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进行了扬弃,并把卢梭关于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的社会契约思想,提炼为历史唯物主义的人民主权决定论,其重要成果就是“主权在民”的人民主权理论原则。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把人民主权原则融入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中,对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人民主权思想作出了系统的理论描述。马克思主义政党以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已任,这是她人民主权特征的党性原则所在。人民主权具有不可分割、不可让渡与不可转让的抽象性,因此马克思主义政党人民主权特征并不能等同于人民主权本身;这就使得她在上升为国家主权的政治统治地位后,始终要坚持国家主权源于人民主权的理论原则。
马克思在《关于现代国家的著作的计划草稿》中,曾经确立了“人民主权”(Popular Sovereignty & Sovereignty of the People)的专门课题。○1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那里,人民主权决定着国家主权(National Sovereignty & Sovereignty of the State)○2,而不是相反。“人民的主权不是从国王的主权中派生出来的,相反地,国王的主权倒是以人民的主权为基础的。”○3这一观点是历史唯物主义在主权问题上的一般结论:国家合法性来自于人民同意,人民是真正的国家统治者;因此人民是历史发展的决定者,国家只是人民权力的外在表现形式。“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本身就是一个规定,即人民的自我规定……民主制独有的特点,就是国家制度无论如何是人民存在的环节。” ○4
布丹、霍布斯主张主权源于神权,而卢梭主张主权源于人民;但不管主权的来源是哪一种,他们中的主权概念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主权的抽象性与具体性统一到了某一个现世的统治权威身上。既然人民主权是现世的统治权威,那么它何以能够现身呢?布丹、霍布斯所谓的主权神授的专制观念当然不能为人民所接受,唯有卢梭的人民“公意”理论才能揭示出国家的社会契约的起源特征。人民主权从抽象的意识转化成了现世的统治力量——“公意”。在卢梭那里,他认为每一个人都是“公意”力量的附属之物,服从“公意”是共同体成员的当然义务。“如果我们撇开社会公约中一切非本质的东西,我们就会发现社会公约可以简化为如下的词句: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5这种“公意”是人民主权原则的绝对反映,因此任何人和任何权威必须置于它的控制之下。“主权在本质上是由公意所构成的,而意志又是绝不可以代表的。” ○6由于人民主权不可违背,因此它具有至高无上的独占性。“主权是不可转让的,同样理由,主权也是不可分割的。因为意志要么是公意,要么不是;它要么是人民共同体的意志,要么就只是一部分人的。” ○7在这里,卢梭人民主权原则中最为突出的特点就是人民主权的抽象性大大减弱了;虽然他如同布丹、霍布斯一样坚持主权的不可分割性、不可让渡性和不可分享性,但实际上“公意”本身就是一个模棱两可的概念——既可以是抽象的人民主权又可以是大家的具体意见即“众意”。
对于“公意”与“众意”的区别与联系,特别是“众意与公意之间经常总有很大的差别” ○8,卢梭本来是想加以严格论证的,但他不能把抽象的“公意”与具体的“众意”完全从本质上区别开来。“公意”是一种意志的体现,“即公共幸福,来指导国家的各种力量”, ○9“公意”是个别利益在千差万别的基础上抽象出来的。“不同利益的共同之点,才形成了社会的联系;如果所有这些利益彼此并不具有某些一致之点的话,那末就没有任何社会可以存在了。因此,治理社会就应当完全根据这种共同的利益。” ○10正因为“公意”的社会公共性,所以它是不可转让、不可分割和不可让渡的。在这里,“公意”就是人民主权的代名词。“主权既然不外是公意的运用,所以就永远不能转让;并且主权者既然只不过是一个集体的生命,所以就只能由他自己来代表自己;权力可以转移,但是意志却不可以转移” ○11。卢梭承认“公意”是公共利益的表现,是人民主权的象征;但他又解释说“公意”不是“人民”的主张,“公意”与“人民”之间没有完全一致性。“公意永远是公正的,而且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但是并不能由此推论说,人民的考虑也永远有着同样的正确性。人们总是愿意自己幸福,但人们并不总是能看清幸福。人民是决不会被腐蚀的,但人民却往往会受欺骗,而且唯有在这时候,人民才好像会愿意要不好的东西。” ○12很显然,卢梭的“公意”不是“人民”观念的集中。“公意”的人民主权属性具有抽象性、不可分割性和永远正确性;而“人民”的观念和主张却是具体的、可以改变的甚至有时“可能错误”的。这种“人民”的观念和主张是他所谓的私人利益的集中体现,即具体的“众意”;“众意”不是公共的利益。