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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尚立:协商政治与中国的政治形态

   从中国政治文明发展的历史逻辑来看,现代民主与现代化一样,都具有外生性。但是协商却具有其内生性,其精神扎根于中国政治文化中的"和合"思想与传统。然而,协商在中国社会与政治发展中所具有的内生性,不直接构成今天在中国发展协商政治的现实性基础,它最多只是提供了发展协商政治的可能。在今天中国政治与社会发展中,协商政治发展的现实性基础在于经济与社会结构转型与党的领导体制和领导方式转型的有机互动。如何在新的经济与社会的基础上,重构以党的领导为核心、以依法治国为方略、以人民民主为精神、以社会主义为取向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形态,是发展协商政治的现实要求。

   一、在开发政治协商中推进政治形态转型

   政治形态是对现实政治生活内在逻辑的概括和表达。决定一个社会政治形态的核心力量是社会与国家的基本权力关系以及由此所决定的制度形态与治理方式,而社会与国家的基本权力关系,则直接决定于现实的经济制度与经济关系。一旦现实的经济制度与经济关系发生变化,社会与国家的权力关系就必然发生变化,从而引发总体政治生活逻辑的变化,政治生活基本权力关系以及政治生活内在逻辑的变化最终促成政治形态转型。所以,在政治发展中,政治形态转型是一种整体性的政治发展,它不是要发展政治生活中的某方面,而是要构建政治生活的新逻辑。今天中国政治形态转型,是以中国共产党为核心的政权力量在现有的国家制度架构下成功领导和推进了经济制度转型与经济发展形成的,所以,这种经济制度转型与经济发展,不是要改变现有的国家制度架构本身,而是要通过改变现有的政治关系与政治过程来发展和完善这个国家制度架构。从这个角度看,在中国政治形态转型中,政治生活逻辑变化的起点不仅在中国民主政治的价值与制度本身,而且在中国民主政治的过程与程序。

   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以及由此所形成的经济发展,深刻改变着中国社会的权力关系与社会结构。社会力量的增长与社会结构的多元,使基于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体制和短缺经济条件而形成的高度一元化的政治形态面临根本的挑战。这种挑战提出的最现实政治问题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中国共产党为核心的一元领导体制如何与日益多元化的社会结构保持有机的互动与相互适应。这种挑战及其背后市场经济发展是推进中国政治形态转型的直接力量,而中国政治形态转型的现实使命就是要有效地吸纳这种挑战,即保障中国的政治民主化的发展,同时也保障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核心的政治体系架构的稳定与完善。中国共产党在建立新中国的过程中,确立起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形态,实践证明,这些原则和制度,不仅符合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要求,而且也符合中国社会的现实发展。这决定了政治形态的转型,不是要改变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与制度形态,而是要充实这些原则,完善这个制度形态。这些努力,固然可以直接从它们自身入手,但从中国民主发展所面临的实际挑战和现实条件来看,从民主的程序与过程入手更为有效。以开发民主程序与过程为支撑点稳妥地推进中国政治形态转型,无疑是中国政治发展战略的合理选择。

   要从民主的程序和过程开发推进中国政治转型,在中国的政治体系与制度资源中,最具战略性资源的就是存在于中国政党制度之中的政治协商资源。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构基础和建国形式;同时,也是人民民主的国体与政体的一个具体体现。对于执政的中国共产党来说,这种政治协商也是中国共产党运行其治国理政重要法宝--统一战线的重要政治形式。在中国的政治生活中,政治协商,既是一种基本制度体系,也是一种政治生活方式。它对中国政治体系与政治生活具有内在影响力,决定了将政治协商作为一种民主的程序和过程来开发,既能够作用于中国政治体系和政治生活的全局,使其能够有效地适应市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现实要求,同时又能保持既有的政治体系与政治生活的基本结构稳定。对于中国这样大型国家实现有效发展与转型来说,这种政治开发是有理性的,也是最有效的。

