主教政治哲学家卡尔?施米特全部政治学说的精髓。他为什么认为“主权就是决定非常状态”?为什么把主权的所有问题都归结为“决断问题”?为什么断定:“所有政治活动和政治动机所能归结成的具体政治性划分便是朋友与敌人的划分”?理由只有一个,在上帝与魔鬼之间,“在天主教和无神论之间不存在中庸之道”,“反革命政治哲学的典型特征就在于认识到自己的时代需要一种决断”。在这个时代,“天主教和无神论的社会主义之间爆发殊死搏斗”正是从这个论证出发,施米特成了一个民主的嘲笑者。在他看来,拒绝无神论是一个“永无谬误”、“无法上诉”的“最终决断”,“从本质上讲,这种决断就是专政,而不是正当性”。他含在嘴里不好意思吐出来的话可能是,这个专政,就是上帝的权力在人间的代理机构。显然,被他划分到自己一边的应该是上帝的“选民”,或者说是天主教“教民”。
虽然一个是反革命的思想领袖,另一个是革命的政治领袖,但施米特和毛泽东在政治概念上却有惊人的相似,这个概念的核心就是朋友与敌人的划分。施米特说,所有政治活动和政治动机所能归结成的具体政治性划分便是朋友与敌人的划分,“朋友与敌人的划分表现了最高强度的统一或分化,联合或分裂”;毛泽东说,“谁是我们的敌人,谁是我们的朋友?这个问题是革命的首要问题。中国过去一切革命斗争成效甚少,其基本原因就是因为不能团结真正的朋友,以攻击真正的敌人。”
顺便提一句,施米特对毛泽东的游击队理论也非常推崇。
在毛泽东的政治语汇果园里,最先开花、最先挂果、最先成熟的是“阶级”概念,他的“人民”概念是从“阶级”概念孽生出来的。收进他《选集》的文章,应该是他本人认为比较成熟的文章,他“四卷雄文”的开卷之作,就是《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读完这篇文章,我们得知,划分“我”、“敌”、“友”的根本标准是“阶级”:“我们”是阶级的“我们”,即“工业无产阶级”;“敌人”是阶级的“敌人”,即“一切勾结帝国主义的军阀、官僚、买办阶级、大地主阶级以及附属于他们的一部分反动知识界”;“朋友”是阶级的“朋友”,即“一切半无产阶级、小资产阶级”,可能还包括中产阶级的左翼。
这时(1925年),毛泽东的阶级概念还是粗线条的,5年后(1930年),他对阶级的划分更加精致,在《反对本本主义》一文里,他列举了中国社会的14个阶级:
“工业无产阶级
手工业工人
雇农
贫农
城市贫民
游民
手工业者
小商人
中农
富农
地主阶级
商业资产阶级
工业资产阶级”
在阶级概念越来越成熟的同时,毛泽东的“人民”概念开始受孕。不过,1935年前,毛泽东基本上没有有意识地使用“人民”这个概念,偶尔使用,也是在“群众”的意义上使用的。“群众”这个词比较醒目地出现在《井冈山的斗争》(1928年)里,在他当时的词典里,它和中国传统含义上的“人民”基本上是同义词:生活在民间者的总称。他用“群众”来区别于“党”、“红军”、“地势”和“给养”。当“群众”运用于共产党内时,它指的是没有担任领导职务,也就是没有做官的普通党员,下面的句子可以说明这一点:“党的下级机关和党员群众对于上级机关的指示,要经过详尽的讨论”。
历史没有“如果”。如果有“如果”,那么,如果中国的最后一个朝代不是满族人统治,中国是否会有“国民革命”,还很难说;如果没有“国民革命”,只有“公民自治”,是否有对革命主体进行以“国民”为概念的划分,也就很难说了。如果有“如果”,那么,如果日本不在中国共产党进行“土地革命”时入侵中国,中国就不会有反抗日本侵略的“民族革命”,如果没有“民族革命”,毛泽东是否会把“阶级”观念扩展为“人民”观念也同样难说。
1935年12月,毛泽东发表了划时代的重要讲话《论反对日本帝国主义的策略》。讲话中,他第一次明确自觉地提出了“中国人民”和“人民共和国”的政治概念,并承认,是“民族革命”的任务产生了扩展共产党政权权力基础的需要:“为什么要把工农共和国改变为人民共和国呢?
