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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勇:平等主义自由主义的逻辑

  

  一

  

  按怀特海的说法,如果说两千多年的西方哲学不过是柏拉图哲学的一系列脚注,那么更加有必要强调的是,康德哲学构成了整个近现代西方思想的秘密,要想破译一些令我们百思不解的现象,必须从康德哲学那儿寻找原因。直到今天,它已经成为整个人类宝贵的精神遗产,成了一种可以“共享”的“公共资源”。无论是理性主义者、非理性主义者还是个人主义者、集体主义者,也无论一个人在思想上具有怎样的观点和倾向,在他的思维结构中都能够折射出复杂而博大精深的康德思想的“原型”。

  

  也正是如此,左派和右派都希望能从康德那儿获得灵感,从他的论述中寻找支持自己政治立场的证据。对一种“整体理论”“解释”的多样化可以演绎成甚至有可能是相互对立的理论,这一点并不令人吃惊。但真正重要的是,即使如此,它也说明哪怕一个看起来在整体上可以自洽的理论体系,它们的不同内容实际上也是处于不同的领域、层面,并由只在这些领域和层面有效的逻辑支配。因此,最核心的问题已不再是左派和右派各自的“断章取义”,而是它们能否做到相互综合,并根据这种综合跳出彼此根据实际上并不在一个层面上相遇的核心价值理念背后的逻辑所设置的陷阱。

  

  从这种意义上讲,没有谁比作为自由主义左翼的约翰.罗尔斯、罗纳德.德沃金对康德的推崇更能深刻地反映出他的思想在现代政治哲学领域的意义。当以赛亚.伯林在1962年说“在20世纪,迄今尚无权威性的政治理论著作问世”这样的话时,他未免过于悲观了。仅仅9年之后,罗尔斯就以他的杰出著作《正义论》作出了回答。这本如罗尔斯的最强有力的对手和反对者诺齐克所说“要么必须在罗尔斯的理论框架内进行思考,要么必须解释不这么做的理由”的书复苏了康德的社会契约论,并以和康德大致相同的伦理的规范方法再次使“政治的德性之维”闪出夺目的光辉。而德沃金则在20世纪70年代末与BBC主持人麦基谈话时说:“自由主义的真正父亲不是边沁(事实上,边沁只能使自由主义者蒙羞),而是康德。康德关于人类本性的概念绝不是贫乏的。”

  

  我们注意到,这两位对康德推崇备致的自由主义思想家都在确保基本自由的优先性时,力图破除几百年来自由主义史上自由与平等不相容的神话,将平等摆到了一个极为重要的地位。在他们的两本可以相提并论的著作《正义论》和《至上的美德――平等的理论与实践》中,在一开篇都分别开宗明义:“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平等的关切是政治社会至上的美德――没有这种美德的政府,只能是专制的政府”。如果说从理论上讲,对平等的警惕和敌视已经成了许多“自由主义者”的一种“集体无意识”,并且在巨大的社会不平等使许多人的自由价值大打折扣后也不作出妥协而导致的“自由困境”中,平等的指令必须渗入自由主义的逻辑――那么,在罗尔斯和德沃金之后,人们已经无需等待。

  

  这是一种“平等主义自由主义”的逻辑。正如德沃金所说的,它是一条与老一代的平等主义者和新老保守主义者的错误选择所不同的、能够使平等和自由都得到维护的“第三条道路”。在人类历史上,思想资源的不同路径导致了历史的不同选择。自由主义的历史就是一条自由从它成为一部分占有最多社会资源的人的特权,在弱势者不断的反抗中通过妥协而使大多数人对它的权利得到真正保护的历史,正如古希腊时代的“民主”只属于成年自由民,而不属于奴隶妇女,直到现在这种可以决定统治合法性与否的基本人权才属于民主国家的所有成年公民一样。它所折射的不平等首先是自由的不平等,是对以普遍主义面目出现的自由主义体系的一个通过对平等加以否定的说明。这是一个奇怪的逻辑,它以殖民主义的血腥、血汗工厂的存在,以绝大多数人的饥寒交迫和少数人的穷奢极侈的对比激起了马克思主义的强烈抗议。

  

