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最近,曹天予先生编纂了《社会主义还是社会民主主义》一书出版,集近年中国大陆有关社会民主主义的正反讨论于一卷,很有参考价值。编者在卷首所写的引言〈当代中国改革中的社会民主主义思潮〉中,提出了在“社会主义”与“社会民主主义”之间的比较与选择。他认为社会民主无法摆脱资本主义的箝制,也就无法实现社会主义的理想。因此,社会民主主义不足以成为当前中国的一条出路。中共现在正在向社会民主倾斜,背离了原先的理想,故尔有必要“回到科学社会主义的道路上来”。
但是,曹天予也不认为马克思主义不需要调整,更不认为现行“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真能符合革命社会主义的要求。他的论点是:拒绝社会民主,回归革命马克思主义。
本文想要追问:他以及书中的多位作者,为什么只看到这两个选项?撇开社会民主不论,马克思主义真能实现正义的社会吗?如果曹天予肯定革命社会主义的理由在于社会正义,而马克思主义的正义概念却失之于模糊,反而是平等主义式的自由主义,更能实现以正义为圭臬的社会主义理想,他又何必汲汲于在马克思主义与社会民主主义之间作选择呢?本文准备针对革命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提出一些疑问,并简单陈述自由主义的平等精神所在,藉以彰显强调自由主义的重要“左派”价值。
这个问题,与曹天予这本书的主轴有些距离。在中国大陆,改革开放所带来的巨大变化,逼使各方思考整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体制的正当性以及调整的方向。但是这种思考(在台面上——台面下则另有放任自由主义的庞大暗流)却始终局限在“社会主义”与“社会民主主义”两个选项之间,除了是因为在中国大陆不容易公开讨论“社会主义”之外的选项,中国的知识与思想传统有其既定的形貌,可能也限制了思考的幅度与弹性。因此,本文希望以曹天予此文集为引子,比较自由主义与马克思主义的道德内容,将自由主义也纳入中文左派政治思想界的考虑范围。至于社会民主的是非长短,则暂时存而不论。
二、马克思主义:修正与坚持
曹天予是旗帜鲜明的革命社会主义者。他追求的根本目标是“劳动者摆脱了剥削和压迫,能够控制自己的命运。”这个目标的价值取向在于“阶级解放和人类解放。即经济上消灭剥削,社会政治生活中消灭特权和压迫。”在笔者看来,这套理想,乃是马克思主义的道德内容所在:解放人类,不一定带来什么具体可数的利益,而是落实一种在道德上言之人应该获得的对待方式。
那么马克思主义是不是追求这种目标的妥当理论(不谈政治纲领)呢?曹天予指出,上述的价值定向乃是“刚性的约束”,不能更动,但是马克思主义仍有几方面的“失误”,需要下列三方面的修正:
第一、市场作为处理供需信息、配置资源的机制,被马克思主义否定;其实,市场有其重要的正面功能,应该在其应有的一定范围内发挥作用。第二、对公有所有制的排他式强调,忽视了官僚国家主义的威胁;在这种对于公有或者国有的单面著重背后,有一种“所有制决定论”,亦即相信所有制可以决定剥削、压迫的有无,其实决定剥削关系的乃是在决定分配方式的“政治法权关系”。第三、按劳分配原则,应该改为按照生产要素(资本、劳动等)的平等地位进行分配,才会有利于资本的积累等等。