“我们的政府不但是代表工农的,而且是代表民族的。这个意义,是在工农民主共和国的口号里原来就包括了的,因为工人、农民占了全民族人口的百分之八十至九十。我们党的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所规定的十大纲领,不但代表了工农的利益,同时也代表了民族的利益。但是现在的情况,使得我们要把这个口号改变一下,改变为人民共和国。这是因为日本侵略的情况变动了中国的阶级关系,不但小资产阶级,而且民族资产阶级,有了参加抗日斗争的可能性。”
这里的政治逻辑非常清晰。日本侵略把正在进行中的“土地革命”(内战)转变为“民族革命”(外战)。内战,以国内分裂为前提;外战,以民族团结为前提。内战,要把“人民”划分为“阶级”;外战,要把“阶级”还原为“人民”。内战,是把中国这块蛋糕切开;外战,是把被切开的蛋糕合上。切开的蛋糕是几块阶级;合起来的蛋糕是一个“民族”。不过,绝不能把阶级还原成“国民”,国民当时成了名义上的执政者,还原成国民,就是把阶级合并到国民党那里去了,果如此,民族革命的胜利,就成了国民党的胜利。只能把阶级还原为“人民”,“人民”是只鸡蛋,光滑在外表,分层在里面:蛋黄,蛋白,蛋壳。这只“人民”的鸡蛋以共产党和其领导的工人阶级为“蛋黄”:
P = W + F - E
其中,P代表“人民”,W代表“我们”,W=工人阶级+农民阶级;F代表“朋友”,F=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E代表“敌人”,E=“帝国主义走狗”+“豪绅买办阶级”。“+”两边连接的是“统一”与“联合”的“阶级”;在“-”两边对峙的是“分化”与“分裂”的阶级。
在毛泽东看来,“国民”介于“F”和“E”之间:蒋介石的国民政府“仅仅代表最大的富翁,并不代表老百姓,并不把老百姓放在所谓‘国民’之列”。这意思是说:“国民”=最大的富翁。在抗日战争时期,“国民”中的一部分人可能是“朋友”;在“土地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时期,“国民”肯定是敌人。这样,无论是“民族革命”还是“土地革命”,革命的主体都是以共产党为核心的“人民”,而不是“国民政府”代表的“国民”。“民族战争”一旦结束,就是“人民战争”的开始,战争的目标,一是从“国民”手里夺取政权,二是从“国民”手里夺取财产。
夺取财产与政权是“起义”,管理财产与政权少不了“起诉”。但是,“人民”是起义的主体,不是起诉的主体。作为一个行为主体,人民在“起义”时存在,在“起诉”时消失,因为前者是,后者不是一致行动。因此,被“人民”夺取来的“全民财产”和“人民政权”,很容易变成“无主财产”和“无主政权”。
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发生,旧体制的解决办法是,让国家代替人民,政党代替国家,领袖代替政党。结果是,领袖成了人民的化身。只见领袖,不见人民。“全民财产”成了国有财产,“人民政权”成了国有政权,在旧体制下,成了领袖的政权。这种情况,被邓小平称为“以党代政”和“家长制”。
领袖之外的任何其他个人,要想在分类上成为人民中的一员,首先要核对你的阶级成分和阶级态度,即使是最高领袖的战友,出身产业无产阶级,也可能成为“人民”的敌人,成为“工贼”(比如文革中的刘少奇),假如你在态度上被论证为“走资派”;要想在行为上成为人民的一员,那更是白日做梦,别说“起义”,就是“起诉”,你也找不到门。在这种情况下,“人民”如果不满足于被未经授权的代表,如果想自己伸张权利,那就要采取一致行动,这就意味着“总罢工”、“总罢课”、“起义”、“造反”、“革命”或“战争”。这就是“文化大革命”。从这个意义上说,“文革”的深刻根源,在于政治理念上的一个深刻矛盾:既要“民主”,又要坚持“人民”的阶级含义。
简单的结论是,以阶级为内涵的“人民”,是革命与造反的主体,不是改革与立宪的主体,“阶级构成人民”的这个观念,孕育着社会动乱的种子。