   作为一种民主程序与过程,协商是一种民主展开的过程与方式。它以存在多元的政治协商主体为前提,强调通过意见、利益的有效沟通、协调与整合,达成相同的统一,实现整体的发展和多方的共赢。所以,对于中国政治形态转型所面临的问题来说,它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为实现一元领导与多元参与在民主法治框架下的有机统一提供了可能。因为,从最一般的意义上讲,协商本身不仅包含有消除矛盾和冲突的价值与功能,而且包含有协调与团结的价值与功能,而这两方面的价值与功能正是新的政治生活逻辑所迫切需要的。从这个角度讲,选择开发政治协商来推进中国的政治形态转型,不是一种主观的选择,相反,具有深厚的客观现实基础。另一方面,还必须充分地看到,中国的政治体系与政治生活的核心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政治协商的功能与民主集中制的巩固和完善具有深刻的内在契合性,这决定了政治协商既是完善民主集中制,同时也是巩固民主集中制的重要政治资源。可见,利用这个政治资源的开发来推进政治形态转型,既能有效解决政治形态转型所面临的重大政治问题,也能使转型后的政治形态得以在制度上获得巩固与完善。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政治发展理所当然地应该把政治协商作为推进中国政治形态转型的战略资源。

   二、中国协商政治的基本特征

   协商政治是以多元政治参与为基础,通过公平、有序的协商创造有序的公共生活的民主政治形式。在中国,它的政治基础是人民民主,它的运行基础是协商民主。协商民主是一种通过协商来达成利益与秩序的生活方式,它可以存在于政治生活之中,也可以存在于经济生活和各类社会生活之中。中国政治生活中的政治协商协商民主的一种形式。中国政治转型开发政治协商,一方面要把政治协商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另一方面就是要使得协商的精神与原则走出政治生活,进入经济与社会生活,为创造社会和谐和建设和谐社会服务。这种政治开发的现实政治效果就是使协商成为一种普遍的生活原则和治理资源,从而创造出协商民主。从这个意义上讲,协商政治协商民主为基础,但不等于协商民主,它本质上是人民民主通过民主协商方式而得以有效运行与实现的政治方式,因而,既包含着人民民主的本质规定,也包含着协商民主的形式规定。具体来说,它具有如下的基本特征:

   第一,民主成为一种普遍的生活方式。作为一种行动的价值,协商实际上全面肯定了民主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而且还为民主的有效实现提供了合理的途径;另一方面,协商也全面肯定了民主过程中所有参与者的平等权利和表达意见的自由。所以,协商虽然在表面上削弱了民主的竞争性(其实是协商不否定民主的竞争性,后面将做具体分析),但是在本质上没有削弱民主的普遍性,相反大大增强了民主的普遍性,这与协商所具有的普适性的优势密切相关。这样,在以协商政治生活基本逻辑的政治形态中,民主就很容易发展成为一种普遍的生活方式。民主的这种发展趋势对于中国这样民主传统不强的国家来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为,它使民主在中国的成长有了更为广阔和深厚的社会根基。孙中山先生在构想中国民主政治建设时,就非常强调民主的社会基础,为此,他不仅试图让所有人掌握民主的基本规则,而且试图通过地方自治给民主的实践和发展以实际的空间。

   第二,参与成为社会整合的重要动力。协商本身就是一种参与。在协商成为政治生活的基本逻辑的条件下,协商在给了人们广阔的参与空间与机会的同时,也要求人们必须通过参与来表达自己的意见,来维护自身的利益与要求。这样的政治过程决定了在协商政治条件下,参与就成为实现多元社会整合的重要动力,当然,这个动力要能产生积极的整合的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就取决于协商政治本身在结构和功能上所达到的完善程度。从这个角度讲,协商政治对于制度化的要求不是降低了,而是提高了。必须明确指出的是,在民主政治条件下,协商必须是一个严格的程序化的政治过程,所有的协调都应该在这个过程中展开,否则,协商与幕后交易没有什么差别。

