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公众有反应:这一交公众讨论的改革意见中有表述生涩,使人看不懂的地方。在中央电视台的演播室,有专家表示:公众认为不好懂,是因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个专业性很强的问题。对此,不敢苟同。
在公共政策的决择中,政府的专门部门和专家有责任用一般人能听得懂的语言把各种专业的问题对非本专业的人讲清楚——因为不但一般公众不可能对什么专业都明白,就是进入宏观决策中具有表决权的人(即使今天他们的受教育程度再高)也不可能对什么都“专业”。待决策的意见既然要交给公众讨论,听取公众的意见,就首先要使公众明了他们面对的是什么问题,其中哪些与他们利益相关。话不讲清楚,让人家表态支持,就是骗人家。更何况,今日的社会,人们已分化为利益、主张各不相同的人群,很难有一种政策能让所有的人都受益。因此,一种待抉择的公共政策较之过去的政策,让哪些人利益增加,让哪些人利益受损,或者是让哪些人较多的获益,让哪些人较少的获益,都应该解释明白。知情,是公众参与的前提。
此外,下面一些用语能否不出现在交公众讨论的改革方案中,如:《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二(一)”中的“完善国民健康政策,健全制度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创新体制机制,鼓励社会参与”;“二(二)”中的“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既着眼长远,创新体制机制,又立足当前,着力解决医药卫生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既注重整体设计,明确总体改革方向目标和基本框架,又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二(三)”中的“建立比较完善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医疗服务体系,比较健全的医疗保障体系,比较规范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比较科学的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三(四)”中的“建立分工明确、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互动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结构合理、分工明确、防治结合、技术适宜、运转有序……的医疗服务体系”;“三(五)”中的“建设结构合理、分工明确、防治结合、技术适宜、运转有序……的医疗服务体系”;“健全各类医院的功能和职责”;“优化医院布局和结构”;“三(七)”中的“建设规范化、集约化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的原则”;“四(八)”中的“形成职能明确、定位清晰、综合协调、权责统一的管理体制”;“四(九)”中的“逐步建立规范、科学、高效、有序的医药卫生机构运行机制”;“严格界定服务功能,明确规定使用适宜技术、适宜人才、适宜设备……”;“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衡,有责任、有激励、有约束、有竞争、有活力的机制”;“同时采取适当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改革支付方式等措施完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四(十)”中的“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四(十一)”中的“合理调整政府定价范围,改进药品定价方法”;“四(十二)”中的“完善监管网络,强化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手段,提高依法监管能力”;“强化医疗卫生监管”;“健全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加强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行为和质量监管,完善医疗卫生服务标准和质量评价体系,规范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加快制定统一的疾病诊疗规范,健全医疗卫生服务质量监测网络”;“强化政府监管责任,完善体系建设,严格药品生产、流通、价格、广告和使用的监管”;“四(十四)”中的“逐步建立统一高效、资源整合、互联互通、信息共享、透明公开、使用便捷、实时监管的医药卫生信息系统”。用这些语汇写出的改革意见,人们难以反对,因为从字面上看似乎没有什么不对;但要说不对,也正在于从字面上看,绝大多数人实在不能明了改革的具体目标是什么,具体怎么改,标准是什么,怎样就算做到了。
一种改革的意见,需要一种类似法律的用语,写得明白确切,把实在的信息交给公众,同时,也就把判定的尺度交给了公众。如在同一文件中,“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就写得好,今后是否做到,很容易判定。可惜的是,在这个改革的意见中,这种明确的提法太少了。而太多了“完善”、“健全”、“深化”、“强化”、“优化”、“加快”和“逐步”。
(2008-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