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民主之下的政府是其权力和行动受到法律和民意限制的有限政府。构建有限政府的最大难处,不在于如何管好民众,而是在于如何管好掌权者,约束住政府。历史上的政府在对自身的限制上往往半途而废,节节退让,对被统治者严加管制、对统治者自身放任自流。政府官员在什么条件下会尊重对其自身行为的限制?所有的公民都认识到要对政府的行动范围作适当的限制。每个公民都有能力区分以下两个相互排斥的范畴:合法的政府行为与越限的政府行为。当然,在一个社会中,个人有能力做到这两点是一回事,整个社会能否做到这两点又是一回事。如果我们把一个社会中的统治者看作一个整体,把所有的公民看作另一个整体,那么,公民支持统治者的条件就是统治者不会逾越公民所认定的行动范围,不会侵犯属于公民自己的权利。只有做到这两点,公民才会支持统治者继续掌权。
有限政府不仅使社会上的每个民众受益,也会使政府及其官员受益。在有限政府的条件下,政府不逾越法定的行动范围,不侵害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这成了政府及其官员的自身利益所在。一旦做不到上述两点,其自身利益就会受到侵害,会使他们面临失去权力的危险。所以,政府的自身利益将导致政府官员遵守对其行动的限制。但是,如果公民内部对政府的行动范围形不成一致的看法,并且不准备扞卫公民与国家之间的界限,扞卫自己的权利和自由,那么,统治者就可以逾越权限,践踏自由,而同时仍然继续掌权,这就像我们在中国历史上常常见到的那样。
所以,限政的实现需要在社会中达成某种协调和共识,这个共识包括,划定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边界,并扞卫个人的权利与自由。在近代,这种共识通常是与某种革命联系起来的,如英国光荣革命、美国的独立战争等,这些革命的成功标志是就政府的行动范围和公民的权利达成一个全社会性的基本共识,并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经历了这两场革命,不逾越权限与尊重公民的自由就成了政府的根本利益所在。由是观之,与以市场社会兴起相关的近现代革命,其成功的标志就是能否实现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有限政府。实现有限政府的时间越短,手段越温和,革命的代价就越小,也就越成功。而维持有限政府的真正难度在于,即使公民从政府的越权中受益,也要坚决抵制政府的越权行为。也许眼前代价昂贵,但将使他们长久受益。这显然是政治的大智慧。要不然,浅尝眼前的甜头,随之不得不饱食无穷的苦果。
有限政府的巨大优越性还表现在无限政府与有限政府在秩序构建方式上的根本差异。我把这种差异概括为选拔社会与选举社会的差异。选拔与选举是中国人所十分熟悉的政治“字眼”。表面上,它们所涉及的只是各级领导和官员的产生方式。但从政治学的角度看,实质上,它们却代表着两种根本不同的政治秩序构建方式和两种性质迥异的政体形式。
选拔所代表的无限政府下的秩序构建方式是:权力的流动方向是单线的,是由上至下的,掌权者是由上一级对下一级选拔(俯身拔)出来的。试看中国的王朝政权,开国者们用暴力打下江山,权力的逻辑是打江山者坐江山,最高权力的继承人是由前任(如始皇帝、太祖等)选拔、并指定的(如儿皇帝、甚至皇侄子)。靠通过这种由上至下的选拔方式构建秩序的社会便是选拔社会。选拔社会的秩序基础是暴力(取得政权,强制维持政权)。选拔社会与无限政府是孪生子,在选拔社会中的无限政府的统治之下,最高的权力不受被统治者制约,不实行开放的公平竞争,下级只对上级负责,而不对被管辖对象、被统治对象负责。做官的“诀窍”是讨得上级首长与领导的“欢心”。如民间的顺口溜所刻划的“选拔哲学”:能喝半斤的喝一斤,这样的干部要进京;能喝五两的喝两口,这样的干部要调走。由于选拔者握有不受下级限制的特权,就难免孳生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的丑恶行径,以致官职的“购销”成为有“明码标价”的产业化行为。
选拔型社会是由计划和命令调控的、按照国家意志、由上至下组织起来的、以官僚为主导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权力无约束,民权无保障。全面的选拔所造就的往往是一个权力不受民众和法律约束的无限政府。社会政治生活是广播体操。一切生活的律令是一切行动听指挥、步调一致才能得胜利,连一切建设都以打战役的战争方式进行,民众被当作士兵与“孩童”,一切唯长官与“家长”的马首是瞻,个人的自主性、能动性无从发挥。因而,没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个人自由的发展空间。
相比之下,有限政府下的秩序构建方式是:权力是由下至上,逐级授予的,掌权者是由下至上选举(选出来,举上去)的。在有限政府取代无限政府的过程中,在选举方式取代选拔方式的过程中,难免会借助革命的手段,难免会使用暴力,但是打天下与坐天下并无必然的联系。除非以选举的方式、经由下至上的自愿同意,打天下者才能坐天下,并在适当的时候,由新选举出来的掌权者取而代之。即便打天下者经由选举坐上江山。他们也必须承诺对选举他们的人负责,并尊重、保护每个公民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权。丘吉尔在领导英国人民打赢二次大战后却被选民换下台,这是选举社会的一个生动事例,也是在选拔社会中所不能想像的。
在当今的选举社会中,秩序的基础不是野蛮的暴力,而是公民以选举这种文明的方式表达的自愿同意,维持秩序的手段是尊重和保障民权前提下的法治(而非申子、韩非子式的依法而治,更非无法无天的人治)。按照选举来构建政权必定会为造就一个权力受到选民和法律有效约束的有限政府创造有利条件。在有限政府下,最高权力和各级权力都受到限制、约束和监督,各级权力向自由竞争的选举开放,且对选民负责。由于政府受限制,民权有保障,加上稳定有效的法律,高度的经济自由,市场社会的发育也就具备了肥沃的政治和法律土壤。
在目前的中国,选举与选拔并存,市场因素与非市场因素共处,财产权与经济自由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但仍有很大的限制,在宪法和法律上,尚未得到明确的承认和有效的保障。选举在政治生活的必要作用还受到极大的限制,选举往往被不相干的部门所包办代替,下级办选举往往是为了完成下级布置下来的任务,选民的选举权难以落实,选举的积极性无法发挥。另一方面,从日益活跃的村民自治选举和要求乡级和县级政府直选乃至全面普选的呼声中不难窥到,中国目前正处在由无限政府向有限政府、选拔社会向选举社会的过渡之中。从选拔到选举的转变,兹事体大,关系到市场经济在中国能否成功,关系到能否实现由无限政府向有限政府的转变,关系到中国能否有一个建立在充分个人自由之上的自由民主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