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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繁斌:民主治理中的集体行动——一个组织行为学议题及其解释

  

  摘要:作为社会科学想象力的产物,集体行动现象的概念化成为公共生活中最重要的一种知识增长。但在既有的学术研究中,集体行动概念要么偏向于社会抗争性事件的分析,要么在新制度主义经济学的理论假设中作出过渡操作化的分析。因此,从建构主义行政学出发,在更一般化的理论水平上对集体行动进行研究,这既是科层治理向民主治理转化中提出的一个组织行为学的知识性议题,又是构建前瞻性和承担社会责任的公共行政的关键议题。

  关键词:民主治理;集体行动;行政设计;社会建构

  

  对民主治理运作的讨论,需要关注三个相关的理论假设:公共资源的有限性、行动的一致性和公平正义的普遍性。其中,现代社会治理实践和社会科学知识中集体行动的问题,构成学习和实践民主治理的必要条件。但是,如果集体行动只能靠暴力和权力的强制而形成,那么,改善社会治理模式的可能性就几乎没有什么其他的可能空间。然而,府际关系、流域治理等超越行政权分割的公共事务的兴起,迫切要求将集体行动问题引入公共组织行为研究视野,并做出合理性的知识学的理解和解释。因此,构建前瞻性和承担社会责任的公共行政,需要在批判诠释中重新理解和设计集体行动

  

  一、集体行动研究的想象力:一个民主治理议题

  

  在理论概念或知识源头上,国内学术界对于集体行动的关注和研究,基本上始自1995年曼瑟尔·奥尔森所著的《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的移译,这本对集团行为理论研究的著作,打开了国内相关研究中一直缺乏的理论视角。尽管奥尔森的这本著作建立在美国压力集团这一经典议题基础上,但该书针对的问题却十分具体,即公共物品供给中的集体行动何以可能。[①] 然而,通过对国内研究文献检索却不难发现,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集体行动概念框架的运用,几乎集中在中国各类社会矛盾或冲突领域,并展现为一组“家族相似性”的概念,例如:“集体抗争”、“维权行动”、“群体性事件”、“社会冲突”、“社会运动”等。[②]这一取向的研究固然在解释中国当今权利社会危机问题上不乏知识性贡献,但与此同时奥尔森集体行动理论的基本关怀却被边缘化,一个合作社会中公共服务的集体行动逻辑这一研究议题并没有进入学术视野。国内集体行动理论的研究,需要获得议题的转换,需要从社会运动领域回归到公共行政领域。

  那么,在公共行政的学术研究中,为什么要关注和研讨这个问题?这个问题从既有的理论和学术上怎么看?能做出什么有益的学术或理论解释?

  在公共行政学说史上,正如沃尔多所说,公共行政是人类合作意志的扩展。在民主治理视角下,公共行政存在的一个理由,即是能够为公共治理提供一个稳固的组织保障,是作为解决集体行动困境的一种制度安排。怀特在《公共行政研究导论》一书中认为,“公共行政唯有整合政府理论和组织理论才足以使之有效率。”[③]沃尔多和怀特对公共行政特质的关注,实际上就是知识学意义中的集体行动问题,或者说集体行动问题构成公共行政的一个无法消解的维度。正因为如此,公共行政尽管视政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但又与渊源于政治学的政府理论有根本的差异。此外,服务行政对统治行政以及管理行政的批判和对适配于民主治理的行政模式的建构,绝非是一场道德乌托邦式的行政重塑运动,而是基于公共服务的价值中轴、在治理结构多中心化基础上将地方治理和合作治理引入了公共行政学研究中。[④]因此,服务行政中的集体行动较之于统治行政和管理行政中的集体行动,就不再是无类型差异的沿袭而是获得了新的认同。

  在民主治理议题下研究集体行动问题,其学术旨趣仍在于知识求取。回溯中国行政管理近30年的积累,经验性知识多于概念性知识,而经验性知识不出“转变职能、机构改革”,概念性知识也停留于体制范畴而缺少组织行为科学的进步。然而,组织行为科学研究的兴起,进化了人类对组织行动的感知。就一定意义而言,当今管理学较之于传统学科,其显著特征就在于对集体行动的一般化理论知识的求取。甚至可以认为,从理性官僚制建构开始,政府组织行为研究的主题就在于集体行动的获得。但是,国内公共行政的学术研究并不关注与集体行动问题这一组织行为科学中一般化理论假设的对话,公共行政学自我身份认同的迷失导致概念性知识成果积累的薄弱。

