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中叶农业集体化的实验早已淡出历史,其绵延的影响却迄今犹存,致使这样一个关乎历史和现实的题材一直为学界关注,因此,这样的研究是既需历史功底,又需现实观察力的。不过,读了陈益元在其博士论文基础上修改而成的《建国初期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研究:1949~1957——以湖南省醴陵县为个案》一书,仍觉获益甚多。其所得倒不在于作者通过研究达到了对历史的重新解释,而在于他以一个县的材料来演绎和诠释那段历史,为在大叙事和地方史的张力呈现中反思历史及有关历史的解释方式提供了可能。因此,尽管我对作者不熟悉,仍觉有话想说。
陈著的基本立论是:土地改革完成后,过渡时期理论的提出让一个本来可能大展宏图的发展中断,乡村社会就此陷入经济发展和社会–政治改造之间的无尽紧张和两难选择,集体化的困境因之而起。这种解释,本身并不新,仍在主流的叙事框架之内。作者大概也自知这一点,所以,他所要做的,就是尽可能刻画出中央的制度、政策与地方认同与贯彻之间的紧张(P287)。但是,他或许没有意识到,正是由于对这种“紧张”的成功刻画,却又已经在不经意间埋下了材料和解释框架的持守之间或许是更为深层的张力。
陈著的考察,自始至终集中于农村基层政权,并以此建构起全书的分析框架,这一特征,由研究的主题决定,但也得以因此而抓住理解历史的核心。在书中,政权建设并非单指此一时期的地方政治和权力结构再造,它更为主要的,是指向经由和平接收而建构起来的湖南醴陵县基层政权在实现和推动可以被概括在“翻身”和“革命”这两大主题下的社会巨变中的主导、核心和决定作用。这些作用,显然无法仅仅以有关个人和地方社区不断被纳入国家监控体系的现代国家理论来理解,政治全能主义(邹谠语)在改变国家和政权自身建构之时也彻底改变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才是更加对症的解释。因此,解放这一主题,就新兴的基层政权而言,就不仅意味着它在乡村确立起制度化的组织管道,也意味着在新的阶级结构和政治认同基础上,将权力一竿子插到底,以新型精英“向上不向下,向官不向民”的价值和行为取向(P168)为支撑,按照自己的理念将乡村社会推上改造之路。
但目标高远的革命目标锲入乡村,仍然可能产生不适。虽然从宏观上我们看到的都是理念胜出,并依此书写的宏大叙事,但作者所呈现出来的醴陵小历史,却让我们去深思:确保叙事贯通的原因,究竟是理念与现实的融通,还是前者以强力作支撑,对小农社会历史逻辑的拆卸。
不能不提到的,仍然首先是对一直就存有争议,并且还会继续争议下去的土改绩效的认识。像近年来一些研究一样,醴陵的情况似乎也是在使这一认识趋于复杂而不是简单。作者指出,醴陵国民党军事要人之集中,仅次于安徽的合肥(P17),可就在这样一个地处(地权集中的)南方,又有着如此状况的县份,其地权集中程度却偏偏就低于全省,乃至全国的平均水平(占醴陵总人口4.45%的地主占有全县耕地的26.68%,而作者所引述的全国和全省数字是占人口4%的地主占有全国耕地的50%、占全省农村总人口4%的地主占有全省耕地总数的一半以上,P133)。对之,作者的解释是旧军政人员和地主因为兼营工商而减少了置田的数量(P17-18),可我总觉牵强,觉得应该换一种解释,将醴陵的数字视作经过考证,而全国和全省数字只是检现存引用,未做过深究,方觉更加合理(即使同为引用,小地方的数据也更容易接近准确)。其实,对于1949年以前中国的地权集中状况,又有几人做过认真研究(有几人具备进行这种研究的条件)?多数不过人云亦云,相互转引罢了。章有义先生就有一种看法,认为广为流传,最后被视为权威的估计最初可能是来自北洋政府农商部在民初所做的极不严格的统计(参见章有义:《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中国地权分配的再估计》,《明清及近代农业史论集》,中国农业出版社1997年版,P76-79),不足为凭。此类问题,我虽未深钻,但相关研究读过一些,自己也做过调查,总的感觉还是小农占主导地位这种说法更能反映普遍的情况。以醴陵来看,土改前的地主人均占地7.42亩,富农更只有2.65亩(P167),与我们现在倡导的规模经营都差得太远。而他们又大多通过血缘与地缘与一般农民相连接。在如此情况下,要“发动农民来打破、颠覆旧有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不找到农民的共同利益点是不会成功的。”(P132)难怪我们就不难看到农民在土改之初那种既想分地,又不好意思斗地主的心态了。一些人认为地主不剥削,穷是命运所致(P139),因此不大放得下面子。甚至出现了地主被夺地后向农民要饭吃,一天居然能要到2斗米这种大大混淆阶级阵线的奇事(P138)。总之,他们觉得分地有悖乡村伦理,因此,“工作队易于打通思想的,都是一些‘浮头鱼’(不是忠实可靠的贫雇农)”。或者,农民“斗争本地地主不激烈,斗争外乡、外村地主则走极端”(P139)。甚至于一些“根子”(被认为受压迫最深,生活最苦,斗争最坚决者)出来诉苦也只是为了分田(P146),苦诉得多了也不好意思,“我是冒苦诉哒(醴陵方言,意思是没有苦诉),若是再叫我诉,不来开会都做得。”(P146)
