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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洪:论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学说及其当代复活形式

   【摘要】自然状态理论是霍布斯政治哲学体系的重要基石。它不仅奠立了现代政治哲学的理论基础,而且在当代政治理论中重新复活。本文通过分析自然状态与自然平等、自然、自然法等相关概念的关系,全面地分析了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概念及其不同形式,并检讨了这个概念在当代政治理论尤其是施米特政治理论中的复活形式。最后,文章着重强调了霍布斯和理性自然法传统的关系。

   【关键词】霍布斯 自然状态 自然法 施米特

   关于人的原初状态,政治哲学史上从来就没有停止过讨论。从柏拉图到罗尔斯,都有关于原初状态的理论和假设。所谓原初状态,通常也叫做自然状态。自然状态就好像一个幽灵,一直在人类政治历史中暗中活动。它之所以是一个幽灵,一方面是因为它有时候被认为是一种理论假设而非一个历史事实,另一方面因为它又始终没有从人类历史和政治知识中退场。

   政治哲学家们提出了种种不同的自然状态学说,但是从来就没有完全放弃过自然状态这一概念本身。在政治哲学史上,霍布斯(ThomasHobbes)的自然状态理论可谓影响深远;它不仅是霍布斯整个政治哲学体系的重要基石,而且奠立了现代政治哲学的理论基础。为了全面地分析和评估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学说,本文主要讨论:(1)自然平等和自然状态,(2)自然状态和自然法,(3)自然法和自然,(4)自然状态的双重形式,(5)自然状态的复活。最后,通过比较霍布斯和施米特政治理论的各自特色,文章强调了霍布斯对理性主义和自然法传统的认同。

   一、自然平等和自然状态

   正如霍布斯的政治理论以他的人性理论作为基础,其自然状态学说立足于他关于人类自然平等的理论。

   霍布斯认为,人与人之间自然地平等。为了避免不必要的误解,这里需要指出,霍布斯所说的自然平等不是指在法律上的平等,而是指自然能力上的平等。所谓自然能力上的平等,主要指心身两方面能力的平等。霍布斯的意思当然不是简单地说,所有人生下来就都具有同等强弱的身体和同等聪慧或者同等愚笨的智力。人在心身方面显然生而不平等,也就是说,每个人在身心方面秉赋各不相同。那么,如何解释霍布斯所说人在身心方面的平等呢?霍布斯对这两方面都作了一个解释。就身体而言,他承认人与人的体力差异,但他同时认为,体力最弱者也可以通过密谋或者联合他人而杀死体力最强者。至于智力方面,霍布斯认为这方面比体力更加平等,因为它"不是一种天生的能力",而是习得的经验。既然它是一种经验,那么"相等的时间就可以使人们在同样从事的事物中获得相等的分量。"霍布斯关于智力平等的解释也许只有在完全理想的状况下可以解释得通,也就是要假设所有人都具有同样的生活环境。否则,人与人之间必然会产生智力发展方面的差别。其实,还可以套用关于体力方面的分析,愚笨者可通过密谋和联合他人击败聪颖者。这就是霍布斯所说的人在自然能力方面的平等,这种能力平等显然不是指天资方面的完全平等,而是指效果方面的可能平等。

   自然能力上的效果平等促使人们希望达成个人目的方面的平等。比如说,你想拥有一样东西,那么我也想拥有那同样的东西。要想达到这方面的完全平等,必须假设自然产出和供给的极大丰富和人性的美好。在这种状态下,人无需艰辛劳动便可丰衣足食,人类也从不会发生争论和混乱的情况。这种原初状态,休谟(DavidHume)称之为"诗意的虚构"。与这种田园牧歌式的自然状态相反的情况,休谟则称之为"哲学的虚构"。这种"虚构"的代表学说便是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学说。如休谟所描绘的那样,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是"伴有最极端的必需的相互战争和暴力状态,"也即"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没有间断的战争"状态。

