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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民:第一次立宪与第二次立宪

  

  儒家宪政思潮的主张者秋风先生认为,在古代中国特别是董仲舒和汉武帝合作确立儒学的官学地位以后,从某种程度上讲也是完成了一次立宪过程,中国古代就有宪政。一些学者认为秋风对这段历史的解读不够客观,纯粹是为了论证自己的儒家宪政说而断章取义。笔者虽然不是儒家宪政思潮的同路人,但认为秋风先生的儒家宪政学说和普通法宪政主义主张确有启发意义。在读了易中天、方绍伟等先生对儒家宪政的批评文字后,笔者也进一步思考了秋风儒家宪政学说的创新点和不足,在此基础上用“分阶段立宪”(“第一次立宪”和“第二次立宪”)的概念对儒家宪政支持者和儒家宪政反对者的观点加以反思和折衷。也就是说,秋风所说的古代中国的儒家宪政确实是一种宪政,但只是低水平的第一次立宪尝试。后来中国的情况说明这次立宪是远远不足的,也是存在巨大的缺陷的,因而迫切需要第二次立宪。正如文章内容所显示的,本文的写作也受到吴稼祥先生《公天下》一书的启发,这篇文章也是对吴稼祥先生《公天下》一书的回应。

  

  一、第一次立宪的历史价值及其不足:儒家的人伦理想及其软弱性

  

  (一)第一次立宪的重大历史价值

  

  人也是一种动物,但更是一种高级动物。这种高级动物的生存和发展都要遵循一套不同于其它动物的特殊规则,这套规则从根本上说是一种自然法。但是,在人从蛮荒状态进化到文明状态的过程中,人们并非一开始就知道人之为人的很多人伦之理、自然之法。甚至在一些人群中,人们之间还在像禽兽和动物那样相互对待。在一些地区,毫无教化地疯狂屠杀和取人性命也没有得到感化和限制。在人与人相处中,基本的礼义廉耻等标准也还没有得到规范。这些问题不得到规范,人就难以告别野蛮,不能称之为人。解决人兽之别的问题,对世界不同地区的远古人类来说,都是一个不可逃避的重要课题。中国的古人,无论是尧舜禹还是周公,直到孔子和儒家弟子,都在不断探索和解决这一问题。终于在孔子和儒家那里,历代先贤不断确立人伦道德使人兽分别的工作得以基本完成。这一集历代先贤之大成的伦理道德立法工作,先是规范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包括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同学同乡亲戚朋友之间的关系等,并由近及远、推己及人,强调“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然后孔子又带领弟子周游列国,希望将这套集伦理道德和政治理论于一身的思想推销给各国王公。虽然孔子壮志未酬,但儒家的思想薪火相传,一直在社会上产生着影响。到了汉武帝时代,终于出现了以董仲舒为代表的儒家人物,通过“天人感应”学说将儒家希望君王轻徭薄赋、施行仁政的传统思想发扬光大。随着董氏儒学成为唯一的官方正统思想,第一次立宪就完成了从规范民间道德伦理关系到规范国家运作、规范君王施政的完整步骤。儒家劝说君王施行仁政,同时又强调君王无道时会有天谴,这就对君主的胡作非为、肆意妄为起到了软约束作用和教化作用。这种软约束到底有多大的约束力?很显然不可过度拔高,但也不宜将其完全否定。应该说这种软约束还是可以发挥一部分作用的,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让君王感觉到上天和道德的约束。

  

  总体来说,野蛮时代的人们崇尚暴力,蒙昧而不知教化,无论个人还是群体都很硬很实在但也很落后。渐渐步入文明时代的人们,得到了更多的教化,学习了一些知识,不再将暴力视为唯一的凭借和依靠,更软更理想化但也更先进。经过儒家思想系统改造过的华夏百姓和华夏君王,就这样最终解决了人兽之别的大问题,从此以后更文艺更“软”但也更文明更发达。这种文明不管是否尚武,都没有一些早期少数民族那么野蛮、暴力和简单化,比他们更“软”,因为在文明人类那里暴力已经不是唯一的依靠,而只是众多依靠中的一个。

  

  正是在这一层面上,可以说儒家完成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立宪,解决了人与非人的禽兽、动物的区分问题。对这次立宪的意义和作用,既不应像秋风等人那样给出那么高的评价,也不应像方绍伟那样全盘否定,而只能说这一次立宪有限地完成了一个阶段的任务。吴稼祥先生在《公天下》一书中,也列举了作为反面教材的印加文明的例子。这个庞大的帝国并不珍惜人命,祭祀时出现成千上万的人头显示出这个民族还没解决“人兽之别”的问题,这个文明后来也像玻璃一样一碰就碎了。这和中华文明的几千年辉煌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二)第一次立宪的不足和缺陷:儒家的空想与软弱性(有墨家作为对比)