“众意则着眼于私人的利益,众意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 ○13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辨证地对待了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一方面批驳了它的资产阶级外在特征,认为卢梭的社会契约是“鲁滨逊式故事的美学错觉”,是“在十八世纪大踏步走向成熟的‘市民社会’的预感。” ○14因为卢梭的社会契约观念没有看到无产阶级社会力量和社会发展前途,它“在实践中表现为而且也只能表现为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 ○15资产阶级的人民主权学说赋予了“现代国家”的政治合法性,“于是,国家的利益在形式上又重新作为人民的利益而获得了现实性,但它所应该有的也正好只是这种形式的现实性而已。这种国家利益成了一种装潢,成了人民生活的haut gout[调味品],成了一种客套。” ○16马克思批判了资产阶级国家代表人民利益的虚伪性,认为“现代国家就为那种仅仅从外表上看才是真正的普遍事务的内容找到了适当的形式。” ○17马克思看到,“人民”或者“人民主权”经常成为统治者的一种政治符号或者仪式。“在君主制中,整体,即人民,从属于他们存在的一种方式,即他们的政治制度。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本身就是一个规定,即人民的自我规定。在君主制中是国家制度的人民;在民主制中则是人民的国家制度。” ○18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否定卢梭的人民主权之资产阶级专利的同时,另一方面也接受了卢梭人民主权的内核——人民“公意”至上性观念。在西方马克思主义理论家中,德拉·沃尔佩较为系统地论述了马克思主义人民主权观念的卢梭来源,他认为马克思在这一点上,背离了黑格尔的国家主义立场,毫无犹豫认同了人民主权学说。在卢梭那里,人民主权“是现代国家的基础,因为它告诉我们国家就是人民,而且真正的主权者是人民,而不是政府的首脑,政府首脑只是真正的主权者的一个受雇者或一名办事员。当他不能完成主权者分配给他的任务时,人民——真正的主权者——总是可以像对待其他行政人中那样随时罢免他或解雇他。” ○19人民是一切权力的根本来源,诸如神权教权等权力来源都是欺骗人民的精神鸦片。这给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以民主主义的启示。“关于《社会契约论》人们至少应当注意到,甚至当它的契约论的自然法理论被摧毁时,仍然有必要解释它对马克思本人的巨大影响。我们已经看到,这个影响是通过它关于‘人民的意志至高无上’、‘主权者只能由其自身代表’等等这样一些原则传导的。此后,这种理论一直影响着自1871年巴黎公社到苏维埃社会主义国家(及其‘民主集中制’)的社会主义的整个历史发展。” ○20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框架下,对卢梭人民主权学说进行了扬弃,并把卢梭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的主旨思想,转化成为历史唯物主义的人民主权决定论,其重要成果就是人民是国家主人的人民主权理论。恩格斯指出:“我们在卢梭那里不仅已经可以看到那种和马克思《资本论》中所遵循的完全相同的思想进程,而且还在他的详细叙述中可以看到马克思所使用的整整一系列辩证的说法。” ○21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指出:“人民是否有权来为自己建立新的国家制度呢?”“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应该是绝对肯定的,因为国家制度如果不再真正表现人民的意志,那就变成有名无实的东西了。”○22人民主权究竟是什么样的政治形态呢?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那里,人民主权并不是抽象空洞的概念,而是现实的民主政治。“‘民主的’这个词在德文里意思是‘人民主权’的。” ○23恩格斯曾在为《新莱茵报》第1期撰写的“社论”中指出:“德国人民几乎已经在国内所有大小城市的街道上,尤其是在维也纳和柏林的街垒中,夺得了自己的主权。而且已经在国民议会的选举中行使了这个主权。国民议会的第一个行动必须是,大声而公开地宣布德国人民的这个主权。它的第二个行动必须是,在人民主权的基础上制定德国的宪法,消除德国现存制度中一切和人民主权原则相抵触的东西。国民议会在开会期间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便粉碎反动派的一切偷袭,巩固议会的革命基础,保护革命所夺得的人民主权不受任何侵犯。” ○24正因为人民“公意”代表着人民主权,因此,马克思要求无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真正建立“通过人民自己实现的人民管理制” ○25,这种无产阶级领导的新型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在人民主权得到实现并具备至高无上的地位时,它外在的形式就是法律。“立法权力是属于人民的,而且只能是属于人民的”。○26因此新的国家制度就要求“使法律成为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也就是说,它应该同人民的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民的意志所创立。” ○27那么,人民的“公意”何以得到体现和实现?人民主权虽然至高无上,但自早期人类政治生活以来的漫长历史中,她总是难以现身——这是人民主权的抽象性、不可让渡性与不可分割性所决定了的。