但是,曹天予又指出,为了达成上述的“根本目标”,仍然需要坚持共产主义政党的领导、无产阶级的统治、以及科学社会主义的指导地位。在中共垄断之下,上述三项原则合为“党权”一条,从而,为了面对、克服党权的异化可能,就必须实行宪政民主。
需要说明,曹先生(或者说“科学社会主义”)所理解的民主宪政,并不同于一般的国民主权理论所理解的“国民”式的宪政民主,而是有其明确的工农无产阶级内容,亦即抗拒阶级关系中所表现出来的压迫剥削、以工农大众为立宪主体、以及以工农大众作为权力的来源。这种用阶级身份(其实是职业身份)限定国民身份的想法,违反了道德平等与政治平等的普遍性原则,说穿了是一种反向的身份歧视体制,笔者无法也不敢认同,不过在本文中将不予讨论。
本文的讨论,将集中在三个问题上:一、曹先生对马克思理论的检讨,有什么意义、又有什么不足?二、参考这种检讨,他所说的社会主义的根本目标,是不是还是妥当的?三、如果社会主义的根本目标需要另采更妥当的陈述方式,自由主义是不是比马克思主义更能呈现社会主义的道德理想?。
三、批判“所有制决定论”
曹天予对马克思主义的批评,看似仅涉及局部特定的命题,其实他对社会的运作展现了一种多面向的理解方式,与马克思本人的化约倾向迥异,值得注意。这种理解方式,设定三个有别的面向:所有制问题,资源配置问题,以及分配问题。马克思将资源配置问题与分配问题化约到所有制问题之下,曹天予称之为“所有制决定论”。他说:“这个出发点是错误的。”
所有制决定论为什么是错误的?曹天予指出,一方面,所有制并不会事先要求或者决定资源配置应该如何进行;资源配置问题涉及效率,本来就应该交给市场决定,即便社会主义的公有制也不会例外。另一方面,所有制本身也并不会事先决定采取什么分配模式。资本家剥削劳动者,所呈现的分配方式,靠的其实是某种“政治法权关系”,而不是靠生产工具的私有与否。因此相对的,生产工具的公有,也“不能保证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
这种对所有制决定论的批评是很有道理和见地的。资源配置问题涉及效率,分配问题涉及正义,任何所有制都必须面对这两项议题,任何所有制也无法仅仅根据本身的生产工具的占有关系,就直接回答这两项问题。换言之,曹先生在肯定社会主义的根本目标之余,将这个目标的实现分为三个方面来谈,而不再因袭旧说,集中在所有制一个面向上。之所以用“所有制决定论”一词,用意当然是强调,在所有制之外还有其他的重要面向,其处理一如所有制,攸关社会的正义与人的解放。
要达成社会正义与人的解放,在上述三个面向应该分别提出什么样的要求,牵涉到我们如何理解这个目标,这部分在下一节再谈。我们会说明为什么“分配”才是达成社会主义理想的关键所在(可是就这个目标而言,自由主义的思考似乎更符合正义的要求)。不过,社会正义与人的解放这个目标,对于所有制与资源配置的问题,又提出了什么样的要求呢?不难发现,“社会正义与人的解放”这个说法相当模糊,在仔细分梳铺陈之前,很难导出关于制度与原则的明确结论。传统马克思主义用生产工具私有制所导致的结果(剥削),来反证公有制的道德必要,也就是用分配的不义,来反证所有制应该如何安排。可是不但“公有制”这个制度本身有多种相貌,并且一旦如曹天予所言,将所有制与分配议题脱钩,这条路就走不通了。那么曹先生要根据什么理由,主张生产工具应该如马克思主义的坚持,采行公有制?