  历史的冷酷一直在拒绝乌托邦的逻辑,虽然从不拒绝乌托邦的理想。这是人类不灭的理想。两个“对手”的博弈只有让人类的共同理想渗入自己的逻辑体系才能走出“囚徒困境”。现实的危机使自由主义逐渐学会了对所有人的平等政治关切。但在可以影响到政治权力的经济权力的巨大反差中,这样的不平等并没有得到解决。这一切也许只有在世界上最具有人性、最美好的地区北欧才能通过民主政治与高福利制度的良性运转而进行完美的论证。但不管怎样,只要承认民主权利在一个政治共同体里构成了它的合法性的严厉前提,自由与平等就密不可分,对自由与平等组成一个合谐结构的人为割裂、从理论上对它们的关系进行肢解的企图就已经无法让人容忍。这样的“焦虑”使自由主义在20世纪70年代后出现了向它的道德基础的回归。它最集中地表现在德沃金以下的言辞之中:“自由主义离不开平等,而平等不仅是经济权利的基础,而且也是政治权利的基础,这些更吸引人的结论,才是自由主义的真实结果。”

  

  如果不嫌重复和夸张,这就是罗尔斯和德沃金推崇康德的最终秘密:以普遍主义的形式出现的自由主义,必须真正具有普遍主义的特征,并且通过实践而得到论证。而从普遍主义的角度上讲,只有所有人都享有自由才真正符合自由主义的精神,也即在自由的权利上,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这种平等的自由的权利决定了:一,所有人在政治上都必须在自由的基础上拥有决定自己命运,以及自己所置身的政治共同体命运的权利,而民主制度正可以保证这种自由,并使民主和自由这两项基本人权得到捍卫;二,在一个社会各阶层所掌握的资源较为悬殊的社会里,占了较多资源的人必然比资源较少甚至没有什么资源的人有极大的政治影响力和控制力,在这样的情况下,不仅所制定的公共政策有利于他们,而且他们通过这种对资源较少者的政治影响力的相对剥夺实际上已经损及、降低了后者的自由价值,由此伤害了自由权利在政治上和社会上的平等。因此,从普遍主义的角度上讲,自由也意味着平等,没有平等,自由便只属于资源较多者所垄断的东西。

  

  二

  

  不管如何遭受来自左翼和右翼的攻击,罗尔斯《正义论》的巨大影响力至少已经表明:平等主义自由主义已经能够有能力从理论上对自由和平等加以平衡,并且这种平衡不是两个相互冲突的价值理念的妥协,而是通过分析,使本质上并不冲突的它们在尊重对方的价值时可以在价值上证明自身。这种突破使传统的左右分野的逻辑都通通失效了。紧跟罗尔斯之后,德沃金的权利理论,特别是专论平等问题的《至上的美德――平等的理论与实践》将这种论证推进了一大步,并试图与政治实践结合起来。或许是受尔斯“原初状态”理论虚构的启发,通过批判罗尔斯的一些不能成立的假设,德沃金为论证他的资源平等理论而虚构了一个“荒岛”。通过对这个“荒岛”理论的分析,我们或许更可以清晰地理顺平等主义自由主义的逻辑。

  

  在德沃金的语境里,“平等”意味着政府对公民“平等的关切”,这种关切不仅是政治上,而且包括了生活处境、经济权利等与自由的价值有关联的东西。它指的不是福利平等,而是资源平等。换言之,在分配的平等中,没有伤害到公平的自由始终是一个高于平等的价值,而且它需要考虑到与公平有关的人的贡献和创造。而福利平等因至少更多地要考虑人的主观感受,从而在真正需要与虚假需要之间无法划出一条明确的界限。甚至它有可能在面临实际的困难时滑入结果平等,这就不仅侵犯了自由,而且伤害了公平:“用勤快人的成果去奖励那些能够工作却选择了游手好闲的人”,这样的世界是相当荒唐的。资源平等可以克服这一状况。资源平等主义者“相信平等关切所要求的政策目标是,要使经济结构分配给每个公民的资源尽可能是平等的份额,其衡量标准是每个人所拥有的资源的价值确定为此人拥有它们给别人造成的成本。”

  

