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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立平:构建以权利为基础的制度安排

  

  ■在2003年一系列的事件中,人们可以发现,政府的品格正在开始发生变化,民众表达利益和要求的权利开始合法化,政府与民意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正在开始形成。而这恰恰是以分化为基础的社会秩序重建的关键之所在

  

  ■现在我们已经开始进入一个社会结构和利益明显分化的社会社会的制度和结构能不能容纳这种利益表达,以及如何为这种利益表达设立相应的制度安排

  

  ■权利的高水平均衡在宏观制度框架上将体现为一种合作主义的宪政体制

  

  2003:利益、冲突与权利

    

  已经过去的2003,我们的社会经历了SARS疫情的爆发、孙志刚被殴致死、刘涌涉黑案件的重审、在许多地方发生的因拆迁引起的上访甚至自焚爆炸、农民工以生命讨要被拖欠的血汗钱等一系列的事件。

  但与以往不同的是,在这一系列的事件或冲突中,我们可以看到政府与民意之间良性互动的模式在开始显现。

  SARS暴露了从信息控制到公共卫生体制一系列的弊端,但最终有关社会灾难的信息披露制度在开始形成;孙志刚之死以及其后引起的强大社会舆论,最终导致了实行了几十年的收容制度的废除以及对于社会歧视的关注;刘涌黑社会案件的重审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在社会舆论的压力下进行的,尽管从司法独立的角度人们可能还有不同的评价,但就政府与民意之间的关系而言,这里无疑有着新的内涵;而由拆迁导致的社会矛盾在很多地方也成为改革拆迁办法的直接动力。在这一系列的事件中,人们可以发现,政府的品格正在开始发生变化,民众表达利益和要求的权利开始合法化,政府与民意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正在开始形成。而这恰恰是以分化为基础的社会秩序重建的关键之所在。

  

  背景:社会分化的细化与聚合

    

  2003年的许多事件和社会现象,都是发生在社会不断分化的背景之下。而社会分化则是近些年来我国社会的一个基本走向。1990年代以来,特别是19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社会分层结构变动的基本走向,是两种表面上看来互相矛盾的趋势的交织。这两个趋势,一个是社会分化的不断细化。另一个则是细化的碎片不断聚合。

  社会分化越来越细的现象体现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在1990年代,有几个过去经常使用的名词其内涵发生了变化。其中一个就是工人的概念。原来一说就是工人、工人阶级,而在今天,工人的概念虽然没有消失,但是凡是用到工人这个概念的时候,往往前面都加上了修饰词,比如国有企业工人、三资企业工人、乡镇企业工人、下岗工人和失业工人。这表明了工人这个职业群体内部分化的加深。知识分子和农民的概念也是如此。这些概念的变化,揭示了一个最基本的事实,就是在过去十多年的时间里,我们社会的分化是越来越细化了。有人将这种趋势称为社会的碎片化。

  在这种趋势演进的同时,还有一个表面上看起来与之非常相反的趋势也在发生,这个趋势就是聚合的趋势:这些细化的碎片又正在开始往一起积聚。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这种聚合的结果,就是以占有大量资源为特征的强势群体和拥有大量人口为特征的弱势群体的形成。构成这个强势群体的,有三个基本组成部分,即经济精英、政治精英和知识精英,他们具有了相当大的社会能量。而弱势群体主要是由如下的几个部分构成:除了部分富裕农民之外的贫困农民、进入城市的农民工和城市中的失业下岗人员。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在利益已经高度分化的情况下,这些群体既没有相应的组织形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也很难用其他方式发出自己的声音。

  目前的趋势是,这样的一种结构已经开始出现定型化的迹象,这意味着这样的一种结构框架可能会相对稳定较长的一段时间。

  这种阶层结构的变化,反映在人们的社会意识上,则表现为1980年代的普遍不平衡感转变为部分阶层或群体的严重社会挫折感。在1980年代,几乎每个群体都有自己可以自豪的因素,也都有自己感到失落的方面,所以形成的是一种普遍的不平衡感,个体户不平衡,国有企业的工人不平衡,国家干部不平衡,知识分子也不平衡。但在1990年代新富阶层迅速崛起的时候,个体户阶层已经逐步失去了在短时间内可以令他们颇为自豪的经济优势地位。而城市中的工人,在改革的过程中不仅逐步失去了种种过去令人艳羡的福利待遇,而且其中有几千万人失去了过去以为不可能失去的“铁饭碗”。即使是没有失去饭碗的,不仅也面临失去饭碗的压力,而且原来能够令他们自豪的经济和社会地位也一去不复返了。在1980年代初期收入迅速改善的农民,实际上在1980年代中期开始就过了短暂的黄金时代。到1990年代,许多农民在经济迅速增长的背景下,收入处于停滞甚至下降的状态。上述阶层在今天能够令自己自豪的资本已经很少。他们由于拥有的资源越来越少,甚至一部分人因经济社会地位发生绝对意义上的下降而产生严重的挫折感。