对比于马克思主义在这个问题上的模糊,罗尔斯提出所谓的“生产工具广泛拥有的民主制”,主张在允许私有制的状况下,让生产工具尽可能地广泛共有,也只是大概的说法,同样难逃模糊之讥。但即使罗尔斯的构想未必明确,不过他为这个构想所提出的理由却很具体:在生产工具由少数人私有的情况之下,正义原则所要求的公民的平等政治权利与机会的平等,都缺乏实质的意义。左派要找出合适的所有制,便需要先找出像罗尔斯这样的正义原则(或者其他道德标准),不能只含糊地谈“社会正义与人的解放”。
就市场在资源配置问题上的独立意义而言,罗尔斯也作过明确的论述,跟曹天予不谋而合。不过,在效率之外,罗尔斯还有一个论点,曹先生看来却没有注意到,显示他可能疏忽了市场的功能的另一个重要面向,那就是用市场进行资源(包括劳动力)配置时,除了效率的考虑之外,还涉及劳动主体──个人──自由的问题。自由主义重视这个问题,而马克思主义则疏忽了这个问题:这同样显示,马克思关于道德标准的思考不够完整;自由主义相对而言较为完整的思路,值得今天的左派正视。
罗尔斯认为,资源(尤其是劳动资源)的配置如果经由市场进行,相对于计画经济或者指令经济,不仅有助于人们更有自由去选择职业、生涯、迁徙(这些当然都直接涉及个人主导一己生命的规划安排)等等,而由于市场的反集中化效应,也有助于实现“公平的机会平等”,也就是避免因为资源的配置以及资讯由少数人(无论是资本家还是政府)垄断,结果机会的平等又只具有形式意义。区分“公平的机会平等”与“形式的机会平等”,并且坚持前者,乃是罗尔斯式的自由主义的一大特色,各种社会主义者应该都会支持。他们可以质疑市场是不是真能保障职业与生涯的自由选择、是不是真能防止财富、机会与资讯的集中与垄断,不过,他们不会否定“自由”与“机会之公平”这两类目标的重要进步含意。自由主义认为,市场(在政府的节制之下)比较可能达成这两项目标,至少比政府以及寡头资本主义更堪此任,相信也是一个合理的假设。
四、社会主义的根本目标(劳动者独享劳动的果实)是不是妥当?
在资源配置之外,曹天予认为,分配问题也是一个独立于生产工具所有制的问题。严格说来,他本人一改马克思主义对劳动的单面向强调,长期主张“劳动产权”理论,认为一切生产要素(劳动力与生产工具)都有权利参与产品或者剩余产品的平等分配,所以他并不认为劳动者可以“独享”劳动果实。但是局限在劳动者范畴的分配议题,还是可以分为两个方面来陈述和检讨。第一、“劳动者享有自己的劳动果实”太过于一般,无足以处理分配议题;第二、分配问题应该根据什么原则来求取答案?
在马克思主义看来,资本主义制度之所以应该推翻,由社会主义制度取代,关键在于一个涉及正义的道德考量(而不仅是效率、经济成长等考量):前者容许资本家剥削劳动者,并经由政治、社会等形式的阶级压迫,支持、强化这种阶级剥削;而后者则实现了“公正”,即“每个人有参加劳动、不受剥削、享受自己劳动成果的基本权利。”换言之,在马克思主义的传统看来,剥削即是将原本属于劳动者的劳动果实由资本家攫取;去除了剥削的公义社会,则是由劳动者自行享有劳动果实的一种体制。
众所周知,劳动价值论与剩余价值理论,是这套剥削概念的理论表达。但是在它们背后,还有一个更为根本的分配原则,即劳动果实属于劳动者,唯有劳动者才有完全的使用或者支配权利。
但是,为什么劳动的果实属于劳动者?“属于”是什么意思?
读者若是熟悉当代政治哲学,在此不难立刻想到柯恩关于“自我所有说”的探讨。但是从概念的层面回到比较具体的分配问题,我们要问“属于”是一种什么样的分配状态。确实,马克思把分配问题视为所有制问题的函应,不认为它是一个独立的议题。不过,“劳动的果实属于劳动者”这个马克思主义的理想,在分配问题上所提供的说法,我们能够接受吗?马克思主义确实主张劳动者应该取回劳动果实;不过,他所谓的劳动者,一个可能意思是指所有人类(thespecies),因为在劳动中“客观化”的并不是当事工人一人的劳动力,而是人类文明整个成就(生产力)的客观化。可是这样浮泛的“劳动者”概念,完全无法回答“在生产者之间如何分配劳动果实”的问题。而如果我们谈得具体一些,在劳动中所“客观化”的并不是什么历史中的人性,而是具体个别工人的劳动力,那么,在“劳动的果实属于劳动者”的原则之下,个别劳动者不是应该取回他在劳动成品中──必要劳动加上剩余劳动──的“全部劳动果实”吗?换言之,如果“劳动的果实属于劳动者”陈述了一种道德权利,那么工人就有道德权利不允许他人分享他本人的劳动果实。可是这不是表示,人与人之间在分配议题上并没有任何道德上的相互义务?这岂不明白是放任自由主义的主张吗?
