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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山鹰:和平,优先于民主的选择

  

  “民主与和平,谁应该得到优先考虑?”

  “当然是民主。”

  我曾经有幸参与接待两位来访的台湾绿营政治学者。与大陆政治学者不同,台湾的政治学者一般是直接参加实际政治活动的,其中一位还担任过“台独教父”彭明敏的秘书。上面的对话中,提问者是我。

  如果单单就这一问一答来分析问题,所提供的信息难免过于简单和宽泛。所以我还是把问题放到一个具体的层次,那就是台湾海峡两岸的关系,即台海两岸“统”还是“独、”“和平”与“民主”谁应该优先考虑的关系。这里所说的“民主”是指台湾的“公投”。对于大陆而言,如果台湾“公投”独立,在穷尽一切和平仍然无法获得妥善解决的情况下,将使用武力作为维护统一的最后手段。

  美国精英民主理论的代表人物拉斯维尔认为:政治学的任务在于阐明情况,而政治哲学则要为政治选择提供辩护。上面的回答实际上是一种政治哲学的辩护。

  “民主优先于和平”意味着:民主的价值高于和平的价值;如果民主与和平发生冲突时,宁可选择民主;或者说宁可选择战争,也要选择民主;和平统一的价值只有在考虑了民主的价值之后才能得以考虑。

  要想弄清楚这个问题,有必要引进国家主权的概念。按照卢梭的说法,“政治生命的原则就在于主权的权威。”美国现实主义大师汉斯·摩根索给主权下的定义是:“主权是一个国家在一定领土范围内立法和执法的最高法律权力,因而主权独立于任何其他国家的权力之外、并在国际法面前与任何其他国家平等。”对内,国家主权意味着国家的最高权力;对外,国家主权意味着与其他国家的独立、平等的权利。

  既然主权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权力,那么,一个国家便只能有一个主权,而不可能有多个主权,因为不可能有多个最高权力。

  不过,在美国历史上,曾经存在一个国家是有一个主权还是有多个主权的的争论期。

  美国宪法第6条第2款虽然规定中央对各州处于最高地位,但在美国内战(即南北战争)以前,美国的中央集权派和州权派并没有形成关于国家主权的共同看法。集权派认为,美国只有一个主权,且属于联邦中央。州权派则认为主权属于各州所有,有多少个州就有多少个主权,联邦不过是有主权各州的一种联合而已。双方的争论如此激烈,以至于汉密尔顿这个主张加强国家机器的人,甚至提出所谓的双重主权,把惟一不可分的主权加以分割,说中央和各州在宪法规定范围内各有其主权

  与主权属于谁紧密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联邦各州有没有自由退出美国联邦的权利?当时的州权派认为,既然各州拥有代表最高权力的主权,当然就有权利自由决定是否退出联邦。而且,北方的州也和南方一样,都曾提出以自由退出联邦相威胁,要求实现有利于自己的政策。

  这两个问题的最终解决是通过南北战争来实现的。

  在内战中,北方的胜利用实际行动解决了各州是否有权自由退出联邦的问题。内战后的宪法修正案虽然没有规定这一点,但在事实上再也没有人认为各州有权自由退出联邦了。另外,主权操于谁的手中这个问题也随之解决。宪法修正案也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不言而喻,主权属于体现整个国家的中央,不属于各州所有,也不分属于中央与各州之间,也是毫无疑问了。

  有美国宪政史作为参考,台湾海峡两岸问题的解决,可以从中得到一点启示。

  台湾是否有权退出中国的问题,就好比是美国的一部分是否有权决定退出美国一样。如果美国的一部分单独拥有主权,那么它当然享有退出美国的权利。可以想象吗?纽约、加尼弗里亚、田纳西可以自由退出美国?同样道理,我们不能想象上海、北京有权决定自由退出中国。即便是按照台独论者所主张台湾有权通过公投这种“民主”方式退出中国、有权独立,那么,我的问题是,台北、高雄、花莲、台南、金门是否有权通过公投自由决定单独拥有主权,有权自由退出台湾呢?