  

  第一次立宪只是解决了人与禽兽的区分问题,在华夏大地系统地确立了人之为人的基本规则和道德,对一般民众和君王的言行都有了一些约束。但当时的大环境和后来发生的一些事都暴露出第一次立宪的巨大不足和缺陷

  

  1.周天子权威衰落后,战国时的兼并战争和后来的秦朝严重毒化空气:外儒内法的帝国

  

  春秋时期,兼并战争还不是主流,不同诸侯国之间的征伐还体现出很多的礼义色彩和人情味,争霸战争并不是兼并战争。但战国时期就不同了,周礼早被抛到九霄云外,从上到下礼义廉耻全部被冲垮。田氏代齐、三家分晋就是礼制道德崩坏的标志性事件。战国时期的战争比春秋时期残酷得多,并且越来越演变为赤裸裸的兼并战争,交战的主要目的就是夺取城池、土地、人口和财富,众多的中小诸侯国加速灭亡,诸侯国数量急剧减少,只剩下少数几个大中诸侯国。在相互之间越来越赤裸裸的暴力相见、斗智斗勇斗狠的不义较量中,最为凶狠残暴、暴力至上的秦国力量越来越强。秦国的崛起和强盛是一种历史的反动,秦人以砍人头计算军功,非常尚武但人文气息微弱,这样的军队打起仗来特别勇猛凶残,而且使整个战国的人文生态加速恶化。在天下大乱的兼并战争中,秦人不仅给人留下常打胜仗的印象,更主要的是留下动辄斩杀大量敌国士兵的凶残印象。正是因为有了秦国这样的虎狼之国,整个战国的游戏规则加速向高度残忍和高度嗜血的方向恶化。秦国和法家思想的结合,对中国的危害巨大,秦朝统一全国后,仍是崇尚暴力、严刑峻法,导致自己的迅速灭亡。

  

  秦朝虽然速亡,但是秦朝和法家结合产出的严刑峻法、暴力崇拜、钳制思想等极度负面的遗产并没有随着秦朝的灭亡而消亡,反而成为一种重要的遗传特性被注入以后历代王朝的血液里。在这样的帝国时代,即便儒家思想被视为官方正统思想,但主要起到粉刷外表的作用,骨子里的法家权谋就藏在这个被粉刷得很仁义道德的外表下。可以这样说,儒家先贤反复推崇西周和周公是很有道理的,那时候的周礼和礼义廉耻作为一种文化习性被周天子和王公贵族所遵守,既得到官方的认同又有着超意识形态的影响力、约束力。但秦国和秦朝以凶狠残暴、崇尚赤裸裸的暴力得天下,把被礼义廉耻和礼制关有所约束的权力和暴力重新放出来,其危害不可谓不大。

  

  所以从孔子开始,儒家所反复强调的是恢复周礼和礼义廉耻,是恢复而不是首创。这反映出孔子的清醒和客观。儒学视为盛世的西周辉煌之后,东周的春秋时代礼义开始部分坍塌,到了战国时代更是完全坍塌,法家权谋实际上占据了优势地位。法家思想更成了秦王朝的指导思想。当董仲舒在汉武帝时代奠定儒学的官学地位时,也只是恢复了很小一部分礼制,使儒学获得了名义上的崇高地位,可以冠冕堂皇地粉刷各个王朝的外表,但却再也没能战胜法家。从此以后,中国的王朝政治一直是外儒内法,孔子等儒家开山祖师所向往的周公时代和尧舜禹时代再也没出现过。从这个角度讲,儒家是失败了。

  

  2.儒家虚弱地寄希望于君王的良心发现,对君王的约束太软:儒家思想被君王阉割、利用和断章取义

  

  外儒内法和儒家名义上的崇高地位,意味着儒家的失败。儒家的理想落空和秦汉以来各个王朝的外儒内法格局密切相关,儒家没能抵抗住暴力,也没能约束住公权力。在公权力面前,儒家的教化和劝说显得过于软弱无力,主要寄希望于君王良心发现。同时,汉武帝以来的历代君王,从儒家思想中截取出一部分有利于大一统帝国统治的内容加以推崇,对其它内容则加以屏蔽和抛弃,导致儒家思想被阉割、被利用,也被断章取义。这样一来,作为官学的儒家思想和本真意义上的完整儒家思想就有了很大的不同。被阉割的残缺版儒家思想成了维护专制统治的工具,并有意无意地承担起了“专制统治工具”的罪名,导致近代以来批孔运动此起彼伏,儒家的名声尽丧,沦为被攻击的对象和笑柄。

  

  3.儒家和公权力没有保持适当的距离,国师情结太浓

  