五,作为“公民”集合体的“人民”
既然如此,我们准备接受刘军宁博士的建议,在我们的政治王国里完全驱逐“人民”吗?当然不是。如果“人民”被彻底驱逐,被同时驱逐掉的,可能还有“民主”。
汉语里“民主”这个词,在英语里是“democracy”,起源于古希腊,最早由希腊语里的两个词“demos”和“kratos”组成。“demos”指的是“城邦平民”,也就是“人民”;“kratos”的意思是“权力”或“统治”。所以民主理论家乔?萨托利说:“词源学的民主是从这个词原初的字面意义上理解的民主。因此,民主的词源学定义很简单,民主即人民的统治或权力。”
如果把“人民”驱逐掉,“民主”这种政体也就不存在了。
有人说,可以用“公民”来取代“人民”。当然可以,但你得到的却不一定是民主政体。“公民”是对政治权利的资格认证。君主制可以被认为是只有一个公民的政治体制;贵族制或寡头制可以被认为是只有少数是公民的政治体制。尽管亚里士多德宁愿把“穷人统治”而不是“大多数人统治”作为民主政体的根本特征,但在他生活的古希腊时代,在大多数城邦里,穷人毕竟是大多数。
因此,公民拥有的权力,必须以人民为前提,才可能是民主的。民主,或者说“人民的权力”,其实是一项合法性承诺,它承诺一个国家的最高权力不归一个人所有,不归少数几个人所有,也不归某个利益集团所有,而是在现实性上归不确定的多数社会成员所有,在可能性上归所有有独立行动能力的成年社会成员所有。
但是,仅有这项承诺是不够的,要使该承诺能够实施,还必须对社会成员进行资格认证,也就是说要确立一项标准,让符合标准的人获得参与统治的资格,获得这个资格的人就是“公民”。
在古希腊的雅典,这个标准是成年男性、自由而非混血的本邦人(排除妇女、奴隶、侨民和混血儿);在17世纪“光荣革命”后的英国,这个标准是成年男性,而且是有产的本国人(排除妇女、无产者和侨民);费城立宪时美国的标准和古雅典很相似,它是成年白种男子,非侨民的自由人(排除妇女、奴隶、有色人种和侨民)。如今,在绝对大数民主国家,这个标准已经被放宽到所有有合法身份(排除罪犯和非法移民)和有独立行动能力(排除精神病患者和儿童)的社会成员。而在“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的中国,被毛泽东阐述的标准是,“一切赞成、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排除一切反抗社会主义革命和敌视、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社会势力和社会集团)。
对比这些标准,我们发现,只有毛泽东宣布的标准是无法执行的,因为他的标准是一个阶级态度标准。一旦参政资格标准无法执行,一个自我宣称的人民主权国家就只有抽象的人民,没有具体的公民。因此,对其他民主政体而言,是一个民主程度问题;对于旧体制下的中国版“人民主权”,则是一个有没有实施的问题。
打个比方,如果把国家主权比作一栋房子的所有权,这栋房子是被称作“人民”的一群人从剥夺者那里剥夺来的,它归“人民”共同所有,但空间又不够所有“人民”同时居住。假如你既不能根据一目了然的标准给一些人、不给一些人颁发份额相等的“股权证”(公民身份),又不能制定有效规则,确定有“股权证”的人按何等程序入住,以及入住多长时间,结果只能是先到者占有,或者整栋房子被废弃不用。在前一种情况下,是“人民”落空;在后一种情况下,是“主权”落空。
因此,“主权”的帽子底下必须有平等的公民,而不是被划分为阶级的人民。按照阶级成分来划分,你得到的不是平等的公民,而是按等级排列的阶级成员,越贫穷等级越高;按照阶级态度来划分,你根本划分不出任何公民,因为态度既不能被测量,也不能被化验,只能由本人表达。这是表态政治,不是民主政治。显然,我们要驱逐的不是“人民”,而是对“人民”的阶级划分。被驱逐掉阶级含义的人民,是一个“公民”集合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