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毕节留守儿童事件到如今的人贩子事件,整个社会对于儿童的关爱简直热闹非凡,儿童受到的关注远超儿童节商家的热情。各家新闻媒体的大肆报道、不同平台的新闻推送都不断刷新人们的眼球,面对应接不暇的新闻报道我们会被新闻导向所引导还是会保持头脑清醒看问题呢?
拐卖儿童为何屡禁不止?
拐卖由来已久,这两年的电影《亲爱的》和《失孤》掀起了一轮热潮,最近的事件更是把这种现象摆上了台面,在这个过程中三个主体最引人注目:被拐家庭、购买家庭,以及人贩子。首先是关于拐卖这种现象,俗话说: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同理,没有市场需求就没有拐卖的产业链,而市场形成势必有其存在的原因。
第一,传统文化观念的主导。正如影片《失孤》中志愿者所说,福建等客家地区主张“多子多福”的观点,以及广大农村地区的男孩偏好、传宗接代的愿望导致了需求的不断旺盛,而这样的偏好即使是在女权主义运动兴起的今天,中国农村受到的撼动依然很少,尤其是贫困边远地区。
第二,需求引导的利益的推动。正是有利益推动,拐卖才开始火热起来,“近二十余年来,在中国大陆省际拐卖/骗人口中,浙江、福建、江苏、山东、安徽是最主要的流入省份,云南、贵州、广西、四川、新疆是最主要的流出省份。”
第三,从供给上来看,不可否认,有在金钱推动下的主动出卖行为,正如张宏杰先生在《中国国民性的演变历程》中所提及的:父系社会专横的来源之一是他创造了生命。在男权社会中,绝大部分人认为孩子是由自己生养下来的,所以自己有权力决定孩子的生死与去留,甚至用于交换金钱,改善家庭生活,虽与现代人性观点相违背,却是存在。
第四,中间力量的推动。即使有以上三个因素,但只要没有连接点就必然形成不了产业链,而经济学上认为,人是理性人,哪怕是有各种法律、伦理、道德的压力在,只要成本大于收益,就会形成一个中间群体推动事态的发展,而这群里正是网络上被“喊打喊杀”的人贩子。
第五,中国法律的缺失和执法管理的不力。拐卖妇女儿童罪耳熟能详,但是社会中有多少人把它当回事?《刑法》第二百四十条[2]中规定有: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严重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且不论其严峻性与否,正如梁漱溟先生所称的,中国是个“伦理本位”的社会,中国历来都是伦理治国,法治尚未深入人心,或许比起法律,人们更看重的是道德的约束;并且或许正是法律缺位,执法更难以界定,更不论执法的不严。
所以,不管是愿打愿挨还是利益驱动,拐卖儿童现象在现代观念尚未普及的地区逐步兴起,甚至兴盛。由来已久,未曾消逝。
为何对拐卖现象行注目礼?
当拐卖不再是一个社会的禁忌,当成长的被拐孩子能理直气壮地要找自己的亲生父母,当民众甚至能在网络世界里直言给予人贩子死刑,反映的正是这个社会文化观念的变迁和社会的转型。
首先,在起初的计划生育中,可能推动了拐卖。根据新家庭经济学的观点,在经济不发达、制度不稳定、父母可以获取来自孩子的正向净财富流的背景下,高生育率可以帮助家庭避免风险,但是由于计划生育政策通过行政力量和道德伦理实施后,并在生活水平尚未提高时,直接阻断了家长由多生孩子来规避风险的愿望,他们不得不通过这种手段获得孩子,与此同时“超生游击队”也有了贩卖动机。当然,这只能作为一方面的影响因素,并且只是一个设想的逻辑,目前笔者尚未找到相关的研究佐证。
其次,随着大众更加“有闲”以及人道主义、以人为本的观念逐渐普及,人们开始越来越关注到失孤给孩子所在家庭带来的无限伤痛,关注一些已然知晓自己身世的孩子的期盼。更重要的是科学技术的发展推动了网络的普及,人们越来越能够获得消息,掌握了一定的信息权力,这也增加了民众的自主判断和思想表达,越来越多的个性诉求给予表达和满足的途径。
最后,人性的观念已然深入人心,不管是基于自己的孩子,还是对社会的人文关怀,无数的个体组成集合,形成对生命的珍视;再者,原有因传宗接代而形成的对下一代的重视,转变为社会形成了对人的本性尤其是儿童的无限看重。不可否认,随着新的观念的形成,它终究会成为时代的印记,走向国家所倡导的“和谐社会”。
讨论
但是,为什么不能如部分网友们的愿望对人贩子一律判处死刑呢?正如福柯在著作《规训与惩罚》中描述的,从残酷的公开处决的废除到监狱规训机制的形成在世界上经历了至少两三百年,整个人类经历了多少的抗争才使权力、制度规范化,走到今天死刑在个别国家的废除。一直觉得可惜甚至是难以释怀的是:当年的药家鑫案件几乎是在一边倒的情况下“舆论杀人”,如果法律在今天的中国仍然不能理性对待、量刑处罚,而只是一味使用死刑,那么法律的差异性何在?法律的尊严何在?法律的规训作用又何在?
也许人贩子可憎,但在法律面前,他们也是平等接受制裁的。如果人性观不能同等运用在每一个公民身上,那么,中国的“和谐社会”注定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我们依然在转型之中挣脱不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