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石,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副教授
摘要:罗尔斯认为人类社会是一个“合作冒险”体系,在这一体系中人们不仅有利益的一致,也有利益的冲突。正义的两原则为人们提供了公平合作的基础,能够对合作中的利益和负担进行公平的分配。诺奇克对罗尔斯的合作理论进行了批评,其核心观点是:罗尔斯正义原则中的差别原则并非中立的原则,这一原则偏袒社会合作中的禀赋较差者,不能被当作社会合作的公平基础。马克思的“协作劳动”理论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中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指出只有在与工人的合作中,资本才可能产生利润。笔者认为,马克思的剥削理论足以反驳诺奇克对罗尔斯的批评。一方面,社会合作中的禀赋较好者(例如资本家)必须与禀赋较差者(例如劳动者)合作,才有可能获利。另一方面,在禀赋较好者与禀赋较差者形成的合作中禀赋较差者天生处于弱势,需要通过社会基本制度的调整以补偿其天生的“不幸”。
关键词:社会合作、马克思、罗尔斯、诺奇克
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的正义理论是建立在社会合作的框架之下的。罗尔斯认为,人类社会是自足的个人之间的联合体[1],是一个“合作冒险”体系。在这一体系中,人与人之间不仅有利益的一致,也有利益的冲突。因此,人们需要一套原则以决定利益和负担的适当划分。而这种原则就是社会正义的原则。通过对社会正义理论的建构,罗尔斯认为正义的两原则,尤其是差别原则为社会合作提供了一个公平的基础,使得禀赋不同的各方都自愿参与到社会合作中来。罗伯特·诺奇克(Robert Nozick)对罗尔斯的社会合作理论进行了多方面的批评,下面我将集中讨论其中的一个批驳——“差别原则”不是社会合作的公平条件。
一、诺奇克对罗尔斯社会合作理论的批评
为了能更清楚地考察罗尔斯社会合作理论的本质,诺奇克将其社会合作理论抽象表述如下[2]:设想有n个人在独立地行动,没有进行合作。每个人i的收入是Si,那么n个人的收入总和是S=∑Si。在其社会合作理论中,罗尔斯假设通过社会合作这n个人能够得到一个更大的总额T(T≧S)。诺奇克认为,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关心的是如何对T进行分配。[3]如果对T进行分配的结果使得每个人i的所得为Ti,那么只有在Ti≧Si的情况下,社会中的所有人才会自愿加入合作。所以说,如果人类社会是一个“旨在推进所有参加者的利益的合作体系”的话,就必须假定Ti≧Si。
除了Ti≧Si的限制条件,罗尔斯还进一步认为,其正义理论中的正义两原则,尤其是差别原则构成了人们进行社会合作的公平条件。亦即,对于社会中的较少受惠者团体来说Ti-Si应达到最大值。
罗尔斯的论证如下:首先,罗尔斯认为“每个人的幸福都依赖于一种社会合作体制,没有这种社会合作,任何人都不能拥有一种满意的生活”[4]。第二,由于人们的禀赋和运气不同,社会中不同群体在社会中的受惠程度存在差异:那些禀赋较好或者在社会地位方面更幸运的人,可能从社会合作中获得更大的利益;相反,禀赋较差或者在社会地位方面不幸运的人,将从社会合作中获得较少的利益。“因此利益的划分就应该能够导致每个人自愿地加入到合作体系中来,包括那些处境较差的人们。”[5]第三,正义的两原则(其中包括差别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安排应使得社会中的最小受惠者的利益最大化)“是一种公平的契约,以它为基础,那些天赋较高、社会地位较好(对这两者我们都不能说是他们应得的)的人们,能期望当某个可行的体系是所有人幸福的必要条件时,其他人也会自愿加入这个体系”。[6]
诺奇克对罗尔斯的上述论证提出了质疑:诺奇克认为,罗尔斯所论述的第一点(每个人的满意的生活都依赖于合作体系)和第二点(只有当社会合作的条件是合理的时候,人们才会自愿参与到社会合作中来)推不出其结论——第三点(差别原则是人们合作的合理条件)。支持这一判断的一个明显的证据是:第一点和第二点对于社会中的禀赋较好者A[7]和禀赋较差者B是同等适用的,他们都可能提出各自认为合理的合作条件;而第三点中的差别原则,对于A和B则是差别对待的,这一条件只是站在禀赋较差者B的立场对禀赋较好者A提出的条件,而没有考虑A的立场。诺奇克认为,社会中的禀赋较好者A也可能提出相似的条件,例如: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安排应使得社会中的最多受惠者的利益最大化。所以不能将罗尔斯所阐述的差别原则作为A与B合作的公平基础。诺奇克论述到:“禀赋更好者通过同禀赋更差者的合作而受益,而且,禀赋更差者也通过同禀赋更好者的合作而受益。然而,差别原则在禀赋更好者与禀赋更差者之间并不是中立的。”[8]
