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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大志:保守主义是如何批判自由主义的——以斯特劳斯学派大师布鲁姆为例

   在当代西方政治哲学中,除了自由主义、社群主义和功利主义等具有广泛影响的派别以外,还有一个较少受到注意的派别——保守主义。“保守主义”不是一个定义清晰的概念,人们用它来指称不同的思想,而这些思想之间可能存在很大的差别。而且,关于哪些派别属于保守主义,人们之间也存在争议。为了明确所指,本文所说的保守主义是指政治哲学中的斯特劳斯学派。

   斯特劳斯学派认为,虽然自由主义在西方是居统治地位的思想,但是它受到了历史主义和文化相对主义的挑战。这些保守主义者所说的历史主义主要是指马克思的思想,而文化相对主义则以尼采为代表。在斯特劳斯学派看来,当前人类面临的最大威胁就是历史主义和文化相对主义,而能够回击它们的不是自由主义(因为自由主义在本质上同历史主义和文化相对主义一样都属于现代思想),而是保守主义(因为保守主义诉诸于古代思想)。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我们把斯特劳斯派称为保守主义的。

   布鲁姆(Allan Bloom)是斯特劳斯的学生,也是斯特劳斯学派在当代的主要代表。在对方阵营中,毫无疑问罗尔斯(John Rawls)是当代自由主义最重要的代表。因此,布鲁姆对罗尔斯的批判典型地体现了保守主义的自由主义批判。布鲁姆的自由主义批判是通过如下四个方面的对立表现出来的:首先是自然状态对原初状态,其次是优越对平等,再次是合理性对理性,最后是一种更根本的对立——等级制对民主制。

   自然状态与原初状态

   布鲁姆是从自然状态与原初状态的对立来开启其自由主义批判的。自然状态是古典契约论理论家所使用的概念,而原初状态则代表了罗尔斯的新契约论。布鲁姆不是契约论者,也不是霍布斯、洛克或卢梭的信徒,但是为了说明罗尔斯的原初状态观念以及其正义理论存在内在的缺陷,他把它同古典契约论学说的自然状态进行比较,因为他相信,“原初状态”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中所发挥的作用同“自然状态”在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的契约论中所发挥的作用是一样的。

   布鲁姆首先在“自然”概念上下工夫。他认为,自然是一种永恒的标准,什么是好人和什么是好社会,依赖于人的本性(自然)。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中,古典契约论的“自然状态”变成了新契约论的“原初状态”,而布鲁姆认为,“这种名称的变化代表了思想实质的巨大差别”。在他看来,古典契约论者同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是一致的,他们都主张关键的问题在于本性。但是他们对于罗尔斯,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古典契约论者所基于的人性形而上学论点是无法接受的。布鲁姆认为,虽然罗尔斯有时候将其论证建立在人性的基础之上,但他不想涉入关于人性的形而上学争论,也就是说,罗尔斯希望利用自然状态学说的优势,同时又不想要它所带来的令人不快的理论后果。

   对于古典契约论的理论家(如霍布斯)来说,人的最基本关切是保护自己。因为感到生命受到了威胁,所以他才加入社会契约。这种恐惧不是假设,不是想象,而是一种体验,一种伴随人们一生的强有力的激情。这种恐惧思维的激情足以提供一种基于自我利益的解释:人们之所以会忠于公民社会,是因为公民社会能够保护他们。自然状态表明,人们出于恐惧才缔结契约,而死亡是对背弃契约的自然制裁。人们也有其他的激情,如追求幸福或善的欲望,但是与这种否定的激情(恐惧死亡)相比,它们都处于次一级的位置。人们加入公民社会是为了相互保护,而政府的唯一使命是确保和平。保护人们安全既是公民社会的起源,也是它的目的,这是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等契约理论家们的共同观点。

   在布鲁姆看来,罗尔斯的原初状态没有达到自然状态学说所达到的目标。一方面,在原初状态中没有任何东西对应于人的真实体验,另一方面,死亡的恐惧作为加入公民社会并且接受其规则的动机消失了。随着死亡恐惧作为基本动机的消失,对背弃契约的制裁也随之消失。为了防止背弃契约,在公民社会有法律的惩罚。同样,在先于公民社会的状态中,就必须有自然的惩罚。如果一个人能够通过背弃契约而受益,同时又不会受到惩罚,那么只有傻瓜才不会去这样做。布鲁姆认为,在罗尔斯的原初状态中,没有死亡的恐惧,没有自然的惩罚,这样即使达成了一致的契约,也不会有对契约的一致遵守。