   第三,权力运行趋向软化。在协商政治条件下,权力运行必然趋向软化。因为,协商意味着权力的作用,必须通过一个协商共议的过程才能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那种直接依据权力意志而行事的权力,是难以获得合法性支撑的。具体来说,在协商政治条件下,权力的运用首先必须通过制度与程序的力量起作用,不能在制度与程序之外单独起作用;其次,即使在制度与程序之中,权力的运用也必须通过协商的过程。因为,在利益多元的条件下,政治过程所涉及的环节都有各自的利益要求,甚至都代表着不同的利益,权力要通过这样的政治过程达到目的,就必须通过协商来协调与整合不同的利益要求,从而形成最大限度满足不同利益要求的政治产品。实际上,权力软化的现象在中国已经出现,如听证制度的运行,不管怎么说,这个制度的运行多少起到了软化权力的效果。

   第四,社会治理是多元合作治理。协商政治将使党、国家与社会的力量得到共同的发展,其中社会力量的增长以及社会自主地位的提高,将使得党通过国家治理社会的过程中,从单向的作用过程,变成双向的互动过程,即在国家治理社会的过程中,社会自身的调控体系和自治力量也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社会自治能力的提高,是协商政治发展的前提,也是协商政治发展的必然结果。政府产生于社会,政府对社会的治理,从根本意义上讲,是社会的要求。在社会无力形成自主、无力运用权力的条件下,政府对社会的单向作用自然可以被无限放大。但是,现代化的发展不仅提升了人类驾驭自然的能力,而且大大提升了社会的自主能力,其中体现为非政府组织以及非政府管理的快速发展。这种发展使得政府对社会治理突破传统的政治统治社会的"统治"范畴,而形成了政府与社会合作治理社会的"治理"范畴。新的政府与社会关系为协商政治提供了现实基础,同时,协商政治也为这种政府与社会关系的发展提供了合理的途径与形式。中国的现代化发展虽然起步比较晚,但发展迅速,加上中国现代化发展是以20世纪后期以来比较成熟的世界发展为背景,所以,社会在开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得到迅速发展,社会逐渐形成自主的要求与能力;另一方面,中国是一个超大规模的社会,资源有限,在高速发展的过程中,政府的单一力量不可能全面顾及到社会发展全过程和方方面面要求,因而,也需要社会力量的支持与帮助。这两面的现实状况,使中国在协商政治条件下发展合作治理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第五,基层自治成为民主发展的重要方向。在社会领域,协商本身就具有自治的含义。当社会成员之间遇到的问题可以通过共同认同的机制与规则协商解决的时候,公共权力就可以从直接作用社会转向间接作用社会。对于公共权力来说,自治虽然使公共权力的干预范围小了,但是公共权力的总体能力增强了,因为,它可以利用有限的资源进行更大范畴的调控。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村民自治与城市居民自治的发展,使人们再次深刻认识到基层自治对提高政府公共治理能力的价值与意义。然而,从整体上讲,中国基层自治的空间是比较有限的,基层群众自治实际上属于政权体制外的基层自治,而区县以下的人民代表直选虽然为基层自治提供了一定的可能,但是,由于这种直选也都只有选举的本身的价值,没有决定公共权力的意义,所以直选所提供的可能没有对地方的基层政府的自治产生实质性的意义。从协商政治发展的内在要求来看,中国的政治发展必须在适当的时候改变这种局面,即使自治从政权体系之外引申到政权体系的基层部分,从而为协商政治发展提供必要的政治空间和政治资源。从协商形成合作共治的角度讲,党和国家让出这个空间给社会,不但能够增强党和国家对社会的治理与整合,而且也能够从整体上提升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质量。因而,只要发展协商政治,基层自治就应该成为民主发展的重要方向。

第六,政治结构从纵向结构向纵横结构发展。美国学者萨托利认为政治有纵向性与横向性之分。纵向性体现为权力、统治、命令、强制、政府、国家;横向性体现为公众舆论、参与、选举、公民表决。

显然,协商应该属于横向性政治的范畴。这种划分比较清晰地展现了政治结构内各要素相互作用的用力取向。用这个模式来分析中国政治结构,那么人们很清楚地看到在传统的政治形态中, 中国政治结构实际上体现为单一的纵向结构,即权力与组织将所有的政治要素统合在党的领导体系与组织体系之中。但是,在转变后的政治形态中,在协商政治逻辑作用下,参与、自治、协商以及合作等政治中的横向因素将不断增长,这必然使得中国的政治结构从单一的纵向结构向纵横结构发展,而且在协商形成合作共治的大趋势作用下,横向结构的地位与作用将在一定条件下显得更为重要。中国政治结构变化最大意义在于:使中国政治从非约束性的全能政治向有约束性的有限政治发展。横向政治的发展是政治结构内形成约束力量的重要资源,而协商政治的发展所培育和推动的正是政治结构中的横向性政治