   显然,霍布斯的自然状态理论假设了自然产出和供给的缺乏和人性的卑劣。产生愿望达成方面的不平等将不可避免地导致人与人之间的猜忌、恐惧、斗争和征服。在霍布斯看来,这是一种没有安全感的生活,是不幸的生活状态。霍布斯这样描述了这种生活状态的不幸:"最糟糕的是人们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中,人的生活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在这种情况下,为求自保,先发制人便成了最合理的选择,以消除现实的和潜在的威胁,求得自身存在的安全。但这种安全始终是暂时的、转瞬即逝的安全感,因为即使最弱小者也能通过密谋和联合他人杀死最强大者。所以,个人力量并不能保证自身的存活和安全。

   霍布斯自然状态理论可以简单概括为如下几大要素。首先,在自然状态下,人与人之间缺乏信任;其次,每个人都依靠自己的心身力量寻求自我保存和安全;因此最终,力量是正当与否的惟一标准。所以,在自然状态下,人类的生活在持久的恐惧和危险之中,因此便不可能获得安全和幸福感。为了获得安全和幸福,人类必须克服这种生活状态。那么人类又如何克服这种恐怖的自然状态呢?通过权威确保理性自然法的现实化。

   二、自然状态和自然法

   在自然状态下,还没有道德法律上的正义和不义的观念,唯一正当的是竭尽所能保卫自身的生命安全,这可以说霍布斯意义上的自然正当。但单凭自然正当,人类社会不能获得和平、安全和幸福,所以自然正义不得不转型为社会正义。霍布斯对这种社会正义的定义就是"遵守有效的信约",非正义的定义也就是"不履行信约"。但是,如何才能确保立约者都能够遵守信约呢?依靠语词本身?誓言?甚至良心?在霍布斯看来,所有这些都对语词和人性赋予太多的乐观。它们都不足以确保人能够遵守信约,唯一真正值得信靠的是畏惧,也就是"对食言所产生的后果的畏惧"。也就是说,有一种东西能够在人的心中产生的畏惧如此之大,以致他不敢背信食言;否则,所招致的惩罚将大于他因食言所能获得的好处。霍布斯提到了两种畏惧,一种是对不可见力量的畏惧,也即对宗教力量的畏惧,另一种是对可见力量的畏惧,也即对政治力量的畏惧。关于这两种力量,霍布斯做了两点比较评论。一是,宗教力量虽然较大,但一般来说,对政治力量的畏惧感较对宗教力量的畏惧感为大。二是,在文明社会出现以前,对宗教力量的畏惧占有如此重要地位以致只有它才能使人信守诺言。霍布斯虽然没有直言,但是他显然认为在文明社会出现以后,对政治力量的畏惧取代了对宗教力量的畏惧,使人信守所立的契约。

   什么是霍布斯所说的文明社会及其政治力量呢?那就是现代国家也就是利维坦及其主权者权威的建立。在自然状态下,不存在对和错、正义和不义这些观念或规则。但是,那里是否就不存在任何意义上的正义?当然,那里还没有道德和法律意义上的是非观念以及关于正义和不义的规则。但是,毕竟有一样东西被认为是自然正当的,那就是"保全自己生命"的自由,这种自由也就是霍布斯所说的自然权利或者说自然正当。具体来说,每一个人都有自由按照自己的判断和理性、运用自己的心身力量并以自己所愿意的方式保全自己的自由和权利。但是,在这种状态下,每个人虽然都拥有完全的自然自由,但是也正是这种自然自由的极大化给人带来了不安、恐惧和危险。为了摆脱这种恐怖状态,人与人出于对和平的理性渴望,自愿和相互地出让自己的自然权利。

   人与人因此理性地达成一致,把大家所有的权利和力量付托给一个人或者一个集体,如此"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称为国家,在拉丁文中成为城邦。这就是伟大的利维坦的诞生。我们在永生不朽的上帝之下所获得的和平和安全保障就是从他那里得来的。"这个伟大的利维坦,就是"按约建立的国家"或者"政治的国家"。统一所有立约者的那一人格就称为主权者。在国家建立以前,人皆以自身善恶为善恶,没有共同的善恶以及正义和不义的观念。在国家建立以后,也就是在人相互出让自身的自然权利之后,人们便需遵守国家所确立的善恶以及正义和不义的观念。国家通过武力威慑和法律惩罚的手段确保人们遵守信约。