  这就是德沃金津津乐道的“机会成本”,也就是说,如果每个人所拥有的资源份额给他人造成的机会成本,以及他人所拥有的资源份额所给自己造成的机会成本相等,那么,我们的确可以说,在此时候,即使人们拥有的资源各各不同,但因是每个人的兴趣、特长等“选择”的结果,如果能够不让一个人嫉妒别人拥有的一份,人们就应该被认为获得了平等的关切。然后人们可以在此基础上追求自己的“成功”,虽然在结果出现伤害到了公平的不平等后,按照普遍主义规范下的平等的自由权利,仍然要继续对资源进行有利于这种平等的分配。

  

  以社会契约论为方法的思想家总会虚构一个他语境中的“自然状态”作为逻辑基点来对理论进行论证。如果说罗尔斯证明在“原初状态”下人们会选择他的正义原则,那么,德沃金也认为:在他的那个“荒岛”上,选择资源平等分配的方式是最为可取的。这样的一个“荒岛”德沃金“杜撰”如下:假设一条遇难的船只中的幸存者被海水冲到了一个荒岛上。岛上资源丰富,没有人烟,任何救援只能发生在多年之后。这些移民接受了一条原则:对于这里的任何资源,谁都不拥有优先权(其实我们也可以补充:独占和多占权),而是只能在他们中间进行平等的分配。他们也接受(至少暂时如此)对资源平等分配的检验标准,即“嫉妒检验”(envy test):一旦分配完成,如果有任何居民宁愿选择别人分得的那份资源而不要自己那份,则资源分配就是不平等的。

  

  那么,岛上的“丰富资源”如何平等地分配?这些资源可能有奶牛、耕地、鸡蛋、森林、葡萄酒,等等。每一份资源本身都有好有坏,有优有劣,更重要的是它们既无法量化,更无法根据人头数平等地分成n等份。在这个时候,分配是不可能让人们满意的,即总是由于缺少平等分配的可操作的手段而导致分配的不平等。很显然,这种状态有点像原始状态,没有一个媒介――比如钱――来衡量各种资源的价值,最终通过这个媒介,使分配趋于平等。由此,德沃金引入了经济市场这个分析手段,或者说,“荒岛”理论就建立在契约论和经济市场的基础上,它们共同作为荒岛理论的背景支持它的论证。现在,“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分配者需要某种形式的拍卖或其他市场程序……假设岛上有无数贝壳,谁也不认为它们有价值,分配者把它们平分给每个移民,用来充当接下来就会出现的市场中的钱币。”这些可以衡量物品的价值而本身却没有价值的“钱币”有了,显然,所有的资源就可以按钱币来衡量,一个可以拍卖的市场程序也就可以启动了。德沃金假定:岛上每一件单独的物品,都被列出要出售的一份,除非有人通知拍卖者(此时分配者变为拍卖者了)他打算买一件物品的一部分(而在此时这一部分同样变成了单独的一份)。接下来拍卖者为每份物品定价,看这种价格能否清场,也就是说,在那个价位上是否只有一人购买,而且每一份都能卖出去,不然拍卖者就调整价格直到清场。最后,嫉妒检验得以通过,人人都表示自己满意,物品各得其主。

  

  现在,我们可以认为,通过经济市场中的每个人一开始便拥有相同钱币在市场里购买不同的资源的拍卖程序,每个人所拥有的资源所给他人造成的机会成本,与他人所拥有的资源所给自己造成的机会成本,都是相同的。因此,这种分配便是资源平等的分配。分配似乎已经结束了,每个人都可以利用他所掌握的资源,自由地去追求他的“成功”了。而且,许多看起来好像与福利平等关系密切的因素,比如运气问题,如果他的嗜好相当古怪,而在拍卖的物品中又没有他想要的东西呢?再比如许多人都有同一嗜好,而这些物品却不够呢?等等,都被排除了。

  

  三

  