  知识社会学奠基者曼海姆发现,“某种概念的缺乏,常常不仅表明缺乏某些观点,也表明缺乏千方百计去解决某些生活问题的明确动力”。[⑤]在民主行政研究中建构集体行动的议题,反映了政府管理实践范式变迁对新的概念化的要求,反映了回应服务行政的某种能力建构的需要。如果撇开枝蔓回到目的,那么,似乎可以说社会科学知识的核心主要聚焦于人类社会治理的集体行动——宗教、秩序、团结、协作、合作、象征——这个“知识域”之中。在这一认知视野中,无论是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权力意志的扩展还是理性同一性对霸权地位的谋求,其过程哲学和运作范畴的难题都是如何形成集体行动,甚至政治发展或社会变迁的隐含性目的就是对更为理想的集体行动模式的追求。所以,当民主行政在价值上获取对权力意志的统治行政和工具理性的管理行政的支配性优势之后,“公域之治”就必须成功解决集体行动的制度安排。换言之,服务行政知识体系的建构离不开对集体行动问题的关切,否则,就会因核心知识的断裂而陷入自我认同的困境。

  

  二、集体行动的类型:行政设计理论的解释

  

  社会学心理学家塔德(Tarde 1989)和勒庞(LeBon 1977)认为,许多社会学家都是从对法国大革命的恐怖和群众暴怒的负面反应来探索社会运动/集体行动的领域的发展。[⑥]这一知识溯源无疑是合理的,但现代集体行动的研究复兴于20世纪60年代的欧美。西方新一代学者大多经历了60年代的社会运动,他们给社会运动赋予了一种新的较肯定的形象,源自60年代发展起来的“认同政治”,例如,妇女运动、同性恋运动和少数群体权利运动以及民族主义研究的新高潮,都使集体行动研究获取了更多的话语空间,

  值得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集体行动(collective action)主要是指社会运动中的群体聚合行为。然而,简单地将社会学研究中已有的集体行动的理论资源用于民主行政或民主行政的研究,并不是十分恰当的。进一步分析可以发现,上述集体行动问题的研究,有一个共同点,即几乎都是在近代以来单一中心治理结构模式下发生、展开的,是挑战统治中心或当局权威的政治行为。这些集体行动既是在正式制度边缘兴起的,也是正式制度排斥性设计的结果。照罗尔斯的看法,一个社会的正义应该是基本结构的正义,果真如此的话,也许上述抗争性集体行动大致上就不会出现了。服务行政或民主行政是民主治理的途径,然而仅从社会治理领域来看,我们还是可以依照人类社会治理的模式——统治型社会治理、管理性社会治理和服务型社会治理,在一个新的理论视界中对集体行动问题给予另一种思路的归纳。本文借助美国著名公共行政学家全钟燮(Jong S.Jun)提出的建构主义行政理论中的行政设计方法,对民主治理中的集体行动问题作出研究,尤其是给予类型学解释。

  建构主义行政学是有别于实证主义和规范主义的一种研究范式,这一范式基于现象学哲学理论,将行政行为或组织行为看成意识建构的产物,而不是像自认科学研究对象那样是纯自然的存在。现象学行政学的本体论不再是组织机构等所谓的客观物,而是回到主体-主体的关系中理解行政组织问题。在公共行政自反性认同中,现象学行政学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维度,这一知识范式既有知识学自身演进的合理性,又切合了现代社会的构成,这一点丹尼尔·贝尔曾解释说:“前工业社会的生活的主要内容是对付自然(game against nature);工业社会的主要任务是对付制作的世界(game against fabricated nature);后工业化社会的中心是服务——人的服务、职业和技术的服务,因而它的首要目标是处理人际关系(game between person)。……其中的原则是合作和互惠,而不是协调和等级。因此,后工业化社会也是一个共同体社会,其中的社会单位是团体组织,而不是个人。[⑦]因此,肇始于工业化社会之初的实证科学及其知识范式的局限性,难以作为当今社会观察和解释的途径。

  全钟燮教授也正是对理性行政亦即管理主义行政管的批判,在更一般的知识学逻辑演绎中,以超验直观的行政设计方法,将行政学理解为由价值认知和问题解决途径两个变量构成的四种模式,并在现象学还原意义上将这四种模式看成是不同的行政设计行动,即危机设计、理性设计、渐进设计和社会设计,具体分析如表1所示:

  

  图中的第一个维度关心行政管理者实现其他行动者的价值情况,其依据是行政管理者倾听他人声音、与其他人共享经验和获得新知识的努力状况。一个能够鉴赏他人声音的行政管理者,能将这些声音整合进环境的新意义、问题的定义、决策的明确表达以及执行这些决策的策略之中。第二个维度描述了行政管理者解决冲突、处理问题和变化的导向,行政管理者的行动涵盖了从前瞻性到反应性的范围。由这两个维度形成一个行政设计矩阵,包括了四个具体的行政设计途径:仅仅忙于应付眼前问题而又缺乏沟通的危机设计、倾向于科学化但同样缺乏沟通的理性设计、倾向于交往互动但滞后于环境变化的渐进设计,以及倾向于积极交往互动而又预见未来变化的社会设计。不同的行政设计,折射出相异的行政价值和知识范式,当然全钟燮推崇的则是基于主体间性而建构起来的社会设计,“危机、理性与渐进设计类型所暴露的缺点,使其不适于政策方案的创造思考”,“无论就价值认知或变革面向以观,三者皆属于低点,它们提供的问题解决方式,通常无法于目标实行时促成有效的集体行动”。[⑧]

  现象学行政学的行政设计理论是公共行政研究理论的一个具有突破性的成果。[⑨]正如全钟燮理解的那样,“设计,要言之,即是智识精神的充分解放,因其促使灵魂向可能性的无穷尽思考挑战”,“设计,一旦应用于公共行政领域,便成为一种藉由互动过程来解决问题的架构”。[⑩]据此,公共行政的实践问题完全可以还原到行政设计的不同类型之中。

  那么,我们不禁要问,这些行政设计究竟是围绕什么关键问题而进行的呢?其实,答案正是公共组织的集体行动。难道马克斯·韦伯的理性官僚制理论不是基于集体行动获得而设计的一种理性组织形式吗?从现象学的行政设计理论来看,包括理性官制在内的政府组织行为中的集体行动问题,并非是一个纯客观存在,实际上是一种建构的产物,是治理精英依据自身所认同的价值和知识进行的行政设计。因此,集体行动的类型也正是不同行政设计的产物。尽管民主治理情境下的行政设计已经深刻嵌入社会建构的维度,权利社会、公民社会和合作社会成为公共行政组织集体行动的认同架构,但在一般化知识体系层面,社会治理中集体行动的类型仍旧在危机设计、理性设计、渐进设计和社会设计四个行政模式中完整存在。这里可以在行政设计模式框架下,尝试将社会治理中集体行动类型做出对应性划分,如表2所示:

  

  回到民主治理问题,从建构主义知识观来看,社会治理模式和集体行动之间存在着相互建构的复杂关系,一定社会治理模式下形成的集体行动结构不仅是行政设计的结果,而且往往积淀为治理当局的一个行为“习俗”。其实,不同的文明发展阶段,社会领域主导问题不同,社会治理模式不同,回应社会问题治理的集体行动模式也不同。依照社会治理结构的演进——统治型社会治理、管理型社会治理和服务型社会治理的框架为经验对象, 以行政设计模式为方法,所获得的四种集体行动类型,为公共组织摆脱传统价值和知识限制、促进公共服务民主化程度、建构高效的责任行政提供了新的可能。

  

  三、集体行动类型比较:批判、解释与重构

  

  从组织行为框架对服务行政实践中的民主治理进行研究,集体行动成为一个具有描述和解释功能的概念。集体行动作为在一定社会治理模式下解决社会问题的组织聚合行为,也是一种公共组织的设计行为。在公共组织实践中对集体行动类型的不同设计,隐含着行政管理者公共治理的处境,体现为价值、知识与权力之间复杂的相互建构。进一步的研究,需要在比较思考框架下对集体行动类型做出知识学的批判诠释,

  并在民主治理情境下获得行政设计的合理认同。[11]

  Ⅰ:命令—服从型:集体行动的危机设计

  集体行动问题是传统政治学研究的经典题域。如果回到罗尔斯的“原初状态”的方法论来看政治学知识的话,那么,无论是亚里斯多德的城邦正义秩序的关怀,还是霍布斯利维坦制度的设计,实际上都是在设计一种集体行动的制度——政治统治秩序。