   第七,公正成为政治过程追求的摹本价值。协商的前提是平等。平等的利益主体通过协商完成政治产品的生产过程,平等的前提决定了这个政治过程必须追求最终的公正。协商之所以能够成为可接受的民主政治形式,就是因为它能够产生公正的政治产品。公正本质不是满足所有的利益主体要求,而是在政治过程中,各参与主体共同遵守有共识的程序与规则,并充分尊重和考虑所有利益主体的要求。从公正的本质来看,对于每个协商主体来说,公正的关键不是利益实现程度的问题,而是协商结果的可接受程度的问题。接受协商结果,不仅取决于协商结果本身的接受,而且取决于对协商价值与过程的接受。所以,在接受协商结果之前,人们必须首先接受协商本身,即必须对协商民主形成基本的共识。

   第八,共识成为政治运作与政治发展的基础。从政治生活的角度讲,协商是一种高层次的政治生活,因为,它有一系列的前提要求,其中不仅包括制度化和法治化的要求,而且包括政治文化的要求。实践表明,这些要求都必须通过有效的政治发展才能达成。就政治文化而言,协商政治需要的政治文化基础就是公民对政治生活的价值与原则能够形成基本的共识。所谓共识,不是实际的同意,而是主体对共有对象或一致对象的接受。没有程序的共识,就不可能形成协商,没有协商,也就没有民主。实践表明,这种共识必须通过长期而全面的政治教育才能完成,在现代政治条件下,这种教育实际上就是公民教育。所以,新的政治形态必须全面发展公民教育体系,否则,新的政治形态就无法得到有效的维持与发展。

   三、中国协商政治的原则与结构

   政治的选择实际上是一个主体直接作用选择对象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主体对对象的认识和把握,将直接决定所确立的政治形式的适应性和有效性。因而,这个过程中仅仅从价值判断出发是远远不够的,它还需要深刻的理性把握和重新的科学设计。实践表明,在不了解一种政治形式与一种制度形式的内在原理和精神的条件下,在这种政治形式或制度形式下的任何政治发展努力,都无法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所以,我们要运行协商政治,最首要的就是要把握协商政治的原则与结构。在中国目前社会条件和发展趋势的背景下,协商政治要得以确立和运行,并达到整合多元社会,实现民主政治的可持续发展的目的,应该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第一,以共产党为核心主体。作为中国唯一的执政力量,中国共产党不仅是国家政治生活的核心,而且也是社会组织的核心。所以,协商政治的展开,不论是组织体系,还是程序过程,都必须以中国共产党为核心。在国家政治生活层面,中国共产党可以通过党的职能组织以及所团结的各民主党派,建立协商政治运作的组织与机制;在社会生活层面,中国共产党可以通过其基层组织、工青妇外围组织以及党所联络的各种社会组织,在社会领域为协商政治运作建立覆盖面广、协调面大的组织与机制,保障协商政治的有效运作。所以,中国共产党在中国社会的领导核心作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对社会的强大动员力和整合力,是中国协商政治得以展开的重要政治基础。反过来,对于中国共产党来说,协商政治则是中国共产党在多样化社会巩固和发展其领导地位的重要民主政治形式。

   第二,以宪法为最高的权威。协商政治在本质上强调协商主体之间的政治平等。为此,必须确立共同的最高权威。在现代民主条件下,宪法应成为最高的权威,所有的社会和政治力量都必须在宪法的框架内活动,尊重和服从宪法。

   第三,以制度为基本的平台。要使协商成为促进和巩固民主政治的重要资源,就首先必须使协商成为一种制度化的过程。为此,应首先把所有的协商都建立在完善的制度平台上。从这个意义上讲,协商政治的建设关键是制度的创新和建设。