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处理到了分配问题。他当然谴责资本主义社会的分配方式为不义,因为某些人(资本家)掠夺了他人(工人)的劳动果实。摆脱资本主义、进入生产工具公有的社会之后,这种剥削消失了。但是,在新兴的社会主义社会和后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中,虽然生产工具公有(因此所有的人都“各尽所能”,没有人不尽“能”而坐享他人的“能”),这种公有制所涵蕴的分配方式,却并没有展现人们之间的任何相互义务。
首先我们注意到,马克思说道,在社会主义阶段,“社会总产品”有一部份“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如学校、保健设施等”,以及“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等设立的基金”,然后才进行个人分配。这个说法,是不是代表马克思承认生产者有义务相互协助呢?可是接下来的话,
立刻否定了这个说法,因为“从一个处于私人地位的生产者身上扣除的一切,又会直接或间接地用来为处于社会成员地位的这个生产者谋福利”。换言之,这种“互助”之所以被接受,像是投资、像是买保险,是出于自利的考量,而不是出于实质的道德义务。
回到分配问题本身,马克思有名的说法是,在社会主义阶段,“按劳分配”,到了共产主义阶段,则是“各取所需”。我们知道,马克思从来不是平均主义者:让每个人拿到等量的劳动果实,显然不公平,因为每个人的贡献不会一样,每个人的需求也不会一样。但是说到最后,马克思有一套合理的“分配理论”吗?“按劳分配”的话,不仅对于弱者不利,那些失业、残障、衰老病的人们岂不是没有理由参加分配?同时按劳分配,如马克思所指出的,还会忽视了每个人“需求”都不同。工作能力(以及机会)的不同等与需求的不同等,反映了“按劳分配”原则的不合理。马克思安慰我们,这种不合理来自“资产阶级法权”──其实,马克思会认为,任何分配原则,都是一种资产阶级法权,都在自私的个人之间划分权利与义务。那么不“在个人之间划分权利与义务”,又是什么样的一种状态呢?答案是:共产主义。
可是到了共产主义阶段,“资产阶级法权”为什么可以失效?因为——这可能是马克思最超现实的两个臆想——生产力的发达将带来资源无限的状态、以及劳动不再仅是谋生的手段,因此不再是分配的依据。在这个意义上,“各取所需”不再是分配原则,因为无限的资源加上“应得”概念的失去意义,已经没有“分配”这件事可言了。
综合以上所言,马克思主义对于分配问题并没有一套合理的原则。“劳动者享有劳动的果实”或者没有给分配的问题提供合理的答案,或则想要超现实地解消分配的问题。可是让我们认真看待分配问题:社会主义的根本目标,究竟是一套合理的分配制度问题、抑或在于超越和扬弃分配问题?(每个读者,都可以自问这个问题。)“劳动者享有自己劳动的果实”,如果不是分配的原则,又是什么?既然我们无法躲开分配的问题,而马克思主义对分配问题其实没有答案,那么再寄望于马克思主义实现公平的社会(其前提是公平的分配理论),是不是也注定会失望?说到最后,如果没有一套公平的分配理论,马克思主义的“理想”岂不是镜花水月?
五、科学社会主义还是自由主义?