马克思主义理论并非书斋里的空想,而是无产阶级解放自己从而解放全人类的理论“武器”;因此,她不可能停留在抽象性的人民主权原则上而对现实的政治斗争无动于衷。在卢梭那里,“公意”即“人民主权”与“人民”即“众意”是两种不同的概念和原则,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创立历史唯物主义学说的过程中,赋予了“人民”——历史的创造者以特别的地位与作用,并使之具备了人民主权的特征。恩格斯批驳道,“卢梭的社会契约在实践中表现为而且也只能表现为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 ○28,卢梭式的“公意”并非真正的人民主权体现,而是资产阶级利益的根本反映;唯有社会历史发展方向的代表者——无产阶级,才真正是人民主权的象征。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把“公意”与“众意”天然地融合在一起,把人民主权原则与人民群众观念巧妙地联接为一体。这是无产阶级天然负有夺取国家主权的道德力量与政治合法性的来源。“社会主义的合法性,在我看来,它集中体现了全部经济和社会问题的政治方面,这些问题自法律国家出现以来不断积累。社会主义的合法性体现着卢梭和康德的一个历史的综合(自由是平等的一种功能,反之亦然)。在这里,卢梭的‘至高无上的普遍意志’不再被归结为一种(阶级间的)和资产阶级的民族的-人民的主权。而是在(劳动者的)人民-无产阶级的主权中获得了现实性。” ○29我们在前述中已经分析过人民主权的不可让渡性不可转让性与不可分割性,即明确了人民主权的抽象性;从这个意义上说,任何一个人和机构都无法说代表了人民主权的全部合法性。但是,这不等于说人民主权神秘莫测,高不可攀。在研究远古早期人类政治生活中,我们得知人民主权是以人人参与、人人决策形式得到间接实现的——人民主权甚至没有任何直接实现的方式和手段。到了近代以来,代议制民主方式逐步普及,资产阶级政治生活方式中,以选举与代表等民主手段试图表达与实现人民主权——政治权威的合法性与道德力量。“普选权应该向我们揭示出,所谓不是个别等级和阶级的,而是全民的意志究竟是什么。妙极了!但‘全民’是由谁组成的呢?由‘个别等级和阶级’组成。‘全民意志’又是由什么构成的呢?……这就是多数人的意志。” ○30这种代议制大多是以有产者为最基本条件的,是古希腊古罗马政治生活中较为常见的文明方式,它并不能把全体人民——特别是平民甚至更多奴隶——的正当权利与合法权力表达出来加以实现。因此,早期人类政治生活中产生了政治权威以来,
人类一直在思考如何使人民主权得以公正客观地实现;但随着人类政治生活方式的日益复杂化、利益多元化,全体人民一致同意之上的人民主权愈来愈难以得以现身。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有史以来第一次把无产阶级和广大被剥削者的正当权利和合法权力,作为人民主权的重要方式加以描述,开创了探索人民主权实现途径的新纪元。
毫无疑问,马克思主义人民主说原则是在反对资产阶级和一切剥削阶级的现实政治斗争中产生的,具有更为广泛的代表性和人民性。“无产阶级是专靠出卖自己的劳动而不是靠某一种资本的利润来获得生活资料的社会阶级。……一句话,无产阶级或无产者阶级就是十九世纪的劳动阶级。” ○31这种历史上最为广泛的人民权利和权力的合法性,尽管在阶级斗争时代它还不能说是全体人民的一致同意,但它却是人类社会最大的“众意”表现;如果能够从中提炼出“公共利益”即卢梭式的“公意”,那么可以说,马克思主义人民主权原则就得到了现世的体现——它是由多数人的意志得到体现的。马克思在《柏林<国民报>致初选人》一文中指出,所谓人民的意志,多数人的意志,并不是个别等级和阶级的意志。○32工人阶级或者无产阶级作为一个最大公无私最为革命的先进的阶级,它最为广大的“众意”甚至由此而“提炼”出来的“公意”又是如何得到体现呢?我们又不得不回到人类至今为止找到的最好的实现方式——代议制民主,不过,马克思主义人民主权原则的实现途径与过去所有时代的代议制民主不同,它具有自己的特殊路径——无产阶级及其组织化的政党能够充分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把人民主权原则融入到建党原则之中,并对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人民主权特征有过大量的系统描述。这些描述论证了共产党组织作为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具有摧毁旧国家政权,夺取国家主权并实施政治统治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所有这些论述建立在“打碎旧的国家机器”之政治合法性基础之上;一切剥削阶级统治都正在丧失人民“众意”,以至于最后积少成多,必然会丧失“公意”即其统治的道德力量与政治合法性。工人阶级政党不仅能够代表工人阶级全部利益,而且代表着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发展路径,和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尽管无产阶级以及广大的被剥削阶级还不能说是代表了全体人民,但这个群体一经先进的理论武装起来,就完全可以代表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方向——由此获得了人民主权的全部合法性。因此,“无产阶级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马克思主义政党“没有同整个无产阶级的利益不同的利益”,“共产党人强调和坚持整个无产阶级共同的不分民族的利益……始终代表整个运动的利益。” ○33由此可见,马克思主义人民主权学说是马克思主义政党人民主权特征的理论本源。