  儒家的遭遇固然令人痛心,残暴的秦法固然可恨,但儒家对此并非没有责任,儒家的一些倾向也值得反思。儒家从孔子开始就缺乏独立性,总是寄希望于打动君王,然后依靠君王的权力推行“仁政”。于是从孔子开始,儒家先贤就有着浓厚的“国师情结”,没能和公权力保持适当的距离,也没有多考虑公权力之外的其它新兴阶层、新兴元素、新兴事物,更没能团结一般民众。何止是不团结一般民众,孔子更是直接强调尊卑有序,言语之间以高级精英自居,看不起一般民众,视他们为“群氓”。这样一来就使儒家思想更加脱离民众,更加虚弱无力,更加只能寄希望于君王和公权力。和孔子周游列国力图打动君王的虚弱之旅不同的是,同为诸子百家之一家的墨家就更有独立性,也很有力量。墨家主张兼爱,反对“尊卑有序”之类的说法,勇敢地站在一般民众中间,团结起了一大批墨者,墨家内部组织严密,有文有武,很有力量。尽管后来墨家的影响远不如儒家,但墨家的这种独立自主、奋发有为的精神面貌正是儒家很缺乏的,也是儒家很值得学习的地方。假如儒家不从这种浓厚的精英情结、国师情结中解脱出来,不能和公权力保持适当的距离,而是继续完全寄希望于公权力,继续向往智囊和国师的荣誉,就注定还是会被公权力阉割、利用和断章取义,也注定不会复兴。秋风先生对此很清醒,他曾告诫蒋庆等新儒家同仁,要重新审视自己的定位,要和公权力保持必要的距离才能复兴儒家。秋风先生这番话很值得新儒家人士深思。

  

  二、和儒家的遭遇相似的中国自由主义经济学家:第一次立宪失败现象的广泛性

  

  其实也不单单儒家在和公权力合作时有这一遭遇,只不过儒家的这一遭遇具有典型性。后来的中国,仍然一次次上演和儒家遭遇类似的现象。改革开放年代的中国自由主义经济学家群体的遭遇,就和儒家在古代中国的遭遇很相似。吴敬琏、张维迎等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在中国政府推行的市场化改革中扮演了重要智囊的角色。但是中国政府在部分采纳他们的经济政策建议时,也做了很多取舍。当局对经济学家思想的工具性取舍和阉割仍在继续,但对这些经济学家的民主法治呼唤则视而不见。这些经济学家在2004—2006年的改革方向大讨论中,曾组织召开了一次著名的“西山会议”,流到市面上的会议发言纪要显示,这些自由主义经济学家们都对民主法治和限制公权力有所诉求,他们并不是那种只就经济学论经济学的匠人,而是对全局、对民主宪政都有诉求。但是,官方对他们的主张只截取对自己有利的一部分加以实施,对一些同样很重要的法治、限权等主张则加以隔离和阉割。这样一来,当改革中暴露出的问题越来越多之后,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就像当年儒家那样被一片骂声包围。秋风先生在一篇文章中也指出了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和当局之间的这种关系。

  

  如同对儒家的反思那样,自由主义经济学家也过于依附公权力,严重缺乏相对的独立性,过于脱离民众,也同儒家那样完全寄希望于公权力,试图用劝说等办法施行新时代的“仁政”。结果一方面推动了中国的市场化和局部现代化,一方面留下越来越严重的各种矛盾和问题。被阉割和断章取义的中国自由主义经济学虽然曾经扮演了地位显赫的官方经济学的角色,但终究还是重演着儒家当年的悲剧命运。

  

  三、第二次立宪的必要性和注意事项

  

  (一)第二次立宪的必要性

  

  如上所述,第一次立宪解决了人兽之别的问题,确立了人之为人的基本规则和道德规范。但是儒家所向往的传说中的尧舜禹时代已经被夏朝的“家天下”所取代,被孔子津津乐道的西周时代也被春秋战国时代的礼崩乐坏、战乱残暴所取代。可以这样说,儒家思想诞生之初就是想复古,想要恢复他们向往的圣贤年代,而儒家思想就是对尧舜禹时代和西周时代优良传统的汇编和集大成阐述。儒家是在天宪崩塌的时代想要重建天宪,也可以视为一种“托古改制”。从孔孟的不得志到董仲舒的得志,儒家思想看起来受到了重视,实际上已经被阉割和改造,作为官学的儒学虽然部分发挥了立宪作用,部分恢复了上古黄金年代的天宪,但已经主要沦为一种装饰和点缀。正因为如此,尧舜禹时代和西周时代是儒家眼中完整落实第一次立宪的时代;孔孟到董仲舒之间的儒家处在恢复第一次立宪成果的复古年代;董仲舒之后的儒家部分恢复了第一次立宪的成果,

