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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永祥:“人民”高于一切吗?

  

  民进党主席林义雄先生认为,制宪与修宪权乃是属于人民的最高权力;是这个权力赋予下位的司法部门若干权力(例如违宪审查),因此司法机关不可以反过来臧否、侵犯更高一层的国民主权的表达。林先生维护民主原则的用心或许感人,不过他对于宪政主义和法治的理解需要商榷。

  

  制宪与修宪权属于人民,当然天经地义;问题是「人民」如何现身?根据什么标准我们知道「人民」在说话?松散地说,任何全国性选举产生的机关,都可以声称自己代表人民;因此,至少立法院、国民大会、以及总统都可以宣称自己是「人民」的分身。不过分身不要僭称本尊。宪政主义的分权抗衡原则业已说明,这些人民的代表都只是分身,不然岂有本尊自己抗衡自己的怪事?

  

  「人民」的本尊出现之时,也就是制宪或者修宪之日。可是我们不要倒果为因。不是说任何修宪的举动,都可以推论为人民的现身;而应该说,因为人民出场,修宪才取得了正当性。当然,这里我们回到了原先的问题:什么情况下,可以说人民现身了?

  

  「人民」不是一个自然存在的东西,而是要用政治途径建构出来的。建构的途径不一,端视谁在建构、以及建构出来的结果能否被接受。因此,动辄祭出人民这个政治正当性的最后泉源,不仅有其概念上的困难,也有其政治上的利害风险。比较慎重的宪法,于是对于人民的现身、也就是正当的修宪行为,定下了极为高峻的多层门槛。美国宪法就是个好例子。据一位美国宪法学者的估计,最无争议的修宪案,也应该经历十年的争议和考验,才有资格声称表现了人民的意志,是人民的声音。

  

  其实,在美国的宪政圣经《联邦论》第78篇,有一段话值得林先生参考,我们必须长篇引述:「若是人民发现宪法与大众的幸福发生矛盾,他们有权可以修正或是废除宪法。……但是我们不可以据此推论,在大多数选民的暂时倾向与现存宪法的规定冲突时,人民代表有理由违背这些规定……这种违宪行为,法院不能加以纵容。除非人民曾经通过郑重、合法(solemn and authoritative)的手续对现行宪法加以废除或修改,它对人民的集体和个人永远具有约制力量。在采取这种行动之前,人民代表不得藉口人民意见如何而违背宪法。议会在社会舆论鼓动下侵犯宪法时,法官必须要有不屈不挠的稀有毅力,才能忠实地执行他们作为宪法监护人的责任。」当然,何谓「郑重、合法」,不是所谓清流或者党团可以擅自认定的,必须经过宪政门槛的考验才看得出来。

  

  由此可见,林先生矢志维护人民权力,却忘了区别人民的分身与本尊。结果,他实际上辜负了法官维护宪法的善意。至于「政治正确」的民主观,认为「人民」高于法律,也是一个半对半错的说法。立法诚然必须人民的认可,可是法治还关心立法背后的后设性规范,用意即在阐明,法律需要满足民主以外的其他正当性标准(换句话说,还有其他的标准,不仅不容由民主程序来违背,反过来还要节制民主程序)。例如,国大代表给自己延长任期、或是以政党名额剥夺一般人民参与修宪的权利,都违反了基本的程序正义,当然可以根据法治的后设原则加以制止。不过这个问题离开林义雄先生的论点稍远,也就不必深究了。

  

  (发表于2000年3月26日《中国时报》第15版,刊出时编者改题目为「人民的分身不要僭称本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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