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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强:社会治理的最终原则究竟是什么——五种旧观念束缚社会治理新理念

  

   核心观点

   ●过去我们总认为政府在社会建设中要对社会进行管控,要增加各种规则和法规,要进行各种审批程序,这是过去的思路

   ●今天,我们不但不应害怕社会组织,而且还应像文件中要求的那样,希望它们能有更大的活力、发挥更大的作用

   ●“行业协会”、“同业协会”对自己产业、行业的管理是最内行的、最难以被欺骗的。如果激发了同行生产者的社会活力,每一个生产者同时就是监督者,食品安全问题、商品假冒伪劣就可以通过这些“行业协会”、“同业协会”实现有效的管理

  

   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是新一轮改革的重要内容。从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里可以看到,这次创新社会体制改革的内容强调了“政府治理”、“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这些概念。社会自我调节的概念在以前的改革方案中并没有出现过,要想切实落实这些新理念,创新社会治理体制,需要我们克服几个认识上的误区。

  

   提出“社会自我调节”,是不是社会治理思路的创新

   对于一个社会而言,并不是政府干预得越多越好、不是政府管得越多越好。过去我们总认为政府在社会建设中要对社会进行管控,要增加各种规则和法规,要进行各种审批程序,这是过去的思路。但是现在不同了,这次改革提出的“社会自我调节”概念的背后意味着对社会有了新的理解,即认为社会具有很强的自我运行和自愈能力。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无数,处理这些问题的一个办法就是政府干预,但是实际的经验证明,政府干预多了反而出现负面的结果。

   举个例子来解释社会自我调节能力,好比一个人得了感冒,是不是非要用抗菌素就好呢?最后发现,人对感冒是有自愈能力的,多喝水、多休息,就能恢复健康。一个社会实际就像一个人,有很强的自我调节能力。有些地方政府处理群体事件事务手段不当,动辄就采用特警和武警干预,这样其实是损害政府形象的干预方法。目前看来,那里碰到的往往是老百姓的利益问题、生计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用暴力的方式去解决,往往矛盾不但没有化解,反而会更激化。所以我觉得,本轮改革强调社会的自愈能力、自我调节能力,这将在未来社会治理的实践中开创新的思路。

  

   社会组织是不是异己的力量

   社会学的研究证明,对于一个社会的良性运行而言,有组织比没组织好。社会学家达伦多夫在研究社会冲突时便提出,“组织”可以避免出现很多暴力行为和降低冲突的强度,因为组织有一定的管理规范。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第二个重要的内容是“激发社会组织活力”,而这就需要破除对社会组织的错误认识。

   如果翻阅以往的改革文件,我们可以发现,但凡是讲到社会组织的问题时,一定会出现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表述。这次改革方案中没有重复使用过去的表述。这其中的原因其实是过去总是认为社会组织“不良性、不健康、没秩序”,把社会组织看作是一种异己的力量。今天,我们不但不应害怕社会组织,而且还应像文件中要求的那样,希望它们能有更大的活力、发挥更大的作用。这其中变化的核心原因是对政府和社会到底是什么关系有了更深刻的理解。我们应该承认,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里,广大人民群众所参加和组织的社会组织,他们的基本动机和目标是善意的。

  

   在社会治理中,究竟什么才是最基本的原则

   在社会治理的方面,如果我们问到究竟什么是最基本的原则,我认为是法治。当改革碰到很大的利益问题时,就常常会出现各种利益群体的不协调、矛盾或冲突,这样整个社会方面的问题就凸显出来。针对这些问题,政府过去曾经出台过一些制度来化解矛盾,比如说信访制度等。但是最终我们发现,这里有一个误区,光靠信访还不行,如果这些制度最后不能纳入到法治的轨道上来,反而不利于问题的解决。比如,有些“上访户”最后就成了老上访户,而这些老上访户的问题长期拖着不能解决,社会就更加不和谐。

   这轮改革提出了“终结制度”,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实行把涉法涉诉信访都纳入到法治轨道来解决。从这一点上来看,终结制度是对法治保障的进一步完善。其实世界各国在处理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时候,最终没有其他选择,就只有法律的途径。尽管法律也有缺点,因为法律更多的是强调程序公正,强调依法申诉的程序。法律是必须有终审的,它强调一个事物最终要遵从规则,不管是申诉方还是被诉方,最终法律都会给出一个裁决。所以法治的途径是解决社会问题的根本出路。

  

   有效化解社会矛盾,靠基层还是上层

   近年来,有些地方群体性事件的数量激增。对这些问题我们过去也有一些处理方式,但从机制上来说,我们还没有一个很好的预防和化解这些社会矛盾的有效机制。中央文件提出要创新有效的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这是很有必要的。

   我认为这个机制很大程度上应该创建于基层。实际上大量的矛盾都来自于基层,当矛盾反映到中央的时候,其实已经酝酿得很大了。很多事情完全可以在最初环节、在萌芽状态解决。现在老百姓经常抱怨的是,一些基层工作者动不动就把人家一句话推走。其实基层人员应该多一些关心他人的精神,对工作负起责任。如果上上下下都能把基层在预防和化解矛盾中的重要性认识清楚了,切实加强各种基层工作建设,包括物业、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各种基层组织建设,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就能打下一个很好的基础。

  

   打造公共安全体系,官方监管和行业协会哪个更有力

   公共安全,特别是食品安全,备受关注。三中全会《决定》里强调体制创新的时候特别把安全列了一条。安全问题涉及的领域特别广泛,在讲安全问题的时候,头一个就讲到了食品安全的问题。可见,食品安全确实和社会治理之间有密切的关系。

   面对食品安全问题,很多人首先想到的就是官方的食品监管有问题。其实,这里也存在误区。因为无论食品监管多么严格,也无法到村庄去监管每一个小农生产者,而现在很多事情就发生在最初的生产源头。这些最初的生产环节仅仅通过官方食品监管系统是很难完成监督的。这是一个社会体制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全世界都是靠“活力社会”、“能动社会”去解决。最典型的就是靠“行业协会”、“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来完成。

   所谓“行业协会”、“同业协会”就是千千万万的生产者自己建立的同行业组织,既然是同行业、同技术组织,他们每个人最了解生产一线的细节、原料的细节、加工的细节、产品的细节,最了解同行其他人的情况。假设同行中某一个人往牛奶里添加“三聚氰胺”,这就等于砸了同行业的每一个人的饭碗,就等于损害了全部生产者的名誉和利益,同行业的其他人是绝对不能容忍的。所以,“行业协会”、“同业协会”对自己产业、行业的管理是最内行的、最难以被欺骗的。如果激发了同行生产者的社会活力,每一个生产者同时就是监督者,食品安全问题、商品假冒伪劣就可以通过这些“行业协会”、“同业协会”实现有效的管理。也可以说,民间对此有充分的监管力量。

  

   (作者为清华大学社会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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