诺奇克进一步认为,对于人们在社会合作中的获益的问题,可以从两种方式加以理解:“或者,与在非合作体制中的个人持有相比较,人们从社会合作中得到了多少利益?或者另一种,不是与没有任何合作相比较,而是与更有限的合作相比较,每个人从普遍的社会合作中得到了多少?”[9]
为了更清晰地展示诺奇克的上述观点,我们可以假设社会中存在着禀赋[10]较好的一群人A和禀赋较差的一群人B,他们中每个人在普遍的社会合作(即A与B团体的人们都参与的合作)中的获利为Ti,合作带给每个人的利益是Ti-Si。另一种情况是,存在着两种有限的合作:禀赋较好的一群人之间的合作(即A团体之内的合作),以及禀赋较差的一群人之间的合作(即B团体之内的合作)。其中A合作团体中每个人的获利是Ti(A),而B合作团体中每个人的获利是Ti(B)。
基于上述模型,诺奇克认为,在普遍的社会合作中,每个人都可能提出自己所认为的“公平的合作条件”,而人们很难达成一致;此时,“如果某些有益的合作安排赢得某些人而不是所有人的同意参与,那么就并非所有人都处于非合作的处境之中”[11]。诺奇克指的是这样的情况,禀赋较好者之间形成了合作,使得A合作团体中每个人的获利Ti(A),而且Ti(A)>Ti,那么这些禀赋较好者就会选择参与A团体内部的合作而不是参与普遍的社会合作。而在A合作团体形成之后剩下来的社会成员——禀赋较差者,就只能选择与自己团体内部的社会成员合作,即形成B合作团体。而此时,可能存在的情况是Si<Ti(B)<Ti;虽然Ti(B)<Ti,即B团体的成员在普遍的社会合作中能够得到更多的回报,但是B团体的成员不可能参与获利更高的普遍社会合作,因为A团体的成员只愿意与自己内部的成员合作。最后,诺奇克得出结论:“我们必须尝试设想范围更小的部分社会合作体制,在这种体制里,禀赋更好者仅仅在他们自己之间进行合作,禀赋更差者也仅仅在他们自己之间进行合作,而没有两者之间的交叉合作。”[12]
诺奇克上述推论的目的是明显的,他对罗尔斯社会合作理论提出了尖锐的批评:社会的普遍合作并不是必然存在的,为了最大限度地增进自己的利益,社会中天赋较好、在社会地位方面处于优势者可以选择与其同样天赋较好处于优势地位的社会成员合作,而那些天赋较差、社会地位处于劣势的社会成员也只得与禀赋较差者合作。既然禀赋较好者与禀赋较差者之间也许没有合作,也就谈不上合作的公平合理的条件,而差别原则也就不再是必要的了。在诺奇克看来,现实可能的情况是,在普遍的社会合作中,那些禀赋较差的较少受惠者可能向禀赋较好者提出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作为合作条件,而那些禀赋较好者则直接解除了与禀赋较少者的合作。
基于上述分析,诺奇克甚至认为罗尔斯将差别原则作为社会合作的公平条件,是“以公平的名义对自愿的社会合作(以及从中产生出的持有状态)施加限制,以便使这些已经从这种普遍社会合作中大大受益的人更加受益”[13]。诺奇克举出下述例子,以证明自己的判断:假设一个人竭尽全力以完成某种新的发明(或者是某种技术创新、或新的生产观念),而这会使得社会中许多人受益。诺奇克认为,在这一例证中,“禀赋较差者比禀赋较好者从这种普遍合作体制中得到的更多”[14]。因此,如果对于这样的合作仍然以差别原则作为公平的合作条件,那就是在使已经获益较多的人更加获益,而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上述例证将诺奇克对罗尔斯合作理论的批评推向了顶点。在诺奇克的层层追逼之下,罗尔斯的社会合作理论似乎完全丧失了说服力。正如诺奇克所言,为什么不能设想禀赋较好者之间的合作?差别原则在禀赋较好者和禀赋较差者之间并非中立,为何要将其作为公平合作的基础?在禀赋较好者与禀赋较差者的博弈中,罗尔斯有什么理由偏袒禀赋较差者一方?然而,诺奇克所举的这一例证却暴露了其理论的“阿格琉斯之踵”。如果我们将诺奇克所做的思想实验放在社会现实中来考查就不难发现其致命的问题。
我们将诺奇克所述例子进一步细化:在一种社会合作中,一个禀赋较好者,进行了某种发明,并且通过社会化的生产而推广应用。在这一过程中,这位禀赋较好者获得了很丰厚的回报。与他同时得到回报的还有,给其投资的企业家(按照诺奇克的定义这也是禀赋较好者),以及生产其产品的普通工人(禀赋较差者)。那在这样一种简化的社会合作中,显然,产品的发明者和企业家得到了比普通工人多得多的报酬。按照诺奇克的推理,工人对此应该没有什么可抱怨的,因为一方面,工人从这一合作中已经得到报酬,如果不参与这一普遍的社会合作的话,他什么也得不到;而另一方面,产品发明者和企业家,作为禀赋较好者,完全可以不与工人合作,而独享新发明所带来的丰厚的回报,形成诺奇克所说的禀赋较好者之间的合作。而那样的话,普通工人,作为禀赋较差者,就只能与普通工人合作,而无法分享新发明所带来的任何利益了。