   布鲁姆对罗尔斯契约论的批判似乎是有道理的,但问题在于,政治哲学中存在两种契约论。第一种是霍布斯式的契约论,它通常被称为contractarianism。第二种是康德式的契约论,它通常被称为contractualism。第一种契约论以合理性(rationality)为基础,这意味着每个人都是自利的,以自我利益的最大化为目标,但是在追求自己的利益时能够接受合理性的约束。第二种契约论以理性(reason)为基础,这意味着虽然每个人都追求自己的利益,但是同时也尊重他人的利益,并且接受正义原则的约束。特别是在达成契约的过程中,第二种契约论要用理由来支持自己和说服别人,在正当理由的基础上达成一致。罗尔斯的契约论属于第二种,而这种契约论依赖的东西不是合理性(自我利益),而是理性(正义),不是对死亡的恐惧,而是对理由的赞同。因此,布鲁姆在这个问题上的批评错失了靶子。

   如果说布鲁姆用“自然状态”来对抗罗尔斯的“原初状态”,那么他用“恐惧”所对抗的则是罗尔斯的“公平”。罗尔斯把自己的正义理论称为作为公平的正义,“公平”体现了他的理论特征。布鲁姆认为,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在本质上是个人主义的,而公平作为动机与个人主义是矛盾的。这样,一旦我们离开了“原初状态”,无知之幕打开了,这种动机也就消失得无影无踪。与此不同,当我们离开“自然状态”的时候,在那里所发现的动机(死亡恐惧)仍旧在支配我们,提醒我们早先的状况,为我们支持公民社会提供了理由。与之相比,公平仅仅是在原初状态中开明自利者的理性选择。在布鲁姆看来,人有一种自然的社会性(natural sociality),而它同个人主义是不相容的,同罗尔斯所说的自由选择也是不相容的。

   布鲁姆的最后一种对比是,在古典契约论理论家那里,最重要的事情是消极的,即避免死亡,在罗尔斯那里,最重要的事情是积极的,即追求幸福。古典契约论理论家之所以采取这样的态度是因为他们否认存在某种最高的善,从而否认存在任何关于幸福的知识。对他们来说,只有各种各样的善,而什么是幸福则是随着欲望而变化的。人们在善的问题上永远存在分歧。虽然人们在什么是善或幸福的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但是他们在什么是恶的问题上却能够达成一致,并且尽力避免它,这样他们就找到了坚固的基础。布鲁姆认为,罗尔斯一方面像现代的思想家一样,不再试图建立一种对所有人都有效的善的客观标准,承认个人生活计划的多样性,另一方面又像前现代的思想家一样,认为社会的目标是推进幸福。这样罗尔斯在思想上就处于一种顾此失彼的境况:他既不能像古代人那样就善的知识问题建立共识,也不能像现代人那样就恶的问题达成一致。他所能告诉我们的只是,没有共识,社会就不能存在,但是他却没有为达成这种共识提供必要的动机。布鲁姆批评说,在罗尔斯的新契约论中,人们只有在“原初状态”中以及“无知之幕”的后面才有可能产生共识,但是一旦“无知之幕”打开之后,他们就会发现自己的生活计划与自由主义并不一致。

   布鲁姆的上述批评基于两个理由:第一,自然状态是真实的,而原初状态是想象的;第二,作为动机,恐惧是人的真实体验,而公平是一种假设。布鲁姆的这两个理由都是有问题的。一方面,同“原初状态”一样,“自然状态”也是理论家的一种假设。把它当作一种历史的事实,这对于一向自命博学的斯特劳斯派是一个讽刺。另一方面,即使在布鲁姆所举证的那些古典契约论理论家中,也不是所有人都把恐惧当作基本动机(例如洛克)。换言之,同公平动机的假设一样,把恐惧作为人的动机也是一种理论假设。

   优越与平等

   古典契约论者(霍布斯、洛克和卢梭)并不是布鲁姆的同道,他只是把他们用作武器,来批评当代的自由主义。布鲁姆也不相信古典契约论,他只是试图说明,契约论并不是一种好的理论,而罗尔斯的新契约论是其中最差的。现在,布鲁姆需要用自己的武器来对抗罗尔斯,这就是用保守主义来对抗自由主义,具体说就是用保守主义的“优越”来对抗自由主义的“平等”。