   霍布斯认为国家的建立是正义与不正义事物存在的先决条件。但霍布斯的说法也引起一定的混淆。一方面,他认为国家及其主权者的确立是正义和不义等观念的先决条件;没有国家的地方就没有不义的事情。另一方面,霍布斯又断定自然法是永恒不变的。因此,遵守信约作为第三自然法也是永恒不变的法则。从这个角度来看,即便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尚未建立,自然法作为永恒的法则并没有在原则上失效。唯一合理的解释是,霍布斯认为自然法是永恒不变的法则,但是它们的现实化需要国家及其主权者来确保,否则,自然法则虽然是永恒不变的法则,但只是空洞的、无法进入现实的语词,只是"使人们倾向于和平与服从的品质"。换句话说,虽然霍布斯否认在国家建立以前正义和不正义事物的存在,但是霍布斯显然没有否认自然法以及自然正义作为永恒不变的理性品质。

   三、自然和自然法

   自然法作为永恒的道德法规,在国家建立之后就成了实际的法律,也就是说成了民约法。由此,霍布斯说:"民约法和自然法并不是不同种类的法律,而是法律的不同部分,其中以文字载明的部分称为民约法,而没有载明的部分则成为自然法。"也就是说,国家使作为道德法规的自然法现实化为民约法。如此,人造的现代国家利维坦变成了自然法和民约法之间的纽带,同时也消除了自然法和民约法之间的距离。这是现代自然法的革命性:自然法是自明的理性法,国家是人为理性的成果,世界是人为理性所创造的世界。如此,世界便是人类创造的第二自然。

   登特列夫(A.P.d"Entreves)指出,自然法这个概念的模棱含混之处,都可以归因于自然这个概念的模棱含混之处。他描述了自然法观念的变迁。从古至今,在自然法这个名下经过了很多实质变化。古今自然法名同实异,在根本上有天壤之别。虽然与古代自然法一样是永恒的理性法则,现代自然法首先是一种权利学说,以社会契约为基础,具有明显的个人主义特征。后来,由于实证主义和历史主义思想的崛起,十九和二十世纪的法理学则明确抛弃了自然法,直接宣称"实证法之外,没有法律。"

   自然法概念的意义变迁和自然观念的意义变迁大致吻合。根据科林武德(R.G.Collingwood)的分析,自然观念经历了三次大变化。希腊人把自然看作是一个有机体,是"一个自身有"灵魂"或生命的巨大动物,而且是一个自身有"心灵"的理性动物"。这个理性动物的"心灵"是自然界--包括人类世界--的"规则或秩序的源泉"。也就是说,希腊自然是一个能动的理性自然。后文艺复兴的自然观则认为自然"既没有理智也没有生命,"它是一台不能自我运动的机器,是外在于它的心灵的作品,并由后者推动。如此,自然本身并不是自足理性的自然,而是由理性所塑造和推动的自然。现行的自然观则立足于进化论,清除了过去变和不变因素之间的二元论,也就因此清除了不变因素的观念。在这种自然观念下,"变化的背后并没有不变化的基底,也没有变化的发生所遵从的不变化的规律。现在,历史已经把自己造就成了科学。"在这种观念下,自然是永恒变化着的自然。

   霍布斯关于自然状态和自然法的理论,相对应的自然观念显然是后文艺复兴的自然观。利维坦--这个人为产品--的建立是理性法则的人为现实化和对自然状态的克服。在自然状态中,自然法仅是虚的法则,无法得到贯彻;作为理性的动物,人尚未获得理性的生活。在没有公共权力的地方,理性是软弱无力的。在公共权力得以确立的地方,理性法则才能得以现实化。所以,从自然法到民约法的现实化过程,是理性原则通过建造国家这台人造机器得以确立自我的过程。在自然状态下,自然法并无现实约束力;在文明状态下,自然法通过现实化为民约法而具有明确的约束力。建立国家之前,理性法则是空洞的语词,是未能现实化的道德规则。霍布斯国家理论的一大目标便是通过人为建立的权威确保理性法则的现实化。如此说来,霍布斯显然认为理性法则在过去一直未能得以真正的现实化,仅存在于语词或者理想之中。