  在统治行政模式下,统治秩序是压倒政治共同体中所有其他要素的追求,传统政治学一般将政治统治放在一个不太正面的位置,因为政治统治总是与压迫、不平等相联系。实际上,政治统治是作为政治文明现象而发生的,政治理想要否定的是不受限制的使用暴力去建立政治秩序,而不是一般地反对统治秩序。就其属性而言,政治秩序实际上也是一种制度性公共物品,同时,一定的政治秩序也是实施社会治理的依据。

  在统治行政模式下,社会治理主要是统治集团甚至是统治者个人权力意志的表达,因为这时社会治理的主体在于维护统治地位的政治事务,例如重要的军事设施、大型工程建设活动(如筑路、修建庙宇和公共纪念物等)等,在这些社会治理活动中,离不开国家号召。在统治行政设计下形成的集体行动,并非像理性选择理论所解释的那样,是按照理性计算的规则在交易中完成的,而是遵守绝对的命令——服从的组织逻辑。

  作为一种危机设计类型,“命令——服从型”的集体行动具有自身的特点。首先这种类型的集体行动反映的是一种政治不平等的“主奴关系”,因此其发生对时间——空间条件的要求并不高,这点与纪律——协作型集体行动要求一个相对封闭的时空有很大差别;此外,这种集体行动往往是以十分粗糙的方式聚合在一起[12]。其次,权力意志对集体行动的规划是任意的,并且暴力始终是集体行动最终得以完成的核心手段,不仅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之间的矛盾很少出现、或基本上不会出现,甚至集体行动也是以断续方式出现的,没有稳固的组织化形式。再次,这种类型的集体行动主要适应于摆脱困境,其产生动机大致分为两种:满足治理当局合法性巩固和化解管治危局。“命令——服从型”的集体行动是统治行政的一种典型行为方式,尽管人们可以在价值维度对其做出否定性评述,但经验地看,这种集体行动设计却具有巨大的绵延惯性,往往成为政府手中最有力量的治理工具。

  Ⅱ:纪律—协作型:集体行动的理性设计

  按照前述贝尔的概括,工业文明社会人类实践的典型问题是人与制作世界的关系,适应这一关系的组织形式逐渐走向了理性官僚制的管理行政。现代管理行政的生成过程,亦即是权力意志的统治行政的崩溃。工业文明社会中,社会治理脱离了统治行政的操纵,直接面向社会需要供给丰富多样的公共物品。社会治理尽管离不开对集体行动的依赖,但已经不再是时有时无的断续式的集体行动,而是以理性官僚制为典型组织形式,将集体行动组织化、理性化,并且以纪律和协作作为构成集体行动的组织逻辑。

  管理行政中的集体行动,是科学理性的行政设计的结果。韦伯、泰勒等提倡的“科学管理”,重视劳动过程的时间最短原则和劳动过程的管理控制原则,而这两者均是由管理者来完成的,方法就是程序化与公式化,从而实现最优化。科学管理理论的主要精神是对协作实现机制的研究。当集体行动作为一种协作出现后,怎样在知识体系中再现协作过程?它与科学理性有着怎样的内在关联?这是科学管理理论的主旨所在。但集体行动中的固有困境为什么可以克服,协作何以持续?对理性规则与人的行为互动陈述的缺乏,是科学管理理论的不足。韦伯、泰勒理论的这一不足,在福柯的微观权力理论——纪律权力——中加以了弥补。可以说,集体行动的理性设计的可能性恰恰在于纪律权力的建构。

  根据福柯的研究,纪律权力建构的焦点是对身体的操纵,而身体被看作是基本上可以进行精密调整的机器。与纪律权力相联系的管理形式从18世纪开始迅猛发展,它不同于“命令——服从型”集体行动中粗糙的意志聚合方式,新的纪律形式对个人身体的运动、姿态和倾向都进行了精确的调整。修道院制度中的纪律是这种纪律主要的历史先导 (即韦伯说的理性化问题,宗教理性是在诸如修道院的纪律化中实现自身的),但社会治理的理性官僚制组织中的新的权力技术与修道院的纪律不同,它使纪律直接和集体行动的效用或协作效果联系在一起,尤其是工业化以来,工厂中的纪律权力建构维系了协作的有效性。诚如吉登斯评述的那样,科学理性的学说,“不过是对一个多世纪前就已随着大规模工厂的出现而产生的纪律权力的一个迟来的阐述。”[13]