   对于罗尔斯式的自由主义者,正义总是意味着平等,因为人在本性上是平等的。对于布鲁姆式的保守主义者,正义意味着不平等,因为人在本性上是不平等的。在布鲁姆看来,自然把人区分为高贵者和卑贱者,其中少数人是优越的,大多数人则属于平庸之辈,这就是自然正义。相反,罗尔斯主张,自然无所谓正义不正义,正义是一种制度性的安排,用以克服自然分配的不平等,这就是社会正义。罗尔斯用差别原则来克服不平等的自然分配,而差别原则的参照点则是“最不利者”。对于布鲁姆,“最不利者”就是平庸之辈,“更有利者”就是优越者。他批评罗尔斯以“最不利者”为参照点,就是试图削弱更有利者的自然天赋,以达到拉平人们自然天赋之间差别的目的。

   为了证明“更有利者”优于“最不利者”,优越者高于平庸之辈,自然正义胜于社会正义,布鲁姆用如下一些事例或观点来批评罗尔斯

   首先,布鲁姆引用了希罗多德(Herodotus)对一条巴比伦法律的解释来影射罗尔斯。这条法律规定,所有待嫁的姑娘都要被拍卖,在拍卖中漂亮的姑娘能够从富有的男人那里得到好价钱,而城邦则用拍卖所得的钱为丑姑娘提供嫁妆,以使她们变得更有吸引力。在布鲁姆看来,漂亮姑娘就是罗尔斯的更有利者,丑姑娘就是最不利者,这条巴比伦法律相当于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整个事情的实质就是平等主义者想要矫正自然的不正义。虽然罗尔斯一再强调,正义原则所分配的是社会的基本善(自由、权利、机会、权力、收入和财富等),而不是自然的基本善(健康、漂亮和聪慧等),但布鲁姆还是批评罗尔斯“不仅要使诸如金钱这样的制度性基本善平等化,而且还要使自然的基本善平等化”。

   其次,布鲁姆用亚里士多德来批评罗尔斯没有为“伟人”留下位置。布鲁姆赞成古代的贵族政治,“伟人”在这种政治制度中是统治者。罗尔斯支持自由主义的民主制度,“伟人”在这种现代民主制度中没有任何特殊的地位。在布鲁姆看来,现代的民主制度违反了人的本性,其实质是用多数的平庸之辈来统治少数的“伟人”。他以亚里士多德的论断为例:城邦或者放逐“伟人”,以实行民主制;或者抛弃民主制,使“伟人”成为他们的统治者。虽然亚里士多德对两者都不满意,但他承认冲突是政治的本性。布鲁姆批评罗尔斯没有认识到政治的这种本性,在他那里,伟人与普通人之间的区别消失了,每个人都具有平等的价值,优越性不复存在了。

   最后,布鲁姆用托克维尔和密尔来批评罗尔斯对民主制度的赞同。一方面,布鲁姆批评说,在罗尔斯那里看不到托克维尔的这种关切:虽然民主主义者相信平等原则是正义的,但他们认识到现代社会不仅没有为理智上和道德上的优越感提供肥沃的土壤,并且还试图削弱这种优越感。另一方面,布鲁姆认为,虽然罗尔斯钦佩密尔,但从他对密尔的解释中看不出,密尔试图保护少数的优越者免于多数人的暴政,并相信人类受到了平庸大众的威胁。他批评说,对于罗尔斯,多数人的暴政仅仅对最不利者是一种威胁。布鲁姆傲慢地讽刺说,罗尔斯已经失去了认识“伟大”和“美”的能力。

布鲁姆用“优越”来对抗“平等”,其实质是表达了保守主义者对自由主义之统治地位的不满,对现代民主政治的不满,对自启蒙以来平等观念逐渐深入人心的不满。自由主义追求社会正义,而在社会正义中,平等是最重要的政治价值。与其相反,保守主义崇尚自然正义,而在自然正义中,有些人比其他人更为“优越”。同古希腊哲学家和斯特劳斯本人一样,布鲁姆主张人们之间存在尊卑之分,存在优越和低下之分。在布鲁姆这样的保守主义者看来,

既然人们之间存在优越于低下之分,而且优越者高于低下者,那么尊重这种区分的等级制也就优于给予所有人以平等尊重的民主制度。双方争论的东西表面上似乎是人的性质——优越或平等,实质上是制度的性质——等级制或民主制。

   理性与善

   在“自然状态与原初状态”的对立中,布鲁姆假手古典契约论理论家来批评罗尔斯;在“优越与平等”的对立中,他又借助希罗多德、亚里士多德和托克维尔等来对抗罗尔斯。现在让我们来分析第三对概念——“理性与善”,而在这对概念中,布鲁姆不再假手其他人,把批判的矛头直接指向了罗尔斯