  在“荒岛”上所进行的这种“自然状态”下的分配似乎大功告成了。这就是我们津津乐道的“起点平等”。但这种平等是相当短暂的。每个人拥有不同的资源(虽然是通过了嫉妒检验的平等的资源分配),这些资源可以创造出不同的价值,那么,每个人所给别人造成的机会成本,就不一样了。而且每个人都不是一个模子里造出来的,他们有不同的爱好,不同的技能,这些因素都有可能让他们从同一起点出发,在差距上迅速拉开。一句话,拍卖完成后人们就受到了各种偶然或必然的因素的支配,如果他们卷入生产和交易,那么,嫉妒检验可以预想只要差距一拉开就会失效,其结果就会出现可以让资源平等分配毁于一旦的社会不平等。而在此基础上再次进行的不是人为而是自动由市场调节的资源再分配,只能更加加重不平等

  

  更必须考虑的是:在这个时候,还存在一个“残疾人”和“运气”的问题:选择了某一种资源或生活,就意味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而个人的先天“残疾”就限制了他的资源的意义,那么,如何使倒霉者和“残疾人”不受这种后天和先天的“运气”影响呢?德沃金想到了“保险”,即,将“无情的运气”与“选择的运气”结合起来,从而使选择本身变成了一场赌博,

  如果处境不妙,那么保险就会给予补偿,从而,一个人的处境,仍然没有脱离资源平等的路径。这样,即使出现一些不平等,在德沃金看来,也没有理由反对:每一个人都必须为他的生活选择承担成本,一个不“赌博”的人,也是对任何获益机会的放弃,这种放弃导致的少得是没有理由要别人用“赌博”的风险所获进行补偿的。

  

  在这里我们看到:这种资源平等理论与其他平等理论,特别是传统左派的平等理论存在很大的区别:一是它以经济市场作为分析手段和背景,是在一个可以“交易”的规范市场里进行的;二是这种“荒岛”上的分配具有社会契约论的前提,它在现实中对应的是民主制度;三是它特别强调,判断“平等”或“不平等”不可一概而论,必须引入“公平”这个标准来评判,这个标准在自由与平等产生形式上冲突的幻觉时更必须赋予它更多的规范权力。在这样的情况下,很显然公平所暗示的“伤害――补偿”原则有助于发现所谓的自由与平等冲突的真正问题所在,也可以判断一些不平等在道德上是正当,而一些非基本人权的自由则是在道德上不正当的。比如一个人的所获是他的能力和努力等人格特质(尽管其中有些罗尔斯不同意)产生的结果,那么,即使他所获得的比别人多,在严格限制的条件下,也不能将他多得的这一部分拿去重新分配。这么做是不公平的,因为他比别人付出了更多的、与这种收获联系在一起的成本。

  

  也就是说,资源平等理论对福利平等的摒弃已经昭示出:从理论上讲,人在不侵犯他人的资源份额与影响、剥夺其机会的前提下,其所获因得到了起点平等和规则公正的支持在道德上完全是“应该”的。但是,如果这种不平等较为严重,以致已经不是成本、能力、努力与所获在公平条件下的平衡,那么多出的这部分就不再仅仅是某人通过自己既有资源的所获,而是较多地利用了本来应该让大家平等地利用的公共资源的结果。在这样的时候,不管他主观上如何,客观上他已经等于对他人的获利机会的挤占和剥夺,也即是说,他的所获已经是他人被剥夺的结果。其后,此人所得的更多的资源更可以加剧这种不平等,给自己在公共领域创造更多剥夺他人机会的机会。在这样的情况下,他的资源给其他人所造成的机会成本,已经远远大于他人所拥有的资源给自己造成的机会成本了。在这种悬殊的机会成本背后,社会制度的安排便是不公正的,作为自由而平等的人的契约产物的政府并没有做到对公民的“平等的关切”。

  

  因此,这种社会不平等是不允许的。将某人通过影响、操纵公共决策,或者较多地占用公共资源的所获进行重新分配,并不是侵犯他的自由权利,恰恰相反,是通过“伤害――补偿”原则,从他给弱者所造成的机会成本中拿出一部分补偿给弱者,以维护弱者的自由权利。应该指出的是:这个时候,“荒岛”理论已经完全可以从虚构的抽象走到具体的理论论述中来了。上面讲过,一个选择了某种冒险而没有所获的生活的人,是没有理由要求一个承担了冒险的风险,却有收获的人进行补偿的。也就是说,在重新进行的资源分配中,每一个人所给他人造成的机会成本不再能够像虚构的“荒岛”理论中那样单一,我们已经可以把它表达得更为清楚了:它必须被分解为两部分:自己所付出的成本和所给他人造成的机会成本。那么,人们显然就没有理由认为,某个人通过自己付出的成本所获得的收益,也应该拿来重新进行分配。但除此之外,一个人所创造的价值,却不仅仅是由“他”创造的,排除他占用的从理论上讲应该是公共的资源不谈,他的“成功”虽然荣誉属于他本人,但许多成本却是由社会支付的。用罗尔斯的话来说,是“社会合作”的结果:他的所得不仅包括了自己的劳动,更包括了他人的贡献――而他必须对他人的这种贡献进行返还。

