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21日,林毓生教授应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人文与社会”系列跨学科讲座的邀请,发表了题为“纯正自由主义之精髓”的演讲。以下是演讲的主要内容。
自由主义相当复杂,亦有各家之言。林毓生先生从个人关怀中华民族未来发展的角度来阐明西方自由主义与中国的关系。西方社会的发展有其历史脉络,中国也自有历史脉络。在现代,这两个文明之间的交流非常频繁,但多是在物质方面,而精神思想方面的交流却还处于初级阶段。
中国作为世界三大文明之一,有许多成就,也有许多的问题,但相对另两个文明而言,中国始终沿着自己的轨道发展。19世纪末叶,国人一直在追求秩序,若社会遵循良好的秩序,这个社会就能稳定;若无秩序,历史发展就不稳定。在这个过程中,有一些秩序实际上是假秩序,给中国带来很多灾难。直到1979年,中国才开始接触西方,其后履行过西方各类思想,却都未能完全扎根。西方在20世纪也面临着极大的危机。尽管英、美没有在政治方面遭受太大灾难,德国、意大利等国却产生了极大灾难。西方在其轨道上演变中,也出现了极大的问题。
马克斯.韦伯对历史条件的理解十分深刻,而深刻的思想是不会予人廉价的安慰。对于西方资本主义的异化,韦伯要比卡尔?马克思理解得深刻的多。华语世界的知识界在50年代却未曾听闻过韦伯,背景使然。韦伯从文化思想史的观点出发,对西方资本主义的未来持相当悲观的态度。马克思的异化尽管也有其深刻性,却是建立在天真的进步主义的基础上。马克思作为19世纪的思想家,认为社会是进步的,韦伯和马克思处于不同的时代。韦伯认为资本主义产生的是铁笼,铁笼中的人不能出来,但他们却不自知,产生一种亢奋式的机械思考。韦伯认为“专家没有灵魂,纵欲者没有心肝,这个废物在自己的想象中以为自己已经达到前所未有的文明”。资本主义的异化使人不像人样。这种看法在西方激起许多反应,讨论却未能产生结果。
关于自由主义,各式派别存在诸多争论,这却和国人没有关系,国人要关心自己的问题。不仅是自由主义,西方任何思想都只能作为参考。因为自由主义出现之后产生了许多问题,引起了很多辩论。虽然各种辩论有其观点和意义,但所有辩论都不能解决问题。于是西方任何思想都只能作为参考,并且只有在深入思想内部,才能将其作为参考,不然只是口号而已。
举例而言,西方有名的辩论是关于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的辩论。社群主义认为自由主义特别注重人权,有极强的契约观念,这会产生问题。主张人权,人与人之间就很难相互关怀,产生“原子人”。社群主义认为这有很大的危机,影响到政治过程。社群主义的代表人物之一麦金太尔基本上是反对人权的,认为人权带来了西方最根本的问题。但是,他自己也需要人权的,他表达自己思想也是要在西方法制之下的人权来保障的。除非在逻辑上他发展出社群主义的人权观,否则自相矛盾。其中的问题在于人权是有多类的,至少存在四类。他反对的是某一类的人权,而不是所有的人权。第一类人权是免于伤害的权利,这是最重要且不能妥协的,任何人都不能伤害另一个人,包括父母,这类人权来自于生命神圣权。社群主义者也不想被人伤害,他反对的并不是这类人权。第二类人权是言论自由权,除非产生明显、立即的危险,每个人有能力发表自己的言论。第三类人权是作为资格(entitlement),指有资格接受政府的服务和救济的权利,政府需要为特别穷苦的人提供救助。这种权利值得商榷,因为任何政府能运用的资源是有限的。第四类人权作为权力(power),例如父母有权力教育子女。麦金太尔反对作为资格(entitlement)的人权泛滥,认为它会产生各种坏的社会结果。但这只是西方的辩论,跟中国的关系需要思考。
各代的思想家站在他们的资源条件之下面对实际问题,倘若思想家不能思考实际问题,就会流于形式主义。为解决实际问题产生的思想一方面能进入深刻的层次,另一方面便不能顾及所有问题,因此各种思想都只能作为参考。比如,哈耶克先生基本不谈政治过程(process),因为西方那个年代谈政治过程会伤害自由,他特别强调社会过程。哈耶克先生基本肯定美国宪法并给予极高评价,也基本同意美国宪法的主张。但美国宪法是由辩论而来,并不是自发产生的。在很多偶然因素和政治智慧的交织下,美国各州代表举手通过了宪法。两百多年来,美国在宪法的框架下发展并取得了今天的成就。美国之所以是当今最强大的国家,主要是因为其是一个自由的社会,在一个自由市场经济环境下能自由运用知识。虽然美国也有许多问题,但美国解决问题的能力比较强,这主要是因为在宪法的条件之下,美国能更有效地利用社会资源。西方启蒙运动奠定了西方资本主义政治哲学的基本架构,同时种下了极权主义的种子。极权来自于民主,没有民主的观念,不能产生极权,只能产生暴政,而民主的异化产生极权。对没有民主自由传统而又急需民主自由的人民来说,极权的吸引力很大。尤其是当极权主义易与道德关怀联系起来时,在学习接受民主和自由的过程中,即使是哈耶克的理论,也只能作为参考,不能作为教条。