人们对分地,不似想象中那般积极,以至于工作队不能不通过访苦、问苦、引苦、诉苦和论苦等办法来重新建构农民对苦的认识。如与地主比生活好坏,将日常生活之苦上升为阶级之苦,让贫困者回忆无钱的自卑和有钱的傲慢等,让农民逐渐脱离原有乡村伦理网络和关于贫富的传统解释,进入由新政治所倡导的阶级剥削的叙事框架。而最为重要,也最为管用者,则是直接将这种对于苦的叙事颠覆与贫苦人渴望土地,当家作主的期待相联系,正是这种利益的渴求,才最终确保了阶级理念的成功输入,使贫农认识到“穷人翻身、土地回老家,全靠毛主席、全靠共产党!”(P170)
获得土地的渴望成为农民认同并参与阶级斗争的最大动力,而分地的积极性一朝调动起来,一息尚存的乡村伦理便被彻底挣脱,结果,像丁玲所说的那样,“农民的心理,要么不斗,要斗就往死里斗”(丁玲:《太阳照在桑乾河上》,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P280)。亢奋的情绪,加上现实的考虑,让农民表现出巨大的战斗热情,尽可能的多划地富,多报债务,争当贫雇农,借阶级斗争私仇公报等等,都被嵌入了志存高远的革命当中;而清算阶级债、讨还血泪仇、当家作主人的翻身使命,也与分地和获取政治机会的现实考虑联系在一起(P152-155)。由此,一段宏大史诗得以被作者还原为可以为世俗理性所贯通的乡村旧事。
土改因为刺激和迎合了贫苦农民的最基本渴求而获得巨大成功,同样的心理动力也当有助于解释他们对合作化的欢迎。随着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的转变,农民从依靠对象变为了被改造对象(P14、293等),但作者的分析仍然让我们看到,这一改造如果不是继续迎合了贫困者改变经济和社会地位的要求,它就仍然无法获得支持。土改之后,醴陵仍旧贫困甚至更加贫困的农户主要包括六种人:(1)鳏寡孤独、残废老弱、缺乏劳动力的烈军属;(2)还了老账又欠新账的;(3)土改后人口增加而借债的;(4)天灾人祸而陷于困难的;(5)历史、政治原因导致土改分田少,自己劳力不强,而又不准参加互助组的;(6)好吃懒做的(P252)。这就说明,除了土地仍旧太少(土改后贫雇农人均占地由0.3亩上升为1.15亩;中农人均占地由0.92亩上升为1.34亩。P167),天灾人祸、缺乏劳动能力和对待劳动的态度,仍旧是看得见、摸得着、解释得清楚的致贫原因。可见,在一个小农占主导地位的乡村社会,将土地更加平均的配置,虽然满足了赤贫者“均贫富”的心理,却无法确保其财富的增加(财富只能创造出来,而无法分配出来)。不过,土改和阶级斗争却调高了贫农的胃口,让他们把改变命运的希望继续寄托于革命,因此,希望再来一次类似于土改那样的“均贫富”运动(其实是“均贫”运动),不仅在财富占有,而且在劳力投入和产品分配上也更加平均,无疑成为在政治上占优势的贫农欢迎互助和合作化的基本原因。此时,他们已经不再自卑和理短,革命让他们成为新社会的主人,土改也让他们看到了实现社会升迁的机会与路径。他们不仅是互助和办社的积极分子,不少人更是基层政权的骨干,他们已经学会了阶级斗争的游戏规则,懂得如何运用它来争取阶级和个人的利益。因此,办社中,基层干部对富裕阶层财富的平调,用好用活国家贷款向贫农倾斜的政策及分配中的轻土地重劳力等,都显示了他们配置机会、商品和资源的能力。如同其他地方一样,他们把“合作化当成了‘二次土改’,‘幻想着再斗争,再分配’”(P258);他们等着吃大锅饭,吃斗争饭,揩中农油,“地主没有了,中农搞不到,捉到富农剐一刀”(P195)。所以,所谓贫下中农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属于‘合伙平产’的平均主义‘积极性’”(作者转引薄一波语,P258),这个结论可以说是点到了问题的本质。