霍布斯的政治理论中,

自然概念仍然具有一定的含混性。自然状态和自然法两个词里边的自然,所指各有不同。我们可以用理性法来取代自然法,但决不能用理性状态来取代自然状态。当然,自然状态不能简单说是非理性状态,因为在自然状态下理性并非一无所用,否则人就不可能理性地思考从自然状态中脱身的问题。霍布斯自然法看作是永恒的理性法则,这一点上延续了古代自然法的传统。另一方面,在他的自然状态理论中,人的自然是有待克服和塑造的材料,人的自然生活有待通过人为的方式理性地转化为政治生活。这种含混性表现了霍布斯的政治哲学与古代政治哲学之间既有断裂又有延续的特征。

   四、自然状态的两种形式

   自然状态学说是霍布斯整个政治体系的理论基础,也是它所要克服的人类生活状态。自然状态到底只是一个理论假设还是以一定的历史事实作为基础?这一直是个有争论的问题。英国著名法学史家梅因(H.S.Maine)认为霍布斯和洛克一样都"以人类的、非历史的、无法证实的状态作为他们的基本假设。"也就是如休谟所说,霍布斯所描绘的自然状态只是一个哲学虚构,是非历史的理论假设。

   霍布斯本人其实提到了两种形式的自然状态。第一种形式是无政府的自然状态,也就是一切个人和个人之间的战争倾向。关于这一形式,霍布斯论述道:

   也许会有人认为这种时代和这种战争状态从未存在过,我也相信决不会整个世界普遍出现这种状况,但有许多地方的人现在却是这样生活的。因为美洲有许多地方的野蛮民族除开小家族以外并无其他政府,而小家族中的协调则又完全取决于自然欲望,他们今天还生活在我在上面所说的那种野蛮残忍的状态中。

   从这一段话来看,霍布斯否认了,他所提出的自然状态学说完全是一个非历史的理论假设。他虽然承认这种状况不会在整个世界普遍地出现,但又坚持这种状况确实有其历史事实基础,并以美洲的原始部落为例。这段话曾经使得二十世纪的著名政治理论家施米特(CarlSchmitt)修正了他自己关于霍布斯自然状态学说的具体解释。施米特对霍布斯的解释一直都是历史的解释,这一点没有改变。但是,到底什么是霍布斯自然状态学说所蕴含的历史情势?在这方面,施米特的前后解释有所不同。

   在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施米特认为,霍布斯理论中的自然状态意指传统封建的宗法体制的无政府状态,霍布斯国家理论的要旨因此是要克服传统的封建和宗法体制以及因宗教信仰纷争所引起的战争状态。在1950年出版的《大地的法》之中,施米特修正了他的解释。虽然没有排除原先的解释,但是他增加了一种新的解释:霍布斯意义上的自然状态更可能意指新发现的自由新大陆。施米特所用的一个证据便是前面所引那段霍布斯的文字。他表示在三十年代他没有将霍布斯的自然状态理论和新世界的发现联系起来。新发现的美洲和大洋由于尚未受到欧洲法权的统治,还是一片完全自由而且可以自由探索的天地,属于欧洲政治和法律原则有待在其中确立自身的自然状态。因此,施米特前后在历史地解释霍布斯自然状态学说时,不仅考虑到了纵向的而且考虑到了横向的历史因素。纵向来看,自然状态学说说明了现代国家出现的传统历史背景;横向来看,它还预示了欧洲法权在新世界的扩张。这是霍布斯自然状态理论的历史意义。

   霍布斯对自然状态的第二种形式解释相对简短,所以遭到了普遍的忽视。这种自然状态指的是国与国之间的敌对和战争姿态:

   在所有的时代中,国王和最高主权者由于具有独立地位,始终是互相猜忌的,并保持着斗剑的状态和姿势。他们的武器指向对方,他们的目光互相注视;也就是说,他们在国土边境上筑碉堡、派边防部队并架设枪炮;还不断派间谍到邻国刺探,而这就是战争的姿态。

