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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光:评“集中销毁非法三轮车”

  

  “集中销毁”在中国并不鲜见:公安部门“集中销毁”违禁品、工商质监部门“集中销毁”假冒伪劣产品、知识产权部门“集中销毁”非法出版物、人民法院“集中处决”死刑犯(这也是一种对人身的“集中销毁”)……。我们注意到,相关的法律法规从未规定过必须(或应该)“集中销毁”,那么,为什么要搞“集中销毁”呢?不妨以老百姓之心度执法者之腹,大约原因有二:其一,可能是所谓的“执法必严”或者“疾恶如仇”罢,所以非得摆出一副斩尽杀绝的臭架子来不可;其二呢,则是要以“规模效应”配合“眼球效应”,在摄像机前面煞有介事地“集中销毁”,既可震慑“不法之徒”,又可彰显优良“政绩”,顺便也就可以向纳税人交差报帐、向上司邀功请赏了。

  在去年的《新京报》上,我曾经看到一幅标题为“千余辆非法三轮车粉身碎骨”的图片,记录了房山区城管大队集中销毁1100辆“非法三轮车”的情景:一辆巨大的铲车,居高临下、铁面无情地向一堆破旧的三轮车碾压过去。在“有关部门”的眼里,如此壮观的“销毁”,或许是应该“大快人心”的,然而,我却颇为不快,而且至今难以释怀。那硕大的铲车无疑是执法者权威的象征,而陈尸于铲车下面的那一堆破旧的三轮车,则是弱势群体与“落后生产力”的天然代表——它们分明不过是城市贫民们“非法谋生”的劳动资料而已。假如有关部门缴获了无牌的高级轿车、无证的豪华别墅、来路不明的黄金珠宝,他们是绝对不会按照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通通“集中销毁”的,哪些人的哪些东西要销毁,哪些人的哪些东西要归还,哪些人的哪些东西要留着自己享用,执法者们精明着哩!

  带着些许疑问,我上网搜索了一下,找到了3580条关于“集中销毁三轮车”的消息,也看到了数目更多但几乎一模一样的大铲车碾压三轮车的图片。这让我大吃一惊:原来集中销毁三轮车的壮举已经轰轰烈烈地在中国的城市里持续进行了十多年,从一次销毁几百辆,到一次销毁成千上万辆!根据网上不完整的资料,我粗略地估算了一下,十多年来,零星销毁的不算,集中销毁三轮车数量大约已近百万辆之巨,这可是一项不小的“政绩”!怪不得城管干部们总是那么忙,怪不得三轮车厂家也总是开张的要比关门的多了。从以下的几则报道中我们可以“管窥”一下这一场席卷全国的集中销毁三轮车“运动”的规模:南京的报纸记载,南京市2001年仅一次就销毁三轮车8000多辆;《2004活力沈阳》上说,沈阳市曾经部署800名执法人员专职打击“黑三轮”(这可比反腐败的人员多得多了!),在市政府限期取缔“黑三轮”的到期日那天,等待交车的“黑车主”排起了1000多米的长队;《山西商报》2004年10月报道,太原市“仅仅两个月收缴的三轮车便砸出了价值14万元的废铁”(请注意这个“砸”字!)。看来,三轮车尽管不太值钱,但以中国之大、以靠三轮车讨生活的贫民之多、以这项似乎永远不可能大功告成的执法行动持续时间之长,执法者们所销毁的,却是一笔不折不扣的巨额财富,而这笔巨额的财富,原本是那些游离于城市边缘的贫民们拿来养家糊口用的,他们的房租、学费、医疗、社保十之八九就只能寄托在这些“黑三轮”之上。

  我很疑惑媒体和公众何以会支持和赞赏这一类的执法行为,也很疑惑“有关部门”何以设计不出更能体现其“执政能力”的执法方式。在我看来,这样的执法行为一是不太经济,而且,越是集中销毁,越是“规模不经济”,难道就不能多动点脑筋给“非法三轮车”找到几项合法的用途吗?二是太不合理,毕竟三轮车不是作案用的,而是做工用的,一毁了之,砸了穷人家“非法经营”的饭碗,不也同时砸了我党“以人为本”的政治招牌吗?三是完全无效,街头执法者与街头违法者猫抓老鼠的永恒游戏已经消耗了双方太多的人力物力财力,执法者总是功败垂成,违法者总要东山再起,年复一年,扣压、没收与销毁三轮车竟然一年多于一年,这既证明了野蛮执法的威力并没有预想的那么大,更证明了“非法三轮车”自有它牢不可破的存在理由和不可取代的现实市场。

  最近,北京因为出租车提价而加大了打击“黑车”的“执法力度”,主要是针对“黑出租汽车”,当然也会波及“黑三轮车”。这不是一个好消息。对此,我们完全可以预卜先知,第一,“黑车”没那么好打,只怕将越打越长、越打越多、越打越黑;第二,打击“黑车”的过程必然导致社会总财富的净损失,执法当然有成本,车主自然受损害,而消费者更讨不到好,得益的不过少数人而已。理由很简单,“黑车”的存在尽管妨碍了官商联盟垄断利益集团的特权,却不见得就不符合市场规律,也不见得就不符合“三个有利于”的邓氏标准,所以,有关部门不如改换一下思路,其实,只要放弃行政垄断,只要免收或者少榨取一点“牌照费”、“营运费”、“买路钱”,“黑车”的问题并不难解决,在充分竞争的情况下,白车黑车的车主们各自自主定价、按章纳税,何必没完没了地玩这一出敌进我退敌疲我打的街头游击?

  说到底,本文所谓的“黑车”或“非法车辆”无非是因行政垄断的原因被挡在行业准入门槛之外的营运车辆,无论如何,车辆本身仍然是车主的合法财产,只不过未能纳入垄断集团的利益范围而已。既然我们从未将车夫蹬踩“非法三轮车”时所穿的布鞋称为“非法布鞋”,也从未将街头摆摊者所卖的水果称为“非法水果”,那么,即使以车辆为工具的经营行为不合法,但据此就把“非法”或“黑”的标签贴在车子身上恐怕未必恰当,而将对非法行为的惩罚主要施之于车辆之上更未必妥当。好在我们目前还不用担心有关部门会去“集中销毁”利用价值颇高的“黑出租汽车”,但我们也还是要呼吁一下,即使是对于那些不太值钱的“非法三轮车”,如果还有可用之途不必立即销毁的,尽量不要销毁,放人家一马,如果因安全隐患确需销毁,也应该尽量单个的销毁而不必搞什么“集中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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