   布鲁姆认为,罗尔斯《正义论》的第三部分“目的”是最令人迷惑的。在这一部分中,罗尔斯试图证明,我们有一种合理的方式来决定什么是善,而且正义的实践将会使我们得到幸福。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格劳孔和阿得曼托斯向苏格拉底提出一个问题:正义的人是不是同时也是幸福的人?在布鲁姆看来,《正义论》第三部分的实质就是试图以新的方式来回答这个老问题。布鲁姆认为,罗尔斯无法完成这个任务,这不仅是因为他的自由主义使他无法排除任何偏爱(善),他的平等主义使他无法主张某些善比其他善是更合乎理性的或更高阶的,而且更因为他的方法使他无法谈论事物的真正本性。同时布鲁姆又认为,如果罗尔斯想要避免相对主义和虚无主义,那么他就必须努力来回答这个问题。

   布鲁姆以理性与善的关系为主题,对罗尔斯提出了以下批评。

   首先,罗尔斯对理性与善的关系的理解是错误的。布鲁姆认为,从契约论来看,人的最根本动机是保护自己的欲望,而这种欲望决定了什么东西是善(目的)。与欲望相比,理性处于低级的地位,它是为欲望服务的。虽然理性既不能确立这种欲望的合理性,也不能确立善(目的),但是它能够发现达到善(目的)的手段。理性是非常关键的,但它仅仅是一种工具。只有在古代哲学中,理性才具有更高的地位,能够既确立手段,也确立目的。在布鲁姆看来,一方面,罗尔斯本质上属于现代哲学,试图用契约论来证明正义原则和社会制度的合法性;另一方面,他又采取了古代哲学的态度(尽管是以康德而非亚里士多德的名义),主张理性不仅能够确立手段,也能够确立目的。也就是说,罗尔斯还是想利用传统哲学理论的优势,而不想承担它们令人不快的后果。

   其次,罗尔斯没有为生活计划提供合理性。对于罗尔斯,正义原则是普遍的、公共的和终极性的,生活计划作为善则是特殊的、个人的和各种各样的。在正义原则问题上,人们应该达成共识,而在善的问题上,人们之间存在着分歧,而且这种分歧的存在也是合理的。在不违背正义原则的条件下,每个人都可以追求自己的善,在追求善的时候,他遵循的规则就是合理性。布鲁姆声称,罗尔斯关于作为合理性的善的讨论是令人失望的,它甚至连这一点都没有做到,即表明合理的就是善的。这样,关于什么是善,最终只能留给个人自己来决定。在布鲁姆看来,不仅在“终极目标是由理性确立的”意义上,罗尔斯所谓的合理的生活计划是不合理的,而且在“理性在生活计划的形成过程中发挥了某种作用”的意义上,这种合理的生活计划也是不合理的。

   最后,罗尔斯只关心手段,不关心目的。在讨论如何选择生活计划的时候,罗尔斯探讨了合理选择原则(有效手段原则、蕴涵原则和更大可能性原则)和审慎的合理性。其中谈到蕴涵原则时,罗尔斯举例说,我们计划一次度假旅行,或者去罗马,或者去巴黎,而不能两者都去。如果我们在巴黎能够做在罗马想做的一切事情,此外还能够做一些其他事情,那么我们就应该选择去巴黎,因为这个计划蕴涵了去罗马的计划。这段话让布鲁姆勃然大怒,即使他刻薄地说“它的荒谬熄灭了义愤”。布鲁姆斥责罗尔斯:在讨论所有问题中最重要的问题时,一个正在告诉我们如何生活的人怎么会举度假的例子?在布鲁姆看来,罗尔斯只关心鸡毛蒜皮的小事,而不考虑目的和价值的大问题。他批评罗尔斯只是考虑手段的不合理性,而根本没有考虑目的的不合理性。

   我们应该指出,在这个问题上,布鲁姆所说的“理性”与罗尔斯所说的“理性”是不同的。对于罗尔斯,善就是人们所追求的目的。在讨论善观念的时候,罗尔斯使用的主要概念是合理性(rationality),而布鲁姆在批评罗尔斯时使用的概念是理性(reason)。这两个词的意思差不多,一般而言,相互替代也没有什么大问题。但是用于罗尔斯则不行,因为罗尔斯刻意对两者进行了区别。按照罗尔斯的观点,合理性同善观念有关,理性则与正义观念有关,善是人们所追求的目的,而正义则指导和规范人们对善的追求。布鲁姆混淆了理性与合理性,他说的理性在罗尔斯那里是合理性。