“一方面,在各国无产者的斗争中,共产党人强调和坚持整个无产阶级的不分民族的共同利益;另一方面,在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斗争所经历的各个发展阶段上,共产党人始终代表整个运动的利益。” ○34马克思主义政党之所以具备其他政党没有的这种人民主权特征,是因为“过去的一切运动都是少数人的或者为少数人谋利益的运动。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运动。” ○35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人民主权特征描述,对于其后所有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特别是执政党建设,产生了十分久远的重大影响。人民主权——“公意”——人民群众,就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如果我们说到“人民”、“群众”、“人民群众”或者其他什么别的名词,那它主要指的就是人民意志——人民主权,也就是在谈它的政治合法性和道德力量。
勿庸讳言,马克思主义政党以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已任——这是她的最为突出的人民性特征,但仍不能完全等同于人民主权——因为人民主权不可分割不可让渡与不可转让。全体人民的“众意”可以抽象出公共利益——“公意”,但如何抽象及如何检测是难以解决的哲学命题。我们从马克思主义政党具备的人民群众利益代表者的党性特征可以看出,她比历史上其他任何一个政党都要接近人民主权的真谛,因此她具有无可比拟的人民主权特征。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向来强调马克思主义政党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都必须坚持人民群众至上性原则——即便在获得了政治权威以后也必须始终如一。世界上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性质的政权是巴黎公社,也是马克思主义人民主权学说转化为国家主权的社会实践。“公社的伟大社会措施就是它本身的存在和工作。它所采取的各项具体措施,只能显示出走向属于人民、由人民掌权的政府的趋势。” ○36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的经验时强调,公社作为国家主权的象征,它是人民主权的体现和工具;因此公社公职人员“应当成为公社的勤务员” ○37,和“社会的负责的公仆”,以及“为组织在公社里的人民服务” ○38。
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人民主权特征之所以不能完全等同于人民主权本身,还在于马克思主义政党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辨证关系。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党性原则要求她根植于人民群众和依靠人民群众,马克思主义政党向来认为自己既不是高于人民群众的“老子党”,也不是跟在人民群众之后的“尾巴党”,而是教育引导人民群众的领导党。马克思在起草的《共产党宣言》中就强调也突出了马克思主义政党对于人民群众的领导作用;恩格斯在讨论权威的论述中,明确了马克思主义政党对于人民群众的理论权威与政治权威地位。在这里,人民群众无论人数多少,作用多大,都不能完全取代马克思主义政党的领导作用。列宁指出:“党是阶级的先进觉悟阶层,是阶级的先锋队。这个先锋队的力量比它的人数大10倍,100倍,甚至更多。”“组织能使力量增加10倍。这个道理实在并不新鲜。”“先进队伍的自觉性也表现为它有组织起来的本领导。当它一旦组织起来,就会获得统一意志,而先进的1000人、1万人、100万人的这个统一意志就会变成了阶级的意志。” ○39这种“统一意志”与人民主权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没有作出正面的回答。既然“主权权力是绝对的、神圣的、不可侵犯的,任何公众决定、任何一种根本法律,都不可能约束人民共同体。” ○40既然人民主权是不可让渡不可分割与不可转让的,那么从理论上说,“先锋队”的统一意志只能是力图反映与表现抽象的人民主权,而不可以完全等同于人民主权本身。
马克思主义政党鲜明的人民主权特征与政治统治中政治合法性之间的天然联系,使我们理解,为什么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及其后来的杰出领袖,始终把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出发点与落脚点唯一定位于“人民群众”之上,这是马克思主义政党通向“人民主权”——政治合法性和道德合法性的——唯一中介和努力方向,也是她区别于其他任何政党的鲜明党性所在。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运行的框架中,作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之一的中国共产党与人民主权之间形成了一种互动与互补的特殊关系;或者说,她与人民主权之载体——最广大人民群众——之间构成了某种“血缘共同体观念”。○41中国共产党人还总结出来“群众路线” ○42的工作路线,把它视为自己的“三大作风”之一。正如毛泽东所说:“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43