然而,上述推理是极为荒谬的:新产品的发明者和企业家可以不与普通工人合作吗?如果发明家与企业家不与普通工人合作的话,他们的发明和他们的资金怎么可能给他们带来回报呢?如果只有发明而没有生产,如果只有资金而没有员工,发明家和企业家这些禀赋较好者如何才能获利呢?可见,诺奇克所设想的禀赋较好者之间的合作是多么不现实?事实上,并不是社会中禀赋较好者的好心在驱使他们与社会中的禀赋较差者合作,而是他们必须与禀赋较差、社会地位较低的人们合作,他们的较优的禀赋和社会地位才能派上用场,才能为他们带来利益。
二、马克思协作理论构成对诺奇克的反击
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将这一道理分析地非常透彻。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谈到了社会合作的问题,并将其称作是“协作”[15]。马克思论述到:“许多人在同一生产过程中,或在不同的但互相联系的生产过程中,有计划地一起协同劳动,这种劳动形式叫作协作”[16]。
马克思赞同亚当·斯密的观点认为,协作建立在分工的基础上,而人们的分工“起源于交换和买卖的倾向”[17]。另一方面,许多人的协作劳动将创造出单个人独立劳动所无法企及的生产力。而在创造出巨大的共同利益的同时,协作劳动所产生的共同利益与每个劳动者自身的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提出了分配的问题。于是,“与这种分工同时出现的还有分配,而且是劳动及其产品的不平等的分配(无论在数量上或质量上);因而产生了所有制。”[18]
关于社会合作,马克思向我们展示了这样的循环关系:在人类社会之初,人们因交换和买卖的倾向而促成了分工;分工使社会合作成为可能和必须;社会合作的不平等分配使人们所拥有的东西在数量和质量上产生了巨大的差距;在这一基础上,所有制形成——一些人拥有很多,包括生产资料,而另一些人则拥有很少,成为无产者;而这样的所有制形式又会对人们的禀赋形成了巨大的影响,这将进一步决定分工和分配……因此,交换、分工、合作、分配、所有制、禀赋这些因素环环相扣、相互作用,形成一个不断强化的过程。
在上述合作理论的框架下,对诺奇克的观点构成巨大威胁的是马克思对于“资本的动机”和“利润”的论述。马克思赞同斯密的观点认为:“资金只有当它给自己的所有者带来收入或利润的时候,才叫做资本。”[19]因此,追逐利润就成为资本的本质特征。马克思引用萨伊的话来描述资本家的动机:“对资本家来说,资本的最有利的使用,就是在同样可靠的条件下给他带来最大利润的使用”[20]。那么,在社会合作中,资本要如何才能获得利润呢?马克思认为,资本家通过两个过程获利:第一,通过分工;第二,通过对自然产品加工时人的劳动的增加。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揭示了资本获利的过程:首先,拥有资金的资本家在劳动力市场中雇佣工人来为自己干活;第二,在生产的过程中,工人在为资本家劳动的过程中不仅创造了自己的劳动力价值——工人从资本家那里所获取的工资,而且还为资本家创造了剩余价值。工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正是资本家利润的来源。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依赖于劳动价值论。在当代的政治哲学讨论中,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受到了多方面的质疑[21]。但是,即使我们放弃“剩余价值论”,仍然可以推导出资本从工人的劳动中获得利润的结论。对此,马克思给出了另一个论证:资本家在劳动力市场上购买的是单个劳动力的生产力,而他在合作生产中得到的却是协作劳动所产生的巨大生产力。与之相反,普通工人在劳动力市场上出卖的却永远是单个劳动力的价值,因为在合作劳动还没开始之前,每个工人都是一个独立的个体,“他只能出卖他所占有的东西,出卖他个人的、单个的劳动力”[22]。由此看来,资本家在社会合作过程中享有了共同劳动的巨大利益,而工人却只能得到独立劳动所能带来的利益。综上所述,资金的拥有者,如果想要获得利润,就必须与普通工人进行合作,用马克思的话来说:“货币占有者要把货币转化为资本,就必须在商品市场上找到自由的工人。”[23]