  

  利益表达要求日增制度手段明显缺乏

    

  因此可以说,现在我们已经开始进入一个社会结构和利益明显分化的社会。这意味着,在这样的社会中,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往往是不一致的,甚至有时会存在不同程度的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而在这样的一个社会中,各种利益诉求的表达将会成为一种常规性的社会现象。由此提出的对社会的挑战是,社会的制度和结构能不能容纳这种利益表达,以及如何为这种利益表达设立相应的制度安排。

  在2003年所发生的一系列事件中,我们可以发现,目前这种冲突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劳资矛盾甚至冲突。近些年来,劳资之间的争议、矛盾和冲突不断增加。工人权益受到侵害的事情不断发生。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追求经济增长,片面地强调改善投资环境,对资方侵害工人权益的事情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在一些地方,甚至由此导致了具有一定规模的社会抗议行为,个别的甚至酿成暴力刑事案件。

  另外的一种冲突,是发生在政府与民众之间。政府是各种经济社会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者。而许多经济和社会政策往往都是与人们利害相关的。我们不可能想象,一项政府的政策对各个群体的利益都具有同样的含义。一项政策对这部分人比较有利,而对另一部分人比较不利,是很正常的事情。就以我们的许多改革措施来说,也往往都具有这样的利益结果。比如像住房制度改革、就业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等等,都会产生这样的利益结果。而在过去的一年间,一个引人注目的现象就是由拆迁导致的矛盾和冲突。

  面对这些过去没有过的社会冲突和矛盾,需要转变我们看待这些冲突和矛盾的思维方式。最基本的、首先的一个前提是,这些利益本身往往都是正当的;人们利用各种方式来追逐自己的利益,只要不违反法律,也都是正当的。这样,在整个社会的层面上,利益的冲突和表达,就将会成为一个常规性的现象。在我们过去的观念中,对利益冲突有几个明显的认识上的误区。第一,不承认利益冲突的合法性,甚至对利益冲突作一种负面的道德评判。以为利益冲突是一种自私的表现。第二,往往过多地从政治角度来理解利益冲突。一说到利益冲突,就很容易将之与反对政府甚至社会动乱联系起来。结果往往是忽视了建立能够容纳利益冲突和利益表达机制的种种制度安排。

  

  制度安排的作用之一,就是使得利益表达的行为正常化、常规化。2003年8月22日,南京玄武区邓府巷居民、39岁的拆迁户翁彪愤而冲进拆迁办公室点燃汽油自焚身亡,造成1死7伤的惨剧。9月15日,安徽农民朱正亮在天安门金水桥前自焚未遂,也是因为拆迁纠纷所引起的。我们可以注意到他们有一种共同的经历,即都经历了艰难而长期的上访过程。据国家信访局有关人员透露,近几年来该局接到关于拆迁问题的信件逐年递增,今年1月至8月,拆迁纠纷投诉信件共计11641封,比去年同期上升50%,上访人数5360人次,上升47%。而失业下岗、农民负担等问题引起的上访事件,也一直居高不下。

  现在需要注意的问题是,无论是上访还是自焚,我们都可以将其看作是一种利益表达的行为,而自焚无疑是一种极端的行为。那么,在这两个案例中,从比较温和的上访这种抗议方式是如何升级到自焚这种极端的抗议方式的?

  前些年,在研究农民利益表达方式的时候,就发现有两个特点是特别值得重视的。其一,是表达的滞后性。比如,种田的比较利益低的问题。当秋后农民们出售完粮食后,一划算觉得种粮不上算,他很可能当时就决定明年不种了,但他的这种决定只有他自己以及周围的人知道,不可能在任何有效的表达渠道中表达出来,政府及其官员几乎毫无感觉。直到第二年春天确实有些地无人耕种时,基层官员才会有所察觉,但由于官方的自下而上的沟通渠道的低效率,信息向上反馈的过程是极为缓慢的。中央政府则只有到秋后有关统计数字上来后,才能注意到问题的严重性,从而制定相应的政策。而政策的执行,往往又需要一个相当长的时间。这样从最初的利益表达到问题的解决,即使从纯技术的角度看,也至少需要两年的时间。

  