  行政设计中“纪律——协作型”集体行动具有典型的“精密操纵”的特点。[14]其一,注重通过对时间和空间的操纵来推行纪律,即一般要求具有一个封闭的领域。这个运作纪律的领域既与外部相隔绝,又在内部对自身进行封锁。其二,封闭是纪律权力建构的基础,但如果仅仅采用封闭手段,并不足以对身体的运动和活动实行细致入微的管理,只有通过内部的区域划分,或者分隔才能达到这一目标。在每天的任何一个特定时刻,每个人都有各自的“专门位置”,理性官僚组织科室的设计即为一个典型。其三,纪律权力的时空设计,有助于避免大规模的集团的形成,这些集团可能会导致其中的人们形成独立的意愿甚至是敌对姿态,最终破坏集体行动。其四,纪律权力的时空设计,还可以使管理者可以对个人活动进行直接操纵,从而避免一些不期而遇的接触所导致的流动性和不确定性。根据福柯的研究,这里纪律时空设计涉及对个人进行观察、监视和评价,深度纪律时空的设计有利于避免对有效协作的疏忽。

  因此,“纪律——协作型”的集体行动适应了科学管理时代行政管理的需要,保证了集体行动的稳定性和持续性,理性官僚机构作为其典型,在社会工业化阶段承担了公共物品供给的社会治理职能,而其显著的工具理性的弊端也正是一定条件下行政设计的结果。

  Ⅲ:商议—合作型:集体行动的社会设计

  社会治理中一定的集体行动的类型与社会治理的历史类型密切相关。统治行政以权力关系为基础;管理行政以权力关系和法律关系的二元统合为基础;进入后工业社会,服务型社会治理结构以权力关系、法律关系和伦理关系的统一互动为基础。“在这个演进的过程中,我们看到的是人类社会治理结构运动的必然规律。……历史的客观必然性会把伦理关系导入社会治理结构的基础中去。……社会治理结构发展的客观必然性告诉我们,既然伦理关系脱离了社会自为的状态,进入了社会治理结构之中,成为一个重要的和基本的构成部分,我们就没有理由不去主动地、自觉地认识它,并根据它的客观要求去进行适度设计和安排。”[15]

  正如丹尼尔·贝尔的研究所描述的那样,后工业化社会的中心是服务——人的服务、职业和技术的服务,因而它的首要目标是处理人际关系,其中的原则是合作和互惠,而不是协调和等级,后工业化社会的社会单位是团体组织而不是个人。因此,在后工业社会服务型社会治理理论假设下,传统的集体行动类型和积淀下来的知识都呈现出巨大的张力。在权力关系、法律关系及其统合为内核的集体行动理论中,无论是“命令—服从型”还是“纪律—协作型”的集体行动,都无法直接支持服务行政的运作,其关键在于即有的集体行动建构由于排斥了承认、信任、合作精神等公共伦理因素,使其与服务型社会治理结构即多中心治理结构的适配性不足。自由、平等、流动、相互性充分的多元治理主体,是无法被纳入到传统的集体行动框架中的,而按照权利关系、法律关系和伦理关系统一化即公共理性统一性的标尺重新设计集体行动,是基于社会建构主义的行政设计实践。突破科层组织内部的自我循环和行政管理者心灵的自我闭锁,则是民主治理与科层治理最显著的差异所在。

  如果说,与社会治理结构历史性变迁相适配,集体行动的类型经历了“命令—服从型”还是“纪律—协作型”形态,那么,后工业社会的社会治理结构所适配的集体行动类型,应该是“商议—合作型”。当然,与前两种集体行动历史类型相比,“商议—合作型”的类型尚无太多的经验性知识积累,也难以在此基础上进行科学抽象和归纳,目前只能视其为一个有待验证的假设。总之,集体行动类型理论和知识的积累与增长,以智识的形态支持了服务行政的运作。

  

  四、研究限制、主要结论与未来研究方向

  

  在国内行政学类教科书中,还很少系统追溯集体行动知识问题,甚至政治学领域的研究也忽视将其作为一个基础范畴,知识的想象力仍旧远离行为科学的框架。然而,人类公共事务的运作,总是在不同类型的集体行动中实现的,而集体行动获得又被看作人类固有的难题,似乎公共事务治理陷入了两难之境。但无论如何,舍弃对集体行动知识的求取已经难以在一般化理论层次推进公共行政的发展。本文的研究基于行政管理的历史经验和行政设计的理论方法,以现象学还原的视角对集体行动的类型做出了相应的诠释。这一定位的研究有别于新制度主义经济学的观察和解释,因为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在集体行动问题研究中对价值和道德因素的舍弃,实际上极大妨碍了更一般化知识的求取。当然,把“把集体行动理论发展成政策分析的可信和有用的基础,还有很多工作要做”,[16]所以,本文作进行的仅仅是一种探索式研究,所取得的结论是否能够获得充分的个案支持,尚待进一步验证。

