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文是拙著《亚洲与东方学进化——东亚文明的进化》的一章,改为现题。)
世界出现过三种类型的地权形态,这就是原始公有制、古代私有制、现代私有制。世界土地制度的原生形态是原始公有制,这是氏族部落时代的土地制度。氏族部落时代是人类的始祖时代,自然的资源草昧未开,人类的知性蒙昧未觉,人口总数稀少,生产能力低下。原始公有制与这个时代的自然与社会特点相适应,表现出天然的原生性与落后性。世界上每个民族都经历过氏族部落时代,因此也都会出现这样的地权形态。当人类社会由部落社会进化为国家社会,地权制度也随之变化,由原始公有制转化为古代私有制,这是土地制度的第一次“民间下移”。古代私有制起初表现为小农私有制,由于地权总呈现“自然集约”的性格,总要从多数人手中向少数人手中转移和集中,大地产的庄园制由是登场。随着时代的发展,地权的“进化”没有停止,由古代土地私有制向现代土地私有制进步,这是土地制度的第二次“民间下移”。现代土地私有制最先表现的是现代小农私有制,同因土地“自然集约”的结果,出现现代农场制,最终成为现代地权制度的归宿。从原始公有制到古代私有制,再由古代私有制至于现代私有制,显示世界地权进化的一般途径。
一、原始公有制:世界地权的原生形态
“海得村落”与“马尔克公社”是研究欧洲原始公有制的“标本”。马克斯•韦伯在《经济通史》一书中,对这样的地权形态作了研究。在古代日耳曼地区,农民的定居地为村落,每个村落是一个居住单位,也是一个生产单位。每一个村落都分成五个区域。第一区是核心地带,是排列得并不规则的宅地。第二区是用篱笆围拢起来的园地,园地的数目与宅地的数量相同。第三区是耕地。第四区是牧场。第五区是森林。在村落中生活的每一个家庭,占有的住宅、园地、耕地、牧场、森林,合称为“海得”(hide,德文为Hufe,与英文的Have,出于同一个词根)。每个家庭的海得,来自于村落组织的定期分配。每户人家所得的分配大体平均。海得的面积在各个村落中是不同的,几乎是因村而异。作为标准来说,40英亩是维持一个典型家庭的基本亩数。宅地和园地则由各家自由耕作。 [1](p.4)
村民的土地被划分为许多部分,称为“大块”(Gewanne),大块又分成长条的小块。村落中的每个农民,平均占有一块长条地。把耕地分成条块的目的是为了使每个公社的成员都能够在地点不同、肥力不同的地区同等地占有一分土地。这样即使遇到冰雹等灾难也可以同等地受到影响,从而减少了个人的风险。
古代日耳曼的耕作按照“三圃制”的方式进行。首先把全部耕地划分为三个区域,在一段时期内,第一区假如播种冬季作物,第二区就播种夏季作物,第三区则休闲。在这样的工作制度下,任何个人的耕作方法都不可能与别人不同,他的一切行动都必须服从集体。村落的首长决定何时播种,何时收割,并且指挥人们在已经播种的土地修筑围篱,与休闲地分割。比村落更大的是马尔克(Mark),它包括森林和荒地。这个更大的团体由几个村落组成,在马尔克中总有一个“村长”的职务,管理马尔克的全部事务。另外还有一个“森林法庭”及由村落代表组成的共同会议。 [1](p.5)
恩格斯这样描述马尔克公社:“德意志野蛮人”夺得了罗马人全部土地的三分之二在自己人当中分配。分配是按照氏族制度进行的。由于征服者的人数相对来说较少,仍有广大的土地未被分配,于是一部分“归全体人民占有”,一部分“归各个部落和氏族占有”。在每个氏族内,则用抽签方法把耕地和草地“平均分给各户”,而森林和牧场“始终没有分配而留作共同使用”,这种土地的分配方式,以及被分配下去的耕地的耕种方式,都是“按照古代的习俗和全体的决定”来调整的。[2](p.147)
“氏族消失在马尔克公社中了,但在马尔克公社内,其成员间原先的亲属关系的痕迹还往往是很显著的。这样,至少在马尔克公社保存下来的各个国家——在法国北部,在英国,在德国,在斯堪的纳维亚,——氏族组织不知不觉地变成了地区组织”。[2](p.148)日耳曼人这样的古老组织方式,传播到易北河和威悉河一带以外,传播的地区计有斯堪的纳维亚——在挪威,远至卑尔根,在瑞典,直抵达尔河,以及丹麦诸岛和日德兰半岛;盎格鲁—撒克逊和丹麦人入侵后的英格兰及差不多整个法国北部和远至布拉邦特的大部分比利时;德国南部即在多瑙河、伊萨尔河和莱赫河之间的地区。[1](p.3)显然,马尔克公社制度实际上成为欧洲地区的一种制度形式。①