  其二,是冲突程度的“跳跃性”。从沉默到剧烈的冲突之间,几乎没有过渡的过程。你让他缴50元钱,他忍了忍,什么也没说就缴了;过一段你又让他缴50,他自己只有20,又忍了忍,向邻里借了30,又缴了。但很可能当你再次向他要50的时候,他实在没有了,就和你动刀子了。类似的事情,包括今年这两起自焚事件,给我们的一个重要启示是,在我们的社会中,利益表达的渠道还是太狭窄,合法的社会抗议机制也太少。这样就很容易从忍受和沉默跳到极端的反抗,或是从上访这种温和的抗议方式升级为极端行为。试想,在一个对利益表达和社会抗议作出有效制度安排的社会中,类似事情发生的几率就会小得多。

  因此,我们不应当把利益表达和社会抗拒看得过于敏感而讳莫如深,而应当用有效的制度安排来加以规范和疏导。这样,才能降低其对社会生活冲击的程度。一般地说,利益表达型的抗拒和冲突,是比较理性的,其目标是简单而单纯的,就是为了实现某种利益要求,而没有其他更多的政治和意识形态因素夹杂在里面。因而规范起来也比较容易。而规范的目的之一,就是设立强度不同、施加的压力也不同的利益表达机制,以尽可能避免极端行为的发生。

  实现权利的高水平均衡创造一个更加公平的社会,是人类自古就有的理想。但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问题显然比理想要复杂得多。

  对于近些年来不断严重化的贫富差距和阶层分化,人们已经进行了许多的讨论,比如,收入分配制度的问题,个人收入所得税的问题,贪污腐败的问题,瓜分国有资产的问题等等。但问题在于,这些因素为什么会在这样短的时间里对贫富分化产生了如此巨大的影响?这些制度或因素本身又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形成的?实际上,只要我们认真地追溯一下,就可以发现,在这种种因素背后的,是不同群体在表达和追求自己利益的能力上所存在的巨大差异。

  最近的一篇有关北京市出租车行业的调查报告,详尽地分析了北京市出租车行业的运行情况,同时也给我们分析贫富悬殊是如何形成的这个问题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案例。

  北京的出租车行业(可能全国许多其他城市的情况也大同小异)是一个被人们经常议论的话题。出租车司机说,他们每个月的营业额大约在9000元左右。但这营业额的一半左右,要作为“份钱”缴给出租汽车公司。除此之外,这9000元中,还要包括燃油费、修理费、应付罚款、年检费等支出。扣除上述开销后,出租车司机的实际收入大约为每月1800元。如果发生生病、严重违章以及其他事故等情况,可能连1800元的收入也无法保障。而且,这表面看起来还可以的收入,是以每天十几个小时的工作时间和节假日不休息为代价的。即使是以1800元计,我们也可以看出,它只相当于上缴给公司的不到1/2,甚至只有1/3稍强。

  那么这种收入格局是如何形成的?这当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劳资双方追求自己利益的能力是高度失衡的。正如有关的调查所表明的,在签订有关的合同时,作为劳方的司机处于完全被动的地位,几乎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能力。而事实上,为了保护劳方的利益,我国从1990年代中期就开始推行集体协商制度。但在出租车行业中,似乎并没有相应的制度安排。这样就使得一盘散沙的司机缺少用集体的方式为自己争取合法利益的机制。可以说,正是这种权利的失衡,造就了一种高度不合理的利益分配格局。

  弱势群体在追逐自己的利益上,显然处于无力的状态。在我国,弱势群体缺少国际上通行的弱势群体表达自己利益的制度化方式。在利益已经高度分化的情况下,这些群体既没有相应的组织形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在媒体上也很难发出他们的声音。

  近年来有关贫富问题的讨论中,我们依稀可以分辨出强调重点明显不同的两种主张。一种强调的是对于富人利益和权利的保护,一种则强调更需要保护的是穷人和弱势群体的利益与权利。其实,这两种主张并非是对立的。如果说贫富已经是一种客观的分野,那么可以认为在我们现实的社会生活中是制度性的权利低水平均衡与事实上的权利不均衡并存。所谓低水平均衡是指,无论是对于穷人还是对于富人、无论是对于资方还是对于劳方,目前我们制度化的权利保护程度都比较低。但制度层面的低水平均衡必然会造成事实上的权利不均衡,因为不同群体拥有的资源和社会能量是不同的,有的群体更有能力表达和追求自己的利益,而有的群体则做不到这一点。

  其实,在一个正常的社会中,无论是穷人还是富人的财产和权利都应当得到制度化的保障。这样才能实现权利的高水平均衡,从而建立一个既有利于发展,又有利于公平的社会

  权利的高水平均衡在宏观制度框架上将体现为一种合作主义的宪政体制。在这种宪政体制中,承认社会利益高度分化的现实,承认不同的社会群体追求自己利益的合法性并保护其权利,就不同群体表达自己的利益以及为追求自己利益施加压力作出制度性安排,而国家的作用则在于充当规则的制定者和冲突的裁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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