   与此相关,布鲁姆也误解了理性与善在罗尔斯思想中的关系。对于罗尔斯,善是指个人所追求的东西(利益),而人们所追求的东西各种各样的,理性则意味着每个人在追求自己的利益时也应该尊重他人的利益,并且接受正义原则的约束。对于布鲁姆,似乎存在某种客观的、普遍的善,而这种善对所有人都是一样的,理性则是有助于使人们认识善并获得善的东西。这样,在理性与善的关系上,由于布鲁姆没有分清“理性”与“合理性”在罗尔斯那里的区别,把“理性”混同于“合理性”,从而把理想与善的关系理解为“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并且基于这种理解,对罗尔斯进行了猛烈的批评。实际上,在罗尔斯那里,理性与善的关系就是正义与善的关系。

   等级制与民主制

   通过“自然状态与原初状态”、“优越与平等”以及“理性与善”,布鲁姆对以罗尔斯为代表的自由主义进行了猛烈批评,并且试图以此表明保守主义优于自由主义。在这些保守主义的自由主义批判后面,有一个忽隐忽现、但始终没有得到明确表述的问题,即哪一种政治制度更好?是等级制还是民主制?

   显然,保守主义更赞同等级制特别是贵族制。柏拉图最早表达了赞同贵族制、反对民主制的理由,而保守主义在这个问题上与柏拉图是一脉相承的。柏拉图在《理想国》中讲过一个航海的故事:船上水手们都争吵着要做船长,都说自己有权掌舵,虽然他们从没学过航海术。柏拉图用船来比喻国家,用水手争当船长比喻民主,但是这些水手没有资格当船长,因为他们根本就不懂航海术,不懂天文、气象和地理。透过这个故事的隐喻,可以看出柏拉图以及当代的保守主义者有三个共同的主张:第一,国家应该由懂得如何进行统治的少数杰出人才来统治,就像船应该由“真正的航海家”而不是由水手来掌舵;第二,由于民主制是由对统治术一无所知的民众来统治,并且任何人都没有权威,大家不择手段地争当领袖,从而导致道德的堕落;第三,在民主制度中,大家轮流执政,这一方面导致统治者没有长远规划,另一方面在执政时又极力为自己谋取私利。

   然而,用船长与航海的关系来比喻统治者与国家的关系是不恰当的。在柏拉图关于航海的故事中,船长似乎既决定船只开往哪里,也决定船只如何达到目的地。在现代的民主政治中,目的地是由人民(乘客)决定的,至于如何达到目的地,则可以交给拥有相关知识的专家。更严重的问题在于,对于保守主义者,等级制似乎是天经地义的,因为有些人(贵族)天生就比别人优越,就应该支配别人。虽然这样的思想在古希腊曾经是主流,但是在今天却很难为人们所接受了。

   与保守主义相反,自由主义赞同民主制、反对等级制。自由主义者之所以赞同民主制,主张民主制优于等级制,这是因为民主能够给我们带来很多好处。具体来说,民主制度具有以下一些优点:有助于避免专制的统治,能够有力保障其公民享有基本的自由和权利,能够为每个人的私人生活提供保护,为大家参与公共生活提供条件,为人的道德提高和全面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有助于使社会达到长治久安。起码从自由主义者的观点看,所有其他的非民主制度,或者不愿意做这样的事情,或者即使愿意做,也难以做到。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民主的理论是一回事,民主的实践是另一回事。通过对当代民主实践的观察,很多民主理论家发现,现实与理论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在实行民主的国家中,实际上的统治者仍然是少数政治精英,而根本不是人民,国家权力完全由精英所把持。以至于当代最有影响的民主理论家达尔用“民主”一词仅指理论,而把现实称为“多头统治”(polyarchy),以与“寡头统治”相区别。

   让我们总结一下上面的讨论。保守主义与自由主义在很多重大问题上都是截然对立的:保守主义关注人的消极方面,自由主义则通常更关注人的积极方面;保守主义主张自然正义,自由主义则主张社会正义;保守主义强调(某些)人的优越,而自由主义强调(所有)人的平等。然而,贯穿这些对立的东西是一种更根本的对立,即保守主义支持等级制,自由主义赞同民主制。通过对保守主义的自由主义批判的上述分析,我们认为,这种批判与其说是揭示了自由主义的缺点,不如说是暴露了保守主义自身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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