曹天予认为,“科学社会主义”在经过三方面的修正之后,仍然是达成社会主义根本目标的指导原则,具体要求以工农大众为国家主体、为权力的来源。但是我们一旦开始追问社会主义目标的道德依据,这三项修正,显然都还有所短缺。恢复市场的机能——是为了资源使用的效率,而与劳动者的自由以及机会平等无涉;修正“所有制决定论”——是为了突出“政治社会法权”的重要性,却并没有同时指出马克思主义的所有制本身有什么道德的优越性,因此必须保留;按照生产要素的平等地位进行分配——是为了劳动力与生产工具两方的利益,而不是为了满足某种在先的正义标准。有意思的是,维持著资本主义所有制的社会民主主义,一样缺乏一套可以自圆其说的正义标准。于是我们要问:还有其他的选项吗?
答案可能是否定的。不过,当代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在这个问题上的思路,可能值得参考。
让我们假定,科学社会主义对于资本主义社会(以及所有阶级社会)的描述分析,在经验上是正确的。可是如上面所言,除了强调劳动果实事实上以剩余产品的形式由生产工具的所有者拿走,劳动果实究竟应该如何分配,这套经验上正确的理论却还是无法回答。我们或许可以同意,这种阶级社会分配剩余产品的方式,应该称之为一种剥削与压迫,可是这种谴责背后的道德理由是什么?毕竟,“应该”的问题,需要在经验理论之外更进一步的分析,才会得到答案。
一旦开始追问,劳动果实应该如何分配,我们就必须先回答:每个人作为社会成员,应该获得什么样的待遇(其中包括资源的分配)?马克思主义认为,这个问题取决于生产工具的所有权体制,无法抽象的回答。可是某个历史阶段的生产工具的所有制度,本身是不是合理呢?从道德角度应该如何评价呢?这些问题,为什么不能追问?但要追问的话,要使用什么独立于既有所有制的标准?马克思主义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复杂但属于负面的说法,基本上也是含糊其词的。
但从规范性的政治哲学来看,如果我们想要对特定时代、社会、生产方式所给予的制度做道德上是非对错的评价,则某种独立于该时代、社会、生产模式的道德思考是必要的。这种思考不必自诩为超越历史条件的永恒真理,但是它要能够形成一种具有评价与批判能力的视野,就不能是既有体制的“反映”。道德思考不免起自一个时代的人性价值理念,但是只有历史主义、虚无主义,才会说这种理念只是意识型态、只是反映。这个问题很复杂,在此也无法深论。不过,看看罗尔斯如何面对这个问题,对马克思主义或许也有一些启发。
罗尔斯式的自由主义,便企图在西方“近代”的人性理念中,寻找这种道德思考的出发点。这个思路认真看待自由与平等两项理念,──所谓“认真”,是说不仅不以犬儒的态度嘲笑其虚假,反而志在将自由与平等两个看似消极的概念,从传统自由主义所设想的一种外在的形式机会(“没有受到压迫”),转化充实为人的具体能力(capacities),从而自由与平等成为可以检验的运作,而不只是法律的具文。在这个意义下,自由指个人有能力选择、塑造一己的人生,平等则指每个人都有一样的资源与机会去施展这项能力。从这两项人性理念出发,亦即如果(1)每个人的“最高利益”都在于追求自己的理想人生,同时又承认(2)每个人都应该获得机会,实现一己的“最高利益”,该问的问题便是:那么社会的基本结构应该具有什么样的面貌,才算是对每个个人公平、足以获得当事人的认同?这样的基本结构,为了对所有的人都公平,会坚持每个人应该分得什么样的社会资源,又应该获得什么样的社会权利?答覆了这些问题之后,我们才可能知道,资本主义(以及社会主义)的生产工具所有制、市场作为分配体制、乃至于一般的分配体制(例如福利国家),是不是合理,是不是合于道德意义下“正义”的要求。
在此,我们不拟进入罗尔斯自由主义社会构想的细节。但是很明显的,跟马克思主义相比,自由主义意识到了更深一层的问题:道德评价的标准如何建立。多数马克思主义者,不愿意承认这种道德思考是可能的:他们可能会坚持社会主义的“科学”一面。但是如果这种道德思考没有可能,马克思主义对资本主义的道德批判(剥削论)、以及对社会主义的道德肯定(“每个人有参加劳动、不受剥削、享受自己劳动成果的基本权利”),也没有什么道德根据。马克思主义者既然志在追求公正社会,不觉得这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吗?进一步言,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体制,又要从何说服人们接受呢?