基于马克思的协作劳动理论以及“资本追逐利润”的观点,我们再来考察一下诺奇克对罗尔斯社会合作理论的批评。首先,诺奇克批评罗尔斯的论点——社会中禀赋较好者之间可以形成获利更大的合作,而无须与禀赋较差者去讨论合作的公平条件——是站不住脚的。如果说社会中禀赋较好者就是那些凭借自己所占有的东西(新发明或资金)而能够在社会合作中获得更大利益的人们,那么,在马克思看来,这些人为了追逐自身的利益,必然以其优势同禀赋较差者的劣势合作。因为,资本必须找到自由的工人才能产生利润。否则的话,发明家和资金拥有者所拥有的优势就无法为他们带来丰厚的回报。试想,如果一个社会中所有人都衣食无忧,不需要为基本的物质条件而辛苦工作,那么有谁愿意为了生产发明家的新产品而进行枯燥乏味的劳动呢?在诺奇克自己所举的例子中,如果发明家和企业家只与其他同样处于优势地位的社会成员合作的话,那他们的产品很难被生产出来,也就不可能获得巨大的利益。用马克思的话来说,资本家拥有的大量资金使得资本与劳动力的合作成为可能,而资本对于利润的无止境的追逐则使资本家与无产者的合作成为了必须。马克思甚至一针见血地指出社会中处于优势地位的社会成员,总是在寻找那些在贫困和苦难中挣扎的弱势成员,以便从他们的痛苦中榨取更多的利润:“房东从贫困中取得巨额利润。房租和工业贫困成反比。还从堕落的无产者的恶习中抽取利息。(卖淫、酗酒,抵押放债人)”[24]
第二,诺奇克批评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并非中立,在考虑合作的条件时偏向禀赋较差者而亏待了禀赋较好者。诺奇克认为,在社会合作的过程中应该由参与合作者通过自愿的选择和议价而形成合作的条件,这样的过程不会侵犯到任何人的权利,具有程序正义的特征,因而在这一过程中所形成的合作条件就是人们必须接受的。对于这一点,马克思的理论也能给出强有力的反击。首先,对于自由市场中的社会合作是否皆出于自愿的问题,马克思和诺奇克之间存在着分歧[25]。马克思认为,在劳动力市场上,工人为了维持基本的生活不得不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受雇于资本家。因此,工人并非自愿与资本家合作。诺奇克在《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一书中对“自愿”进行了定义。按照诺奇克的说法,“是否使一个人的行为成为不自愿的,取决于这些其他人是否有权利这样做”[26]。按照这一定义,在自由市场上劳动者必定是自愿将自己的劳动力出卖给资本家。因为,资本家完全有权利通过压低工资而获得更高的利润。然而,我们应该注意到,资本家与无产者之间在财产上的悬殊使得资本家对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权利已经变成了一种资本家压迫工人的权力。因此,不能简单地以是否侵犯权利来判断人们是否自愿。在马克思看来,私有权本身就包含着不正义的因素。第二,对于资本家和普通工人之间是否存在一个公平的议价平台,亚当·斯密有很精辟的描述:“在一般情况下,要预知劳资两方谁占有利地位,谁能迫使对方接受自己提出的条件,决非难事。雇主的人数少,团结较易。加之,他们的结合为法律所公认,至少不受法律禁止。但劳动者的结合却为法律所禁止。……况且,在争议当中,雇主总比劳动者较能持久。”[27]由此看来,劳动者出于生活的窘迫,并不具备与资本家进行公平议价的条件。普通劳动者与资本家之间的讨价还价,对于无产者来说是活命的问题,而对于资本家来说仅仅是赚多赚少的选择。综合上述观点,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发生在自由市场中的任何合作关系都看作是自愿的,而社会中禀赋较好者和禀赋较差者并非处于公平的议价关系之中。当然,通过这种并非自愿的、也不尽公平的议价过程所形成的对于共同利益的分配方案,也就无法保证其公平性。
如果我们站在罗尔斯的立场,可以这样来论证为何将“差别原则”作为社会合作的公平基础:在禀赋较好者与禀赋较差者的合作及议价中,禀赋较好者天生处于优势,这种优势使他们从社会合作中获得更多的利益,而这种优势却是不应得的。因此,基本社会制度的安排就应该向禀赋较差者倾斜,对禀赋较差者进行补偿,以抵消他们与生俱来的“不幸”。
第三,马克思对于资本家和普通工人之间的合作关系进行了进一步的批判。马克思认为,就像乐队需要指挥一样,协作劳动也需要一个管理者。“一旦从属于资本的劳动成为协作劳动,这种管理、监督和调节的职能就成为资本的职能。”[28]在资本家与工人的合作关系中,资本家因为占有资本,而成为协作劳动的管理者,而普通工人则成为被管理者。马克思进一步认为,资本为了尽可能多地追逐利润,就必须尽可能多地榨取剩余价值,也就必须大量增加所雇佣的工人。“随着同时雇用的工人人数的增加,他们的反抗也加剧了,因此资本为压制这种反抗所施加的压力也必然增加。”[29]在反抗与镇压之间,“资本主义的管理就其形式来说是专制的”[30]。由此我们看到,在马克思的理解中,资本家与普通工人之间的合作关系并不是一种公平的关系,资本家由于其所占有的生产资料而天生处于这一合作关系中的优势地位,拥有主宰这一关系的最高权力。因此,在这样的合作关系中,如果不对资本家权力的使用加以限制,就可能存在着其权力的滥用,严重损伤普通工人的权利和利益,而这将是不正义的。