从恩格斯与马克斯•韦伯对欧洲公社的论述,可见原始土地公有制显出以下特点:其一,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共同体(氏族),而不属于个人与家庭,后者只有土地的使用权和占有权;其二,共同体有权对所辖土地作定期的丈量统计;其三,土地在农民中被定期的分配;其四,土地分配的数额大体保持平均;其五,共同体对土地具有“授还”权,既有权将土地颁授给农民,也有权命令农民归还土地,必要时共同体可强制收夺土地;其六,由于执行土地授予与收夺的是共同体,具体执行者又是共同体中的最具有权威的长老,这就可以证明原始公有制的背后是一个强制性的威权社会。至于马尔克公社,则可将其视为人类原始公社表现于欧洲的一种重要形态。
苏联聂苏辛对日耳曼公社做的研究具有启发意义。聂氏详细研究蛮族法典等史料,诠释马克思、恩格斯晚年有关公社的论断,如《答维拉•查苏利奇的信及草稿》、《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等中的观点,对西欧中世纪早期的许多公社的性质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日耳曼公社经历过以下诸发展阶段:“1.血缘氏族公社(属原始公社);2.农业公社第一阶段,耕地集体所有,但分配各户使用;3.农业公社第二阶段,耕地已在各户停止重分,出现了个体家庭与家长制家庭,但土地继承仍受公社限制;4.马尔克公社,耕地变成可以转让的自由地,土地私有产生,但仍保有公社的公共土地,如森林、水源等。”聂苏辛的这一系列观点,对于我们进一步确认马尔克公社的性质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3](p.134)
二、世界地权的第一次民间下移:古代公有制-古代小农制-庄园制
以马尔克公社制度为代表的欧洲原始土地公有制最终消亡,代之而起的是古代土地私有制。私有制的发生有其必然的路径,最初是家畜的私有,以后是房屋与宅边地的私有,“随着商品生产,出现了个人单独经营的土地耕作,以后不久又出现了个人的土地所有制” [2](p.62),“以前公有的耕地和草地,就按人所共知的方式,在新形成的单个农户之间分配,这一分配起先是暂时的,后来便成为永久的。”[2](p.138)
从一般意义上说,“小块土地”的、分散与封闭的小农经济在一个国家中,总不可能永远的延续下去,这是被土地的“流动”法则决定的。“土地如水”,作为人类最主要的生产资料的土地,具有如同水那样的流动与聚拢的特点。水向“低处”流动与聚拢,土地向“强者”流动与聚拢,这就是土地的“自然集约”——土地兼并。在一个以土地为人类生态依存对象的国家,土地的兼并是绝对的,是不需要条件的,而土地的平均分配与小农经济的长期存在是相对的,是需要国家从上到下强行支配,这样的前提条件的。
世界上唯亚洲可以用共同体(国家、村社等)的强大力量不断打击土地垄断,周期性地实现土地的再分配,维持小农经济的长期存在。而在西方,这样的力量不甚强大,“土地如水”的自然法则在那里可以“自由”通行。小农经济在西方就成为一种暂时的存在,很快发展成大地产庄园制度,并成为西方中世纪土地制度的主体形式。
庄园制留下的深刻烙印直到十九世纪上半期,在欧洲的许多国家里仍旧没有消逝。“中世纪的大地产的确名副其实”,圣特隆修道院就是一个大地产领主庄园。它的庄园占领了修道院周围的广阔土地,除此外,它还拥有广袤的附属领地,在北方远至尼模威根近郊,在南方远至特里尔近郊。欧洲大地产庄园,特点是一个“大”字,体现出中世纪欧洲土地大规模集中的程度。[4](p.54)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对当时封建大庄园的形成情况做了以下的分析:农民被战争和掠夺弄得破产,就不得不去乞求新贵或教会的保护。这种保护使农民付出高昂的代价。他们必须将自己的土地所有权交给保护人,再以“力役和代役租”把土地作为租地而租回来。一经陷入这种依附形式,他们也就逐渐地丧失了人身自由,过不了几代,他们大多数已经都是农奴了。封建社会的小农——自由的农民也由此走向消亡。在此基础上大庄园建立了起来,圣日尔曼-德-普雷修道院就是一个庞大的庄园,面积极为广大,还在查理大帝在世的时候,就住有2788户人家,差不多全是取德意志名字的法兰克人。其中2080户是隶农,35户是黎特,220户是奴隶,只有8户是自由的佃农。[2](p.150)