总而言之,马克思主义政党特别是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具备有别于其他任何政党的人民主权特征——人民性,这使她获得了从事一个阶级推翻另一个阶级统治并直接掌握国家主权的政治合法性地位。但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人民主权特征并非人民主权全部本身,掌握着国家主权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同时也兼备着人民主权与国家主权的双重特征与使命;○44只有把人民群众的“众意”不断地提炼成具有全体人民的公共利益即“公意”,她才能永葆人民主权特征的努力方向和终极目标,才能不断巩固和维护自身国家主权的政治合法性基础。
注释: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42卷第238页。
2 国家主权“这样的概念,即在每个个别的国家之内存在着构成最高政治和法律权威的实体”([美]斯科特·戈登《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0页)。在当今政治学权威大典中,国家主权仍定义为国家中拥有并行使最高权力的机关,它可以是一个个人,也可以是一个集体;但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化的集体,它都毫无例外地构成了最高仲裁者属性的权力或权威;这类仲裁者对作出决策以及解决体制内的争端具有某种程度的最终权力([英]戴维·米勒、[英]韦农·波格丹诺主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修订版,中译本邓正来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2002年版第777-778页)。简言之,国家主权的至上性与独占性一般表现为有效立法权。
3 4 16 17 18 22 2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1卷第279页,第281页,第326页,第325页,第280页,第316页,第184页。
5 6 7 8 9 10 11 12 13 26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23页,第125页,第37页,第39页,第35页,第35页,第35页,第39页,第39页,第75页。
1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2卷第87页。
15 21 28 3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3卷第57页,第180页,第57页,第64页。
19 20 29 [意]德拉·沃尔佩《卢梭和马克思》重庆出版社1993年版第63页,第138页,第56页。
2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19卷第29页。
2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5卷第14页。
2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2卷第382页。
30 3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6卷第234-235页,第235页。
3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4卷第357页。
33 34 3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1卷第285页,第285页,第283页。
37 3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2卷第376页,第438页。
39 《列宁全集》第2版第24卷第38-39页。
40 转引自徐大同《西方政治思想史》天津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190页。
41 [德]马克思·韦伯《韦伯作品集(ⅳ):经济行动与社会团体》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06页。
42 《刘少奇选集》1981年版上卷第348页。
43 《毛泽东选集》1991年版第3卷第1031页。
44 陶庆《党代表大会常任制中的人民主权与国家主权》,载于《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6年第5期
本文写作系:1)作者主持第39届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一等资助项目《宪政人类学视野中的国家与社会关系》(项目编号:中博基20060390020)研究成果;2)北京大学政治发展与政府管理研究所所长谢庆奎教授主持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宪政研究》(项目编号:03JZD0004)子课题部分研究成果。在此一并深表谢忱。
原载《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7年第3期,作者授权天益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