三 结语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看到,马克思关于“协作劳动”以及“资本追逐利益”的理论可以很好地反驳诺奇克对罗尔斯的批评。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描述深刻地揭示了社会中禀赋较好者对禀赋较差者的剥削,这使得诺奇克对罗尔斯的社会合作理论的批评变得软弱无力。一方面,诺奇克所构想的社会中禀赋较好者之间的合作不可能为禀赋较好者赢得高额的利润。禀赋较好者为了获得更好的收益会主动与禀赋较差者合作,而且是与尽可能多的禀赋较差者合作。另一方面,禀赋较好者与禀赋较差者在自愿(姑且认同诺奇克的意见,将发生在自由市场中的合作关系看作是自愿的)基础上形成的合作关系并非是公平的。禀赋较好者由于天生的有利地位在议价中处于优势,而禀赋较差者则处于弱势,这种不公平的力量对比并不能因其没有侵犯权利而被忽略。正义的原则要求我们站在弱者的立场上重新向优势一方提出合作的合理的条件,而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正是在做这样的努力。
上述论证也让我们看到,马克思的协作理论和罗尔斯社会合作理论之间的共同点。首先,马克思和罗尔斯都反对诺奇克的观点——完全由自由市场决定人们在社会合作中的关系和分配份额。他们共同认为,在参与社会合作的过程中,优势方和弱势方之间极有可能形成一种不正义的合作关系。马克思将这种关系称作是剥削,并且认为,只有消灭了与雇佣劳动制度相结合的私有制,亦即取消人们有可能具有的任何天生的优势和弱势,才能从根本上铲除资本家与劳动者之间的剥削关系。与马克思革命的态度不同,罗尔斯主张对这种不正义的关系进行改良。他希望能够通过对社会基本制度的调整,在不破坏社会合作的前提下,尽可能大地增进弱势群体的利益,而这正是差别原则所阐述的内容。正如姚大志在《正义的张力:马克思和罗尔斯之比较》一文中所论述的:“马克思把所有社会成员分为两个群体,一个是资本家阶级,一个是无产阶级,而罗尔斯也是分为两个群体,一个是更有利者阶层,一个是最不利者阶层;……马克思站在无产阶级立场上,为了无产阶级的利益,主张以消灭私有制的方式建立一个理想的共产主义社会,罗尔斯虽然表面上对所有阶层持一种中立的态度,实际上以社会底层阶级为参照点,构思了一个能够最大程度增进最不利者利益的理想正义社会;……在马克思的时代,无产阶级就是罗尔斯所说的最不利者。在今天,罗尔斯所说的最不利者就相当于马克思时代的无产阶级。尽管两者分属不同的时代,但所指是相同的,即社会底层阶级。”[31]
注释:
[1]我们可以从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中找到这一理论的渊源: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是公民的自治团体,而公民也只有在城邦中才能自给自足。(参见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卷一,吴寿彭 译,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
[2]罗伯特·诺奇克(Robert Nozick):《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姚大志译,中国社科出版社,2008年版,第220页。
[3] 诺奇克指出在这一理论模型中其实还存在另一种思路,即对T-S进行分配(以对T-S的公平分配的份额加上每个人的独立劳动所得Si),而不是对T进行分配。诺奇克认为,罗尔斯错误地忽略了第一种可能。本文将依据罗尔斯的思路重点讨论对于T的分配问题。
[4]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 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正义论》,第15页。
[5]《正义论》,第15页。
[6]《正义论》,第15页。
[7]“禀赋较好”对应于罗尔斯在上处引文中所说的“天赋较高、社会地位较好”,指的是那些使得人们在社会中能获得较好的经济利益和较优的社会地位的自然因素或社会因素。例如:较高的智商、较好的身体素质、或者出生于富裕的家庭、接受良好的家庭教育,等等。“禀赋较差”则是与“禀赋较好”相对的概念。