而政权力量对互助和合作化运动的强力助推,如日益加剧的组织压力,各种政策措施重视互助合作、歧视单干,组织起来走社会主义道路日益成为核心话语,在批判发家致富资本主义倾向掩盖下日益增涨的妒富、仇富气氛,更为要紧的还有新的统购统销制度对单干经营的实质性封杀……,如此众多的合力,又都形成了一个让人无法逃遁的压力场,迫使中农不得不对合作化被动认同,亦步亦趋。此时,他们唯有加入合作才不致被弱化和边缘化,“反正迟也要割一刀,早也要割一刀,不如早些入了社好嗒。”(P236)入了社,才不至于被关在社会主义门外,才能避免被当作地主和富农对待,结果,大批中农争相入社,他们“此时面临的问题已不是入社不入社的问题,而是能否入社的问题”(P237),因为是否入社“实际上已带有很强的政治性意味”(P237),这样,中农就以“看重它的避害性而不是立基于自身的自主性”(P233)的被动,走上了合作的道路。
借助政权建设的强力而输入的社会理想终于结果,集体化的基础也因此而奠定,由此,乡村社会改造之目标和轨迹都已经十分清晰。更为重要的,这一目标和轨迹在规划者和实践者的眼里,又不仅仅属于醴陵的乡村,它更同时属于整个中国。因此,此一时期醴陵的小历史,不过是一个早就被规划好了的宏大社会改造的缩影。因此,我就想跳出醴陵的个案,在一个更长时段的视野中做一些大历史的思考。我们知道,对于这样一个社会改造,当时和以后都存在过争论,并因此而影响到一段历史的走向,但那些在当时和后来看似决定了不同人的不同命运,乃至历史走向的争论,在今天看来,却又给人以“茶壶中的风暴”的感觉,即它无非是对改造的条件、时机和方式是否成熟与合适的争论,而非真的是两条道路的抉择。风暴再大(包括因此而产生的灾难),如果没有后来历史的变向,其目标大概都不会指向今天。而作为当事者的事后总结,自然只能是在条件、时机和方式上寻找原因并总结教训,形成迄今为人们所熟知的叙事框架,并给出关于变向的相应解释。可见,这种反思也只是画地为牢的思考,而非后人对历史逻辑的重理,有关变向的解释所要考虑的,也更多是对争论的接应而非历史逻辑充分显现之后的再思。在这个意义上,再来审视本项研究的作者(以及相当多从事此类研究的其他学者)将一个早已为前人所设计,只不过在1950年代被“不幸”提前和加速了的改造视为社会发展的转向,就感觉不足了。因为作者在正需要以充满鲜活历史信息的“小叙事”来反思“宏大叙事”的时候(这本来应该是个案微观研究的核心价值),却不假思索地退回到“宏大叙事”的立场,从而在史料与解释、历史与现实之间造成了一个断裂。从中,我们没有办法走出历史的巢臼,也无法建立起与未来的联系,它只能给人以错觉——仿佛前人更加稳妥,这一改造就可能成功,同时也给人以担忧——是否条件一旦成熟,后人还将去重赴前人未竟的使命,循此,30年前启动的改革也仿佛不是在主动纠错和重定方向,只是为了进一步而退两步……。显然,这样推理下去作者自己都可能不会同意,但“宏大叙事”的逻辑不正是暗含了这种可能的所指?
比当事者幸运,今人已经看到了那段历史的全部展开,也能够比当事者更加清楚地认识由此一历史逻辑所导出的各种后果。我们可以清楚地体察出,从土地改革到农业合作化,再到集体化,其实都是一个大逻辑所结出的阶段之果,这一大逻辑展开的速度或许可以有快有慢,方式或许可以有缓有急,但在大势既定的情况下,目标及其结果却不会有什么根本不同,那就是从政治革命走向社会革命,以不断的革命来完成对旧社会的改造和新社会的建设。只有在这样一个逻辑序列中,我们才能够理解由土地改革所实现的均分土地到土地经营的合作化和集体化这两大看似充满矛盾的运动内中的一致性,并且将这种一致性与此前到此时更大范围的理论与实践(无论中国还是前苏东的)相联系,也才能够真正去反思有关社会发展模式的基本问题。作为后人,我们当然理解当事者事后从时机、速度及方式等技术层面进行反思的原因,但作为后来的研究者(即柯文意义上知道历史结果而建构解释逻辑的历史学家),难道真的还会以为循此道路能够解决乡村社会的改造问题?真的还会以为一种更为和缓的改造能够避免国家与社会的冲突?真的还会以为社会能够这样去建构?!前人的经验与今人的智慧都告诉我们,答案可能是否定的。就算我们暂时还不打算去回答这些问题,更为现实的任务却让我们无法回避:已经三十年,而且还要继续下去的改革将指向何处?是不断另辟新路,一如它已经做和正在做的,还是等我们补好了课以后再去重续前缘?
前辈的反思给改革提供了理由,却没有从理论上化解矛盾,它将难题留给了后人;改革先驱不自觉地告别一段历史,后人则应有清理遗产的自觉,基于此,曾经激荡的乡村才可能不再疑惑,真正走上建设之路。
谨以此文纪念改革开放三十周年。
(“革命与乡村”系列著作之《建国初期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研究:1949~1957——以湖南省醴陵县为个案》,陈益元著,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6年6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