欧洲庄园是自然经济的产物,农民每周在领主的保有地上耕种一天到三天,这样的工作有时是无偿的。“此外,利润的整个观念与中世纪大地主们所处的地位是不相调和的”,在庄园中“因为缺乏市场不能为着出售目的而去生产”。[4](p.54)每个庄园几乎都要具备铁匠、金匠、银匠、鞋匠、旋工、木匠、刀剑匠、渔夫、寻找兽迹的人,造胰工人,能造啤酒、苹果酒、果酒以及其他饮料,能造面包与点心的工人等各色人等。[5](p.33)。
欧洲庄园具有区别于国家政权的政治和法律的自治权。“尽管大地产是分散的,不过它却具有一个强有力的组织,这个组织是各个国家本质上都是相同的。大地产的中心,不管他是大教堂、教会、寺院或堡垒,向来是领主的固定住宅。整个土地被划分为若干部分,每一个部分包括有一个或数个村庄,受庄园管辖。[4](p.54) 每个庄园自成一个司法单位,都有自己的法庭,法律是“庄园的惯例”。所有农奴一旦犯法“都毫不例外地有服从审判的义务”,领主审判权的适用范围在不同的国家是不一样,这要看领主权利与国王权利争斗的结果而论,在法国这样的领主自决权达到最高点,英国则次之。
庄园具有强大的人身支配权。庄园不仅是一个经济组织还是一个社会组织,支配着庄园居民的全部生活。庄园居民不仅是领主的佃农,而且还是领主的臣民。领主的权利甚至限制着个人的生活,被正式称作为农奴的人,不缴付一种税是不能结婚的,不得领主准许也不能“外婚”。这样的农奴即是所谓的“人身依附农奴”,当然,除了这样的身份之外,庄园中还有“半自由农”和“自由农”。庄园还是一个宗教组织,每个庄园形成一个宗教单位,领主们在自己的据点附近盖起了教堂,授予它们土地,并指派牧师,这就是许多乡村教区的起源。[4](p.54)
三、世界地权的第二次民间下移:古代私有制-现代小农制-农场制
资本力量的扩展,给西方农业带来了新面貌。现代土地私有制即现代小农制与农场制取代了古代私有制即古代小农制与庄园制。现代土地私有制与古代土地私有制虽说同为土地的私有制,但其性质有根本的不同。
1、古代私有制,无论古代小农制下的土地还是古代庄园制下的土地,都属于原生态的存在,而现代土地私有制下的土地,已发生资本的转化,土地变成了“资本”;2、古代私有制下的土地的主人是自给自足的,其产品的是“自己的消费品”,而现代私有制下的产品是用于社会交换的“商品”;3、古代土地私有制“不是使他们(农民)互相交往,而是使他们(农民)互相隔离”,而现代私有制促使农民走向开放,处在频繁的社会交流之中。总之,古代私有制是“自然经济”的私有制,现代私有制是“商品经济”的私有制。
“封建土地私有制的废除产生了今天的农业制度。一部分是像英国那样,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土地也从农民手里解放出来;一部分是像法国那样,农民从领主手里解放出来;一部分是像欧洲其他各地那样,成为一种混合制度”。 [1](p.68)
从封建土地私有制向“今天的农业制度”演变,可以归纳为三条道路。“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土地也从农民手里解放出来”,这是英美道路。在马克斯•韦伯看来,资本主义土地私有制的实现分成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资本主义“小农制”,这个阶段的“小农”虽然拥有自己的土地,但他们离不开土地。与古代土地制度下的农民相同,他们与土地紧紧地捆绑在一起。第二个阶段是资本主义农场制,农民成为农业工人,实现了农民与土地的分离,“从土地上解放出来”,