   显然,国家与国家之间始终处在自然状态,因为国家与国家之间并无更高的公断者和裁决者。这其实是古往今来国际关系的一个现实写照。在一定程度上,这种自然状态形式比前一种自然状态形式更为历史也更为现实。没有人比施米特更了解这一点,其政治理论的核心就在于淋漓尽致地发挥了霍布斯轻描淡写并因此备受忽视的第二种自然状态形式。

   五、自然状态的复活

   霍布斯简单提到的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战争姿态,在施米特的政治理论中得到了无以复加的重视和强化。施米特把政治定义作敌我分明的意识,并认为现代公法体系的主要根基就在于这种政治意识。需要强调的是,《政治的概念》主要"关系到国家理论问题以及国际法和国与国之间的论题。"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仍然处在自然状态之下,这是一个无可否认的事实。施米特政治理论盯紧的正是这一个政治事实,而且要证明这一种政治事实是人类无可逃避的宿命。施米特经常被人称为是二十世纪的霍布斯;从这个角度来看,这个说法不无道理。没有一个当代政治理论家比施米特更好地领悟并且复活了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学说。

   施米特的政治概念在精神上承续了霍布斯自然状态学说的要旨。在霍布斯所描绘的自然状态中,人与人之间弥漫着一种警惕和不安,每个人都得依靠自身力量来保卫自身的存在和安全。同样地,在施米特所描绘的政治状态中,国家和国家之间也同样地弥漫着警惕和不安,每个国家都得靠自身力量自我保全。霍布斯所描述的自然状态是一种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倾向。施米特的政治状态也是一种战争倾向。霍布斯所描写的自然状态侧重于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无政府状态;施米特所强调的政治状态则侧重国家与国家之间的自然平等状态。

   同时,施米特的政治概念也进一步发挥了霍布斯的自然状态理论,尤其侧重深化了霍布斯着墨不多的第二种自然状态,也就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敌对和战争姿态。出于对这种自然状态的洞察,施米特指出,"只要一个民族尚存在于这个政治世界中,这个民族就必须……自己决定谁是朋友,谁是敌人。这乃是一个民族政治生存的本质所在。一旦它不再拥有做出这种划分的能力或意志,它将在政治上不复存在。"更为冷酷的事实是,"即使一个民族不在拥有生存于政治领域的能力或意志,政治领域也不会因此从世界上消亡。只有弱小的民族才会消亡。"

   所以,施米特的政治概念是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概念的彻底化形式。它提醒并且教导人类这样一个残酷的事实:人类生活从来就没有摆脱自然状态。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是一种恐怖状态,因此其政治理论的目的在于令人摆脱这种无休止的恐怖状态,其方法则是通过理性地自由立约建立共同的政治主权权力来约束人们的自然自由。然而,主权与主权之间仍然处于群龙无首、弱肉强食的自然状态,因为在主权与主权之间并不存在一个更高的主权决断者。这也是霍布斯政治理论的一个矛盾。建立利维坦--也即现代国家--的目的在于克服人与人之间的自然状态,然而国与国之间仍然处于自然状态。在现代政治理论中,有两种解决这个矛盾的方案。一种方案是建立一个超级利维坦,也就是黑格尔意义上的世界国家,或者建立一个无阶级的自由社会,以克服国与国之间的自然状态。第二种方案就是施米特的解决办法。施米特的解决办法其实是消极的办法。他否认了建立超级利维坦的可能性,而且否认人类可以摆脱或者克服自然状态。他断定自然状态是一个幽灵,是人类生活的宿命,始终不离不弃人类的政治生活。也就是说,政治敌意是人类的宿命。无论是关于黄金时代、伊甸园还是天下大同的美好设想,都无法令人摆脱政治的事实。在政治面前,人类无处可逃;唯一的正确态度就是直面残酷的政治。可以说,施米特逆向解决了霍布斯政治理论中的矛盾。

   六、结论

   由于施米特只是逆向解决了霍布斯政治理论中的矛盾,他的政治理论也可以说只在消极意义上复活了霍布斯自然状态学说的精神。施米特的政治状态和霍布斯的自然状态一样,都是一种非常状态,是一种例外状态。施米特对非常状态的强调,淋漓尽致地发挥了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概念。但是,较霍布斯而言,施米特是一个更为决绝的政治现实主义者。在霍布斯那里,自然状态只是一个负面的概念,是有待克服的状态。对自然状态的克服也就是文明状态的建立。在施米特那里,自然状态--施米特意义上的政治--是需要肯定的概念,是人类需要勇敢正视的宿命。