   第四,以共存为基本的前提。协商政治的产生源于社会的多元分化,协商政治运作的前提是多元社会和政治力量的共存。所以,协商政治的展开,不应以削弱社会多元力量共存的基础为前提,相反,应以增强社会多元力量共存的基础为前提。

   第五,以合作为基本的价值。在市场与民主的架构下,协商政治的主体都有独立存在的现实基础与制度空间,从而决定了协商政治主体根本就是一个独立的利益单位。从不同利益出发的协商政治主体之间要建立有效的协商关系,就必须共同遵循"合作"这个基本价值,确立通过"合作"实现各自利益要求的基本理念。

   第六,以发展为共同的目标。协商所形成的合作,从根本上讲是为了发展。然而,这种发展的首要价值选择,不应是协商政治各主体的各自利益的实现和发展,而是国家整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和发展。否则,所有的协商都不过是局部利益或私的利益对全局性公共利益的侵害。

   第七,以参与为基本的动力。协商政治有效运作的动力来自不断扩大、不断制度化的多元的和多向的参与。这种参与不仅包括社会力量参与政治体系,而且包括政治力量,如政党,参与社会生活。没有这种多元、多向的参与,政党、国家与社会就无法实现有效的互动和交流,从而也就无法形成协商的应有基础。

   第八,以监督为基本的保证。协商政治的有效运作必须以协商政治主体之间拥有相互监督的权利为基本保证。有效的监督不仅能完善协商的制度机制和技术过程,而且能保障协商政治具体运作的有效实现。对于民主政治来说,监督是民主政治保持持久活力的动力源泉。

   第九,以协商为基本的手段。作为一种协调多元利益关系的手段,协商强调地位的相互尊重、信息的相互对称和利益的共存共赢。因而,这种手段能有效平衡利益关系,确立相互之间的沟通,从而达到协调、平衡与合作的政治效果。

   从一般意义上讲,政治原则必须通过相应的政治结构来体现,并通过这个结构的有效运转来实现。这个原则似乎决定了政治原则是政治结构形成的前提。政治结构与政治原则的最大区别在于:政治结构揭示的是一种政治生活展开需要的政治要素及其相关关系;政治原则揭示的是围绕一定价值和目标而展开的政治生活应该遵循的基本规范。所以,仅仅阐明协商政治的原则是不够的,还必须阐明协商政治的基本结构。作为一种民主的政治形态,协商政治的结构可以从价值、制度和程序这三个方面来把握。

   第一,协商政治的价值结构。协商政治是民主政治的一种运作方式,因而,其价值结构的主体就是民主政治的价值结构。在中国,协商政治是在人民民主基础上运行的,人民民主的价值结构应该是协商政治价值结构的核心。具体体现是: (1)人民主权。国家权力来自民主,政府是人民的工具。(2)宪法至上。任何力量都不能超越宪法,也不能侵犯宪法所规定的权利。(3)政治平等。所有的社会成员应有平等的政治权利,不得有任何形式的限制与歧视。(4)参与自由。公民通过法定形式与渠道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自由,不得压制与限制。(5)程序民主。任何程序应该有充分的民主基础,法律对程序的规定应该在这个基础上形成。(6)立法公正。立法应以公正为基本的原则,公正的基础在于协商所形成的公共利益。(7)遵从公意。人们有义务尊重协商所形成的公意。(8)尊重少数。尊重协商中的任何异见。(9)保护弱者。协商的公正性应以保护弱者为前提。(10)决策透明。政策信息公开,决策过程透明。(11)理性协商。理性的表达和协商协商合法性的基础。