进而“土地”也从农民手里解放出来变成了“资本”。“农民”变成“工人”,是第一个解放,“土地”变成“资本”是第二个解放,资本主义地权变革就是实现这两个“解放”。英美是实现这两个“解放”的比较彻底的国家。
侯建新认为,在英国,早在13世纪末期,农民就可以越来越自由地处置土地,使土地处于频繁的转租和让渡中。虽然按照中世纪法学家的理论,“维兰”即农奴的土地和家畜属于领主,未经同意不得转让,但在实践中早已不完全如此。他们购买自己的土地一般不受到阻碍,并且事实上经过或不经过领主允许都可以购买和出租各种类型的土地。农民对土地的自由所有权,意味着农民已经实际支配生产管理和产品交换,从而进一步具备了积累个人财富、扩大再生产的可能性。农民取得土地的自由所有权,是西欧封建土地所有制瓦解的重要条件。对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来说,“土地的所有权是这种生产方式充分发展的必要条件”,“土地的所有权是个人独立发展的基础,也是农业本身发展的一个必要的过渡阶段”。 [6](p.377)
15世纪末叶至19世纪中叶,英国资产阶级用篱笆、栅栏、壕沟把农民的份地圈占起来,建立了私有的大牧场、大农场,迫使大批农民丧失土地和家园,成为农业工人。英国革命前,这样的圈地还被看作是“私人的暴行”,而到英国革命后则被认作是“合法”的行为。“圈地”的结果,小农经济被破坏了,资本主义大农场纷纷建立。欧洲的一些国家“在17世纪最后几十年,自耕农即独立农民还比租地农民阶级的人数多”,“甚至农业雇佣工人也仍然是公有地的共有者。大约1750年,自耕农消灭了,而在18世纪最后几十年,农民公有地的最后痕迹也消灭了”。 [7](p.791)
美国在1820年通过了《土地法》,1862年又通过“宅地法”,使家庭农场制度在全美国范围内得到广泛确立。宅地法规定,凡是美国的公民只要交纳10 个美元的手续费就可以得到160英亩的土地,这为美国私有制的小农经济创造了条件,然而土地的竞争是激烈的,如同资本总不以人的意志显示集中的倾向,土地也同样不断向少数人手中“兼并”。结果,美国的大农场经济迅速发展起来。美国农业中的资本主义表现为三个形态,即租佃制、银行抵押制、大农场制前提下的雇佣劳动制。这三种形式中,雇佣劳动制发展最快,成为美国农业资本主义的典型形态。1910年美国的农业工人达338万,占全部农业劳动者的四分之一。占全部农户六分之一的大农场,生产了全国农产品的一半以上。[8](p.131)
通过激进的革命,将“农民从领主手里解放出来”,这是法国的道路。如果说英国农民的解放还具有“渐进”的性质,那么法国情况恰恰相反。1789年的革命,一举而结束了封建制度,革命后的议会立法宣称,凡是为领主的利益而加诸农民保有地的一切负担,都具有封建的性质,一律废除,不予赔偿。此外,国家还没收了逃亡贵族和教会的无数地产,分给城市市民和农民。[1](p.63)法国革命后,雅各宾党人比较彻底地解决了农民的土地问题,连续规定了三个土地法令,将原先被领主夺取的土地归还给农民,并按人口进行了合理的分配,在没有公地可分的地方,每户给以0.3公顷的土地。还没收了王室、教会和逃亡贵族的地产,分成小块出售给农民,地价分20年偿还,不计利息。[8](p.190)
这样就在法国形成了广泛的小农阶级。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论述了法国小农的情况:人数众多,他们的生活条件相同,但是彼此间并没有发生多种多样的关系。他们的生产方式不是使他们互相交往,而是使他们互相隔离。这种隔离状态由于法国的交通不便和农民的贫困而更为加强了。他们进行生产的地盘,即小块土地,不可能在耕作时进行分工,应用科学,因而也就没有多种多样的发展,没有各种不同的才能,没有丰富的社会关系。每一个农户差不多都是自给自足的,都是直接生产自己的大部分消费品,因而他们的生活用品多半是靠与自然交换,而不是靠与社会交往而得。一小块土地,一个农民和一个家庭;旁边是另一小块土地,另一个农民和另一个家庭。一批这样的单位就形成一个村子;一批这样的村子就形成一个省。“法国国民的广大群众,便是由一些同名数简单相加形成的,好像一袋马铃薯是由袋中的一个个马铃薯所集成的那样”。 [9](p.693)