[8]《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第231页。
[9]《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第231页。
[10]诺奇克将罗尔斯所说的“禀赋”理解为:“‘禀赋更好’意味着:完成更有经济价值的工作,有完成这种工作的能力,有一种更高的边际产品,等等。”(《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第232页注释)亦即,那些能使人们在社会中获得较好经济利益的因素。这一理解与罗尔斯的理解是一致的。
[11]《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第231页。
[12]《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第232页。
[13]《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第233页。
[14]《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第232页。
[15]关于“协作”与“合作”是否是同一概念的问题,可参见张康之的文章《合作社会理论的构想——评罗尔斯的社会合作体系》(《南京社会科学》,2008年第1期)。张康之认为,广义的合作可分为互助、协作和合作三种形态。其中,互助是感性的、形态较为低级的合作,协作是工具理性的、高于互助的合作,而狭义的合作则是一种实践理性的更高级形态的合作。基于这一区分,笔者认为,罗尔斯和诺奇克是在广义的意义上使用“社会合作”一词,而马克思对协作劳动的讨论适用于罗尔斯和诺奇克关于合作理论的争论。
[16]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中共中央著作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78页。
[17]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中共中央著作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40页。
[18]马克思:《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中共中央著作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36页。
[19]《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第130页。
[20]《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第133页。
[21]简单说来,劳动价值论受到四方面的质疑:“劳动同质化”(不同种劳动之间的同质化以及不同效率的同种劳动之间的同质化),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商品出售时生产这一商品所需的劳动时间还是生产这一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以及如何实现“价值”与“价格”之间的转换。这方面的讨论可参见G.A.柯亨的文章《劳动价值论和剥削概念》(收录在《马克思与诺奇克之间——G.A.柯亨文选》,吕增奎 编,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22]《资本论》第一卷,第386页。
[23]《资本论》第一卷,第197页。
[24]《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第141页。
[25]对于这一问题的详细讨论,可参见拙作《诺奇克与马克思的剥削理论》,《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5年12月。
[26]《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第314页。
[27]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60-61页。
[28]《资本论》第一卷,第384页。
[29]《资本论》第一卷,第384页。
[30]《资本论》第一卷,第385页。
[31]姚大志:《正义的张力:马克思与罗尔斯之比较》,《文史哲》,2009年第4期,13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