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下午4点左右,一名怀孕9个月而患重症肺炎的孕妇被其男人(胎儿的父亲,未登记结婚)送进医院,虽然医院一再敦促该男子同意立即手术并答应减免费用,但该男子却固执地拒绝在医院的剖腹产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她只是感冒,好了后就会自己生了。”几十名医生、护士束手无策,在抢救了3个小时后宣布孕妇经抢救无效死亡。
此事经媒体报道引起舆论的强烈反响。大量的人痛骂那个男人,但也有不少人指责医院、医师或医疗制度。在新浪网就此主题进行的投票中,百分之七十以上的人认为那个男人应该对孕妇和胎儿的死亡负责,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人认为医院、医师或医疗制度应该对孕妇和胎儿的死亡负责。
其实无论在生活中还是在法律上,一个人死了,并不一定就有其他人承担法律或道义责任。一个人之死完全可能是天灾;即使是人祸,也可能情有可原。
就本案的男子而言,他不过是贫穷、无知和中国大陆医患关系紧张的牺牲品。我只觉得他可怜,并不觉得他可恨。北京大学法学院孙东东教授说这个男人应该判过失杀人罪(11月23日《京华时报》),不仅仅是对法律的无知,也是对现实的无知。农村患者不送医院或送医院后因为医药费过高而拒绝治疗的人太多了,其中每年因为不治而死亡的数量相当可观。难道把他们的家人都按过失杀人罪送进监狱么?这种“见死不救罪”不但没有法律依据,而且刑满释放后他们就有能力送生病的家人去医院治疗了么?
对医护人员的苛责就更没有道理。在医院普遍习惯于不先交钱就不给治疗的今日的中国,这家医院一再奉劝送治人同意立即手术并做好了手术准备,还答应减免费用,已经非常难得了。
手术原则上必须患者及其家属同意的医疗制度也没有问题。因为医师具有专业知识而主张医疗措施无须患者同意是非常荒谬的,也是令人恐怖的。律师不能因为自己拥有专业知识而自作主张处分委托人的财产,医师当然更不能因为专业知识上的优势就强制患者手术,否则就是科学对人权的践踏。患者同意制度一般不会妨碍医师的专业知识发挥作用,因为医疗措施本身是医师决定的;相反它是保障患者的人身权利所绝对必须的。手术失败医院是否承担责任,跟患者是否同意手术关系不大,而要看医师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以及手术过程是否违规。
虽然医疗措施原则上需要取得患者同意,但在患者不能表达而送治人又失踪或拒绝签字的情形下,医院仍可以例外地为患者的利益进行无因管理。虽然无因管理原则上不能违背本人(事务被管理之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但当管理内容是替本人尽法定义务(如交税)或本人意思违反公序良俗(如想死)时,管理人可以不顾本人的意思,当然更不要说送治人的意思了。
所以在本案中,医院本来可以不顾送治人反对对患者进行手术,并且事后还有权收取医疗费用。但无因管理性质上是做好事,不像“医院不得因急诊病人没带押金而拒绝治疗”那样属于法定义务;因此医院没有指示医师不顾送治人意愿对孕妇实施剖腹产手术,不应受到舆论的谴责。
如果考虑到强行手术法律上的费用返还请求权很难兑现,弄不好还成为被告甚至承担医疗事故责任,我们就更难指责医院了。好心没好报的事,在中国还少么?(作者系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