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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伯清:“体制性迟钝”催生“怨恨式批评”

   一个社会的基调性情感,是这个社会的结构性因素持续作用下的产物。对处于急遽转型中的中国社会,我们还真难以厘清其中的百感交集,分清其中的酸甜苦辣。与以往弱势、失意的情绪不同,有一种情绪,正弥漫在整个社会之中,即怨恨

  

   社会性伤痛没能及时回应

  

   怨恨的起因多种多样。怨恨产生的机制,简单来说就是受到挫折而心生怒气,但由于无能和软弱,或者由于恐惧和害怕,不能直接表现出反应冲动,包括必须压抑伴随的愤怒情绪。这种隐忍就容易酿成怨恨,而且越是长期置身于受伤害的处境,越是觉得这种处境超出自己的控制,怨恨就越深。怨恨一旦形成,就会不断累积和加速,不仅使怨恨的对象发生扩展、改变和转移,也影响到情感本身。这种情感因为无法向外表达和发泄,便在内心猛烈翻腾,并紧缩聚拢,化为一团有毒物质,最终可能毒化整个心态乃至人格。在真正的怨恨中,并没有情感上的满足,有的只是持久的愤怒和痛苦。目前我们社会中零星爆发但却骇人听闻的恶意犯罪和反社会性行为,多由怨恨所致。

  

   这种怨恨情绪产生的结构性根源,主要是利益格局相对固定化,社会差异显明化,个人向上流动的机会受到阻滞,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等等。现在虽然物质生活水平极大提高,但在社会成员作为合格和成熟的公民参与公共事务上,却极不充分,个人的社会性需求得不到满足,而公共权力的行使又缺乏明确的限制,从而不时造成“合法的伤害”。又由于“体制性迟钝”,对于民众的社会性伤痛不能有效及时地予以回应,久而久之,势必萌生怨恨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这种怨恨情绪不仅是底层民众体验强烈,而且在社会上弥漫开来,现在大有演变成德国学者舍勒所谓的“怨恨式批评”的态势。所谓怨恨式批评,就是缺乏任何积极目标的不分皂白的批评。这种批评并非真想消除不良现象,只是以之为借口;而且,对于所抨击的状况的任何改善,不仅不能令人满意,反而只能导致不满,因为它们破坏了谩骂和否定所带来的不断高涨的快感。怨恨式批评不会对内在价值和品质做出任何的肯定、赞赏和颂扬,仅是一味地否定、贬低、谴责。

  

   怨恨心理产生的社会文化根源

  

   中国历来是一个重视人情和情感的社会,至少对于情感支持抱着特定的期待(这与中国人的社会化方式有关),对于这种“亲密关系的转型”,显然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越来越孤立的个体,纷纷掉入利害计算的冰水之中,爱和友谊成为手段,又没有信仰体系作为支撑和纾解之道,谁都容易心生怨恨

  

   其次,从认知尊重来看,我们既缺乏具有权威性的法律体系。又没有关于道德责任的共识(自五四运动彻底动摇传统道德以来,我们尚未从根本上来重建我们的道德伦理体系),结果就是在认知尊重上普遍存在着势利的专断性。不能作为一个合格、成熟的成员参与社会生活和承担社会责任,其实关键还在于权利的制度保障的缺失。在公共领域作为自主的参与者获得社会性的自我实现,必须以基本的权利保障为基矗反之,个人自尊屡受侵害,必然满腹怨恨

  

   第三,从社会团结来说,一个没有了内在凝聚机制的社会,越来越成为一个相互漠不关心、袖手旁观的场所,沦落为一种竞争的体系,没有了休戚与共之感。所谓的竞争,经常又没有明确的正当规则,只有实力或者势力之间的较量。所有人为了名利同所有人展开了较量,而且只问结果,不问手段和方式是否合理合情合法。一种“本事主义”的哲学,盛行于社会的各个角落。

  

   追根溯源,中国社会中最大的伤害源,显然来自于未曾给予有效限制和制衡的权力。本来,怨恨作为一种情绪,就同权力有关。它不是简单的自怜,也不只是一种对自身不幸的意识,而是包含着一种谴责和个人愤慨,一种向外投射,一种不可遏制的不公平感。

  

   微博、网络等新媒体已成“怨恨式批评”阵地

  

   近年来,一些事件表现出的“非常态”现象,提醒人们绝对不能忽视“情绪”因素在集体行动中的作用。近些年来,“非直接利益冲突”群体大量参与群体事件中的事实,更是提醒人们关注“情绪”心理因素,着力研究社会文化条件影响行动者情感的机制,尤其是着力研究行动者集体“强烈情感的突然唤醒”过程。

  

   在网络等新媒体中,有学者提出“情绪共同体”概念,因为突发偶然事件的刺激,以及自身的不公平感强烈而聚集拢来的,他们与事件没有直接利益关系,但为事情原由所吸引,为现场共同的兴奋、愤怒、怜悯、仇恨等集体情绪所感染,为集体亢奋所激动、裹挟。而这样的情绪状态在近期的“药家鑫”案件中表现的比较典型。

  

   然而,也有少数人利用网络媒体,甚至成为职业性的怨恨式批评专家,通过嬉笑怒骂的煽情话语,利用普遍的不满和怨恨,赢得不少的拥趸和粉丝——注意,这就是市场,是吸金的渠道。实际上,“体制内”和“体制外”的区分在目前意义不大了,而应根据是否属于“吸金圈”来进行区分。不负责任的怨恨式批评,背后往往有着特定的商业利益在作祟。当然,我们首先应该反思造成这种市场存在的根本缘由。

  

   正如上文所说,对于怨恨的结构性原因,我们已经非常清楚,根本的解决之道,就是改变公共权力的运作方式,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但是,我们不能期待这种状况一夜之间就能发生改变。对于已经形成的情绪和情感,我们该当如何纾解和疏导?对此,我们不能仅仅寄希望于心理咨询业的发达,也不能仅仅期待着社会工作的普及,尽管它们是非常重要的渠道。我们所要针对的还是社会本身。对于这个越来越情绪化的社会,我们应从理性上去引导,进行情感的启蒙。

  

   共同情感本身就是社会秩序的建构性力量——涂尔干就曾经将社会界定为完全由观念和情感组成的复合体。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社会建设在制度设计上应当充分考虑到情感维度,以培育积极的共同情感,这样不仅可以让人在这种共同情感中获得意义、价值和尊严,而且可以进一步激发出的共创美好社会的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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