自由主义的精髓首先在于自由。从纯正自由主义的观点来看,需要回答几个问题:自由是什么?为什么人们需要自由?如果人们需要自由,在什么样的政治、文化、经济条件下人们能够得到想要的东西?按照古典的定义,自由就是不做奴隶。不做奴隶,就是不做国家、传统、自己、父母等的奴隶。一个人需要自由,自由是作为人最基本的条件。鲁迅先生认为中国的国民性有一种内在的奴性。
自由可以分成两类: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消极自由是外部自由,是不谈什么是自由的自由。消极自由不界定自由,所以是消极的。消极自由主要强调自由的条件。每个人需要政治和社会范畴内个人的空间。个人的空间之内,人应该允许做自己爱做的事。此类自由是西方自由主义的主流,尤其是英美自由主义,强调形成个人空间,形成自由的条件。这种观点来源于“解放”的观念。与列宁所谓的革命“解放”不同,西方自由主义的发展是从教会的束缚中解脱出来的,从专制的政体里解脱出来的。消极自由这种观点是“机会”的观念,给人按照自由意志去做事的机会。这种个人空间必须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不是依法治国(rule by law),而是国家本身就要遵守法律(rule of law)。
中国的儒家、法家都没有这种传统,中国的法律都是为帝国、政治势力服务的。西方的这种法治的传统起源于中古时代,法治建立在契约观念上。法律也必须有条件,法律本身要守法。法律首先必须具有普遍性(general),必须公平地应用在每个地方,而没有例外。其次,法律必须是抽象的,法治的法律必须不为任何具体的目的服务,尤其是政治目的。法律的一个传统来自于英国的习惯法(common law),遵循判例,抽象原则是从具体案例中抽象出来变成传统、规则、法律。法律的一个重要内容是保障基本人权。消极自由在成熟文明的运作下给予个人空间,但只能满足自由的一部分,仍有一部分自由得不到满足。
与消极自由不同,积极自由指的是人根据自己的意志做决定,自己做自己的主人。积极自由使得人们在自己的独立空间可以做自己想做的事。西方思想家并不过多谈论到积极自由,这产生了很多问题。在法律、人权的保障之下,人们有了自由空间,但根据什么来享受自由空间,做自己自由的主人?这就涉及到积极自由。倘若没有坚强的自我,严格的训练,文化的传承,足够的资源来支持你做决定,也是无法享受自由空间的。在西方,决定常常依据两个原因,一是贪婪,二是追求时尚(fashion)。自由就变成了自私的表现,这就是只谈消极自由的后果。康德认为“人的尊严来自于他所建立的道德自主性,道德自主性最重要的意义是人的自律”,不认为仅依靠解放就能获得自由。人当然不允许他律来宰制,从他律中解放出来的人若没有自律,也仍没有自由,没有尊严。西方在面临资本主义颓废和贪婪的挑战之下,最后的底线就是康德所谓的人的尊严。人的尊严来自于主体性,来自于自律。
因此,必须强调消极自由,消极自由是前提,必须要有自由空间的保障才能谈人的自由;然而消极自由是不足的,必须要有积极自由。在消极自由的前提下,开始使用自由之后,自由就变成积极自由了。积极自由在什么制度、道德文化的环境之下能有效地运用?自由主义提供了强大的论证,一方面给予自由的机会,另一方面给予人的尊严,在自由主义条件下运作的文明最有创造力。自由有最强大的能力来面对各种问题的挑战。与中国传统的强制性的管理不同,在法律的合理保障之下,个人自由能产生秩序。当一个人之所以能做自己想做的事,人必须预期其他人能提供的服务,社会的复杂性需要相互的帮助。
个人自由必须建立在三个条件之上,首先必须有法律,其次法律必须要公平,必须是抽象的。这种社会具有最大的竞争力,因为每个人产生的能量(energy)能最好最快地被他人使用。这种社会在这种机制下最能面对问题、解决问题,比权威社会产生的能量更大。正如经济学家所言,市场经济最大的功能就是使得分散在各处的各种知识最容易被运用,而市场经济条件之一是要有个人自由。在具有法治、人的尊严被尊重的条件下,一个自由的社会是一个最容易产生力量来面对文明挑战的社会。
(黄雯 整理)
来源: 中国经济学教育科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