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政协会上我提出了《关于取消清明节作为国家统一节假日的建议》的政协提案,并有许多的委员签名附议了这个提案,特别是有许多少数民族的委员附议了。虽然北京市政协没有这种权利,但会报全国政协,作为提案上报。
国务院条例下发之后的第一个清明节将要来临了,许多媒体为迎接中国正式的列入国家统一节日的清明节,大肆的宣传清明节日的来源、历史演变过程和民俗民风(包括中央电视台的新闻节目等)。似乎这个节日的确定是合乎民心民意的重大改革,似乎这也是国家关心民生的重要体现。
清明是中国农历的节气,传说起始于周,后经唐与寒食合并。将这个节气与扫墓、纪念先人与英烈相联系则又有不同的说法,于是有了民俗学家们的各种考证与解释。今天这个节气变成节日则更多的依据于扫墓的活动。
农历作为历法是个以农业生产为主的中国发明的时间记录方法,虽不如公历更科学,但却十分重要,这是中华民族的骄傲。农历中的各个节气反映了天时对农业生产和生活的影响,其形成的经验规律至今仍在农业生产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农历节气中同时伴随了不同的习惯与生活方式,如吃、穿、挂、庆等各种习俗,但这种习俗并不都能变成国家统一的节日,尤其是不能以纪念祖先的一种方式为理由变成国家的节日。
周朝可考证的国土范围很小,只是今天中国版图中的几个省份,唐朝的版图扩大了许多,但仍只是今天版图的一少部分,尤其是周唐都主要集中于长江、黄河流域为主的古中原地带,虽是中国传统文化与历史发源的核心地带,却不是全部。都是以汉文化为主的地区,却不是今天56个民族的概念。
引发中国现有版图变化的更多的因素恰恰是唐后的年代。
金、元、清都是非汉文化的,被称为外来民族的侵略,都曾强烈的爆发过民族之间的战争、仇恨与争夺,包括地域、财富、人种和文化的变迁,也包括民族间的融合、共处,否认了这些后来的历史大约就没有了今天的中国。
那些在周、唐时代被称为是外国,边蛮的土地、人民、国家,如今都已成为了新中国的一部分,进入了同一个政权的统治、领导之内,这是历史的一个最基本的变化过程,那么以周、唐的民俗为基础而演变成了整个今天中国的节日,岂不是一件本就很荒唐的事情。
一个汉文化的民俗在一个新的多民族国家中要变成国家法定的节日,是否应先征求一下那些并不愿意接受汉文化民俗生活习惯的多数民族呢?
中国已从一个以汉文化为主的中原国家经历史的沿革和多次被其他民族侵略与统治的情况下变为了一个多民族的国家,也在历史的沿革中扩大了自己的版图,将历史上许多并非中原国家的民族与版图变成了今天一个统一中央政权的国家。
这个国家的祖国已不再是周、唐文化时的祖国概念,这个中国民族同样已不再是以汉族和汉文化为唯一的民族。同时拥有着在现金中国版图中的各种民族,这个政权也同样属于这个版图中的所有民族。
其他国家也有与我国现有民族相同的民族,但因为版图的关系,他们并不能成为和称为中华民族中的一员,而中华民族却绝不是仅仅代表着拥有汉文化的一个民族。
大量的中华民族中的少数民族并没有在清明要扫墓或纪念先人的习俗,他们有着自己民族特色的纪念先人的习惯,用其他的方式寄托哀思。他们并不关注清明,也不会因清明这个农历的节气被变成了国家的法定节日而改变民族的生活习惯。他们也并不因清明被国家作为法定节日房价而对政府感恩,反而会因这个汉文化的习俗被强加于并不接受这种文化习俗的民族身上、心上而感到愤怒。也许这种感觉就如同清王朝将大辫子强加于汉人的脑后一样,更多的不是节日的欢喜,而是一种羞耻。如今难道一个现代的国家治理结构中仍会坚持这种强制性改变非汉民族的生活习惯的制度吗?
中国是一个汉民族占多数的国家,也是以汉文化为最早起源和最大传播力度的国家,但新中国实行的是多民族共存和权利相平等的社会制度,中国已有了被各民族共同接受的宪法,宪法中保持各民族的自有传统文化、尊重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立法权,和保护各民族的文化遗产的法律条款,设有专门的一节,特别要反对的恰恰是大汉族主义!
我坚决反对西藏的暴乱与分裂,但也不赞成这种以汉文化为背景的全国统一规定的节假日,不能不说我国仍存在的民族之间的矛盾,不与这些无视国家少数民族权力和生活习俗的错误政策有关。对少数民族文化的尊重最起码的就应是国家统一行为的立法中不应以汉文化为唯一的标准,各种宣传与立法时应充分的考虑到不违背与涉嫌伤害少数民族的习俗与感情,至少不应让他们在不得不遵守的法定条件中有一种自卑和无奈。
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凡是以国家的名义形成统一的立法,应保护和满足所有民族的意愿。假如要将以汉文化习俗为主的节日定为法定节假日,至少应给少数民族以表决权,而不能用大汉族主义的人数多去决定那些少数民族的命运,否则又如何去保护那些本来就是少数的少数民族的利益呢?
我工作周边的少数民族同胞,许多人对清明作为统一的国家制度中的节假日表示出了不满,像回族就与汉文化的习惯不同,他们并没有在清明去扫墓的习俗,也不用这种方式来纪念先祖,这里除文化习俗之外,同时有一种对宗教信仰的尊重与保护问题。如果中国的宪法允许不同民族有不同的信仰,一个民族的人也可以有不同的信仰,那么不同的信仰就会有不同的纪念先人、寄托哀思的方式。而以国家的名义让不同民族、不同信仰的人都只能和必须服从于汉文化的习俗,就变成了一种歧视性政策,和不平等的国家制度。
我不知道这种国务院的命令是否违宪,但我知道不管媒体如何去宣传清明的重要和历史,都未能脱离汉文化的背景,同时我也知道许多少数民族和不同的宗教信仰的人都没有汉文化的这种习俗,我更知道许多少数民族并不满意将农历的节气按汉文化的习俗而变成了国家统一的节假日,而劳动法同时还在要求将这种国家规定的节假日按平时工资的2—3倍发放工资。那么少数民族或宗教信仰中的这种习俗的日子是否也应享受劳动法规定的数倍加班工资呢?……
清明的雨变成泪纷纷,但泪纷纷的却不是同一种滋味!