恩格斯说:法国小农“是指小块土地的所有者或租佃者——尤其是所有者,这块土地既不大于他以自己全家的力量通常所能耕种的限度,也不小于足以养活他的家口的限度。因此,这个小农,像小手工业者一样,是一种工人,他和现代无产者不同的地方就是他还占有自己的劳动资料;所以,这是过去的生产方式的一种残余。他的祖先曾经是固定在土地上的,没有人身自由的,或者在十分例外的情况下是自由的,但又羁于代役租和徭役租的农民”。应该说,法国土地制度变化的特点是:“农民从领主手里解放出来”,但并没有真正从“土地上解放出来”,用恩格斯的话说,它还是“同过了时的生产方式的任何残余一样,在不可挽回地走向灭亡。他们是未来的无产者”。不过,土地的“自然集约”(兼并)与资本转化毕竟是不可避免的,在法国,资本主义大农场后来还是发展起来了,到1862年全法国已有15万个资本主义农场,占全部耕地的40%,而农业工人则达90万人以上,法国小农的确是“不可挽回地走向灭亡”了。[8](p.194)
通过政府与地主的合作与妥协,培植资产阶级,达成土地的现代私有化。德国是这条道路的代表。西方国家实现资本主义转化的一个重要任务是对领主庄园制度的废除。1807年德国颁布“十月敕令”,1811年又颁布“调整敕令”,进行农奴制改革,规定农民可以向地主交纳赎金,中止封建义务。至1850年新的调整法律公布,这项政策被普遍推行于德国。这样就产生一个特殊的阶级——容克地主。容克地主将获得的大量资金转化为资本,投资于资本主义农场的建设。德国封建领主制就此走向消亡,德国特色的资本主义地权制度在这个国家建立起来。
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一文叙述德国农村,包含有一些很不相同的组成部分,这些不同的组成部分本身又按各个地区有所区别。在德国西部,和法国很相象,占统治地位的是“小块土地农民”的小生产。在西北部——在下萨克森和石勒苏益格—荷尔斯泰因,占优势的是“大农和中农”,他们非雇用男女长工、甚至非雇用短工不可。在巴伐利亚的部分地区,情形也是一样。在普鲁士易北河以东地区和梅克伦堡,是一个拥有家奴、长工和短工的“大土地占有和大生产”的区域。在德国中部,是所有这些生产形式和土地占有形式的混合。 [2](p.297)恩格斯指出,德国农村存在着二个基本的生产方式,一个是“小块土地农民”的生产方式,即“小农生产方式”,一个是“大土地占有和大生产”的生产方式。作为《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德文版附录,恩格斯于1882年发表《马尔克》一文,阐述了德国土地所有制的历史和德国农民的命运。恩格斯认为,小规模的农业经营——“小块土地农民”的生产方式,日益变成“一种过时的、不再有生命力的经营方式”,德国农业“只有进行社会化经营和依靠社会去经营,才可能继续存在”。实现资本市场前提下的大土地占有和大生产的生产方式——现代农场制是德国历史发展的必然。
余论:世界地权进化的一般途径与特殊道路
从以上分析可见,世界地权进化大体经历以下几个阶段:原始公有制、古代私有制、现代的市场型土地私有制。人类社会首先走过原始公有的阶段。原始公有制在西欧的代表是马尔克公社,在俄国表现为米尔。此后,出现古代私有制。这个制度又分为两个形式,即古代小农所有制与古代庄园所有制。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土地具有自然集约的性质,小土地私有制终为大地产所有制——庄园制所替代。其结果,庄园制成为古代欧洲的主体土地私有制形式。在此之后,世界土地制度向现代的市场型私有制进步。这个土地制度也包括两种形式,即现代小农型市场土地私有制与现代市场型大地产私有制——农场制。历史证明,在现代社会中分散的小农私有经济终难长久存在,结果现代的市场型大地产制度——大农场制度占有了优势。