  

  四

  

  无论是罗尔斯,还是德沃金,在通过一个“原初状态”和“荒岛”来阐述他们的“补偿原则”和“资源平等”理论时,对这些状态的设定都是自然的,并且都没有为这种平等的分配提供更多的理据。从人们处于平等而自由的“原初状态”的设定上看,如果没有所有人的一致同意,即一个公平、正义契约的诞生,政治共同体当然不可能存在。这种背景似乎可以略而不提。但是,诺齐克通过“张伯伦”的例子对罗尔斯的驳斥揭示出,在这种最重大的哲学基础上,人们仍然有足够的理由追问:即使有道德上的正当理由,即使政治的基础是道德判断(就像德沃金在其《认真对待权利》里所说的法理的道德基础一样),那么在社会不平等已经超越公平的阈限时,为什么叫富人“补偿”穷人、要对资源进行平等分配是正当的?从权利而不是从道德的角度上看,它的论据是什么?

  

  罗尔斯提供的简短解释――正如他在《正义论》里说的是:“每个人的福利都依靠着一个社会合作体系,没有它,任何人都不可能有一个满意的生活;其次,我们只可能在这一体系的条件是合理的情况下要求每一个人的自愿合作。”这是什么意思?首先我们可以明确的是:每一个人的生存、发展,无论他的所获多少,离开了“社会”这一个“合作体系”都不可能存在;没有“社会”,一切都谈不上,不管是穷人还是富人,不要说他拥有多少资源,连生存都不会得到保障。从这种意义上讲,“社会”是所有人的资源的最终来源,人们的资源的不同,实际上就是通过自己相对于他人的机会成本对于这一共同的资源的瓜分。不平等首先是分配“社会”这一总资源的机会、力量的不平等

  

  其次,这里又有两层意思。一是“社会”是所有的人组成的,既然离开了人的构成社会就得土崩瓦解,那么不管他是穷人、富人,是老人还是孩子,他们的存在都是构成这一总资源的最基本单位,在这方面他们对于这一总资源的贡献是完全相等的,也就是说,作为最基本的组成单位,他们在“无知之幕”所遮蔽的情况下,在“荒岛”里,对于这个总资源都应该拥有完全相等的份额。因此,资源平等理论在“荒岛”上已经成立。第二,在这种最基本的贡献的基础上,只要分配结束而让人们去各自追求自己的“成功”,那么不仅“社会”这一总资源的数量已经发生变化,每一个人对于这一总资源的“贡献”,以及他对这一总资源的获取份额也发生了变化――在这个时候,“无知之幕”已经揭开了,“荒岛”也变成了一个政治共同体,一个国家。在这个时候,“社会”这一总资源的份额可以分解为两个部分:作为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的每个人的基本贡献;他的能力、努力等各种因素的创造。而每个人的所获则与此不同,它们可以分解为三个部分:他作为构成社会的最基本单位应获的与所有人都相同的份额;他通过能力、努力等比他人多付出的成本而在公平的意义上应比他人所获较多的份额;他通过影响、控制公共决策,在挤占或剥夺他人机会的基础上所获的不应得的、本质上是他人应获份额的份额。

  