  但这次恢复打了很大折扣,儒家从此主要成为“外儒内法”的专制皇权时代的外包装,儒家的王道仁政理想再没能实现,他们非常向往的尧舜禹时代和周公时代再也没有出现。

  

  第一次立宪也留下了很多严重的问题。例如第一次立宪时代仍然等级森严、尊卑有序,这违背了人人平等的基本要义;第一次立宪的黄金年代──尧舜禹时代和西周时代虽然君王受到较大约束,但这种约束并没有相应的严密程序和细则来加以保障,还只是一种笼统的规范,难以巩固;第一次立宪对民权、自由等概念还缺乏明确的把握,也没有找到一种可以长治久安、免于治乱循环的合适政体,为日后乱世暴力哲学和权术横行埋下了伏笔。总之,第一次立宪尽管是立宪政治,但在很多方面缺乏现代立宪政治的风格,过于朴素和原始,其集大成的思想体系──儒家思想也被暴力权术和强势的公权力所扭曲。所以迫切需要第二次立宪。

  

  (二)吸取第一次立宪失败的教训:第二次立宪的注意事项

  

  1.立宪需要真正的民权理念,仅仅有自上而下的怜悯心是不够的

  

  儒家先贤也不失为有同情心的好人,但他们对民众的那种自上而下、居高临下的怜悯心是存在严重局限的,对立宪来说也是远远不够的。这就要珍视人人平等的要义,要反思精英情结和精英意识,不能视一般公众为“群氓”,而应该视大家为平等共同体的成员(公民),不能再强调“尊卑有序”。

  

  2.立宪需要独立的公民意识和公民行为

  

  这就需要和公权力保持适度的距离,保持一定的独立性,但这不意味着要刻意和公权力对抗,不是说要完全和公权力隔离,完全可以和公权力互动,但不能完全、唯一地寄希望于公权力施行“仁政”。总之是既要寄希望于公权力,也要寄希望于公众和更多元的力量,摆脱单方依赖的一元论思维。

  

  3.立宪需要重视法律规则的作用,并用法律规则来巩固发展已有的宪政成果

  

  儒家所倡导的礼制应该说和法律规则有相似之处,假如中国是普通法国家且没有暴秦凶狠残暴的负面影响,这种礼制完全可以作为近现代法律的法源之一被法律规则所吸收和改良。但暴秦和后来外儒内法的摧残使儒家礼俗作为普通法的威力大打折扣、元气大伤。1949年后绅士作为一个阶层消失,传统法家思想、苏维埃立法和大陆法的结合进一步严重挤压了儒家普通法的立足空间。这样一来,作为一种重要理论创新的儒家普通法宪政主义思想就严重缺乏立足的土壤。虽然儒家礼法的法律演化路径被摧残得七零八落,虽然孔夫子未必料到法律规则有如此大的奇效,但和现代治理、现代宪政密不可分的法律规则仍需要得到大力贯彻,此为立宪事业所必须。立宪需要重视法律规则的作用,要用法律规则来巩固发展已有的宪政成果

  

  4.立宪需要制度创新和政体创新(尧舜禹禅让制和西周分封制都不是长治久安的制度设计)

  

  尧舜禹禅让制的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已被很多学者所指出,吴稼祥先生在《公天下》一书中也指出了这两个时代制度的不稳定性,夏王朝这一家天下王朝的建立更是直接宣告这一辉煌年代的终结。西周分封制创造了长达几百年的盛世,但周天子权威逐渐衰落后华夏大地几乎成为一片乱世,在天下大乱中崇尚赤裸裸暴力的暴秦崛起并一统天下。可以说,孔子和儒家所向往的这两个盛世都缺乏长治久安的制度设计,也无力走出不确定性,也无力走出治乱循环。这是孔子和儒家先贤在提倡复古时重视不够的问题,儒家没能为立宪事业提供必要的制度创新和政体创新。但如今的人们就有了很多宪政国家制度设计的经验可以借鉴,走出立宪困境的可能性要比孔夫子大得多。

  

  四、小结:第二次立宪确实是在完成孔夫子未竟的事业

  

  如此看来,孔夫子等儒家先贤由于历史和时代的局限性,在缺乏近现代宪政思想资源、宪政制度资源、宪政公民资源和宪政新阶层资源的情况下,想要重建尧舜禹时代和西周时代的理想注定难以实现,甚至连他们向往的尧舜禹时代和西周时代都存在严重的制度隐患。所以对这些儒家先贤不妨多一份理解和包容。历史进入二十世纪和二十一世纪,百年来的中国人渐渐有了很多儒家先贤所严重缺乏的宪政资源,也有更大的可能性完成第二次立宪和真正的立宪。立宪完成时,相信孔夫子在天有灵也会欣然一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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