   施米特只认可霍布斯自然状态意义上的自然,而否认霍布斯自然法意义上的理性自然。前一种意义上的自然是一种非常状态,是例外状态。后一种意义上的自然则是正常状态,是理性状态。如登特列夫指出,自然在罗马法中有正常之意:"再三出现于[查斯丁尼]文句中的naturahominis(人之自然)、naturarei(事物之自然),这类字眼,似乎不过是指人类和事物之"正常"情况。反之,contranaturam(反自然)则指不正常;有一个地方就把疾病描述为身体直"不自然"的情况。"自然法中所包含的理性引导人类走向正常的理性生活。霍布斯始终坚持自然法也就是理性法的永恒有效性,即便它在没有武力保障的情况下只是一句空话。在这个意义上,霍布斯依然在一定程度上秉承了自然法的理性传统。施米特则完全否认了有什么永恒不变的自然法。即便有,也可能是一种政治工具而非人人皆须遵守的理性法则。所以,施米特的政治概念不是全面地复活、而是有选择地复活了霍布斯的自然概念。他紧紧盯住霍布斯自然状态意义上的自然,而轻松地放掉了霍布斯自然法意义上的自然。因此,施米特对政治概念的清晰肯定取代了霍布斯运用自然概念时所具有的含混模糊。

   注释:

   1.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第92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

   2.休谟:《人类理解论》(下),关文运译,第534、536页,北京:商务,1980年;休谟:《道德原则研究》,曾晓平译,第40-41页,北京:商务,2001年。休谟把这种哲学虚构回溯至柏拉图和西塞罗,并否认霍布斯是这种观念的创始人。但是,休谟不能否认,自然状态学说确实是经过霍布斯之手才在政治哲学史上变得如此醒目和重要。

   3.霍布斯:《利维坦》,第95页。

   4.霍布斯:《利维坦》,第108-9页。

   5.霍布斯:《利维坦》,第107页。

   6.霍布斯:《利维坦》,第107页。

   7.霍布斯:《利维坦》,第97页。

   8.在这个意义上,登特列夫说,"霍布士的政治理论乃是理性主义与个体主义推演到极致的产物。"参见登特列夫:《自然法:法律哲学导论》,李日章译,第54页,台北:联经,1984年。

   9.霍布斯:《利维坦》,第132页。

   10.霍布斯:《利维坦》,第109页。

   11.霍布斯:《利维坦》,第121页。比较第271页:"自然法自宇宙洪荒以来一直是法律,不但称为自然法,而且也称为道德法规,是由信义、公道等品德以及一切有益于和平和仁爱的思想习惯组成的。"

   12.霍布斯:《利维坦》,第206页。

   13.霍布斯:《利维坦》,第207-8页。

   14.登特列夫:《自然法:法律哲学导论》,第5页。

   15.登特列夫:《自然法:法律哲学导论》,第46页以下及第96页以下。

   16.科林武德:《自然的观念》,吴国盛译,第4-15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

   17.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第65-66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

   18.霍布斯:《利维坦》,第95页。

   19.CarlSchmitt,OntheThreeTypesofJuristicThought.JosephW.Bendersky(trans.).Westport[Conn.]:Praeger,2004,pp.62,74;Idem,TheLeviathanintheStateTheoryofThomasHobbes.GeorgeSchwabandErnaHilfstein(trans.).Westport[Conn.]:GreenwoodPress,1996,p.43.

   20.CarlSchmitt,TheNomosoftheEarthintheInternationalLawoftheJusPublicumEuropaeum.G.L.Ulmen(trans.).NewYork:TelosPress,2003,pp.96,97n21.

   21.霍布斯:《利维坦》,第96页。

   22.施米特:《政治的概念》,刘宗坤等译,第119页,上海:上海人民,2003年。

   23.施米特:《政治的概念》,第166-7页和第169页。

   24.登特列夫,《自然法》,第24页。

  

   原载于《学术月刊》,2008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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