人类地权在其进化过程中,呈现出“民间下移”,“自然集约”与“资本转化”的一般趋势。所谓地权的“民间下移”,说的是土地的所有权总要从“共同体”下移到“个体”,从国家下移到民间,从“公有”下移到“民有”。地权的下移规律,仿佛与自然界的落体规律一样,同具自然法则的意义。在自然状态下,物体总要从高处“掉下来”,地权不会永远“悬挂”在共同体的上层,总要下移到民间。地权的民间下移,显示了“劳动”的被解放,其结果是社会生产力的被解放。“解放”是因为获得“自由”,人的“自由”包括身体的自由(健康的自由,生理层面的自由)、经济的自由与政治的自由。所谓“经济的自由”从一种意义上说,就是私人掌握财产(土地)的自由、将财产转化为资本并从事经营的自由。原始公有制下人们不具有财产的自由,自然不具备将财产转化为资本并从事经营的自由,古代私有制下的人们初步具有财产的自由,但不具有将财产转化为资本并从事经营的自由。现代市场土地制度的出现,让人们既获得财产的自由,也获得将财产转化为资本并从事经营的自由,为人的自由的最后获得创造了条件。相反,凡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如果没有发生土地私有的顺利转化,那里的人民就没有得到自由。俄国尽管在1861年出现农奴解放运动,但古老的村社——米尔依然顽固的存留,其实质也就是保留了原始的土地公有制,其结果犹如马克斯•韦伯所说:“俄国农民只是从一方面得到了解放,只是从他们领主的手里解放了出来,而并没有解脱掉公社的连带责任。就这方面来说,人身的奴役地位依旧保持未变。” [1](p.68)
“要有土地所有权,就要有某些人的垄断权:他们垄断地球上的某部分土地,作为完全由自己个人意志所支配的势力范围,而排除其他一切人。” [11](p.13) 马克思说的就是地权的“自然集约”,土地具有流水的性格,犹如水往低处流一般,土地总要最后集中到少数人的手中,笔者曾将土地这样的自然性格称为它的不可抑制的“自然倾泻”性。在古代社会这样的土地倾泻形成“庄园”。在现代,这样的倾泻结果形成了资本化农场。土地的自然集约,具有积极意义,在历史上正是这样的“集约”,扩大了农业劳动的规模,增加了水利灌溉及抵御灾害的能力,为生产力的提高创造了条件,也为现代资本的积聚与地权的资本化打下了基础。
所谓地权的资本转化,说的是“土地”必然转化为“资本”。人类社会从农业的土地社会向资本的市场社会转化,重大标志就是允许让土地挣脱自然经济的束缚,变为商品与货币,由“自然”的存在变为市场的“元素”,变为可以流转、可供投资的资本。对于地权的民间下移、自然集约与资本转化,需要顺从它,而不可仵逆它,因为它是社会发展的常态,历史无法让它不下移,不集约,不向资本化的方向进化。
如果说,地权“民间下移”,“自然集约”与“资本转化”是世界地权进化的一般形态,那么与“一般”不同的还有别样的存在形式,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19世纪的俄国。马克思在阅读了贝尔尼埃的文章后,致函恩格斯:“贝尔尼埃完全正确地看到,东方一切现象的基础是不存在土地私有制。这甚至是了解东方天国的一把真正的钥匙”。 [12](p.256)恩格斯同意马克思的说法,复信说:“不存在土地私有制,的确是了解整个东方的一把钥匙。这是东方全部政治史和宗教史的基础”。[11](p.260)马克思说的“东方”很大意义上指的是俄国(还有印度),“俄国是在全国范围内把‘农业公社’保存到今天的欧洲唯一的国家”。[12](p.765)俄国农村公社,即村社的“一个基本特征,即土地公有制,是构成集体生产和集体占有的自然基础。”[12](p.768)俄国是一个欧洲国家,然而大片国土延伸于亚洲,极具“东方”秉性。古代瓦兰吉亚征服者带来的维金文化,东正教的拜占庭文化与金帐汉国时代的阿尔泰一蒙古文化都对俄国土地权演化施以重大影响。尤其是蒙古入侵,将巴思哈制度的连环责任制带进俄国,重视血缘构造、强调共同所有的文化由是落地生根。此后又因沙皇政府的竭力扶植与保护,原始公有的“村社”制度日益巩固,竟然长期保留到20世纪初。俄国的地权进化也就长期处在停滞之中。显然,若将俄国地权状态收纳视野,即可以开阔眼界,对世界地权进化途径作更综合与科学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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