   第二,协商政治的制度结构。协商的制度结构,不是协商所需要的制度形式。实际上,在任何一种制度形式下,都可能存在协商。在中国,协商政治的制度结构,就必须以中国现有的制度体系为基础,其具体的要求是:(1)党政分开。党政分开的本质是从以党的原则与制度来运行国家制度改变为以党和国家制度的原则来运行国家制度并调整党与国家的关系。(2)政社分开。政社分开的本质是从政府决定社会发展转为社会决定政府,政府服务社会,社会由此获得自主。(3)社会自治。建立在纵向的界别和行业领域和横向的社区领域都具有相应的自治能力的社会。(4)发展人大。人大是中国基本的政治制度,所有制度结构的调整和发展,都必须以发展人大为核心展开。发展人大的关键是提高地位,完善制度,开发功能,增强作用。(5)有限政府。政府调控的空间从绝对走向相对,政府调控与社会自治应该形成相对明确,但又有弹性的边界。(6)分权结构。在单一集权的国家结构形式下,形成分权结构的政府间关系,是各级地方政府成为有相对自主性的政府。(7)多党合作。在发展和完善政治协商的基础上,加强执政党与参政党在执政过程中的合作,拓展合作空间,发展合作形式。(8)社会协商。建立立体化的社会协商制度,使政党与社会、国家与社会以及社会内部各个要素之间都能通过制度化的协商机制进行协商、合作和整合。

   第三,协商政治的程序结构。协商是一个复杂的政治过程。在不同的场合、不同的条件下,针对不同问题所形成的协商,其具体程序不完全相同,它的最一般程序就是:参与、协商、表决。对于具体的协商来说,这最一般程序所描述的只是协商必经的阶段,并不是完整的协商政治的程序结构。从一般意义上讲,协商政治程序所应遵循的规则主要有: (1)依法原则。协商程序的确立应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因为,政治过程中,程序也具有法律效力。(2)一致原则。协商程序应得到协商参与者的一致同意。(3)多数原则。协商的表决实行相对或绝对通过原则。(4)公平原则。协商程序应该给所有协商参与者平等的机会。(5)公开原则。协商的过程和结果应该公开。这里必须指出的是,在协商政治条件下,协商是决策的必经过程,但是,不是所有的协商都形成决策。这样,协商的具体程序结构会因协商类型而产生很大的差异。

   四、协商政治与民主竞争:中国的逻辑

   以人民与社会为根本决定力量的现代民主政治,不管以什么形式展开,都必须经历一个最基本的政治过程,即权力委托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人民行使了手中的权力,受委托者合法地获得了掌握和运行人民委托给国家权力的资格。这个过程最基本的形式就是选举。在现代民主政治条件下,选举就难免要与竞争联系在一起。人们对现代民主就形成了三段论的逻辑判断:民主,必须有选举;选举,必须有竞争;所以,没有竞争,就没有民主。应该说,这个逻辑判断完全正确。但是,如果把这个结论倒过来强调:即民主就是竞争,没有竞争就没有民主,那么,这个结论就过于简单化了,这对于民主的健康发展显然是不利的。

竞争是民主的必要条件,但不是民主的充分条件,也就是说不是有竞争,就一定有民主。民主目标的崇高性与竞争手段的局限性,决定在民主与竞争的关系上,所有的逻辑起点应该是民主,而不是竞争,竞争对民主的决定作用,是在民主决定竞争的前提下展开。如果在具体的政治实践中,把这个逻辑倒过来,即从竞争出发来安排民主,那么,任何民主的成长都将是困难的,更何况在中国这样的社会。这其中原因不仅在于逻辑上的困难,更在于实践中的困境,这个困境就出在政治竞争中的一个基本难题,我暂且把这个难题称为"萨托利难题",因为,这个难题是美国学者萨托利提出的。"萨托利难题"的本质是:竞争虽然使选民获得了决定竞争结果的权力,

但是,拥有这个权力的选民,不但无法监控竞争本身,而且无法监督竞争结果所可能给民主政治发展带来的实质性的作用和影响。"萨托利难题"决定了竞争与民主是不等价的,不是竞争越激烈,越复杂就越民主。所以,任何民主都不能以竞争为逻辑起点。任何民主都应该以实现人的自由与平等为逻辑起点,竞争作为实现这种自由与平等的机制与手段,而受到具体民主的规定。