  有人可能说,台湾是民主社会,台湾人民有权决定与大陆之间“统”还是“独”,这是民主政治的必然逻辑。

  我的回答是,这是民主意识形态(也可以说是民主的政治哲学),而不是民主政治本身。所谓民主意识形态,简而言之,就是把民主绝对化,并把民主作为衡量一切政治问题的标准。

  应该明确是,民主固然重要,但国家的主权是统一还是分裂,不是一个完全可以由民主来决定的问题。当我们说一个国家的一个部分没有权利决定退出这个国家的时候,就意味着这个部分不可以用任何方式来获得这种权利,哪怕是民主公投这种方式。有的国家的某个地区通过民主投票的方式决定是否独立和主权分裂,那是因为该国同意该地区通过民主公投方式决定他们是否独立。很明显,最终的决定权在于该国中央,而不在于该地区的民主投票。

  这就是国家主权的意义。

  打个比方,如果美国政府不同意加尼福尼亚独立,即便加尼福尼亚百分之百的居民投票赞成独立,也没有用。否则,美国就不会爆发南北战争,我们现在看到的美国可能早就是十几个国家了。

  因此,统一还是分裂,是主权才可以决定的问题,而不是单靠民主投票就可以决定的问题。

  以加拿大魁北克省的独立运动作为佐证。魁北克省曾经在1980年、1995年进行过两次要求独立的民主公投。在后一次投票中,独派得到了49.44%的支持。面对独派的要求,加拿大决定对魁北克独立运动采取强硬的法律手段。1998年8月20日,加拿大最高法院对“魁独”作出最终裁决,规定魁北克不能够单方面决定独立,而必须得到联邦和其他省份的认可。1999年12月,联邦政府又推出了“清晰法案”。规定,若魁北克再举行独立公投,不论结果如何,都必须得到联邦政府的批准才能生效。加拿大国内还不惜动用“战争措施法”,断然镇压“魁独”势力的暴力活动。正如克里蒂安总理所指出的:“百分之五十加一票就可以分裂一个国家?这不是民主!”

  按照现代主权理论,虽然一国之主权由一国之中央政府操使,但主权所有属于一国之全体人民。如果说一个国家的统一还是分裂由主权决定,而且这个决定是通过公民投票方式来解决,那么,必须是由主权的所有者——全体人民而不是一部分人民来决定。若是认为由其中的一部分人民来投票决定国家的统一或分裂是合法的,那首先必须证明他们获得了除他们之外的其他人民的授权,否则他们就是僭取了他们以外的其他人民的权利。

  “台湾宣布独立,而大陆武力攻台,那就是等于用武力使台湾人民屈服。”相信这两位学者的话代表了一些人的想法。

  问题是,如果台湾宣布独立,而让大陆人民不闻不问,这是不是让大陆人民屈服呢?是不是迫使大陆人民接受一个分裂的中国呢?

  我不是否认民主的价值,但在国家统一问题上,在民主与和平发生冲突的时候,民主的位置排在和平之后。

  听听华盛顿对美国人民是怎么说的:

  极为重要的是,你们应该正确估计全国性的联合对你们集体和个人幸福的巨大价值,你们应该对它怀有真诚的、经久不变的感情,要习于像对待保佑你们政治上的安全与繁荣的守护神那样想到它或谈到它;要小心翼翼、无微不至地保护它;要驳斥一切抛弃它的想法,即使对它抱有丝毫怀疑也不允许;要义正辞严地反对刚冒头的一切可能使我国的任何部分与其他部分疏远并削弱连接全国各地的神圣纽带的种种企图。……你们的联合应被视为你们自由的主要支柱,爱自由就必须维护联邦。

  

  定稿于798正当代艺术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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