说到这里,有一个有趣的问题值得追问:如果政治上所谓“左”的立场,意指追求个人之间一种尽可能平等或者公平的状态,而“右”的立场则指容许人们自由地利用尽可能开放的机会,至于每个人获得什么或者获得多少则无关宏旨,那么:自由主义与马克思主义,何者更符合“左”的要求?上面说到,马克思主义的平等诉求,最高不过是“按劳分配”(再“高”,平等问题就消失了),却忽略了以“劳”为依据的分配方式,不可能平等或者公平。每个人的劳动能力不一样,所以分配不会一样;而劳动能力的这种差异,却往往不能归咎于个人本身能够操控的因素、更不会与努力程度成明显的相关,反而应归因于天生的资质能力有别,或者出身环境、家庭条件、所处社会位置所提供的机会是否有利,甚至于种族、性别等等因素所造成的歧视差别。在这个意义上,“按劳分配”不可能是一种平等主义的诉求。(这一点,对需求、贡献等平等的量尺也一样适用。)“按劳分配”,却无视于劳动者身上有著并非当事人所能操控的差异,当然不公平;一如要求众人在同一起跑线出发赛跑,却无视于其中有人是肢体残障,岂能说这还是公平的竞赛?在这意义上,马克思主义岂不是相当“右”的一种主张吗?
自由主义对这个问题较为敏感。它在考虑社会制度如何对待个人才算公平的时候,区分开当事人无须负责的“处境(circumstances)因素”、与当事人自己要负责的“选择(choice)因素”。处境因素有来自天生自然者,例如身体上或心智上的各种禀赋或者残缺;但更有来自社会文化者,例如家庭和成长环境的情况,教育与人格发展的机会,贫富、性别、城乡造成的差距,乃至于各种社会文化成见偏见对个人的影响。无论自然因素或者社会因素,都会影响到个人的一生机运,但却不是个人所能、所需为之负责的。一套公平的分配体制,应该让这类因素对个人机运的影响减少到最低,岂能交给“劳动力”这种粗糙的标尺?
相对于此,个人的自由让每个人有选择与安排一己人生的能力,但是对这类选择安排,个人当然要负起责任。一套公平的分配体制,应该尽量不受这类选择的影响。我们不能因为一个人安贫乐道,就给他较少的资源;也不能因为一个人雄心勃勃,就提供更多的资源。一个人的“应得”,不应该受到他的主观愿望的影响,而只应该针对他的客观条件来评估。“按劳分配”虽然不以主观需求为分配标准,但是无视于个人的客观条件,已经不够公平;进一步到了“各取所需”的阶段,似乎注意到了个人的客观条件,却又不理会每个人的主观需求的道德品质不一,并不应该作为分配的准则,结果把责任与需求混淆了。由此可见,社会主义社会与共产主义社会,即使有千般优点,却都并不是公平的社会。
六、结语
在此必须说明,马克思主义的学术与实践意义有多个方面,不必因分配问题上的粗疏而全盘皆输。自由主义也有很多盲点,例如对于社会冲突的结构性起因、对于历史演进的动力、尤其对于资本主义在现代社会各个领域中的广泛负面影响,自由主义不是无言以对,就是敏感不足,批判力未见发挥,显现了它作为一套社会理论,多有贫乏与天真的一面,应该多参考马克思主义的慧见。不过,对于在意社会平等与社会正义的人,本文所述的问题,不能等闲视之。如果以上所言成立,那么自由主义要比马克思主义更符合左派的期待,也更符合社会主义者心目中的理想社会原则。在当前有关社会主义前途的讨论中,尤其是对于像曹先生这种具有批判能力的马克思主义者,自由主义是值得参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