   政治领域中的任何民主竞争,都是由三方面因素决定的:即制度的条件、参与的要求与可分配的政治资源。社会主义社会的制度条件决定了中国不可能出现,也不应该出现西方式的多党竞争,但是,参与的要求与可分配政治资源之间的关系,决定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以及社会结构的变化,民主竞争的问题必然会逐渐凸现出来。实际上,这两年党内民主以及共青团内民主的实践中所运用的"票决制"与以往的政治程序相比,就包含有更加的民主竞争性。对于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和发展来说,竞争不仅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必要前提条件之一,同时也是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基本动力机制之一。所以,民主竞争的政治与社会基础的增长,对于社会主义民主发展来说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竞争所不可避免的"萨托利难题"要求社会主义民主必须规范民主竞争,以便使其得到健康发展。

   从解决"萨托利难题"的角度讲,社会主义民主规范竞争,主要可以从两个层面展开:一是过程层面,一是制度层面。过程层面,主要是将竞争与协商有机结合起来,将竞争建筑在协商基础之上;从制度层面,主要是完善和发展选举制度。从民族国家发展的历程来看,现代社会与现代国家都具有一个基本的功能就是实现对社会一体化的整合,现代社会的发展,使社会通过市场的力量在经济生活中整合成为一个有机体,现代国家的发展,使现代社会在统一的主权下整合成为具有共同政治认同的政治共同体。西方民主基于多党政治和大众民主而形成的竞争政治正是在这样的社会和政治基础上形成的,而且这个过程并不是一步到位的,也是逐步展开的。这个理论逻辑和历史事实表明,在现代政治条件下,竞争民主的展开实际上是有前提的,这个前提不仅体现为社会必须出现多元的结构,更重要的体现为社会和政治是高度一体化的社会。许多实践证明,在只有前一个前提条件下展开的竞争政治,表面上使民主获得轰轰烈烈的展开,但实际上却大大减低了民主的实际效能,甚至最终葬送民主。而且即使在多党竞争条件下,竞争越是集中在少数政党之间展开,政治越是稳定、有效。日本实现政党政治以来,一直为建立两党制而努力,最终形成了相当稳定的一党独大格局。这个实例多少说明了这一点。

   由此可见,在今天的中国社会,面对社会结构的多元分化以及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多样化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必须正视竞争民主的问题,但是也必须充分认识到竞争民主不可能搞西方式的竞争民主,这不仅因为中国不主张搞多党制,而且也因为中国在现代社会、现代国家建设上还没有达到成熟的程度。有限的社会一体化程度决定了中国搞西方式的民主竞争,不但不可能促进中国民主的发展,反而可能葬送中国的民主,甚至葬送国家的统一。所以,在中国民主建设和发展中,竞争的民主必须时刻与协商的民主有机结合,把竞争建立在协商基础上。这样竞争以多元协商为基础,从而在实际的竞争展开之前就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竞争导致多元分裂与多元对抗的可能;另一方面,基于协商基础上的竞争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萨托利难题",因为,这种竞争在一定程度上不是不同政策和政见之间的竞争,而是能力与政治品格之间的竞争。政策与政见的差异和分歧在协商过程中获得协调,在此基础上,人们来选择实践政策的优秀领导者。

   所以,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和发展面对竞争问题,实际上必须做两方面的工作:一是使协商成为政治过程的基础,从而实现协商政治与竞争民主的有机结合,为此,需要进行政治程序化的设计和发展;二是全面发展和完善选举制度,使基于协商基础上形成的竞争得到充分的制度规范。这两方面的工作,既要以现代民主发展为原理,也要充分考虑中国民主发展的特性与基础。

   五、结论

   民主是现代化发展的伴随物。现代化发展必然带来民主化,但民主化并不直接带来更进一步的现代化发展,因为,不当的民主化往往导致政治发展危机,从而阻断现代化发展进程。中国的政治形态转型是以市场经济发展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的必然,转型后的政治形态,不仅要适应变化了的经济与社会,而且要保证经济与社会的持续发展。因此,选择一个合理的政治形态转型与发展路径,既关系到中国政治发展稳定性与可持续性,也关系到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从这个角度讲,协商政治对于中国的发展具有全局性和长远性的战略意义,决定中国民主发展的前途,决定中国现代化发展的前途。人类社会与政治发展的大量经验表明:合理的政治选择,有时不亚于一场成功的社会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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