  本文的研究主要有这样一些发现和结论:

  第一,公共行政学本来就是关于人类合作理性扩展的求索,集体行动或公共事务管理中行为一致性的获得,构成公共组织行为学研究的关键议题。

  第二,集体行动是一个行政设计活动。美国学者全钟燮(Jong S.Jun)教授现象学行政学的研究以及对行政设计理论的建构,在更一般化的水平上为集体行动问题的研究提供了分析工具,有可能使得集体行动的研究获得更积极的学术成果。

  第三,本文在探索性研究中,发现公共事务治理中的集体行动存在四种类型:a.命令-服从型集体行动;b.纪律-协作型集体行动;c.议题-动员型集体行动;d.商议—合作型集体行动

  为什么国内公共行政学基础理论研究极少分析集体行动概念?这是本文关心的一个问题。伴随中国社会权利、公民社会和合作社会的建构,公共行政自反性认同正从单一中心治理向多中心治理变迁,从权力行政向公共服务绩效提升的责任行政转变。民主治理的实践,多元化的行动者参与地方治理,在更丰富的时间层次中关注公平价值,以及开放和包容的行政文化的成长,放大了集体行动研究的知识空间。基于社会建构的商议—合作型集体行动如何被既有的公共组织行为学吸纳?而超越行政权分割的公共事务管理,例如,府际关系问题、流域合作治理问题、项目场域的风险防治问题等等,都涉及集体行动的合理设计。因此,可以这么认为,民主治理恰恰是重构集体行动知识的一个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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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1995年上海三联书店和上海人民出版社在颇负影响的“当代经济学系列丛书·当代经济学译库”中,出版了由陈郁等翻译的曼瑟尔·奥尔森的名著《集体行动的逻辑》,但这一中译本的名称与原文相比少了十分关键的副标题“公共物品和集团理论”,而原著的书名为The Logic of Collective Action: Public Goods and Theory of Groups。

  [②] 参见王国勤《当前中国“集体行动”研究述评》,载于《学术界》2007年第5期。

  [③] 转引自乔治·费雷德里克森《新公共行政》,曾冠球、许世雨译,(台湾)智胜文化实业有限公司2007年版,第2页。

  [④]例如,张康之在有关合作问题的讨论、孙柏瑛在地方治理研究中,富有见地的对集体行动问题进行了论述。参见张康之《社会治理的历史叙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编;孙柏瑛《当代地方治理——面向21世纪的挑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章。

  [⑤] 卡尔·曼海姆:《意识形态与乌托邦》,黎鸣等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279页。

  [⑥] 参见西德尼·塔罗《运动中的力量:社会运动与斗争政治》,吴庆宏译,译林出版社2005年版,第18页。

  [⑦] 丹尼尔·贝尔:《资本主义文化矛盾》,赵一凡等译,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198—199页。

  [⑧] Jong S.Jun:《公共行政:设计与问题解决》,黄曙曜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4年版,第159页。

  [⑨] 实际上,这一取向的研究也在著名公共组织学者罗伯特·丹哈特著述中有所展示。参见罗伯特·丹哈特《公共组织理论》,项龙等译,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7章。

  [⑩] Jong S.Jun:《公共行政:设计与问题解决》,黄曙曜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4年版,第150、151页。

  [11] 鉴于“议题-动员型集体行动”本文作者已经在《政治动员的行动逻辑——一个概念模型及其应用》(刊发于《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一文中给予研究,本文只对其它三种集体行动类型做出解释。

  [12] 参见吉登斯《社会的构成:结构化理论大纲》,李康等译,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245页。

  [13] 吉登斯:《社会的构成:结构化理论大纲》,李康等译,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247页。

  [14] 这是根据福柯、吉登斯的有关论述概括而形成的一个概念。参见吉登斯《社会的构成:结构化理论大纲》,李康等译,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246页。

  [15] 张康之:《公共管理伦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0页。

  [16] 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公共事务的治理之道》,余逊达等译,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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