  因此,“我们只可能在这一体系的条件是合理的情况下要求每一个人的自愿合作”意味着:如果人们的所获不是与其作为构成一个社会的最基本单位的人的贡献所应获的份额和他比他人多付出的成本的贡献所应获的份额的叠加对应,如果一些人的所获是通过挤占、剥夺他人的机会来实现的,那么这一“合作体系”便是不合理,不公平的。这就不是一种“自愿合作”的体系,不是处于“原初状态”和“荒岛”上的人们根据契约的自愿选择。人们可以要求退出这一“社会合作体系”。那么说这种不合理、不公平又是什么意思呢?每个人的所获又如何有可能、有机会挤占、剥夺他人的机会?这是因为在一个政治共同体里,既然它是平等而自由的人们通过订立自愿的契约的产物,那么它就是一种不能为少数人所独占,或者多占而对其他人构成损害的公共资源。换言之,政治共同体不能成为少数人的私有财产,成为他们不能给别人带来利益,并且损害别人利益的工具。而很显然,在现实生活中,谁拥有较多的社会资源,比如权力、影响力、政治控制力、财产,谁就能对政治共同体实际的权力分配,对公共政策有较大的影响力,就能使这种本来应公平地为所有人服务的公共政策服务于自己的利益需要。这种对公共资源较多地使用以服务于自己利益需要的行为已经使许多没有机会利用它的人被剥夺了这样的机会,而非常明显,这种机会是与每一个人所实际拥有的资源对应的。因此,拥有较多资源的人所给他人造成的巨大的机会成本已经实现了他人应获的资源份额向自己的转移――在他的所获中,实际上包含了资源较少者的一份。

  

  正是这种“剥夺”和“侵害”,是权利的维护而不仅仅是道德的要求,使罗尔斯的“补偿原则”和德沃金的“资源平等”理论获得了充足的论据,这同时也是作为“人间天堂”的北欧国家的高福利政策,以及在其他欧美国家对富人课以诸如遗产税等高税的最终逻辑。既然拥有资源较多者通过其对公共资源的较多利用已经使自己的所获包含了拥有资源较少者(特别是罗尔斯语境中的“最不利者”)的一份,那么他就必须对后者进行“补偿”,即将这一份“返还”给后者;在德沃金的语境里,如果拥有这种较多资源的人已经给拥有较少资源的人造成了很大的、可以对后者进行剥夺的机会成本,那么就必须对资源进行重新分配已使彼此给对方造成的机会成本相等。然而我们万万不可忘记的是,这种分析完全是以“平等而自由的人”所订立的自愿契约,以及经济市场的分析手段为基础的。它是平等主义自由主义的最为关健的一环,没有它,后面的推论将不复存在。也就是说,所有这一切推论,都是在最基本的平等的自由权利处于优先地位的情况下作出的。如果一个政治共同体无法保证这种平等的自由权利,那么所谓的“平等”不仅不公平,而且将扭曲自由与平等的关系,最终使政治共同体对于平等的伤害以对自由的伤害,从而是对人的基本人权的伤害的形式而表现出来。

  

  这是因为:平等而自由的人所订立的契约确认了他们在政治共同体上的最基本权利:基于自愿基础上的“同意”。这种“同意”是以他们的自由意志,以他们不受控制和压迫、强制的特征来支撑的。这个政治共同体是他们意志下的产物,每一个人在对它的民主权利上都是平等的。也就是说,没有平等的自由,这个政治共同体不可能存在,即使存在,它也不再是人们意志下的产物,人们将无法对它进行支配。那么这个本来是所有人的贡献的产物、并且应该为所有人服务的公共资源就不再属于没有自由,没有民主权利的人们。人们已经成为自己所构成的这个“社会”的客体。这种“异化”状态造成了他们与自己所创造的资源的分离,由此剥夺了他们在公平以及权利意识基础上平等地分配公共资源的能力和权利。因此,没有自由,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民主,基本自由的优先性无论是从人性的尊严,还是从一个政治共同体离开了民主便不可能真正合法的角度上讲,都具有必须保证的优先意义。离开了基本自由优先的逻辑,那么公平的平等理论就无法论证。反过来讲,如果瓦解了平等的逻辑,那么从普遍主义的角度上看,自由的形式与实质的冲突就已经违反了公平,违背了订立契约时“平等而自由”的人的先天权利,它的理论就是极为贫困的。也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德沃金以一种“平等主义自由主义”所惯有的语言说道:“经济平等和传统的个人权利都起源于独立意义上的平等这一根本概念,平等自由主义的原动力,捍卫自由主义也就是捍卫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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